印尼擬訂機車計程車安全規範,駕駛警告成本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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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Plans Motorcycle Taxi Safety Rules as Drivers Warn of New Costs

安全檢查與平台責任納入交通法案

印尼正準備將透過應用程式預約的機車計程車及其他交通服務納入道路交通法,規範車輛維護檢查、安全裝備標準,並加重平台公司的責任。交通部長 Dudy Purwagandhi 希望在 2026 年完成修法,讓新規能於 2027 年開始實施,但國會議員尚未批准法案。

目錄
  1. 安全檢查與平台責任納入交通法案
  2. 法律承認將帶來哪些改變
  3. 正在考慮哪些安全標準?
  4. 事故數據須審慎解讀
  5. 駕駛反對影響收入的檢查
  6. 平台須承擔維護與定價責任
  7. 勞工保障另循立法程序
  8. 法律承認無法平息大眾運輸爭論
  9. 法案範圍更廣,目標 2027 年實施
  10. 重點整理

這項提案不只是承認一種數百萬人已在使用的服務。新增的第 XIII A 章將規範特別租賃運輸及有限度的機車載客服務,涵蓋乘客、貨物與食品運送,並涉及運價、配額、微型企業參與,以及應用程式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2026 年 9 月 30 日,政府在雅加達與國會第五委員會舉行會議,支持將擬議章節納入《2009 年第 22 號道路交通與運輸法》第三次修正案。交通部的官方會議聲明也提到,提案將為在特定條件下營運的交通服務設立車輛類別。

這項用詞相當重要。儘管外界常將這場討論描述為把機車列為大眾運輸工具,正式提案將機車服務稱為有限度運輸。最終採用的類別將有助於決定駕駛是否須遵守與傳統業者相同的檢查和登記義務,或適用另一套規定。

因此,核心爭議涉及安全與責任:如何讓載送付費乘客的機車更安全、由誰檢查是否符合法規,以及由誰負擔費用,才不會大幅侵蝕駕駛收入。

法律承認將帶來哪些改變

審計委員會的法律資料庫列明,第 22/2009 號法律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生效,並記載該法其後經過 2020 年、2022 年及 2023 年的創造就業法案修正。現行提案將再進行大幅修法,而非另訂一套完全獨立的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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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計程車駕駛與使用者過去曾向憲法法院爭取承認。在第 41/PUU-XVI/2018 號判決中,法院駁回對第 47 條第 3 款的挑戰;該款涉及依車輛的私人或公共用途分類。聲請人主張,未獲承認使駕駛缺乏法律確定性,生計也容易受到地方限制影響。

法院的判決理由強調道路安全與保障。這段歷史有助於說明政府如今為何尋求修法,而非只依賴部長規則。2019 年第 12 號交通部長規則已為用於公共利益的機車提供安全保障,包括要求配戴安全帽及穿著防護外套,但仍未解決這場爭論核心的法定身分問題。

法律資料庫也記載,憲法法院 2015 年另有一項判決,裁定第 47 條第 2 款第 e 目部分內容違憲。該判決與 2018 年遭駁回的機車計程車案不同,不應被解讀為已解決目前的提案。

正在考慮哪些安全標準?

Dudy 指出,車輛狀況、維護保養、駕駛安全裝備與訓練,都是需要加強監督的領域。可能採取的執法措施包括監控車輛、檢查裝備,以及對違規行為施加制裁。交通部也希望建立行程紀錄,以便追蹤透過應用程式預約的行程。

部長表示,平台公司應負責監督維護保養,而不是完全交由個別駕駛處理。在一份以英文引述 Dudy 發言的聲明中,交通部長說明了大眾運輸身分與安全責任之間的關聯:

如果它已成為大眾運輸工具,就必須符合安全標準,例如安全帽、車輛維護;應用程式公司也必須監督這些維護工作。

10 月 9 日,他也提到一種可能的通報流程:駕駛向應用程式公司提交維護報告,再由公司轉交交通部。他提及定期道路適行性檢測,在印尼稱為 KIR。這類檢查評估車輛是否適合上路營運,與提醒車主定期保養不同。

目前的提案尚未構成完整的檢查制度。會議相關報導尚未公布最終檢測頻率、費用、通報格式或成本分攤方式。部長提及可能進行 KIR 檢測,並不代表所有機車駕駛目前已有法定義務接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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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數據須審慎解讀

陸路運輸總局局長 Aan Suhanan 在 10 月 2 日於萬隆舉行的研討會上,將安全列為政府論述的核心。他表示,機車在事故中占 78%,並警告若不處理機車用於有限度大眾運輸的問題,法規將出現真空。

一篇報導將這項數據描述為涉及機車計程車,但兩篇報導引述的原文都泛指機車。報導未指出佐證資料集、統計期間或事故指標的定義。不應將 78% 這個數字視為已證實涉及網路機車計程車事故的占比。

兩者差異重大。涵蓋所有機車的統計數據,本身無法證明透過應用程式預約的商業載客服務風險如何,也無法判斷這類行程比其他機車行程更安全或更危險。

這場討論也提到,網路機車計程車合作駕駛超過 700 萬人。這個數字顯示監管工作的潛在規模,但沒有說明如何辨別不重複的活躍駕駛,或如何處理同時在多個平台註冊的人。這並非任何特定時間實際營運駕駛人數的確認數字。

駕駛反對影響收入的檢查

印尼網路機車計程車駕駛協會主席 Raden Igun Wicaksono 支持明確訂定法律身分,但希望另設類別,不要比照巴士、小型巴士和計程車。他主張,駕駛通常使用自有機車,能彈性營運並自行賺取收入。

Igun 也反對要求駕駛改掛與大眾運輸相關的黃色車牌。他提議採用其他識別方式,在承認商業用途的同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印尼守護組織(Garda Indonesia)反對強制要求駕駛接受與傳統大眾運輸相同的 KIR 檢測,理由包括費用、行政程序,以及駕駛排隊或辦理文件期間損失的收入。該組織主張,法律承認應改善權利與保障,而非只是增加義務。

印尼運輸組織(Organda)秘書長 Kurnia Lesani Adnan 則持不同立場。他呼籲定期進行道路適行性檢測,並建立涵蓋車輛與乘務人員的安全管理系統。這種制度會統籌業者如何辨識風險、檢查法規遵循情形,以及因應安全缺失,而不是把每次檢查視為孤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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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爭議並非單純在於機車是否應該維護保養,而是如何確認維護情形,以及由誰承擔負擔。傳統運輸業者能統籌車隊檢查,個別機車駕駛則可能必須自行支付保養費,並在處理期間停工、無法賺取收入。Dudy 已承認維護成本可能落在駕駛身上,但法案仍在討論中。

平台須承擔維護與定價責任

擬議的第 XIII A 章將把應用程式公司納入交通法的監管架構。Dudy 表示,公司應透過監控車輛狀況、依機車使用強度提醒維護保養,協助維護安全。

行程紀錄與監控則可增添一層問責機制。可追蹤的行程紀錄能確認行程確實發生,並將行程與相關駕駛及平台連結起來,但無法取代對煞車、輪胎、安全帽或其他實體安全要求的檢查。

另有一項措施,即《2026 年第 27 號數位平台運輸生態系保護總統規則》,據報於 10 月 8 日發布。Dudy 稱該規則為強化駕駛與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提供更明確保障機制奠定基礎。

相關報導指出,這項規則與先前一項部長決定共同規定,平台抽成上限為 8%,並由交通部負責訂定基本運價。這與尚待通過的交通法修正案是不同措施。僅憑這些描述,無法確認費用類別、例外情況及執行方式的詳細內容。

Dudy 也呼籲,交通運輸費用與應用程式服務費的訂定應公平、透明並符合法規。他表示,載客運價可供通訊與數位事務部制定貨物與食品運輸規範時參考。擬議章節也納入配額,但尚未公布具體數量上限。

勞工保障另循立法程序

承認一項交通服務,並不會自動解決駕駛究竟是員工還是獨立合作夥伴的問題。這項區分會影響平台公司對駕駛負有哪些義務,以及駕駛工作適用哪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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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運輸工人聯盟主席 Lily Pujiati 批評第 12/2019 號部長規則中的合作夥伴條款,認為其偏袒平台公司。她希望機車計程車規範以勞動保障法規為依據。她對平台影響力的說法屬於指控,並非已證實的事實。

據報導,7 月 20 日的立法協調會議中,議員同意不將網路駕駛的權利與義務納入道路交通法。勞工保障將改由其他提案處理,包括列入 2026 年優先立法計畫的《網路交通法案》與《零工經濟工作者保障法案》。

這凸顯官方交通提案中的應用程式公司權利與義務,與另行討論的駕駛就業權利之間有重要區別。另有一篇報導引述 Dudy 10 月 9 日的發言,稱社會保障也是規範事項之一,因此個別保障最終會納入何處仍不明確。

在最終法案釐清這些界線之前,不應將交通法修正案的通過描述為已全面解決駕駛福利或就業身分問題。

法律承認無法平息大眾運輸爭論

印尼運輸學會運輸政策制定副主席 IB Ilham Malik 認為,機車不符合一般大眾運輸所要求的可及性與載運量標準。他指出,機車難以服務兒童、長者、孕婦及身心障礙者,且每輛機車可搭載的乘客有限。

Ilham 主張,每輛車只載一名乘客,可能增加交通流量,而非有效運送大量人群。他也表示,與一次載運多人相比,機車每名乘客的排放量可能較高。這些是他的政策論點,但並未附上當地交通壅塞模型或排放量計算。

他援引「2022 年都市移動專家小組」報告《歐洲大眾運輸的脈絡》,支持他要求明確界定相關概念的主張,但該報告本身無法決定印尼法律應如何界定機車服務。

Ilham 希望議員要求將一定比例的機動車輛稅收入用於大眾運輸。這是他的建議,並非已達成共識的條款。第五委員會委員 Irine Yusiana Roba 也呼籲以更長遠的角度看待問題,並諮詢研究人員與相關協會,將駕駛福利及乘客安全納入印尼交通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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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範圍更廣,目標 2027 年實施

這項修法涵蓋範圍遠超過機車計程車。交通部表示,國會提案將修正 89 條條文、增訂 56 條、刪除 5 條、修改 2 個章名、新增 1 章,並修訂 2 條條文說明。政府的提案則將修正 55 條並增訂 28 條。這些數字代表不同提案的內容,並非已制定的修法,也不能直接相加。

政府也支持將負責基礎與中等教育、衛生、通訊與數位事務的部會納入制度架構。這些部會擬負責交通教育、事故後照護,以及數位交通平台相關事務。

其他條款將把超載或超出尺寸規定車輛的刑事責任,從駕駛擴大至車主、法人及貨物所有人。政府也提議,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提供的大眾運輸服務應納入公共服務義務。這些條款顯示,議員正在一併考量平台運輸、貨運執法及大眾運輸責任。

主要進程如下:

  • 2026 年 7 月 20 日:據報導,立法協調會議決定將網路駕駛的權利與義務另循立法程序處理。
  • 9 月 30 日:Dudy 向第五委員會提出政府的議題清單與立場。
  • 10 月 2 日:Aan 在萬隆研討會上說明安全方面的理由。
  • 10 月 8 日:據報導,《2026 年第 27 號總統規則》發布。
  • 10 月 9 日:Dudy 討論維護通報及可能實施的 KIR 檢查。
  • 10 月 11 日:Dudy 重申目標是在 2026 年完成修法,並於 2027 年開始實施。

目前尚未公布最終表決或後續聽證的確切日期。眼前仍待決定的事項包括車輛類別、檢查要求、平台責任及成本分攤方式。2027 年開始實施仍是政府目標,須視立法程序與最終規範而定。

重點整理

  • 印尼提議新增第 XIII A 章,規範透過數位平台預約的交通服務,包括有限度的機車載客與配送服務。
  • 安全提案包括維護監控、裝備檢查、訓練、可追蹤的行程紀錄,以及可能實施的定期檢查。
  • 駕駛團體希望獲得法律承認,但不必更改車輛登記、承擔高額費用或損失收入。
  • 引述的 78% 事故數據泛指機車,並非特指網路機車計程車。
  • 駕駛就業保障正透過其他法案另行討論。
  • 政府目標是在 2026 年完成交通法修正,並於 2027 年開始實施,但法案尚未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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