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討暫停,等待12月聆訊
孟加拉最高法院暫停向格萊珉福利組織追討6,669,152,370塔卡的爭議所得稅。該慈善組織由諾貝爾獎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創立。最高法院上訴庭全體法官預定於2026年12月13日,聆訊該組織提出的兩項請求許可上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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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伯法官穆罕默德・禮佐哈克於10月18日聽取格萊珉福利組織的挑戰後作出命令。該組織所挑戰的是高等法院涉及五個課稅年度(2012-13至2016-17)的判決。這筆稅款通常概稱為666億塔卡,精確金額約為666.92億塔卡。1 crore相當於1,000萬塔卡。
副檢察總長穆罕默德・梅赫迪・哈桑表示,暫緩令生效期間,國家稅務局(NBR)不得追討稅款。這項命令暫停高等法院要求迅速追繳的指示;上訴程序進行期間,高等法院認定稅款追討合法的判決仍然有效。
爭議的實際問題是:格萊珉福利組織透過與格萊珉電信的投資安排取得款項時,這筆錢究竟是股利,還是應按一般規定課稅的其他類型收入?緊接著的另一個問題是:以另一組織名義繳納的稅款,能否抵繳格萊珉福利組織自己的稅單?
格萊珉福利組織表示,相關股利在源頭已被扣稅。稅務機關及高等法院則將兩個組織視為不同納稅義務人,因此款項收取者的身分,以及記錄繳款的文件,成為本案關鍵。
錢伯法官命令帶來的變化
格萊珉福利組織於10月18日向上訴庭提出挑戰。資深律師阿卜杜拉・阿爾・馬蒙代表該組織出庭向錢伯法官陳述;錢伯法官負責處理須在較大的合議庭審理前先行裁定的聲請。
該組織已提出兩項許可上訴聲請,請求上訴庭准許其挑戰高等法院的裁決。因此,12月的聆訊是這項法律程序的下一階段;程序始於2017年提出的兩項憲法訴願。
副檢察總長梅赫迪・哈桑表示,暫緩令有效至12月13日。馬蒙則表示,保障措施將持續至上訴處理完畢。兩人都指出,NBR目前不得追討爭議款項;下一次排定的法院聆訊日期為12月13日。
對格萊珉福利組織而言,眼前的變化是高等法院追繳指示所帶來的追討行動暫時停止。該組織最終應繳多少稅,將交由上訴庭審理。
高等法院維持追稅決定的理由
法官穆罕默德・莫茲布爾・拉赫曼・米亞與禮佐・卡里姆於2026年9月10日駁回格萊珉福利組織的兩項憲法訴願,維持重新核定的稅款。一份程序時序記載,新合議庭於9月11日駁回訴願;描述判決本身的報導則指出,裁決日期為9月10日。
高等法院的書面判決分別長達15頁與32頁,並於10月12日簽署。判決公布日期有10月12日、13日及15日等不同記載;有關最高法院網站發布判決的報導則指日期為10月12日。
高等法院指示NBR主席及其他官員依法追討未繳稅款。其中一份判決載明法院的指示:
指示被告立即發出必要的催繳通知,妥善處理聲請人未繳稅款事宜。請即將本判決及命令副本送達被告。
法院也撤銷先前的暫緩令。追繳指示使判決立即對該組織產生影響,促使其提出聲請,並促成10月18日的暫停命令。
投資安排如何引發爭議
格萊珉福利組織於1996年成立,同年11月依《公司法》登記。該組織於2002年7月在非政府組織事務局登記成立,宗旨是支持慈善活動,包括為弱勢民眾提供服務的醫院與診所。
尤努斯與該組織的關係,是創辦人及前任主席。律師卡賈・坦維爾・艾哈邁德表示,自2024年起,尤努斯便未再參與格萊珉旗下組織。本案所涉稅款追討對象是格萊珉福利組織。
這項財務安排涉及三個組織:格萊珉福利組織向格萊珉電信提供資金,後者以自身名義投資格萊珉電信公司股票。格萊珉電信之後同意,將因此取得的股利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格萊珉福利組織。
高等法院審查了一份日期為2011年4月13日的股權參與協議,依該協議,格萊珉福利組織有權取得相關利潤的42.65%。另有資料描述2004年的早期安排,指出該組織取得42.50%的收益,並提供532,562,941塔卡資金。
爭議涉及格萊珉福利組織從格萊珉電信收取的285.58億塔卡,並申報為股利收入。格萊珉福利組織在相關課稅年度申報股利總收入285.83億塔卡,這表示格萊珉電信支付的款項幾乎占其申報股利收入的全部。
股利是公司從利潤中支付給股東的款項。法律爭點在於,格萊珉福利組織依合約取得格萊珉電信部分收益的權利,是否使其收取的款項,能享有與直接支付給股東的股利相同的稅務待遇。
同一筆款項的兩種說法
NBR主張,支付給格萊珉福利組織的款項是投資報酬,實質上屬於利息或其他來源所得,而非股利收入。重新核定時,稅務機關按核定所得的35%課稅。
格萊珉福利組織主張,格萊珉電信公司支付用於這項安排的股利時,已先行扣稅。馬蒙表示,扣繳稅率為15%,若再加徵稅款,等於對同一筆所得重複課稅。
馬蒙說明格萊珉福利組織對稅務處理方式的異議時表示:
既然稅款已經繳納,為什麼還要再加徵?這就是我們提告的原因。然而,這件事卻被報導成逃漏稅案。
高等法院著重於股票由誰持有,以及稅款是以誰的名義繳納。法院認定,依該協議,格萊珉福利組織並非格萊珉電信公司的股東,也無權主張持有相關股票。因此,法院接受將格萊珉電信支付的款項視為其他來源所得。
法院也表示,未發現以格萊珉福利組織名義扣稅的證據,也沒有可證明代該組織繳稅的有效國庫繳款文件。法院裁定,以格萊珉電信名義開立的文件,不能視為格萊珉福利組織自己的繳稅紀錄。
各年度追討金額為何?
副檢察總長阿卜杜斯・薩馬德・阿扎德提供NBR五個核定年度的追稅明細,合計6,669,152,370塔卡:
- 2012-13:1,892,525,466塔卡,約189.25億塔卡。
- 2013-14:1,327,746,012塔卡,約132.77億塔卡。
- 2014-15:1,140,282,574塔卡,約114.03億塔卡。
- 2015-16:1,152,296,625塔卡,約115.23億塔卡。
- 2016-17:1,156,301,693塔卡,約115.63億塔卡。
第一年的追討金額最高,約占總額28.4%。比金額最低的2014-15年度高出約75.22億塔卡。
投資爭議中提到的285.58億塔卡款項,與666.92億塔卡的稅款追討額,代表不同項目。前者是本案審查的所得收入;後者則是稅務機關針對五個核定年度合併提出的追稅額。
重新核定為何可以提出挑戰
NBR中央情報組於2017年重新調查格萊珉福利組織的稅務檔案。2017年9月26日的一項決定,依重新核定程序將爭議收入列為其他來源所得。
1984年《所得稅條例》第120(1)條,涉及監督機關修訂下級稅務機關所作命令的權限。格萊珉福利組織透過兩項憲法訴願挑戰相關決定的合法性,也曾向稅務專員申請重新審議。
高等法院表示,重新審議申請未獲受理,是因格萊珉福利組織未繳納《所得稅條例》第121A(4)(b)條所要求的無爭議稅務負債。法院也援引第74條及第75(2)(d)(iii)條,說明繳納與申報表相關稅款的義務。
法院在討論更正錯誤時提及第173條。合議庭表示,專員在先前命令作出後13天內完成更正,並事先通知當事人及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判決也提及格萊珉福利組織在後續核定年度對類似收入的處理方式,並據此評估其在本案中的立場。該組織仍透過向上訴庭提出的聲請,持續挑戰這筆追稅要求。
案件多次發回重審
格萊珉福利組織最初取得高等法院裁決,准許其在符合條件下提出稅務上訴。NBR對此結果提出挑戰,後續進入多次聆訊;由於一名法官曾參與相關訴訟,後來作出的判決遭撤回。
主要程序進展如下:
- 2017年:格萊珉福利組織提出兩項憲法訴願,挑戰重新核定的追稅要求。
- 2023年10月17日:高等法院撤銷專員的命令,並有條件准許該組織在60天內提出上訴。
- 2024年3月11日:上訴庭撤銷該裁決,指示高等法院重新聆訊爭議實質內容。
- 2024年8月4日:高等法院合議庭駁回兩項憲法訴願。
- 2024年:判決遭撤回,案件交由另一合議庭審理。
- 2026年9月10日:新的高等法院合議庭駁回訴願。
- 2026年9月14日:錢伯法官法拉・馬布布在完整判決公布前,拒絕介入。
- 2026年10月18日:禮佐哈克法官暫停追繳指示,並訂於12月13日由全體法官聆訊。
詳細程序紀錄將2024年的撤回日期列為8月29日,其他報導則記載為10月4日。撤回理由是,先前合議庭的一名法官曾以副檢察總長身分代表政府參與同一訴訟。
追繳款項將如何進行
10月暫緩令作出前,副檢察總長阿扎德表示,稅務第14區副稅務專員將依2023年《所得稅法》第214條或第221條發出催繳通知。他說,通知將給予格萊珉福利組織30天繳款,並自2017年起計算單利。
另一種對判決的說明則稱,付款期限為三個會計年度。引述的追繳指示要求立即採取行動,阿扎德則稱會發出30天期限的通知。10月18日的命令已暫停追討,等待12月聆訊。
阿扎德表示,若不繳款,可能依第221條對銀行帳戶及其他財產採取行動。對提供醫療服務的慈善組織而言,能否動用資金是實際關切;不過,目前並未指出此事已對其醫院或診所營運造成影響。
上訴庭接下來將審理兩項許可上訴聲請。格萊珉福利組織將主張相關稅款已先行扣繳;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則著重於不同法人各自獨立、股票所有權,以及繳稅證明。
重點
- 最高法院於2026年10月18日暫停向格萊珉福利組織迅速追討6,669,152,370塔卡。
- 上訴程序進行期間,高等法院維持追稅要求的判決仍然有效。
- 追稅要求涵蓋2012-13至2016-17五個核定年度。
- 格萊珉福利組織表示,相關股利已先行扣稅;高等法院則認定,另一組織繳納的稅款不能視為該組織自己的稅款。
- 上訴庭全體法官預定於2026年12月13日聆訊兩項許可上訴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