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337條調查:運作方式與中國企業風險升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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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337條調查:運作方式與中國企業風險升高的原因

第337條為何此刻格外重要

第337條調查已成為華府處理進口產品相關智慧財產權爭議時,最有力的工具之一。調查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進行。該委員會是獨立聯邦機關,職權獨特,聚焦於邊境管制。委員會若認定有違規情事,可發布排除令,阻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即使尚未作出最終裁決,這項威脅也會改變全球電子產品、能源設備及各類消費品業者的商業盤算。

目錄
  1. 第337條為何此刻格外重要
  2. 第337條涵蓋範圍
  3. 調查程序
  4. 時程
  5. 救濟措施
  6. 執行與重新設計產品
  7. 為何許多被申訴人來自中國
  8. 電子產品焦點:電視、手機與顯示器
  9. 能源與零組件:太陽能電池及其他產品
  10. 華府的改革討論
  11. 中國企業的因應方式與市場影響
  12. 重點整理

中國企業在這類案件中占有相當比重。USITC資料顯示,2024年結案的第337條調查中,逾40%涉及中國企業。2025年的案件也延續此一趨勢,包括針對中國製造商相關智慧電視與行動裝置的新調查。對北京當局與中國產業而言,調查時程短、救濟範圍廣,加上可能遭全面禁止進口,已成為迫切的關切。

相較於聯邦法院審理專利或營業秘密訴訟,第337條程序既快速又影響廣泛。國際貿易委員會無權判給金錢損害賠償,但可切斷業者進入美國市場的管道,所需時間往往以季度而非年計。近年案件平均審理時間不到兩年,委員會也會在調查啟動後不久訂定目標時程。對仰賴即時庫存管理的全球供應鏈而言,這種速度與進口禁令的可能性構成迫切的策略挑戰。

影響不僅限於登上新聞的企業。許多調查涉及複雜產品,其零組件來自亞洲、北美與歐洲,再組裝成品。單一排除令就可能影響美國的裝置維修管道、替換零件及服務方案。因此,第337條案件是觀察科技競爭、貿易政策及關鍵產業供應安全的重要指標。

第337條涵蓋範圍

《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針對進口至美國的商品所涉及的「不公平競爭方法」及「不公平行為」。實務上,多數案件指控進口商品侵害專利。該法也涵蓋商標與著作權侵權、與進口產品相關的營業秘密侵占,以及特定不實廣告主張。對於與其他機關職權重疊的主張,委員會已釐清其界線;適當情況下會尊重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等主管機關的權限。

申訴人若要取得救濟,必須證明存在國內產業。這項要求分為兩部分。第一,技術要件在於申訴人的產品是否實施其主張的智慧財產權至少一項請求項,或是否有國內產業正處於建立階段。第二,經濟要件要求提出證據,證明在廠房與設備方面有重大投資、大量僱用勞工或投入資本,或透過研發、工程或授權,為運用該智慧財產權進行大量投資。近期裁決更嚴格檢視哪些活動可納入經濟要件的證明;面向客戶的工程與支援工作應占多大比重,仍有爭論。

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的救濟屬於禁制性措施,不會判給損害賠償。主要工具包括禁止侵權產品從邊境進口的排除令,以及限制已進口庫存繼續流通的停止暨禁止令。即使相關訴訟仍在聯邦地方法院或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進行,重視快速處理與市場准入管控的申訴人仍會選擇這些救濟方式。

調查程序

程序從申訴人向USITC提出申訴、指稱違反第337條開始。若委員會表決決定立案,便會發布公告並列出被申訴人。案件交由行政法官(ALJ)審理,由其訂定快速時程,涵蓋證據開示、專利案件的請求項解釋程序,以及證據聽證會。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UII)經常參與調查,代表公共利益,並就法律與技術問題提出獨立意見。

時程

委員會會在案件開始後45天內訂定結案目標日期。ALJ會主持類似審判的聽證會,並就是否違規作出初步裁定。當事人可向委員會聲請覆審ALJ的裁定。若委員會決定覆審,可維持、修改或撤銷原裁定。整個程序通常遠不到兩年;部分案件透過早期處置程序進展更快,可在前100天內解決門檻問題。

救濟措施

若委員會認定違規,可發布適用於具名被申訴人的有限排除令,或不論產品來源、適用於所有侵權產品的一般排除令。一般排除令較少見,通常須證明因規避行為普遍存在,有限排除令將難以奏效。停止暨禁止令則可處理已在美國境內的庫存。在發布救濟措施前,委員會會衡量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對公共健康與福利、美國經濟競爭環境、美國境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以及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執行與重新設計產品

排除令發布後即生效,並在美國貿易代表執行為期60天的總統政策審查期後定案。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負責在邊境執行排除令。進口商可向海關申請裁定,確認重新設計的產品是否不在命令範圍內;委員會也可就命令如何適用於未遭指控或重新設計的產品提供指引。終止後程序則提供途徑,讓當事人挑戰或釐清救濟措施下持續存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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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許多被申訴人來自中國

中國是電子產品、電信設備與零組件的主要出口國。這些產業涉及許多第337條爭議,因此最容易面臨美國調查的企業,往往身處中國供應鏈。隨著中國品牌擴大在美國的直銷業務,以及美國企業從中國工廠採購更多子系統,成為被申訴人的風險也隨之升高。

中國法律界與政策界對這一趨勢有不同解讀。有人認為,這反映中國在全球製造業中的核心地位,貿易往來增加,自然也會帶來更多摩擦。另一些人則認為,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制度是一種可用來施壓競爭對手的障礙。

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于國富呼籲中國企業將這個論壇視為以規則為本的場域,而非針對任何單一國家。他在提出策略建議時主張,企業不應逃避程序,而應熟悉並善用程序。

中國企業現在要做的,不是拒絕應訴或抱怨制度設計不公,而是積極利用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有些學者採取較強硬的立場。西安交通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的馬治國將跨國企業運用第337條形容為一場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的貿易戰。他的觀點反映出一種挫折感:排除令可能限制競爭,並透過將產品排除於美國市場之外,拖慢產業升級。

過去幾年,中國機構也曾彙整敗訴率統計,發現中國被申訴人的敗訴率高於全球平均值。這些數據採用的是較早期樣本,但也凸顯為何許多中國企業如今會在進軍美國市場前,及早進行法規遵循審查、自由實施分析,並規劃迴避設計方案。

電子產品焦點:電視、手機與顯示器

近期調查顯示,第337條在電子產業的適用範圍相當廣。2025年9月,USITC在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提出申訴後,對特定智慧電視展開調查。委員會列出一大批被申訴人,包括Sony旗下實體,以及多家分布於中國、香港、墨西哥、越南與美國的TCL關係企業。申訴人要求發布有限排除令與停止暨禁止令。編號337-TA-1461的案件目前交由ALJ審理,將舉行證據聽證會並作出初步裁定。

USITC公告強調,啟動案件並不代表預先判定結果。宣布新調查時,該機關也重申程序一開始會採取中立立場。

USITC尚未就本案實體爭點作出任何決定。

2025年8月,委員會也在Pantech Corporation提出申訴後,對行動蜂巢式通訊裝置展開調查。被申訴人包括HMD旗下實體、Lenovo與Motorola旗下部門、OnePlus關係企業、TCL關係企業,以及Tinno。與多數國際貿易委員會案件相同,申訴人要求發布排除令,若認定違規,便可阻止遭指控裝置進口。任何最終救濟措施都須經過完整聽證、委員會覆審,以及為期60天的總統政策審查。

顯示器技術爭議顯示,相關案件可能採取多種法律主張。其中一件備受矚目的案件指控中國面板製造商侵占OLED製造營業秘密。USITC的OUII幕僚在2024年的書面意見中建議發布排除令;這可能影響委員會的表決,但不會直接決定結果。另一件由Samsung Display對BOE提出的OLED專利案件則於2025年結案,未祭出進口禁令,顯示案件結果會因證據、國內產業要件的證明,以及公共利益分析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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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與零組件:太陽能電池及其他產品

第337條爭議並不限於消費電子產品,也延伸至能源設備與關鍵零組件。2024年底,委員會表決調查與Runergy及Adani相關的太陽能電池與模組,是否侵害Trina Solar的TOPCon(隧穿氧化層鈍化接觸)技術專利。Trina要求發布有限排除令與停止暨禁止令,阻止遭指控的電池、模組,以及含有該技術的下游產品進口。此案凸顯第337條的一個重要特點:同一出口國的企業可能在美國爭議中分站兩邊。

這些調查也與美國本土化生產計畫及外國總部企業在美投資相互交會。Trina已宣布在德州設廠,Runergy則正在阿拉巴馬州興建廠房。隨著更多生產商擴大美國產能,國內產業的相關主張也將有所演變,因為第337條的經濟要件會考量與所主張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美國投資及活動。

近期其他申訴則鎖定LCD玻璃基板等專業零組件,顯示上游材料供應商可能為電視與面板製造商帶來下游風險。因此,合約條款愈來愈需要處理賠償責任、重新設計責任,以及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案件抗辯時的合作義務,因為單一專利爭議可能波及整個產品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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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府的改革討論

針對第337條適用範圍與運用方式的辯論日益升溫。國會議員已透過《促進美國利益法案》等法案提出修法構想,欲提高國內產業要件的標準,並要求委員會發布排除令前,更嚴格地分析公共利益。支持者認為,改革可讓國際貿易委員會專注處理確實有助於保護美國產業與消費者的爭議,同時抑制未在美國市場積極運用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申訴人提出申訴。

政策倡議人士也呼籲委員會遏止外界認為專利主張實體濫用制度的情況。批評者指出,這類實體可能以禁止進口複雜產品相威脅,主張涵蓋細小功能的專利,迫使對方和解,卻與發明本身的價值不成比例。提案包括終止所謂「透過傳票證明國內產業」的做法,並加強要求申訴人證明所主張的智慧財產權與尋求邊境救濟的國內產業之間具有實質關聯。

實務界也關注其他發展。委員會組成變動、針對ALJ任命提出的憲法挑戰,以及早期處置規則的演變,都可能影響案件進度與國際貿易委員會受理的案件類型。律師也密切關注國際貿易委員會救濟措施與聯邦地方法院平行訴訟,以及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程序之間的互動,因為法規訂有停止訴訟的規則,也規範委員會如何衡量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中國企業的因應方式與市場影響

研究第337條調查對中國科技企業市場影響的結果顯示,新案件宣布時,股價通常會下跌。長期影響則較為多元。採取具體策略因應的企業,例如增加研發投入、分散銷售市場,以及尋求有針對性的政策支持,往往能夠復甦,有時還能創造更持久的價值。未能調整策略的企業則往往表現較差。研究也指出,國有企業在策略因應方面落後於民營企業,而未獲創投支持的公司,應變能力可能不如獲得這類支持的企業。

中國企業已建立一套管理國際貿易委員會風險的策略。第一步是在進軍美國市場前,及早進行專利布局分析與自由實施分析。企業愈來愈常預先準備迴避設計方案,以便在請求項解釋裁定不利時迅速實施。企業也會安排美國境內的服務與維修供應,以降低停止暨禁止令可能造成的干擾。有些製造商則投資設立與核心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美國廠房,在自己擔任申訴人時,強化國內產業要件的證明。

中國法律專家也主張從制度層面因應,包括為出口產業建立專利衝突預警機制、訓練企業內部團隊熟悉國際貿易委員會程序,以及協調企業與產業團體,針對公共利益因素提出一致立場。爭議升高時,企業會考慮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平行挑戰被主張的專利,並與美國進口商合作,向海關申請重新設計產品的相關裁定。跨境協調已成為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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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第337條案件可讓USITC阻止涉及專利侵權或侵占營業秘密等不公平行為的產品進口。
  • 2024年結案的調查中,逾40%涉及中國企業,反映中國在最常遭調查的出口產業中居於核心地位。
  • 救濟措施包括有限或一般排除令,以及停止暨禁止令;排除令須經為期60天的總統政策審查,並由美國海關執行。
  • 國內產業要件仍是關鍵,申訴人必須證明其產品在技術上實施相關智慧財產權,並提出與該權利相關的經濟投資證據。
  • 近期電子產品案件涵蓋智慧電視、行動裝置及OLED顯示器,太陽能電池等能源設備也受到調查。
  • 國會改革提案旨在提高標準,遏止制度遭濫用,並在實施進口禁令前加強公共利益分析。
  • 學術研究發現,調查啟動時中國企業短期內會遭遇市場損失,長期結果則取決於策略調整。
  • 中國企業透過增加研發投入、規劃迴避設計及深化法規遵循來因應,也常與美國夥伴協調執法及產品重新設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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