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通過反貪腐修正案,資產申報與公眾監督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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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i Lanka Passes Anti-Corruption Amendment Amid Dispute Over Asset Disclosure and Public Scrutiny

加重財務罰則,卻縮小公眾監督範圍

斯里蘭卡國會於2026年10月8日通過《反貪腐法(修正案)》,經修正後未經表決即獲通過。法案將兩項備受爭議的目標納入同一套修法:提高貪腐行為的財務罰則,以及調整哪些人必須申報資產、民眾如何使用這些申報資料。

目錄
  1. 加重財務罰則,卻縮小公眾監督範圍
  2. 從8月法案到10月通過
  3. 資產申報資料的使用方式有何改變?
  4. 隱私與家庭資產引發不同裁定
  5. 國家持股門檻提高一倍
  6. 為何交保條款被要求交付公投
  7. 起訴裁量權與媒體人士申報
  8. 政府稱加強追繳可達成哪些目標
  9. IMF疑慮與仍待釐清的細節
  10. 重點

擬議的財務條款要求,除其他罰則外,對透過貪腐取得或轉換的財產,另處至少相當於其價值三倍的罰款;另須加處相當於對政府造成財務損失的罰款。其他條款則因限制使用已公開的資產申報資料、提高適用特定義務的國營企業持股門檻,以及擬取消符合條件的同住伴侶申報要求而引發反對。

總理哈里妮・阿馬拉蘇里亞為修法辯護,稱這是對2023年第9號《反貪腐法》的務實補強。反對派議員則主張,加重罰則無法彌補民眾追查來源不明財富的機會減少。國際貨幣基金(IMF)也警告,修法可能危及與斯里蘭卡經濟改革計畫相關的透明保障措施。

最高法院此前已認定若干條款有違憲疑慮,其中包括限制交保的規定。法院的裁定區分了可由簡單多數通過的條款、須修改或經特別多數通過的條款,以及若維持原文就必須同時取得三分之二多數及公投批准的交保條款。

目前最大的疑問,是通過前所作修正的確切影響。目前可確認國會已批准法案,但最終彙整文本尚未明確。因此,原始法案引發的反對,不一定能反映國會最終通過的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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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8月法案到10月通過

這項法案修訂2023年制定的法律,旨在使國內法符合國際標準,尤其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法案在國會審議期間,曾遭提出違憲質疑,最高法院也在10月辯論前作出裁定。

  • 2026年8月19日:修正案列入國會議事日程。
  • 2026年8月31日: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提出公共利益訴願SC/SD 90/26,挑戰數項條款。
  • 2026年9月:最高法院裁定指出,部分條款須修正或取得較高層級的憲法批准。9月23日的報導詳述裁定內容。
  • 2026年10月8日:國會經修正後未經表決通過法案。

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宣布提出訴願,列出對起訴決定、資產申報、資訊公開及拘留等議題的反對意見。議長賈加特・維克拉馬拉特納向國會宣讀法院裁定。

資產申報資料的使用方式有何改變?

2023年法律規定,刪除敏感資訊後的資產申報資料,須在提交後一個月內刊載於賄賂或貪腐指控調查委員會(簡稱CIABOC)網站。刪除敏感資訊是指從公開版本移除銀行帳號、個人識別號碼及精確地址等內容。

擬議修正案限制將公開版本用於正式提交給獲授權官員或機構。其他用途可能遭處最高10萬盧比罰款、最高一年徒刑,或兩者併處。反對派表示,即使資訊已經公開,這項限制仍會妨礙調查報導與研究。

統一人民力量黨(SJB)國會議員穆吉布爾・拉赫曼警告,罰則會讓人不敢檢視官員的財富。

「有了這項嚴厲罰則,就沒有人會挺身而出調查這些事情。大家知道這項修正可能讓他們面臨10萬盧比罰款和牢獄之災,自然會不敢繼續追查下去,」拉赫曼說。

法院審視了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內容是豁免總統、總理、國會議員、省議員、民選地方代表、特定政黨幹部及選舉候選人的申報資料受上述限制。法院認定,加入這項修正後,第11(2)條符合憲法。拉赫曼表示,在民眾反對後,部長與國會議員已被排除於擬議的保障範圍之外。因此,民選人士與其他官員之間的區別,是理解這項限制適用範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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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家庭資產引發不同裁定

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質疑,法案賦予主管機關權力,可刪除其認定會侵犯隱私的其他資訊。該組織認為,未明確界定的裁量權可能掩蓋用以辨識利益衝突或來源不明財富的財務細節。提案也擴大識別資料類別,納入相關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號碼。

最高法院對第11(1)條採取不同看法。法院認為,若配合第156條規定的規則制定程序解讀,刪除資訊的規定符合憲法。不過,法院的理由仍要求在隱私與透明、預防貪腐的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憲法上的認可並未平息資訊應公開到何種程度的政策爭議。

法院駁回了將符合條件的同住者排除於資產申報之外的提議。現行規定涵蓋與申報人同住至少六個月,且彼此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房客、寄宿者、雇員或臨時訪客不會僅因住在同一地址,就被納入規定範圍。

政府以隱私為由,將這些人視為陌生人。法院不接受這種說法,並認定擬議的廢止條文違反保障平等的第12(1)條。法院表示,該條應撤回,或以特別多數通過。訴願書及詳細裁定報導將該條列為第81(e)條,但通過法案的報導則稱為第80(1)(e)條。

國家持股門檻提高一倍

法案將適用公司範圍及資產申報義務的相關國家持股門檻,從25%提高至50%。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表示,這會讓國家持有相當比例少數股權的公司高階主管脫離申報規範,即使這些公司管理公共資產或合約也不例外。

這項數字調整幅度不小:符合資格的持股門檻提高一倍。若條文規定至少持股50%,國家持股25%至未滿50%的公司,就會不符合這項特定測試。政府公報所載提案及部分通過法案的報導指出,新門檻包含剛好50%;但拉赫曼則批評門檻設為超過50%。仍須查閱最終文本,才能釐清這項界線。

訴願書也指出,這與《資訊公開法》採用的25%持股門檻不一致。因此,某公司可能仍須遵守資訊公開義務,但其主管依修訂後的持股測試,已不再符合資產申報資格。

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主張,僅看持股比例可能忽略透過董事任命權或投票權實現的實質國家控制。拉赫曼則另行反對將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等機構排除在外。這些反對意見關乎法律的適用範圍,而非確認違法後的罰則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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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交保條款被要求交付公投

第17條擬為特定案件設立特別交保制度,包括涉及至少10萬盧比賄款,或至少造成50萬盧比政府損失或帶來同額利益,並經CIABOC總幹事認證的案件。依提案,只有高等法院可准予交保,而且僅限特殊情況。

最高法院認為,這項規定會使最初接收被捕者的地方法官無法實質決定是否釋放當事人。當事人將依法律規定持續遭到拘留,而非經個案司法評估;嫌疑人則必須另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反對的並不只是國會將交保決定交由特定法院處理,而是當事人首次出庭接受地方法官審理時,司法機關對其人身自由的控制是否仍然有效。第13(2)條保障人民免於在缺乏此類司法控制的情況下遭拘留;第13(5)條則保障在罪名成立前的無罪推定。

法院裁定,第17條與第4(c)條不一致,並須與涉及人民司法權的第3條一併解讀。若維持原文,須經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及全國公投批准。由於法案經修正後通過,除非查核制定後的文本,否則不應將原始限制視為最終規定。目前沒有公投日期的資訊。

起訴裁量權與媒體人士申報

第4條將允許CIABOC授權總幹事,在共犯完整揭露案情以交換不起訴的情況下,無須取得地方法官核准即可不予起訴。這類安排可以從涉案者取得情報,但訴願書主張,取消司法監督會讓裁量權集中於單一職位,並使其容易受到施壓。

不過,最高法院認定第4條可由簡單多數通過,第3條、第6(4)條、第6(5)條及第11(1)條亦然。這凸顯一項重要區別:條文符合憲法要求,不代表其政策選擇不再受到質疑。

法院對第6(7)條則作出不同結論。該條擬將媒體所有人、編輯及編輯部員工,改為特定媒體公司的所有人、董事長及董事。法院認定這種區別違反平等與言論自由;若維持原文,須以特別多數通過。

法院並未認定要求記者或媒體從業人員申報資產本身會侵害言論自由。法院所反對的,是區分負責編輯內容的人與負責財務或管理決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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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稱加強追繳可達成哪些目標

財務條款具體呈現政府的主張:修正案將加強執法。依現行主要法案,貪腐罪可處最高十年有期徒刑、最高100萬盧比罰款,或兩者併處。至於追繳政府損失,則由法院依一般裁量權處理。

修正案提案要求,另處至少相當於透過貪腐取得或轉換之財產價值三倍的罰款;也要求另處相當於認定政府所受財務損失的罰款。這些措施將財務後果與違法所得或損失金額掛鉤,而非僅依賴固定的最高罰金。

總理哈里妮・阿馬拉蘇里亞在國會表示,這些修正是為了解決執行問題,並非削弱制度。

「事實上,這是為了解決實施反貪腐程序時遭遇的實務、制度及人力資源問題。對斯里蘭卡而言,這項程序才剛開始推行,並不是要削弱它,」阿馬拉蘇里亞說。

她的辯護與反對派的批評,針對的是執法的不同階段。強制財務罰則是在違法行為確立後適用;資產申報與公眾監督則有助於案件進入這個階段前,找出可疑財富。強化前者本身,無法消除外界對後者範圍縮小的疑慮。

IMF疑慮與仍待釐清的細節

IMF代表團團長艾文・帕帕喬治烏曾警告,擬議修正可能削弱資產申報及公共持股登記制度的保障。這些措施是斯里蘭卡經濟改革計畫治理指標的一部分。他的警告使這場辯論不再侷限於國內政黨政治,也讓立法與該計畫中的承諾產生連結。

目前沒有資訊指出此修正案導致特定資金暫停撥付、審查決定或財務處罰。因此,這項警告應理解為對治理標準的憂慮,而非IMF已阻止撥款的證據。

拉赫曼也指稱,這些修正可能庇護官員,或被用來對付反對派政治領袖。這些是政治指控,並非最高法院的裁定。法院的結論針對特定憲法條文,並未認同反對派或國際透明組織斯里蘭卡分會提出的所有異議。

接下來仍須確認的法律事實,是經認證的法案文本及其施行安排。這些資訊將釐清國會如何處理交保條款、同住者申報、媒體申報義務,以及使用申報資料的限制。未經表決即通過,不代表批評者支持法案,也不能證明通過前受到批評的每一項條文都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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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 國會於2026年10月8日經修正後未經表決通過修正案。
  • 提案新增與貪腐取得財產及政府損失金額掛鉤的財務罰則。
  • 限制使用公開資產申報資料,可處10萬盧比罰款、最高一年徒刑,或兩者併處。
  • 最高法院接受了豁免民選領袖及其他特定政治人物申報資料受相關限制的提案。
  • 法院認定原始交保限制、取消符合條件的同住者申報,以及修改媒體申報義務等內容有違憲疑慮。
  • 國家持股門檻從25%提高至50%,縮小國家持有少數股權企業的適用範圍。
  • 須取得最終彙整文本,才能確認國會修正後哪些爭議條款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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