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權益成為泰國貿易談判的考驗
泰國民主黨要求政府在與歐盟進行貿易談判、承諾保障植物品種權之前,先為農民設立保障措施。爭議焦點是《199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 1991),以及泰國法律若有所變動,是否會限縮農民留種的能力、提高生產成本,或削弱對本土遺傳資源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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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副發言人 Weer Sriwarathanabul 要求政府就四項議題作出說明:公平的爭端解決機制、農民為下一個種植季節留種的權利、扶植泰國研究人員並分享利益,以及公開影響評估並廣泛徵詢民意。她警告,若出現所有權主張或法律爭議,大型投資者與小農之間可運用的資源並不對等。
泰國全國農民委員會也已展開公開諮詢。委員會在致農民的邀請函中表示,加入 UPOV 1991 可能限制部分種子的留存或交換,但也可能鼓勵開發新的植物品種並創造貿易機會。委員會將依據回覆向政府提出建議,填寫問卷不到五分鐘。
眼前的問題並不是農民是否已經失去這些權利。《泰國植物品種保護法》1999 年版仍然有效,農業官員也表示檢視工作仍在進行。尚未釐清的是,政府可能在貿易協定中作出何種承諾、承諾將如何影響國內法規,以及哪些保障措施會在變更後保留下來。各方對談判的說法不一,因此有必要明確說明擬議義務的內容。
民主黨希望保障哪些權益
Weer 提出的要求,將法律權益與實際耕作成本連結起來。留下一部分收成作為種子,可以減少購買新種子的需求。如果這種做法受到更嚴格的例外規定、費用或許可爭議限制,農民可能得承擔額外支出,金額則取決於作物種類及其品種受到的保護。
她的第一項訴求,是建立不會讓小農處於不利地位的爭端處理程序。即使農民在法律上有權對所有權主張提出異議,若無力負擔法律諮詢費用,或無法與規模大得多的企業打持久戰,這項權利也可能形同虛設。她希望泰國在接受新承諾之前先處理這種不平衡。
第二項訴求,是保障農民在下一個種植季節留種和重新種植,不致面臨成本大幅增加。第三項是扶植泰國研究人員,並建立相關安排,讓使用本土遺傳資源和原生品種所產生的利益能夠回饋。第四項則要求公布影響評估,並將諮詢範圍擴大至官員與商業利益團體以外。
Weer 也警告,種子政策不只影響農民收入,也關乎生活成本。這是對可能影響的擔憂,並不代表消費者物價已因 UPOV 1991 而上漲。她的核心訴求是,政府應在作出具約束力的承諾前說明風險與保障措施。
官員稱正在檢視,各方對談判進展說法不一
10 月 11 日,農業及合作社部副常務次長兼發言人 Krit Uttamawethin 表示,農業廳已受命研究利弊,以及可能對經濟和農民生計造成的影響。他也表示,當時尚未就此事進行審議,也未與任何一方談判。
這項說法與其他將 UPOV 1991 描述為已在泰國與歐盟談判中提出的報導並存。朱拉隆功大學生物學副教授 Jessada Denduangboripant 表示,商務部與談判團隊已證實曾討論此議題,但尚未達成結論。全國農民委員會的諮詢也將加入公約列為貿易談判議題之一。
這些說法可能涉及不同階段或不同機關的工作,但並未證明談判進度相同。討論擬議的貿易條款、部會內部評估,以及正式決定加入公約,是不同的步驟。上述說法並未顯示政府已釐清這些步驟之間的區別。
據 Krit 表示,農業部長 Suriya Juangroongruangkit 已指示官員廣泛聽取農民意見。農業廳副廳長兼發言人 Sasinya Pantan 表示,相關審議須依序經過農業廳、農業部、內閣及國會,並在提報內閣前進行公眾諮詢。
留種權益取決於法律例外規定
UPOV 1991 建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國際框架。其經濟目的,是透過賦予育種者對受保護品種特定用途的控制權,回報育種投資。這些權利有助於研究,但對每個種植季節都自行繁殖種子、而非購買種子的農民而言,例外規定的範圍也格外重要。
這場辯論涉及兩項有時會被混為一談的條文。第 15(1) 條列出強制性例外,包括私人且非商業目的的行為、實驗行為,以及某些育種活動。第 15(2) 條則允許各國採取選擇性例外,在合理範圍內並保障育種者的正當利益,允許農民將收成作為繁殖材料,在自己的農地上使用。
在農民自有農地重新種植的例外規定屬於選擇性安排,並非自動享有且不受限制的權利。條文措辭與國內法的實施方式至關重要。允許農民在同一塊農地重新種植受保護品種的規定,不一定也允許他們與鄰居交換種子,或出售種子供繁殖使用。
Jessada 認為,UPOV 1991 並未全面禁止留種,國內例外規定也可以保障小農。批評者則關注這些例外可能被限縮到何種程度。雙方有一點看法相同:實際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哪些用途獲准。雙方的分歧在於,公約所保留的空間是否足夠。
農業部表示,現行泰國法律在育種者保護、本土及社區品種、利益分享,以及農民在自有土地留種的能力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相關比較應是現行保障措施與具體的擬議修法之間的比較,而不是把不受限制的種子使用與全面禁止相提並論。
傳統品種與利益分享是不同議題
Weer 警告,大型投資者可能對傳統品種主張權利,並向農民收取使用費。Jessada 則反駁企業可以直接取得所有既有本土品種所有權的說法。他指出,申請保護須符合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等條件。
這些詞彙都有特定法律意義。可區別性是指某品種能否與其他品種區分;一致性與穩定性則關乎其相關特徵是否一致。植物品種保護規則中的新穎性,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是否曾經商業利用,不應簡單理解為該植物過去從未存在。
更廣泛的疑慮在於,本土遺傳材料若被用於培育新品種,接下來會如何處理。泰國 1999 年法律設有機制,針對使用特定本土或野生植物資源分享利益。利益分享是指將這些資源所創造價值中,雙方約定的一部分回饋相關基金或社群。
UPOV 1991 本身並未要求建立這類利益分享制度。但這項缺漏本身並不能證明泰國所有保障措施都必須消失。它確實使貿易義務、品種登記規則與現行保障措施之間的關係,成為法律檢視的核心議題。
批評者也提出第 14(5) 條,該條涉及實質衍生品種。概括而言,這類品種主要源自另一品種,但保留了其基本特性。這項規定可能將原育種者的控制權延伸至某些衍生品種,但並非對所有作物、食品或傳統食譜一概主張所有權。
投資承諾與集中的種子市場
支持者認為,加強育種者權利可能吸引投資、鼓勵培育新品種,並讓泰國研究人員及農民育種者的成果獲得更完善的保護。Jessada 指出,稻米、榴槤、香水椰子及蘭花等具經濟價值的植物可能帶來機會。這些是可能的效益,並非泰國已作出決定後實際測得的成果。
全國農民委員會在諮詢中也提到同樣的平衡:部分種子做法可能受到限制,同時育種和貿易也可能帶來效益。關鍵在於釐清哪些人能獲得這些效益、哪些農民會面臨新成本,以及公立研究機構能否有效參與。
辯論中引用的數據顯示,玉米種子市場前四大公司的合計市占率為 69%,蔬菜種子市場前兩大公司的合計市占率為 58%。按此計算,其他業者分別占 31% 和 42%。兩種作物的市場並不相同,因此不應將這些百分比合併為單一的全國估值。
另一項被引用的數據是,泰國三家領先企業合計持有 203 項植物品種權。這是權利項目數量,不是所有權利或種子銷售的占比。沒有總數,就無法據此判定這些企業占已登記保護權利的多少比例。
這些數字有助於說明,為何批評者質疑單靠競爭是否足以抑制價格。它們無法證明新法律實施後種子價格會變動多少。價格可能上漲數倍的說法仍屬預測,而非擬議協定已造成的實證結果。
早期檢視與 10 月的最新進展
BioThai 主任 Prokchol Ousap 認為,反對聲浪源自多年研究,而非社群媒體上的一時反應。她提到,泰國眾議院委員會在 2020 年研究《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草案時,曾聽取 400 多名官員、學者及利害關係人意見。這項早期檢視探討了 UPOV 1991 相關風險,但當時討論的是另一項貿易協定。
目前的辯論也引用一份編號為 A/HRC/63/26 的聯合國報告,以及四項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任務授權於 2026 年 9 月 21 日發出的文件,編號為 OL OTH 81/2026。據稱後者敦促歐盟撤回涉及 UPOV 1991 的擬議第 X.51 條。這些是對聯合國文件內容的轉述,並非本文根據文件本身獨立查證所得的結論。
- 2020 年:泰國國會委員會在聽取 400 多名參與者意見後,檢視 CPTPP,包括植物品種保護相關疑慮。
- 2026 年 9 月 21 日:據稱由四項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任務授權發出的文件,對泰歐談判中擬議的 UPOV 1991 條文提出質疑。
- 2026 年 10 月 2 日:公民團體向歐盟駐泰國代表團提交請願書,要求刪除 UPOV 1991 要求。
- 2026 年 10 月 6 日:據報第十輪談判在普吉島結束,24 個章節中有 15 個達成協議。
- 10 月 11 日:農業官員表示評估仍在進行,並承諾在政府進一步核准前進行諮詢。
關於普吉島談判的報導稱,智慧財產權章節仍未解決。24 個章節中有 15 個達成協議,代表仍有 9 個章節尚未完成,但這個數字並不能反映剩餘議題的難易程度。與談判回合日期的報導不同,10 月 11 日的聲明未註明年份。
泰國仍需作出的決定
一項關鍵區別是,歐盟提案是否要求泰國正式加入 UPOV 1991,或只要求泰國法律符合其標準。Jessada 強調,這是兩種不同義務。批評者則認為,即使泰國不正式加入,法律調整也可能迫使國內保障措施大幅變動。
因此,應分別評估加入公約與法規接軌。第 35(1) 條禁止對公約提出保留,這表示加入公約的國家不能自行排除不接受的條文。在貿易協定談判中協商不同措辭,則是另一個程序。這兩種討論都不代表泰國已接受擬議條款。
據報尚未解決的智慧財產權章節,也包含藥品相關提案,據稱內容包括將專利保護期限從 20 年延長至 25 年,以及提供 8 年監管資料專屬權,並可能再延長兩年。資料專屬權會限制主管機關核准藥品時,依賴原開發藥廠提交的試驗數據。這些議題與種子權益不同,但也顯示貿易協定的評估不能只著眼於農產品出口機會。
目前最缺少的資訊,是泰國正在考慮的確切義務、履行義務所需的國內法修正,以及任何例外規定的適用範圍。完善的影響評估應列出受影響的作物、估算不同規則下的成本,並說明利益分享與可負擔的爭端解決機制如何運作。
談判相關報導指出,政府希望在 2026 年底前完成協定。這是目標,並非已確認的簽署日期。尚未公布具體的國會表決日期、公眾諮詢期限或最終決策日期。目前 1999 年法律仍然有效,民主黨與農民代表則要求政府在承諾具有約束力之前作出說明。
重點摘要
- 民主黨要求保障爭端解決、留種、泰國研究、利益分享及公眾諮詢。
- 全國農民委員會正蒐集農民對可能限制措施,以及育種和貿易可能效益的看法。
- 泰國現行法律為《植物品種保護法》1999 年版。
- UPOV 1991 允許各國採取選擇性例外,在一定限制下准許農民於自有農地重新種植受保護品種。
- 各方對 UPOV 1991 是否已進入談判,或仍處於初步檢視階段,說法不一。
- 據報第十輪貿易談判已就 24 個章節中的 15 個達成協議,智慧財產權章節仍未解決。
- 目前尚未確認最終加入公約的決定或國會表決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