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通過《勞動保護法》,合約最長四年、解僱規定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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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Approves Labor Protection Law, With Four Year Contract Limit and Tougher Dismissal Rules

國會通過313條條文,但實施仍須等待

印尼國會於2026年10月6日通過《勞動保護法》,引入更嚴格的解僱規定、臨時合約四年上限,以及對數位平台工作者的保障。這項立法共23章、313條,但通過並不代表條文立即生效。

目錄
  1. 國會通過313條條文,但實施仍須等待
  2. 法院期限推動立法時程
  3. 臨時合約最長可達四年,而非兩年
  4. 外包限制存在不同解讀
  5. 解僱事由縮減,資遣費提高
  6. 資遣保障基金改變義務融資方式
  7. 工資改革將薪資制定與生活成本連結
  8. 休假、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學徒制度受關注
  9. 平台工作者保障並未釐清員工身分
  10. 工會對參與和執法看法分歧
  11. 雇主希望先取得明確文本再評估成本
  12. 重點整理

政府表示,法律制定並公布後將有一年的過渡期,目標於2027年10月6日全面實施。新的工資規定預計將作為制定2028年最低工資的依據。確切起始日期取決於法律公布日期,而非單憑國會表決日期決定。

多項改革都存在一個核心疑問:10月6日至10月8日期間,多個工會和雇主代表發表意見時,最終文本尚未公開。因此,部分具體說法反映的是流傳中的草案或相關人士的描述,而非已公布的最終法規。

人力部長 Yassierli 將這項立法形容為在保障就業與維持企業營運能力之間取得平衡。表決後,他在國會表示:

這項法案體現了保障勞工基本權利與維持企業永續經營之間的平衡。

實際成效不只取決於補償提高多少,還要看哪些解僱仍屬允許、合約與外包限制是否能防止規避規定,以及檢查人員和法院能否落實擴大的權利保障。

法院期限推動立法時程

這項表決於2026至2027會期第一會期期間,在雅加達舉行的國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上進行。八個國會黨團表決支持法案,距憲法法院第168/PUU-XXI/2023號判決所訂期限約三週。

該判決於2024年10月31日宣讀,要求立法者將勞動條文自2023年第6號《創造就業法》中分離,並在兩年內制定一部獨立的勞動法。法院也修改了21項涉及合約、外包、工資、工時、解僱及其他勞動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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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日期顯示國會立法程序進展迅速:

  • 2024年10月31日:憲法法院要求在兩年內制定獨立的勞動法。
  • 2026年8月27日:國會將法案列為國會提案。
  • 2026年9月1日:總統 Prabowo Subianto 發函任命政府協商團隊。
  • 2026年9月14日至10月4日:雙方進行聯合審議,最終由第九委員會達成共識。
  • 2026年10月6日:國會於全體會議通過立法。
  • 2027年10月6日:目標全面實施,實際日期仍取決於公布日期。
  • 2028年:預計新工資規定將適用於最低工資制定。

有一種說法稱部長於10月5日進行報告,與其他資料一致記載的10月6日通過日期不同。此外,國會通過立法,與最終頒布文本隨後公布,是兩個不同程序。

臨時合約最長可達四年,而非兩年

據稱,合約安排允許先簽訂為期兩年的定期勞動合約(PKWT),之後最多展延兩次,每次最長一年。因此,合約累計期限上限為四年。若只說上限為兩年,便忽略了展延期限。

這比《創造就業法》架構下的五年上限短一年,減少20%;但仍比2003年第13號法律所述的三年總期限多一年。後者允許先簽兩年,並展延一次、最多一年。

全印尼工人聯合會主席 Andi Gani Nena Wea 表示,四年上限未達工會要求的一年。印尼工會聯合會暨勞工黨主席 Said Iqbal 表示,工作滿四年後仍有留用需求的勞工,應轉為正式員工。

相關制度細節來自AHP對草案的分析。該分析檢視截至10月2日的8月27日草案,內容包括合約總期限四年、預計在相對短期內完成的工作另設兩年上限、至少須在合約到期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展延,以及不符合規定的合約將自動轉為正式雇用。這些細節涉及草案,仍須以最終法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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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限制存在不同解讀

主要說法將外包限於五類支援服務:清潔、員工供膳、保全、採礦與石油業支援服務,以及員工交通。此舉旨在限制企業將與生產流程直接相關的工作交由外部人力承辦。

草案分析指出一項重要但書:另一條文允許將與生產沒有直接關聯的工作外包,顯示上述五類可能並非封閉清單。最終公布文本將決定這項較廣泛的許可是否保留。

對於如何計算外包類別,各方說法也不一致。Said Iqbal 說有四大類,另對採礦、石油業及國營企業設有安排。他表示,受影響企業須成立子公司或類似商業實體,管理外包的支援工作。Yassierli 也提到國營企業外包將採用子公司安排。

必須區分兩種勞動關係。Andi Gani 表示,外包勞工將成為外包公司的正式員工。草案另規定,從事與生產直接相關工作的勞工,將成為使用其服務之公司的員工。兩者描述的是不同情況,未必相互矛盾。

根據草案,勞工若對外包安排有異議,可在協商未果後申請勞動檢查員調查,並請地方法院裁定確認調查結果。現行外包規定也包括自2026年4月30日起生效的人力部長2026年第7號規章。

解僱事由縮減,資遣費提高

8月草案列出14項解僱事由,但刪除了兩項效率因素:實際財務虧損,以及避免預期財務虧損。這比「企業不得因經濟理由解僱勞工」更為具體。草案仍保留停業、破產及其他列明情況。

雇主與勞工展開協商前,須先採取預防措施,這將成為法律上的條件。措施包括減少加班或工時、暫時讓員工停工、讓定期合約到期後不再續約,以及提出提前退休方案。草案並未說明是否必須依序嘗試每一項措施。

數種資遣費倍數將提高。因特定事由解僱而支付的資遣費,包括持續虧損後停業、不可抗力、破產,以及勞工收到警告信後違規等情況,將從基本權益的0.5倍提高至1倍。部分涉及合併及雇主不當行為的情況,則將從1倍提高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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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費倍數將從1.75倍提高至2倍,增幅約14.3%。這些倍數適用於資遣費項目,不代表雇用關係終止時所有應付款項都會自動按此倍數計算。草案分析指出,相關變更不影響另一項依服務年資計算的給付。

部分說法稱,最低倍數將由原先的0.5倍提高至1倍。草案分析則將增幅與特定解僱事由相連,因此在最終文本公布前,不應假設這是普遍適用的權益。Trisakti 大學勞動法專家 Aloysius Uwiyono 也提到,憲法法院要求,協商未果後遭到爭議的解僱,須等待勞資爭議處理機構作出具拘束力的裁決。

資遣保障基金改變義務融資方式

擬議中的資遣保障(jaminan pesangon)要求雇主提撥款項,為未來給付提供資金。依草案規定,若基金支付金額不足以達到勞工法定權益,差額仍由雇主負責;若有餘額,則退還雇主。

這主要是融資機制,與決定遭解僱勞工應獲得多少給付有所不同。提撥比率和運作方式將交由政府規章訂定。失業保險(JKP)是另一項保障,不應與新的資遣計畫混為一談。

Said Iqbal 說,定期合約及外包勞工還可享有另一項權益:每服務一年可獲一個月工資,服務滿四年可達四個月。他將此與正式員工服務九年或以上可獲最高九個月基本資遣費相對照。這些仍是他對規定的描述,須待最終文本公布後確認,包括釐清其與現行合約補償的關係。

其他評估則較為負面。印尼工會組織總書記 Timboel Siregar 表示,立法刪除了原先按薪資15%計算的住房及醫療補償。此說法也須對照最終條文及其法律基準確認。

工資改革將薪資制定與生活成本連結

這項立法涉及最低工資、企業薪資結構與級距、加班、特定情況下的給付,以及扣款。人力部工業關係與社會保障總司長 Indah Anggoro Putri 表示,印尼中央統計局(BPS)將與工資委員會協商,進行新一輪體面生活需求調查。

體面生活需求(KHL)衡量用以評估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的成本。進行調查本身並不會決定最終調薪幅度。全國工人聯合會主席 Ristadi 表示,公式仍採用通膨、經濟成長與指數,並將KHL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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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馬達大學勞動法講師、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Nabiyla Risfa Izzati 引述一項比較指出,在訂定2026年最低工資的36個省中,有5個省高於KHL,31個省低於KHL。約14%高於KHL,86%低於KHL。她也提到2025年第49號政府規章所列的0.5至0.9指數範圍。

8月草案要求,行業最低工資至少高於相應地區最低工資5%,並每年檢討;也要求企業與勞工代表協商薪資結構。這些草案條文不應被描述為已確認的最終義務。

勞工與雇主的訴求各不相同。印尼工會聯合會要求調薪7.5%至9.5%,印尼雇主協會則提議每兩年調整工資。兩項訴求都不能代表最終採納的調薪幅度。政府目前預期,新架構將作為2028年最低工資制定依據。

休假、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學徒制度受關注

據稱,相關規定維持每週40小時工時,可安排為五天、每天八小時,或六天、每天七小時。全印尼工人聯合會聯盟全國工人理事會主席 Jumisih 在辯論期間質疑擬議中的每週45小時工時。這項疑慮並不能證明45小時已成為通過的標準。

女性勞工可享最多兩天的生理假,以及三個月產假;特殊情況下可再延長三個月。立法也規範休假期間的薪資保障,以及與流產相關的保障。

身心障礙者相關規定涵蓋就業機會、無障礙措施、合理調整及平等對待。企業不得扣留畢業證書或其他個人文件。社會保障則包括全民健康保障、職災與死亡給付、老年儲蓄、退休金、JKP及資遣保障。

學徒制度將設有期限限制、津貼、安全保障、職災與死亡保障,以及結業證書。Andi Gani 表示,學生與應屆畢業生符合資格,其中應屆畢業生的學徒期為六個月;另一種說法則稱六個月限制適用範圍較廣。確切範圍仍須確認。

Said Iqbal 警告,若學徒工時不明確,企業可能以較低成本的訓練安排取代一般工作。Yassierli 於10月7日表示,學徒制度並非要以廉價勞工取代員工。法律也將透過印尼國家專業認證局(BNSP)加強能力認證;該機構被描述為直接向總統報告的獨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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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工作者保障並未釐清員工身分

數位平台工作者,包括司機和自由工作者,將享有合理收入、職業安全保障、防止合作關係遭單方面終止或帳號遭停用的保障,以及提出異議的機制。8月草案還納入社會保障、工會權利,以及對任務分配、績效與薪酬演算法的透明要求。

演算法透明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應用程式可能作出影響工作者收入或工作機會的決定。不過,承認這些保障並不必然代表每位平台工作者都屬於員工。

印尼美國商會董事總經理 Donna Priadi 指出,平台工作者的身分分類仍未解決,並以 Grab 和 Gojek 司機以合作夥伴身分工作的情況為例。草案提及合作夥伴,顯示這種模式可能延續,但誰依法負有各項義務仍不明確。

非正式工作者也獲得明文承認。Nabiyla 肯定保障範圍擴大,但質疑公平且適當的補償是否能形成可執行標準,並與工資相提並論。草案建議考量工時、職業風險及營運成本,並由政府為弱勢工作者提供提撥補助,至少涵蓋職災與死亡給付。

工會對參與和執法看法分歧

國會第九委員會副主席 Putih Sari 表示,立法過程參考了諮詢及公聽會。Ristadi 認為,與過去勞動改革相比,工會參與機會有所增加。Jumisih 則提出不同說法,表示討論過程不公開,她所屬的工會聯盟也未收到草案,儘管依她估計,相關規定將影響1.35億名勞工。

Andi Gani 表示,約九成工會訴求已獲採納,其聯盟不會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印尼工人協會主席 Mirah Sumirat 起初對法案通過表示歡迎,但表示協會將審查條文並監督實施規章。10月8日,她警告不得以外包安排讓勞工陷入低薪且缺乏保障的處境。

這項立法提出增加勞動檢查員、按勞工或企業數量訂定人力配置比例、成立監督委員會、加強國會監督、提高制裁力度,以及整合全國和地方就業資料。Ristadi 說明執法能力為何重要:

到目前為止,勞動監督的成效一直受限於人力、權限和設備不足。

Aloysius 警告,企業可能施壓勞工,使其看似自願辭職,以規避解僱義務。他區分了兩種情況:勞動標準違規申訴可依人力部長2026年第11號規章,透過 LAPOR MENAKER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給付爭議則須經協商、調解或斡旋,必要時可提交勞資爭議法院。

許多事項仍取決於行政規章。Nabiyla 和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統計,至少47條授權政府規章訂定細節,另有15條授權部長規章訂定。草案分析也指出,現有合約、外包安排及已開始進行的解僱將如何處理,仍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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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希望先取得明確文本再評估成本

印尼雇主協會主席 Shinta Kamdani 於10月8日表示,在取得完整文本前,她無法評估這項法律。該協會負責就業事務的主席 Bob Azam 也承認尚未完全了解法案;印尼工商會副主席 Erwin Aksa 則表示,相關變更降低了《創造就業法》架構下的彈性。

雇主協會比較指出,印尼服務年資五年的勞工可領相當於八個月工資的資遣費,泰國為六個月,馬來西亞為3.3個月。該協會估計,每月勞動成本在印尼為413美元、馬來西亞為414美元、越南為245美元。這些數據是雇主協會的估算,並非新法影響的計算結果。印尼估值比越南高168美元,約69%。

雇主協會也估計,印尼額外雇主成本占工資18.6%,低於越南的21.5%,但高於馬來西亞的14.95%及泰國的5%。該協會聲稱,政策重點最多可創造2,200萬個正式工作機會;這是預測,並非已確定的結果。

印尼紡織協會主席 Jemmy Kartiwa Sastraatmaja 表示,新進紡織業勞工需要六至九個月訓練。他也提到供應壓力:上游原料供應商三家中只有一家營運,另外兩家正進行整修。這些情況使人難以將招募或產量變化單純歸因於勞動法規。

目前,在替代規章出台前,過渡期間仍以2021年第35號政府規章為參考。當局敦促企業檢視勞動契約、內部規章及團體協約,但最終文本尚未公布、提撥比率未明,以及過渡安排仍待解決,都使外界難以確切判斷合規成本。

重點整理

  • 國會於2026年10月6日通過這項共23章、313條的立法。
  • 據稱臨時合約期限上限為四年,包含兩次展延。
  • 解僱規定將收緊,特定事由的資遣費提高,並設立由雇主提撥資金的保障制度。
  • 外包限制、學徒期限及平台工作者身分,仍須由最終文本釐清。
  • 目標於2027年10月實施,新最低工資規定預計適用於2028年。
  • 工會和雇主表示尚未取得已公布的最終文本,許多細節仍待實施規章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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