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失去的參賽席次與另一宗補助款爭議
台灣體操協會面臨兩方面的檢視:未與潘采臻、李佳薇討論,就拒絕兩人的世界錦標賽參賽席次;以及一筆超過新台幣50萬元的訓練補助款遭到指控,相關學校則表示場地是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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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操協會(CTGA)承認,處理參賽邀請時的做法,剝奪了兩名屏東選手前往荷蘭鹿特丹參賽的機會。原定於10月17日至25日舉行的世錦賽中,潘采臻獲得重新分配的地板項目席次,李佳薇則獲得高低槓項目席次。
體協秘書長蔣建東隨後離職,起因是體育部援引《國民體育法》第43條。體育部也要求檢討此項決定,以及處理緊急資格席次邀請的程序。
補助款指控涉及另一件事:2023年一項以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小為訓練場地的選手培育計畫。一名教練指稱,蔣建東同時擔任全國體協及地方體操委員會職務,因此能透過其中一個組織申請補助,再由另一個組織核准。這項指控尚未經司法判決證實。
兩者必須有所區別。體協已承認未就參賽席次與選手討論,是其處理失當。至於補助款的相關說法,包括由誰核准、款項流向何處,仍須透過文件查證與調查釐清。
回覆邀請的時間窗口有限
體協說明了邀請的具體時間:8月20日凌晨4時收到賽事經理寄來的電子郵件,並須於8月21日凌晨6時前確認。依這些時間計算,回覆期限為26小時,不過另一種說法將期限概述為一天,而蔣建東則認為,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相關程序。
時間說法的差異,不影響體協承認的核心問題。體協在拒絕席次前,沒有先告知潘采臻、李佳薇或其教練。重新分配席次,是在原有名額釋出後,轉交給另一名符合資格選手的參賽機會。本案提供的是特定器械項目的席次,而非不限項目的參賽名額。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表示,選訓委員會必須審查參賽名單。召開相關程序,須通知委員、安排出席、準備資料並彙整會議紀錄。國家隊名單也必須送交體育部。
這些要求說明了體協所稱面臨的行政作業,但並不能證明拒絕邀請是唯一可行的做法。體協的說明並未指出,曾否嘗試要求延長期限,或在拒絕前詢問選手對邀請的意見。
體協承認無法挽回的損失
兩名選手都在屏東縣訓練。潘采臻出生於2008年,李佳薇出生於2009年。她們取得的單項資格,讓後果明確具體:兩人失去的是已確定的世錦賽參賽機會,而非尚未確定能否入選的機會。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在宣布蔣建東離職的聲明中,向選手、家屬及教練致歉。協會以相當直接的措辭形容這次失去的機會:
再多的道歉,也無法讓這兩名選手拿回席次,這個結果已無法挽回。
體協也承認,失誤在於未將資訊告知多年來努力爭取國際賽事參賽機會的選手:
她們多年來努力,只為爭取一次參賽機會,我們卻連她們已站在門檻前都沒有告訴她們。
屏東縣長周春米公開要求調查並追究責任。她形容此事是嚴重失職,不能只靠道歉了事。她的發聲,也將全國體協的決策與兩名選手所屬的屏東縣連結起來。
體育部要求採取的措施
體育部援引《國民體育法》第43條,要求處理蔣建東職務問題。各方對他離職的描述略有不同:體育部要求將他免職,體協則表示他在體育部介入後自行請辭。雙方一致的事實是,他已不再擔任秘書長。
體育部要求全面檢討,釐清決策過程及應負責任者。體育部也要求訂定重新分配資格席次及緊急通知的正式程序。這是兩項不同工作:檢討先前決策是為了追究責任;修改通知及核准程序,則是為了降低再次錯失邀請的風險。
體協承諾在9月15日聲明發布後兩個月內完成改革,意味著預計於11月中旬左右完成。相關報導未提及改革方案已完成,或後續評估結果。
體育部表示,此事件將列為協會下一會計年度經費評核的缺失。這可能使協會面臨超出單一主管離職以外的財務後果,但體育部並未宣布具體刪減金額。
事件時間軸與日期差異
事件從8月收到邀請,延伸至9月的公開批評與官方處置,之後有一篇日期標為2026年10月13日的報導。該篇10月報導稱選手於8月下旬取得資格,體協較詳細的說明則指出邀請是在8月20日送達。因此,各方對取得資格的時間說法不同。
- 8月20日凌晨4時:體協表示收到潘采臻地板項目及李佳薇高低槓項目的參賽邀請。
- 8月21日凌晨6時:體協表示須於此時限前確認。
- 9月7日:據蔣建東離職相關說明,拒絕邀請一事對外曝光。
- 9月15日聲明發布前:體育部援引《國民體育法》第43條,要求蔣建東離職。
- 9月15日:體協宣布蔣建東離職,再次致歉,並承諾在兩個月內改革。
- 2026年10月13日:一篇報導詳述涉及超過新台幣50萬元訓練補助款的指控。
- 10月17日至25日:原定舉行鹿特丹世錦賽。
9月的報導文字並未明確標示年份,10月的報導則有標示。保留這項差異,才能避免把單篇報導所標示的日期,當成時間軸上所有日期都已獲得獨立證實。
目前沒有報導指出曾恢復參賽邀請。體協自己的聲明反而將兩個席次的流失描述為無法挽回。
家屬尋求司法調查
立法委員徐富癸陪同選手家屬及教練前往屏東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蔣建東背信。他們要求釐清決策過程,以及拒絕參賽邀請應由誰負責。
提出告訴是請檢察官調查涉嫌不法情事,並不代表已認定犯罪發生。相關報導未說明檢察官是否已起訴、作出決定或訂定開庭日期。
刑事告訴也不同於體育部的行政處置。要求協會主管離職,以及將缺失列入經費評核,都不能單獨判定其行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要件。
拒絕參賽席次的決定,也應與補助款指控分開看待。家屬提出的告訴涉及失去參賽機會;提出補助款指控的教練則呼籲調查蔣建東及桃園市體操委員會,但報導未提及此事另有任何檢察結果。
拒絕參賽是否與經費有關?
一名體操界人士推測,若將潘采臻和李佳薇加入代表隊,可能會減少已獲公費支持選手可用的資源。相關說法將此疑慮與政府的奧運黃金計畫連結;該計畫透過訓練及比賽資源支持頂尖選手。
這是對決策動機的指控,並非經協會紀錄證實的理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表示,拒絕邀請的原因是難以在回覆期限內完成行政程序。
這名人士估計,派出另外兩名選手的費用不會超過新台幣30萬元,並主張可尋求地方政府或企業捐助。這只是估算,並非公開的差旅預算或已確認的經費承諾。
目前沒有相關經費分配紀錄顯示,接受席次會減少其他選手的補助;也沒有證據顯示曾提出募款請求但遭拒。仍待釐清的是,協會是否曾考量費用,以及費用是否與蔣建東所稱的程序問題一樣,成為拒絕邀請的原因之一。
學校函文是補助款指控的核心
這起補助款爭議涉及協會2023年的優秀及潛力選手培育計畫。訓練地點是桃園市龍潭區的武漢國小。
據報導引述校方正式回函內容,學校為協會集訓及比賽免費提供場地,理由是培育選手並共享資源。
一名僅以姓氏首字母C稱呼的教練指稱,蔣建東同時擔任全國體協秘書長,以及桃園市體育總會體操委員會的執行秘書。該教練聲稱,蔣建東以地方職務申請補助,再透過全國體協核准,之後才開立收據。
這項指控涉及超過新台幣50萬元、名目為場地訓練費的款項。該教練表示,款項沒有進入學校帳戶,去向不明。至於款項流入地方委員會或私人帳戶的說法,目前都尚未查證。
校方表示場地免費提供,這點值得重視,但單憑此事並不能證明整筆款項遭到挪用。要釐清差異,須確認補助核准的用途:場地租金、其他訓練支出,或多項費用的組合。判斷時需檢視申請書、核准紀錄、收據、付款紀錄及實際收款對象。
據稱蔣建東身兼兩職,也引發一項具體疑慮:同一人是否同時代表申請方及核准單位。相關報導未收錄蔣建東或桃園市體操委員會對這些補助款指控的回應。
先前的傷害事件帶來另一項監督疑慮
另一篇報導重新檢視體協對教練郭寧雅的處理。2019年6月在泰國舉行的亞洲競技體操錦標賽期間,郭寧雅掌摑一名年輕選手並拉扯其頭髮。相關行為有影像記錄,並通報國際體操組織。
報導指出,國際方面禁賽五年,並要求接受強制輔導及良好行為、兒少保護相關訓練。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須安排並督導相關訓練,對教練進行12個月的監督,並定期向國際組織提交報告。
據報導,國內處分範圍較窄:一年內不得擔任國家隊教練,也不得參加由體協主辦的全國競技體操錦標賽。國際禁賽五年與國內限制一年適用於不同的競賽範圍,不應視為相同處分。
據報導,體協也延後執行國內處分,讓郭寧雅得以率隊參加2019年7月在拿坡里舉行的世大運。時任副秘書長李振興陪同她公開道歉;受影響選手的家長據稱也簽署聲明,表示諒解並希望她繼續執教。
後續另有指控稱,郭寧雅在擔任代理秘書長期間,協助主導體協就她本人復原情況撰寫報告,而當時國際禁賽尚未屆滿。若此事屬實,將引發報告程序是否獨立的疑慮。報導未提及是否有獨立調查判定該報告的撰寫過程。
這名以C稱呼的教練也提到,依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能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這是該教練對可能法律後果的說法,並非主管機關已作出相關裁罰或永久禁止執教的證據。
2019年的事件不能證明目前的財務指控成立,但帶來另一項明確的監督議題:當受調查者同時擔任行政職務時,體協能否獨立執行處分並查核是否遵守規定。
重點整理
-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未與潘采臻、李佳薇或其教練討論,就拒絕重新分配的世錦賽參賽席次,兩人因此失去參賽機會。
- 依體協所述電子郵件時間,回覆期限為26小時;其他說法則稱期限為一天或24小時。
- 體育部援引《國民體育法》第43條後,蔣建東離開秘書長職務。
- 體協承諾在9月15日後兩個月內改革。體育部也表示,此事件將影響協會下一會計年度的經費評核。
- 選手家屬及教練提出背信告訴,報導未提及檢察結果。
- 一名教練指控2023年逾新台幣50萬元的訓練補助款涉及不當情事。據報導引述的校方函文,學校免費提供場地。
- 補助款指控尚未獲得證實。付款紀錄、核准文件及收款對象身分,都是尚待釐清的關鍵事實。
- 另一篇報導指出,教練郭寧雅於2019年傷害選手事件後,國內處分及監督機制存在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