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通過音樂錄影帶自評分級制度,將於公布一年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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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Korea Approves Music Video Self Rating Framework, With Launch Due One Year After Promulgation

內閣批准開啟發布新途徑

南韓內閣於2026年10月13日批准《音樂產業振興法》修正案,允許符合資格的音樂錄影帶製作與發行業者自行評定影片適合的觀看年齡。這項變革將取消參與業者每支影片發布前都須向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申請分級的要求,同時保留政府監督。

目錄
  1. 內閣批准開啟發布新途徑
  2. 影片公開前有哪些改變
  3. 製作數據說明為何採取自願參與方式
  4. 登記業者須承擔分級責任
  5. 分級錯誤可能招致不同處分
  6. 線上執法新增矯正途徑
  7. 2012年規定揭示此次改革的內容
  8. 音樂內容將採用其他領域已有的模式
  9. 登記規則與上路日期仍待確定
  10. 重點整理

文化體育觀光部表示,修正後的法律將於公布一年後生效;公布是指法律的正式發布。因此,內閣批准之日並非業者可以開始使用這套制度的日期。目前尚未指定公布日期或確切上路日期。

新途徑適用於音樂錄影帶及其他音樂相關影音內容。業者必須符合總統令訂定的要求,向分級委員會登記、自行評定內容分級,並在發行或上架前通知委員會。業者也必須在內容公開前標示分級。

對經紀公司而言,實際改變是能掌握發布流程中的一個環節。完成登記的業者可以自行完成分級並在通知後發布,不必等待委員會另行分級。這並未取消年齡分級,也不會免除保護青少年觀眾的相關義務。

影片公開前有哪些改變

依現行制度,製作或發行音樂錄影帶的業者,必須先取得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核發的分級,才能提供內容。修正案新增另一條途徑,而非取代委員會提供的服務。

業者可自行選擇是否參與。符合登記資格的經紀公司、製作方或發行商可以自行評定內容分級。未登記的業者仍可繼續向委員會提交影片。這項改革並未賦予所有製作方自行決定分級的權限。

這項區別攸關發布時程。自行分級有助於影片配合歌曲推出或宣傳活動安排,但業者仍須負責在發布前完成規定程序。文化體育觀光部尚未提出這項變革預計可節省多少時間或成本的量化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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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數據說明為何採取自願參與方式

文化體育觀光部公布的2023年數據顯示,不同規模公司的音樂錄影帶產量差異顯著。大型公司年均製作26.8支影片,中型公司為8.3支,小型公司則為4.9支。

依據這些數據,大型公司的影片產量約為小型公司的5.5倍,約為中型公司的3.2倍。這些平均數有助於說明,單一登記要求對不同業者的影響可能各不相同。

經常發布影片的公司,有更多機會運用內部分級程序。對小型製作方而言,如果一年只發布幾支影片,指派負責人、安排訓練並維持通知程序,吸引力可能較低。業界意見特別指出,對每年製作約五至八支影片的業者而言,登記可能構成負擔。

這兩組數字用途不同:五至八支影片是小型製作方提出疑慮時所指的產量;26.8、8.3和4.9則是2023年三種公司規模的通報平均數。兩者都無法據以判斷會有多少業者登記,目前也尚未公布參與情況的預測。

登記業者須承擔分級責任

完成登記的業者必須指定分級負責人,並確保該人員接受規定訓練。業者也必須在發行或上架影片前,將分級結果通知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

這些義務代表初步分級工作移交給業者,而不是監管終止。業者先行判定適合的觀看年齡,但這項決定仍可能接受官方審查與更正。

這些保障措施針對的,正是2012年強制實施音樂錄影帶分級制度的原因:避免青少年觀眾接觸露骨性內容、暴力或危險行為。希望加快發布的公司,仍須遵循分級規則並配合監督要求。

詳細分級類別、分級標準及登記條件仍待施行規則訂定。文化體育觀光部計畫在法律生效前,與分級委員會及音樂產業共同研擬。在相關規則定案之前,參與業者確切的人力與行政負擔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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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錯誤可能招致不同處分

若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認為分級不當,可以命令業者調整。業者若不遵從調整命令,該影片原有的分級可能遭撤銷。違反通知或訓練等義務,也可能導致業者的登記資格遭撤銷。

這些處分的對象不同。撤銷影片分級,針對的是特定分級決定;撤銷登記則會使業者失去使用新途徑的資格。這項區分可避免將分級錯誤與未履行登記義務等更廣泛的違規行為視為同一處分。

各方報導對於業者拒絕調整分級後,由誰正式撤銷該分級的說法不一。有些報導指權限屬於文化部長,另一些則指由分級委員會行使。各方一致指出,委員會可以命令更正,拒不遵從可能導致分級遭撤銷。對於撤銷權限的確切分工,不宜根據這些不同說法認定已經定案。

線上執法新增矯正途徑

修正案也處理未經分級,或分級遭擅自變更後在線上散布的音樂錄影帶。在這些情況下,文化部長可透過廣播媒體通信委員會,要求相關線上布告欄營運者發布矯正命令。

這項措施提供處理違法散布的途徑,包括提出封鎖存取的要求。這與審查已登記公司分級決定的程序有所區別:前者涉及業者是否遵守分級規定,後者則針對線上流通、未取得有效分級的內容。

這項區分有其歷史背景。2012年制度上路時,外國網站上傳播未經審查音樂錄影帶的問題,當時已被認為是制度的執行限制。新的矯正程序不應被解讀為所有海外服務或未經授權上傳內容都能受到管制。目前尚未公布跨境執法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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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規定揭示此次改革的內容

原有的強制分級制度原定於2012年8月18日上路,要求透過線上音樂網站流通的音樂錄影帶都必須分級,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製作。

當時文化部表示,製作方或發行商必須自影片開始播放起,在畫面上顯示指定的年齡分級超過30秒。違規者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2,000萬韓元罰款。這些是制度推出時說明的要求與處罰,並非修正案新罰則的說明。

音樂產業反對這項政策,認為它不符合實際製作與發行模式。當時爭論期間的一份反對連署,截至週二中午的統計已獲得6,900人簽名。電視台原本就採用自己的審查標準,政府的新規則則針對線上流通內容。

主要時間節點如下:

  • 2012年8月18日:強制事前分級制度原定開始實施。
  • 2023年:大型公司年均製作26.8支影片,中型公司8.3支,小型公司4.9支。
  • 2026年10月13日:內閣批准修正案,引入由完成登記的業者自行分級的制度。
  • 公布一年後:修正後的法律預定生效,施行規則將於此之前備妥。

音樂內容將採用其他領域已有的模式

南韓已允許遊戲及影音內容業者採取某些自行分級方式,其中包括付費線上影音服務。這項修正案將此做法延伸至音樂錄影帶內容;過去這類內容一直須由委員會事前分級。

指定的線上影音服務營運者須履行法定義務,並接受年度評估,以確認其分級作業是否妥當。這提供了一個例子,說明業者自行分級如何與公部門監督並行。不過,這並不代表同樣的年度評估要求也會適用於音樂錄影帶業者;相關細節仍待研擬。

文化體育觀光部內容政策局長崔成熙說明此次變革涵蓋的內容為何重要:

音樂錄影帶及其他音樂相關影音內容,是音樂產業的重要元素,

崔成熙表示,新制度預期能簡化發行流程,提升行銷效率與應變能力。這是文化體育觀光部的預期,並非經實際測量得出的結果。目前尚未公布可能縮短多少等待時間,或對音樂銷售造成何種影響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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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規則與上路日期仍待確定

文化體育觀光部計畫就制度運作所需的下位法規,徵詢韓國媒體分級委員會及音樂產業代表的意見。下位法規是依據該法訂定的詳細規則,包括業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登記,以及採用哪些標準進行分級。

總統令預計也將依音樂錄影帶內容的製作目的與發行特性,訂定分級類別和分級標準。這些細節將決定業者能在多大範圍內使用新途徑,以及須履行哪些義務才能維持登記資格。

修正案也包含一項幅度較小的文字修正:將法律中的外來語「infra」改為韓語「基礎設施」。這項修正涉及法律用字,與影片分級程序無關。

接下來的具體步驟是公布法律並完成施行規則。目前尚未指定個別的意見徵詢期限或確切上路日期。現階段的核心變革,是已獲批准的制度框架:符合資格的業者將可掌握初步分級,委員會則保留審查權限,原有分級服務也會繼續提供。

重點整理

  • 內閣於2026年10月13日批准《音樂產業振興法》修正案。
  • 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的業者,將可自行分級,並在發布音樂錄影帶前通知委員會。
  • 登記採自願制,業者仍可繼續使用委員會的分級程序。
  • 業者必須指定分級負責人、完成訓練並履行通知義務。
  • 分級錯誤可能導致調整命令,未履行義務則可能危及登記資格。
  • 詳細登記與分級規則仍待訂定。
  • 修正後的法律將於公布一年後生效,而非內閣批准一年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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