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對侵害未滿14歲兒童的性犯罪引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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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zbekistan introduces life sentences for sexual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under 14

加重刑期並為兒童提供新保障

烏茲別克已將強姦及其他特定侵害未滿14歲兒童的性犯罪刑罰,提高至有期徒刑15年至25年或無期徒刑。總統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於2026年10月14日簽署這項法案;此前法案已獲國會通過,而納曼干州一所公立幼兒園發生疑似侵害事件,引發民眾憤怒。

目錄
  1. 加重刑期並為兒童提供新保障
  2. 刑罰有哪些變動?
  3. 法案如何送交總統
  4. 納曼干州案件與辯論相關數據
  5. 自程序開始即提供律師
  6. 訪談錄影並管制對質
  7. 被控者是親屬時的保護措施
  8. 死亡、身體傷害與疏忽照顧
  9. 其他義務與少年監督措施變動
  10. 更廣泛的兒童保護計畫
  11. 重點整理

這項法律修訂五部法典及六項法律。除了加重刑罰,也取消特定性犯罪的追訴時效,提供由國家負擔費用的法律協助,並要求以錄影方式記錄與兒童被害人的訪談。此外,法律也新增一項解聘事由,適用於因對兒童施暴而被追究責任的教育工作者。

總統府行政部門首長賽達.米爾濟約耶娃在社群媒體宣布法案簽署。她表示,責任將追究至家庭及教育機構中的加害者,以及任何傷害兒童的人。

米爾濟約耶娃說明政府對兒童受暴的立場:

對兒童施暴不可接受,必須予以嚴懲。

這項法律一方面加重刑罰,另一方面也改變調查與審判期間對待兒童的方式。通報受虐的兒童可能需要律師、免受被控親屬的侵害,也需要一種不必一再重述痛苦經歷的作證方式。新規定針對上述需求逐一提出措施。

修法涉及五部法典: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勞動法及行政責任法。法律自正式公布當日起生效,因此公布日即為法律開始施行的法定日期。

刑罰有哪些變動?

刑法第118條及第119條第4項現規定,對特定侵害未滿14歲者的性犯罪,可處15年至2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第118條涵蓋強姦;第119條則涵蓋以暴力、威脅或利用他人無助處境而實施的其他性行為。

過去,強姦未滿14歲兒童的刑罰為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新法保留15年的最低刑期,將固定刑期的最高上限提高5年,並新增無期徒刑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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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也擴大刑法中適用於2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規定,將這些犯罪納入。這點很重要,因為法律既須為犯罪訂定刑罰,也必須讓該刑罰符合刑法的一般量刑規則。

修訂後的規定允許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量刑範圍也容許判處15年至25年的固定有期徒刑,因此實際刑罰將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取消追訴時效適用於第118條及第119條的特定條文,包括兩條的第4項,以及其他列明的部分犯罪。追訴時效是提起刑事追訴的法定期限。取消時效,代表時間經過不再使這些犯罪喪失追訴機會。

法案如何送交總統

這項立法歷經9月下旬至10月初一連串公開表態與國會決議。烏茲別克國會下院立法院先審議加重刑罰的提案,之後通過法案;上院參議院接著也予以核准。

主要進程如下:

  • 9月27日:賽達.米爾濟約耶娃呼籲研議對侵害兒童的性犯罪判處死刑。
  • 9月28日:國家社會保障局第一副局長沙赫諾扎.米爾濟約耶娃宣布,已提出判處無期徒刑的提案。
  • 9月29日:立法院一讀通過加重刑罰的提案。
  • 2026年9月30日:立法院通過法案。
  • 2026年10月2日:參議院核准法案。
  • 2026年10月14日:總統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簽署法案。

烏茲別克憲法禁止死刑。總統簽署的法案引入無期徒刑,同時將固定有期徒刑的範圍訂於修訂後的刑度之內。

法律名稱說明了更廣泛的目的:修訂相關法規,以改善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暴力侵害的制度。其規定不僅涵蓋性犯罪,也涉及疏忽照顧、身體傷害、法律代理,以及照顧兒童之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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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曼干州案件與辯論相關數據

納曼干州一所公立幼兒園傳出一名5歲女童遭性侵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兒童保護議題。警方9月拘留一名52歲的維修工。女童母親指稱,嫌疑人親屬曾向她提議給錢,要求撤回申訴。

這項指控與拘留事件是討論加重刑罰的背景之一。公布法律修正時,官方並未說明刑事案件的結果。

國會議員古爾魯赫.阿格扎莫娃9月29日表示,2022年至2025年間,當局已對445起涉及強姦未滿14歲兒童的案件立案。她提出的年度數字包括:2022年85件、2024年129件、2025年123件。

2025年的數字比2022年多38件,增加約45%;但比2024年少6件。這些數字是當局立案的刑事案件數,反映進入司法體系的案件。

參議院討論期間,議員也獲告知,2025年在教育機構中發現122起兒童受暴事件,其中38起發生於幼兒園,84起發生於學校。學校事件約占總數的69%。

兩組數據涵蓋不同類別:阿格扎莫娃提出的數字涉及未滿14歲兒童遭強姦案件;教育機構數字則涉及學校與幼兒園中的兒童受暴事件。這些數據共同說明,立法回應同時處理嚴重性犯罪,以及負有照顧兒童責任的工作人員行為。

自程序開始即提供律師

遭受暴力或目睹暴力的兒童,自參與相關程序行為之時起,即有權獲得由國家負擔費用的法律協助。程序行為包括調查或訴訟中的正式程序步驟。

修正案將這些兒童納入《國家負擔費用提供法律協助法》的適用對象。兒童一開始參與相關程序,就能取得協助;此時他們可能首次需要有人協助理解問題、陳述內容及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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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也要求採取措施,確保在性暴力案件中,由國家負擔費用提供協助的律師能參與未成年被害人及證人的相關程序。因此,即使兒童目睹暴力、並非直接被害人,也能獲得支持。

這部分改革改變了兒童實際參與司法程序的方式。加重刑期關係到加害者定罪後的處置;法律協助則關係到兒童能否參與促成法院裁決的程序。

訪談錄影並管制對質

調查人員必須以錄影方式記錄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訪談。此舉旨在減少反覆詢問,避免兒童一再重歷令人不安的經歷。錄影可保留兒童在訪談中的陳述。

法律也限制性犯罪兒童被害人與嫌疑人面對面對質。對質是一種程序步驟,讓參與者一同接受詢問,通常用於釐清各自陳述之間的差異。

依修正內容,須由調查官、偵查員或檢察官作成特定決定,或由法院下令,才能進行對質。這項要求在兒童與被控傷害他們的人會面之前,增設正式決策程序。

錄影、法律協助及對質管制,分別回應兒童面臨的不同壓力。錄影保存證詞,律師協助兒童行使法律權利,而決策要求則規範是否進行直接對質。

被控者是親屬時的保護措施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照管人或其他親屬涉嫌犯罪,調查與審判期間的所有程序行為,都必須有監護機關代表參與。

監護機關負有保護兒童及需要法律照護者的責任。當通常預期會支持兒童的人反而遭控犯罪時,要求監護機關參與,便能讓公共保護機構介入程序。

程序修法也處理法律代理人的參與及替換問題,為司法體系提供一套處理架構,以因應家庭狀況影響誰能代表兒童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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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也面臨相關的聘僱規定變動。對於因侵害兒童而被追究責任、負責教學或照顧兒童的員工,雇主新增一項終止聘僱契約的事由。這項規定將虐待責任與是否繼續擔任兒童相關職務連結起來。

因此,這項法律同時處理兒童高度依賴成人的兩個場域:家庭與教育機構。法律既規範程序中如何安排兒童的代理,也規定雇主如何因應員工施暴。

死亡、身體傷害與疏忽照顧

故意犯罪導致兒童死亡者,將面臨進一步限制。法律排除對此類犯罪判處緩刑或假釋。緩刑是指定罪者在遵守條件下免於入監服刑;假釋則是尚未服滿全部刑期前離開監獄。

賽達.米爾濟約耶娃概括說明政府對導致兒童死亡之犯罪的立場,表示不會寬貸。具體法律限制包括,在涉及故意犯罪的案件中排除緩刑與假釋。

故意對未成年人造成重傷或中度傷害,也將成為加重情節。加重情節是法律認定會提高犯罪嚴重程度,並在量刑時納入考量的因素。

對父母及代行父母職責者的行政責任,擴大適用於故意未滿足兒童基本需求,且因此損害兒童健康或身心、道德發展的情況。處罰為處以5至10個基本計算單位的罰款。

基本計算單位是烏茲別克用於計算法定款項與罰鍰的標準金額。以該單位的倍數訂定罰款,金額便能隨單位數值調整。

其他義務與少年監督措施變動

行政法修正也加重涉及性騷擾、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規定,以及未能保護兒童免受有害健康資訊侵害的處罰。

新增條款規定,向兒童散布禁止傳播的有害資訊,可處沒收相關材料並科處罰款。個人罰款為7個基本計算單位,公務人員則為50個基本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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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新規定,處罰未執行兒童事務委員會決定的行為。個人可處3至5個基本計算單位罰款,公務人員則可處5至7個基本計算單位。這些規定為旨在刑事審判前或刑事審判以外保護兒童的義務,增訂相應罰則。

法律也廢除專門的未成年人教育與矯正機構。法院將可改為將青少年送往教育機構、教養機構及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

新設的監督措施允許法院將14至18歲青少年交由父母,或負責預防犯罪機關的首長監督。這項變動調整了司法體系處理青少年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

針對婦女與兒童遭騷擾或暴力的申訴,若申訴人要求不要寄送書面回覆,主管機關便不會寄發書面答覆。這項規定讓申訴人可以選擇是否以書面方式接收回覆。

更廣泛的兒童保護計畫

烏茲別克已核准《2026至2030年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暴力侵害策略》。法律將這些修正納入整體計畫,並記載烏茲別克參與「波哥大行動呼籲」及「終止侵害兒童行為全球聯盟」。

這項法案讓多個機構承擔不同責任。法院獲得更廣泛的量刑選項;調查人員必須錄下訪談,並在對質前取得特定授權;律師與監護機關代表納入程序保障;教育機構雇主則新增解聘依據。

因此,核心改革不只在於提高最高刑度。法律也處理兒童如何進入司法體系、由誰提供支持、如何蒐集證據,以及對被認定應為暴力負責的成年人如何處置。這些義務與侵害未滿14歲兒童的特定性犯罪可處2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相互配合。

重點整理

  • 總統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於2026年10月14日簽署法律,修訂五部法典及六項法律。
  • 特定侵害未滿14歲兒童的性犯罪,可處15年至2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刑法第118條及第119條所列特定犯罪取消追訴時效。
  • 兒童被害人及證人自參與程序之初,即可獲得由國家負擔費用的法律協助。
  • 必須以錄影方式記錄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訪談;與嫌疑人對質則須經特定授權決定。
  • 被控者若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親屬,監護機關必須參與程序。
  • 故意犯罪導致兒童死亡者,不得判處緩刑或假釋。
  • 法律新增疏忽照顧及其他違規行為的處罰、教育工作者的解聘事由,以及少年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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