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警告:斯里蘭卡新反恐法案保留助長《防恐法》濫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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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Warns Sri Lanka's New Terrorism Bill Preserves Powers Behind PTA Abuses

廢除法案仍可能讓舊有權力繼續存在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警告,斯里蘭卡擬議的《國家免於恐怖主義威脅保護法案》(PSTA)雖將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卻透過另一項過渡條款保留待審案件及該法框架中的重要部分。這份日期為2026年10月13日的法律評估指出,新法案在成為法律前仍須大幅修改。

目錄
  1. 廢除法案仍可能讓舊有權力繼續存在
  2. 取代舊法的承諾再度遭遇反對
  3. 相較先前草案有哪些改進?
  4. 恐怖主義的定義為何重要
  5. 報導突襲行動可能帶來風險
  6. 軍方羈押增添一段容易遭侵害的時間
  7. 出庭並不足以構成保障
  8. 防止酷刑必須從一開始做起
  9. 國內機構及抗議者要求修改
  10. 貿易承諾增加重寫法案的壓力
  11. 要點

這份19頁的評估檢視了9月22日刊憲、並於10月6日由司法部長哈莎娜.納納亞卡拉提交國會的法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肯定其中一些改進,包括錄下警方訊問過程,以及不再接受警方認罪供述作為證據。但該辦事處仍認為,法案持續帶來任意拘留、酷刑、強迫失蹤及限制和平公民活動的風險。

核心問題不只是恐怖主義罪行的措辭。法案允許國防部秘書下令先行拘留兩個月,限制地方法官駁回該命令的權限,並賦予軍方人員及海岸防衛隊廣泛的逮捕和搜索權力。

OHCHR的10月法律評估指出,廢法與延續拘留及起訴之間存在以下問題:

儘管第72條規定新法生效時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第73條卻會保留依該法審理中的案件,以及該法框架中的重要部分。

因此,對於已依《防止恐怖主義法》遭拘留或起訴的人,如何處理這些既有案件,是擬議改革的核心環節。OHCHR希望重新檢視過渡安排,確保延續適用的訴訟程序、拘留、證據規則及限制均符合國際人權法。

取代舊法的承諾再度遭遇反對

《1979年第48號防止恐怖主義(臨時條款)法》最初是作為臨時措施制定,後來卻被用於對付泰米爾人和穆斯林社群、記者、人權捍衛者及批評政府的人士,並留下任意拘留和酷刑的長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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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努拉.庫馬拉.迪薩納亞克總統領導的國民力量聯盟,在2024年大選政綱中承諾推動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並保障斯里蘭卡各地的公民權利。他的政府在推動替代法案之際,仍持續使用這部法律。

24歲的泰米爾嘻哈音樂人桑吉坦.加內什庫馬,於2026年6月因一支音樂影片遭依《防止恐怖主義法》逮捕。斯里蘭卡人權委員會(HRCSL)提供給聯合國的資料記錄,2025年有46起與該法相關的拘留案件,2026年前三個月則有12起。

相關辯論歷經數個草案及公開反對行動:

  • 2025年12月13日:公布較早版本的PSTA草案。
  • 2026年2月24日:OHCHR發布評估,呼籲大幅重擬草案。
  • 2026年9月22日:修訂版法案刊憲。
  • 2026年10月6日:納納亞卡拉在國會提交法案。
  • 2026年10月9日:示威者在賈夫納和拜蒂克洛要求撤回法案。
  • 2026年10月13日:OHCHR發布最新評估,示威者則聚集在可倫坡總統秘書處外。

相較先前草案有哪些改進?

OHCHR的2月法律評估批評12月草案罪名範圍過廣、司法監督薄弱,且未能充分保障遭羈押者免受侵害。9月版本回應了部分批評。

修訂版法案從恐怖主義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清單中,刪除若干一般犯罪,並移除一項與主權及領土完整相關的目的要件。法案也刪除教唆及發布罪中的「罔顧後果」要件,取消獨立的法定宵禁權力,並增列規定,要求若干限制性命令必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這代表限制措施應服務於正當需求,且不得超出該需求所必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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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罪供述將不再可作為證據。警方訊問及向地方法官作出的陳述,均須錄音錄影;但在有限例外情況下,若有書面理由並經地方法官核准,則可免於錄製。法案也將建立中央資料庫,涵蓋逮捕、拘留、羈押候審、交保、釋放、起訴及案件結果。

通知HRCSL逮捕及拘留的期限,從先前草案的72小時縮短至48小時,減少24小時。OHCHR肯定這項改變,但希望盡快通知,而非讓最長期限成為常態。對於設法尋找遭羈押者的家屬和律師而言,能夠查詢的紀錄及即時通知都是實際保障。

恐怖主義的定義為何重要

OHCHR認為,第3條對恐怖主義的定義仍過於寬泛。條文納入「不當迫使政府或國際組織」,但沒有進一步界定這個詞句。該辦事處警告,這可能涵蓋和平抗議或公民不服從行動。

評估也質疑條文提及的財產、環境、電子、文化及通訊方面的損害。報告指出,「重大經濟損失」和「危及生命的可能性」等用語定義不足,應透過一般刑事法律處理,不應納入恐怖主義的定義。

刑事法律必須讓民眾能夠理解哪些行為遭到禁止,以及可能面臨什麼刑罰。這項被稱為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在罪名刑罰嚴厲且允許採取特殊拘留權力時尤其重要。

第3條第4項對抗議、倡議、異議、罷工及其他勞工行動,以及人道或醫療援助提供保障。OHCHR表示,最新措辭僅將這些活動視為不足以「單獨」推定所需的主觀要件,並未明確將受保障的行為排除於罪名之外。該辦事處希望明確排除這些行為,並要求調查人員和法院一律遵守。

該辦事處也反對在主要罪名中,以「知情」取代「特定意圖」作為要件之一。其擔憂是,較低的門檻可能擴大面臨恐怖主義起訴的人數,並加劇任意或歧視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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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突襲行動可能帶來風險

第74條將機密資訊定義為涉及特定人員職務、行蹤或下落的資訊,以及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國防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OHCHR認為這項定義過於寬泛且不明確。

評估指出,拍攝逮捕過程的記者、發布突襲行動消息的居民,或記錄公共檢查站的人權觀察員,都可能落入條文適用範圍。這些例子凸顯問題的嚴重性:安全人員在公共場所的行動資訊,也可能是民眾追究責任所需的資訊。

修訂版法案新增對合法新聞工作、研究、公民社會活動、人權工作及異議的保障。OHCHR肯定這些保護措施,同時呼籲縮限相關罪名及機密資訊的定義。

疑慮也涉及發布罪,包括散布或傳播資料,或提供讓他人得以取得資料的服務。當恐怖主義的基本定義過於寬泛時,分享相關資料的規定可能影響範圍廣大的言論。

軍方羈押增添一段容易遭侵害的時間

第24條允許武裝部隊及海岸防衛隊在將嫌疑人移交警方前予以羈押,並要求盡快移交,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交通時間除外。OHCHR表示,這比警方逮捕增加了一段羈押時間。

警方逮捕嫌疑人後,最遲可在48小時內將其帶到地方法官面前。若由武裝部隊逮捕,允許的移交期限可能使首次出庭時間延至72小時。OHCHR希望自逮捕時起算,無論由哪個機關逮捕,均適用一致的期限。

軍方羈押條款未明確保障嫌疑人立即獲得律師協助、接受私下醫療檢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接受直接司法監督。OHCHR警告,這可能導致脅迫、酷刑和強迫失蹤;所謂強迫失蹤,是指當局將人帶走後,隱瞞其遭遇或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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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隱私也受到威脅。該辦事處警告,在移交警方前的這段期間,官員可能強迫當事人交出手機及其他裝置的存取權,並擷取其中資料。

儘管軍方逮捕權被定位為例外措施,但在依法執行公共秩序或反恐行動時也可行使。OHCHR表示,這些情況可能超出個別緊急事件的範圍。該辦事處呼籲以文職警察為主、明確由文職人員指揮、嚴格限制期限,並追究任何軍方介入行動的責任。

出庭並不足以構成保障

第27條及第28條允許國防部秘書每次下令拘留兩個月,累計最長一年。最初兩個月後若要延長,須經高等法院核准,且嫌疑人至少每14天須出庭接受地方法官審查。

OHCHR反對的是地方法官在拘留初期所能行使的權限。依據第26條第3項a款,地方法官必須執行初次拘留命令。法院無法在自行評估拘留是否合法、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後,獨立駁回命令。第26條第3項b款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若未提出拘留命令,仍須還押羈押。

OHCHR指出,第29條第2項為行政拘留及還押羈押各訂出一年上限;人權觀察則表示,不同條文合併適用可能導致當事人最長兩年未經起訴而遭拘留。還押羈押是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的羈押,行政拘留則是依行政命令啟動。OHCHR表示,兩種途徑都需要有效的司法監督。

擬議的獨立審查委員會將在30天內審查拘留命令,但委員會由國防部長任命,最終決定也由部長依其建議作出。OHCHR質疑委員會是否獨立,以及其決定不具約束力的問題。該辦事處也批評限制嚴格的交保規定,以及第54條允許在起訴後以寬泛理由拘留,卻未明確要求定期個別審查。

防止酷刑必須從一開始做起

修訂版法案承認當事人有權請律師,並移除先前版本要求事先取得許可的規定。不過,會面仍須接受定義不明的「必要監督」;另一條文則規定,通訊和會面須遵守成文法所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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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CHR希望當事人從首次接觸當局起,包括訊問前,就能迅速且保密地接觸律師。律師必須能私下向嫌疑人提供建議;此外,獨立醫療協助及及時通知家屬,也能進一步防止脅迫。

法案透過醫療檢查、必要時變更羈押地點,以及以起訴為目標的調查,強化對疑似酷刑案件的處理。OHCHR也希望排除透過酷刑、脅迫、非法拘留或重大程序違規取得的證據,並指出豁免條款不得讓官員逃避重大侵害行為的責任。

醫療保障也引發另一項疑慮。第48條第2項允許在特定調查情況下,即使嫌疑人拒絕仍強制進行檢查。OHCHR警告,這項規定涉及身體與心理完整性、知情同意及醫療倫理。

第52條及第53條增列對延後或暫停起訴協議的保障,包括高等法院核准、當事人自由且知情同意,以及免受脅迫。即使如此,這類安排仍可能長達20年,使當事人有相當長的人生期間受到條件限制。

國內機構及抗議者要求修改

HRCSL的立場更為根本: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並透過一般法律處理恐怖主義罪行。該委員會向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議,呼籲縮限罪名、落實有意義的司法監督、賦予法院實質裁量權核准交保,並在當事人向地方法官陳述前提供法律協助。

該委員會主席拉克斯曼.T.B.德希迪尼亞是退休最高法院法官,他已將建議送交納納亞卡拉,並副本抄送迪薩納亞克。委員會表示,立法改革應搭配制度及安全部門改革,並提高擬議審查委員會的獨立性。

反對聲浪也已延伸至多個地點。東北協調委員會於10月9日在賈夫納省長秘書處外及拜蒂克洛甘地公園舉行示威。參與者宣讀備忘錄,敦促政府不要通過法案。

10月13日,總統秘書處外的可倫坡示威者要求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並撤回擬議替代法案。透明國際斯里蘭卡分會也呼籲撤回法案。

貿易承諾增加重寫法案的壓力

總統權力仍是另一項爭議焦點。第59條允許總統在有合理理由認定某組織涉及法案所列罪行時,將其列為禁制組織。OHCHR呼籲納入獨立審查及期限限制。其他條文則允許限制個人的行動及通訊,最長三個月。

人權觀察將這些權力與斯里蘭卡依歐盟「普遍化優惠制度加強版」(GSP+)所作承諾連結。該制度提供與人權條件掛鉤的貿易優惠。斯里蘭卡於2017年承諾廢除《防止恐怖主義法》,以作為恢復該項地位的條件。

人權觀察亞洲區主任伊萊恩.皮爾森在該組織的10月法案評估中警告,這項提案將危及相關承諾:

擬議法律將容許類似的侵害行為,違反斯里蘭卡在國際法下的義務,並危及其歐盟貿易優惠。

目前尚未公布國會最終表決或法案通過的日期。OHCHR敦促在法案通過前進行全面檢討,並納入受影響社群、獨立機構、公民社會及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該辦事處提出的修改方向包括縮限罪名、以司法搜索令作為侵入性搜索的原則、確保法院有效核准拘留,以及為遭受侵害者提供補救。

要點

  • OHCHR於2026年10月13日發布的評估,呼籲法案通過前大幅重擬。
  • 法案增列錄音錄影訊問及其他保障,但仍保留寬泛罪名與行政拘留權力。
  • 軍方及海岸防衛隊羈押,可能延後嫌疑人首次出庭接受地方法官審查的時間。
  • 過渡條款將使待審的《防止恐怖主義法》案件及該法框架中的重要部分繼續存在。
  • 斯里蘭卡人權委員會建議透過一般法律處理恐怖主義罪行。
  • 賈夫納、拜蒂克洛及可倫坡的抗議者均要求撤回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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