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下令建立共享資料庫移除兒童性虐待內容,駁回全面禁用網路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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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s Supreme Court Orders Shared Database to Remove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Rejects Blanket Internet Bans

建立共享偵測系統,同時保障兒童仍可上網

印度最高法院命令聯邦政府建立「國家雜湊值與網址清單資料庫」,協助各平台在不同服務上辨識並移除已確認的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素材。每筆資料都必須由至少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獨立評估;資料庫存放的是數位識別碼與網路位址,而不是虐待影像或影片本身。

目錄
  1. 建立共享偵測系統,同時保障兒童仍可上網
  2. 為何各平台分別移除內容仍不夠
  3. 國家資料庫的運作方式
  4. 資料列入前須經三名人員審查
  5. 哪些行動須在兩小時內通報?
  6. 申訴必須交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處理
  7. 廣告與訂閱收入將受檢視
  8. 法院為何駁回全面禁止兒童上網
  9. 學校也是保護計畫的一環
  10. 政府須在12月10日前完成的工作
  11. 重點摘要

這份日期為2026年10月15日、共136頁的命令,也為社群媒體公司訂定通報期限,要求設置易於使用的申訴系統,並呼籲在學校推動數位安全教育。政府必須在下一次聽審前,也就是2026年12月10日,提交說明執行進度的宣誓書。

J. B. Pardiwala與K. Vinod Chandran兩位法官在Just Rights for Children Alliance & Anr. v. S. Harish & Ors.一案中發布上述指示。該案源於相關申請,指控各方未遵守法院2024年9月23日的判決。

合議庭一方面加重科技公司的責任,另一方面也作出憲法層面的認定:兒童享有使用網路的基本權利。法院不支持以年齡為由全面限制上網,認為應優先採取家長引導、更安全的帳戶設定,以及對製作、散布或從虐待素材牟利者採取行動。

為何各平台分別移除內容仍不夠

法院指出現行制度存在實務上的弱點。一家公司偵測並移除虐待素材後,其他平台可能仍保有相同影像、影片或連結,因為那些平台尚未自行辨識出該內容。

《2021年資訊科技(中介機構指引與數位媒體倫理準則)規則》第4(4)條,指的是先前已從該中介機構自己的電腦資源中移除的內容。合議庭認為,這種做法範圍過窄,無法支援跨服務協調偵測。

相關申請也指出,有人涉嫌付費刊登宣傳內容,透過連結和外部網站將使用者導向虐待素材。在印度檢視的84則廣告中,有55則透過某平台的檢舉系統通報;這55則之中,有43則被認定符合該平台的廣告標準,約占通報廣告的78%。

法院認為,問題不只在於內容一再被上傳,也包括使用者被引導至遭剝削內容的途徑。因此,法院提出的架構涵蓋已知素材辨識、外部網址查核、向警方通報,以及調查散布素材所獲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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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料庫的運作方式

國家雜湊值與網址清單資料庫可設於印度網路犯罪協調中心(Indian Cyber Crime Coordination Centre,簡稱I4C)的Sahyog入口網站內,也可另設獨立資料庫。Sahyog目前用於轉送申訴和下架通知;擬議中的資料庫則將加入共享參照系統,以偵測已確認的虐待素材。

雜湊值是根據檔案產生的數位識別碼,可視為檔案的指紋。平台可比對識別碼,辨認已在其他地方被確認的素材。感知雜湊技術則更進一步,即使影像或影片經過縮放或改變格式等處理,也能協助偵測相似內容。

URL是網路位址。將這些位址列入清單,有助平台處理將使用者導向已知虐待素材所在位置的連結,包括素材存放在刊載連結的平台之外的情況。

政府必須制定指引或標準作業程序,要求大型社群媒體中介機構採用感知雜湊比對及網址列管。法院傾向採用可隨技術變化定期修訂的指引。

平台將比對自身服務與資料庫中的項目;執法機關則可利用共享識別碼,在網路其他地方尋找相符素材。因此,確認一筆資料後便可在多個服務採取行動,不必每家公司都重新展開偵測程序。

資料列入前須經三名人員審查

法院要求素材在列入資料庫前須經過多個查核階段。軟體可進行初步篩查,但至少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必須各自獨立評估素材是否構成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素材(CSEAM)。

資料必須透過加密通道提交。資料庫只能儲存相關雜湊值與網址,並保留審查紀錄、存取紀錄及獨立稽核資料。錯誤列入的項目必須迅速移除。

因資料庫項目而遭移除內容的人,必須能使用申訴程序。下架通知應說明採取行動的依據,讓當事人知道應向平台或負責維護資料庫的機構提出申訴。

這些保障措施將強大的共享偵測系統與更正錯誤的管道結合。由於一筆資料可能引發多個平台採取行動,初步評估是否準確,將影響之後每一次的下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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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動須在兩小時內通報?

法院針對新辨識的素材,以及已列入國家資料庫的素材,訂定不同程序。在這套架構下,來源不明的素材是指平台透過自身偵測或申訴程序評估的內容;已知素材則是與已確認的資料庫項目相符的內容。

  • 平台自行偵測並移除來源不明的素材時,必須在兩小時內通報移除情形。
  • 平台因收到申訴而移除內容時,必須在申訴處理完畢後立即通報,最遲不得超過處理完畢後兩小時。
  • 內容與現有資料庫項目相符時,平台必須立即停用並移除,且每週彙整提交此類移除的報告。

平台必須先查證新辨識的素材,才能依此程序移除並通報。平台必須通知印度法律指定的主管機關,包括特別少年警察單位、地方警察或網路犯罪入口網站,視《2020年防止兒童遭受性犯罪規則》第11條的適用情況而定。若資料庫負責機構是不同的主管機關,也必須通知該機構。

兩小時期限適用於移除內容或處理申訴後的通報。每週通報程序適用於與資料庫中已確認素材相符的內容,並不影響平台仍須立即移除的要求。

2024年9月的判決已將通報責任與《2000年資訊科技法》第79條連結。該條文提供附帶條件的免責保護,通常稱為「安全港」,讓平台對使用者發布的內容免於承擔責任。法院認定,中介機構必須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並遵守兒童保護法規中的通報責任,才能主張這項保護。

申訴必須交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處理

平台必須提供獨立且名稱清楚的CSEAM檢舉類別,使用者最多點選兩次即可找到。檢舉程序必須在不強制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保護匿名性;網站與應用程式也必須容易找到申訴專員的資訊。

每項申訴都必須在24小時內獲得確認並取得案件編號。申訴必須由受過訓練的申訴專員審查,並向申訴人說明決定及理由。自動化工具可協助初步篩查,但仍須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負責審查申訴。

法院也呼籲使用統一格式撰寫報告,讓電腦系統能夠處理。格式一致可讓主管機關取得可直接運用的資訊,不必再費力整合各公司不同格式的資料。

法院要求聯邦政府透過適當修訂《資訊科技規則》,將問責要求延伸至各類中介機構。對使用者而言,預期的改變相當明確: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管道、可追蹤的申訴流程,以及說明處理方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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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與訂閱收入將受檢視

合議庭指示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過付費牆或訂閱服務提供、託管、上傳、宣傳或散布CSEAM及其他遭禁止的有害素材。付費牆是使用者必須付費才能瀏覽內容的限制機制。

法院表示,透過這類服務散布遭禁止素材所獲得的收入,應予沒收並繳交。法院要求政府制定必要架構,並考慮對違反《資訊科技法》及相關規則所定責任者處以示範性罰款。

罰款金額應反映違規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與重複情形,也應考量公司的規模與營業額。如此一來,處罰便能同時考量反覆違規及涉事企業的規模。

命令也處理助長剝削的電子素材,包括宣傳可將影像加工成虐待素材,或將使用者導向此類內容的工具之廣告。法院認為,《資訊科技法》及相關規則的規管範圍不僅限於影像本身,並提及第67B(d)條及第3(1)(b)條規則。

在命令發布前,電子資訊科技部告訴法院,該部已於2026年7月就付費廣告宣傳CSEAM一事,向Meta的法遵主管發出通知。相關程序仍在進行中。政府也說明,經過討論後,Google與Meta同意直接向印度執法機關通報案件。

法院為何駁回全面禁止兒童上網

合議庭認定,依據保障生命與人身自由的《憲法》第21條,並結合保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第19(1)(a)條,使用網路是基本權利。法院表示,兒童不論年齡,都享有這些權利。

Pardiwala與Chandran兩位法官在命令中說明,保護與上網權利並不相互牴觸:

保障兒童安全與維護他們的自由並不衝突。兒童理應同時享有兩者。

法院認為,即使禁止上網,兒童仍可能偷偷使用網路,轉而使用監管較少的服務。若兒童遭受威脅或操控,也可能因害怕自己上網會受懲罰而不敢求助。

合議庭也關切要求所有使用者透過大量蒐集及監控敏感資訊來證明年齡的系統,可能侵害隱私。法院建議改採家長同意、引導與監督,並提供專屬兒童模式。

可採用的設定包括預設為私人帳戶、限制陌生成年人的聯絡,以及控管廣告和內容。對於年齡低於青少年階段的兒童,法院建議以適度方式查證家長同意。具體安排交由聯邦政府制定;法院也允許針對本質上有害的服務採取特定限制,包括成人內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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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也是保護計畫的一環

法院指示,應將符合各年齡層需求的數位安全與性教育納入核心課程。課程應涵蓋同意、安全與不安全的身體接觸、健康關係、個人資料保護、網路剝削及虐待通報方式。

國家教育研究與訓練委員會及各邦教育研究與訓練委員會,應與兒童心理學家、教育工作者及親職專家共同制定教材。法院也要求學校張貼求助專線號碼,並從小學階段開始推動宣導計畫。

這代表兒童不只會學到如何辨識危險並告訴可信任的成年人,也會有科技公司應採取的措施提供保護。教育措施可協助處理兒童遭遇操控或威脅的情況,即使平台尚未辨識出任何影像或連結也一樣。

法院使用的措辭也反映出對傷害本質的重視。在2024年9月的判決中,法院要求國會考慮將《POCSO法》中的「兒童色情」一詞,改為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素材的用語,以更準確反映犯罪性質。

政府須在12月10日前完成的工作

電子資訊科技部與法律暨司法部必須透過指引、標準作業程序,以及適當修訂《資訊科技規則》;必要時也須修訂《資訊科技法》,採取措施落實這套架構。政府提交的宣誓書必須說明執行進度,包括中介機構目前使用的技術工具。

電子資訊科技部已提交一份草擬程序,該程序與婦女暨兒童發展部、內政部、電信部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擬定。副檢察總長Tushar Mehta要求法院給予更多時間完成定稿。

相關程序歷經數個階段:

  • 202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就CSEAM作出先前判決,其中包括中介機構的通報責任。
  • 2026年2月:政府修訂中介機構規則,增訂有關CSEAM的具體適當注意義務。
  • 2026年7月:電子資訊科技部就付費廣告宣傳此類素材一事,向Meta的法遵主管發出通知。
  • 2026年8月14日:法院記錄對嚴重違規情形的關切。
  • 2026年10月15日:合議庭發布資料庫、通報、教育及問責架構。
  • 2026年12月10日:法院預定再次聽審此案,政府須於當日之前提交說明進度的宣誓書。

命令未訂出資料庫的啟用日期,也未確定罰款金額。12月的聽審將要求政府說明在共享偵測、可靠通報及保障兒童安全上網方面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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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 國家資料庫將存放已確認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素材的雜湊值及網址,而非素材本身。
  • 每筆擬列入資料都必須由至少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獨立評估。
  • 特定移除行動須在兩小時內通報;與現有資料庫項目相符的內容須立即移除,並按週提交報告。
  • 平台必須在24小時內確認收到申訴,並交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審查。
  • 法院禁止透過付費牆及訂閱服務散布素材,並要求制定處罰與違規收入處置架構。
  • 兒童仍享有上網的基本權利,法院傾向採取針對性保障,而非全面禁令。
  • 政府必須在2026年12月10日的聽審前報告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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