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保障兒童網路權利,下令建立全國系統移除虐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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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 Supreme Court Upholds Children's Internet Rights, Orders National System to Remove Abuse Material

網路自由與兒童保護必須並行

印度最高法院確認兒童有權使用網路,同時下令建立全國系統,偵測並移除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內容。法院於2026年10月15日作出的命令,結合了對年輕使用者的憲法保障、通報期限、共用偵測工具,以及對網路平台更嚴格的責任要求。

目錄
  1. 網路自由與兒童保護必須並行
  2. 法院確認了哪項憲法權利?
  3. 合議庭為何駁回全面限制?
  4. 法院為何再度聚焦平台失職
  5. 全國資料庫如何運作
  6. 通報期限兩小時,已知比對結果須立即移除
  7. 申訴必須更容易提出與追蹤
  8. 廣告、訂閱與金錢罰則
  9. 學校教育、受害者支持與後續聽證
  10. 重點摘要

這項命令長達136頁,案名為 Just Rights for Children Alliance & Anr. v. S. Harish & Ors.,指示聯邦政府建立「全國雜湊值與網址清單資料庫」。經確認的虐待內容將透過數位識別碼和網路位址,在各平台間進行辨識;資料新增前,至少須由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完成最終確認。

法官 J.B. Pardiwala 與 K. Vinod Chandran 駁回全面限制兒童使用網路的做法。他們支持家長監督、私人帳戶,以及限制陌生成年人傳送訊息等防護措施;同時指出,製作和散布虐待內容者,以及未採取行動的平台,都應為此負責。

合議庭說明了對兒童權利與保護的立場:

兒童的安全與自由並不相互牴觸。兒童有權同時享有這兩者。

這項裁決源自數項聲請,聲請人指稱網路中介服務在處理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內容(CSEAM)方面嚴重失職。中介服務是指代為託管或傳輸使用者提供資訊的服務,包括社群媒體平台。政府須在下一次聽證會(2026年12月10日)前提交宣誓書,說明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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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確認了哪項憲法權利?

最高法院以印度憲法第21條為網路使用權提供依據。該條保障生命與人身自由,並與保障言論及表達自由的第19條第1項第a款一併解釋。合議庭指出,兒童不論年齡大小,均享有這項權利。

表達自由不僅包括分享資訊與想法,也包括接收資訊與想法。對兒童而言,這可能意味著取得課程教材、了解健康資訊,或與理解自身處境的人交流。

法院提到偏遠地區的兒童,網路可能是他們唯一的學習與資訊來源。法院也認為,網路對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十分重要,讓他們能在線上與處境相似的人建立聯繫。

兩項較早作出的判決影響了法院的論證。2020年1月10日作出的 Anuradha Bhasin v. Union of India 判決,保障透過網路進行的言論與商業活動,但未裁定網路使用本身是否為基本權利。2025年4月,法院在 Pragya Prasun & Ors. v. Union of India 案中,確認數位使用權是第21條生命權的一部分。

10月的命令明確將這些憲法保障適用於兒童。實務作法是保留兒童使用網路的權利,同時要求政府與平台提高兒童所使用服務的安全性。

合議庭為何駁回全面限制?

法官警告,即使法律禁止兒童上網,兒童仍可能繼續使用網路。有些兒童可能轉往監管較少的網站,或向父母隱瞞上網活動,使危險接觸更難被發現。

遭受威脅、操控或性剝削的兒童,也可能因違反年齡限制而害怕受罰。法院指出,這種恐懼可能使兒童不敢告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信任的成年人。

合議庭將全面限制形容為「成效未經證實、但已證明不合比例的措施」,並表示沒有任何司法管轄區能讓法院信服,證明這類措施確實能讓兒童更安全。法院將重點轉向移除有害內容,並要求相關責任方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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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查核也引發隱私疑慮。法院警告,若要確認每位使用者的年齡,可能必須持續蒐集並監控敏感個人資訊,使使用者面臨遭監控及個資遭濫用的風險。

替代方案包括家長同意、指導與監督,以及為社群媒體帳戶設置專屬兒童模式。兒童帳戶可預設為私人帳戶、限制陌生成年人聯繫,並過濾廣告與內容。

對於未滿青少年年齡的兒童,合議庭設想以合理且合乎比例的方式確認家長同意。具體安排將由聯邦政府決定。依照法院的作法,針對本質上有害的服務,例如成人內容網站,仍可採取特定限制。

法院為何再度聚焦平台失職

這些聲請是在最高法院2024年9月23日就兒童性虐待內容及中介服務義務作出判決後提出。該判決要求平台依《保護兒童免受性犯罪法》(POCSO),向特別少年警察單位或地方警方通報相關內容。

未履行通報義務的平台,可能失去《資訊科技法》第79條所提供的保護。這項保護通常稱為「安全港」,在中介服務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限制其對使用者發布內容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新的訴訟程序審視了相關指控:付費廣告透過外部網站與重新導向連結,引導使用者接觸虐待內容。提交法院的數據顯示,印度境內刊登了84則廣告。其中55則透過某平台的申訴系統檢舉,平台認定其中43則未違反其廣告規範。

換言之,約78%的檢舉廣告都被認定符合該平台的規範。這些數字凸顯平台的廣告審查決定,與其處理助長兒童剝削內容的責任之間存在落差。

法院的介入分為幾個階段:

  • 202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就虐待內容及通報義務作出先前判決。
  • 2026年8月14日:法院記錄中介服務在遵循規定方面有嚴重疏失。
  • 2026年10月15日:合議庭發布新的偵測、通報、移除及兒童保護架構。
  • 2026年12月10日:法院預定檢視執行情況。

距離先前判決已超過兩年,合議庭表示,期間「毫無實質進展」。法院採取的措施不只針對個別內容下架,也處理平台如何分享資訊與受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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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資料庫如何運作

建立「全國雜湊值與網址清單資料庫」,是為了解決一項根本問題:從某項服務移除虐待內容,並不會自動通知其他所有託管相同內容的服務。

雜湊值是由檔案產生的數位識別碼。平台可比對識別碼,辨識先前已確認為虐待內容的資料。感知雜湊技術則有助辨識相似的影像或影片,即使有人調整尺寸或變更格式也能偵測。網址是網路位址,可讓系統辨識連往其他地方託管內容的連結。

法院指示,資料庫只能儲存雜湊值與網址,不得儲存虐待內容本身。資料新增前必須經過多個查核階段,並由至少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進行最終獨立評估。提交資料必須透過加密通道傳送。

資料庫可設於政府的 Sahyog Portal 內,也可另行建立。Sahyog 目前協助轉送申訴與下架通知;新系統則會增加一份共用參考清單,供各服務偵測已確認的虐待內容。

分析員簽署的報告、稽核軌跡與獨立稽核,目的在於讓決策過程可供追查。這套架構也要求建立申訴管道,以處理錯誤比對或遭誤標的網址,並迅速移除錯誤項目。資料庫僅限用於偵測及移除 CSEAM。

合議庭也指出《資訊科技規則》第4條第4項的限制:該條文著重於先前已從同一中介服務系統移除的內容。法院要求政府制定感知雜湊比對與網址列入清單的指引,定期修訂,並視需要修正規則。

通報期限兩小時,已知比對結果須立即移除

這套架構區分新發現的內容與已在共用資料庫確認的內容,兩類內容適用不同程序。

對於來源不明、透過平台工具或申訴發現的內容,中介服務必須進行查核並完成必要檢查。內容移除或申訴處理完成後兩小時內,平台必須向相關警察機關及資料庫管理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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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已知的內容,已透過資料庫項目完成辨識。平台發現相符內容時,必須立即停用並移除,不得等待自行再次查核。這類移除紀錄必須納入提交給資料庫主管機關的每週彙整報告。

下架通知必須說明採取行動的依據,讓受影響者知道應向中介服務或資料庫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提出申訴後即會啟動評估;內容要列入資料庫,則必須依照法院訂定的查核程序辦理。

這套安排旨在加快移除已確認的相符內容,同時在人員首次將內容納入共用系統時保留人工查核。如此一來,各平台可依據共同驗證的清單行事,不必一再從頭查核。

申訴必須更容易提出與追蹤

網路服務必須提供名稱明確的 CSEAM 專用通報類別,使用者在兩個步驟內即可找到。通報程序必須保護匿名性,且不得強制要求提供個人資料。

每件通報都必須在24小時內確認收件,並提供案件編號。平台也必須設置專責且受過訓練的申訴處理人員;CSEAM 申訴未經這類人員審查,不得結案。

法院要求採用統一且可供機器讀取的通報格式。簡單來說,平台應以一致的結構傳送資訊,讓政府與警方的電腦系統能夠處理,而不是使用格式互不相容、必須一再人工整理的文件。

兒童及其他申訴者將有更明確的管道通報虐待情形並追蹤進度。警方與資料庫主管機關可收到更一致的資訊,受過訓練的人員也將負責審查平台處理申訴的方式。

廣告、訂閱與金錢罰則

最高法院表示,《資訊科技法》及其規則中的 CSEAM 範圍不只涵蓋視覺影像。就這些監管義務而言,也包括可能促成或協助兒童遭受剝削的電子資料。

將使用者重新導向虐待內容,或宣傳可將影像操弄成虐待內容的工具,都屬於這套架構的規範範圍。法院援引《資訊科技法》第67B條第d款與《資訊科技規則》第3條第1款第b項,指出這類宣傳屬於平台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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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牆與訂閱服務也受到審查。合議庭指示中介服務防止虐待及禁止內容透過付費存取方式提供或散布,包括間接提供。從這類內容取得的收入應予沒收並繳交。

法院要求聯邦政府考慮,依違規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及再犯情形,以及中介服務的規模與營業額,處以具警示效果的罰款。合議庭認為,可能失去第79條保護的後果,既不夠直接,也過於嚴厲,難以有效遏止日常失職。

這些財務措施將執法與圍繞虐待內容的商業活動連結起來。廣告可能引導使用者接觸虐待內容,訂閱服務可能從中獲利,而一再未能移除內容,則可能讓這些管道繼續運作。

學校教育、受害者支持與後續聽證

法院指示,應將符合兒童年齡的數位安全與性教育納入印度國家教育研究與訓練委員會及各邦教育研究與訓練委員會的核心課程。

課程應協助兒童辨識安全與不安全的身體接觸、理解同意與尊重、保護個人資訊,並辨識性勒索。相關教育應從小學開始,讓兒童了解遇到問題時可以向誰求助。

合議庭也談及為受害者提供諮商與心理協助。這套架構將移除虐待內容,與支持曾受傷害的兒童、協助其他兒童及早辨識危險的教育結合起來。

另一起案件則讓社群媒體年齡限制的提議繼續由最高法院審理。10月16日,首席大法官 Surya Kant 與法官 Joymalya Bagchi 要求政府回應一項聲請,聲請人為印多爾的 Emerald Heights International School 及其校長。

聲請要求採取分級模式:13歲以下不得開設社群媒體帳戶;13至16歲須取得家長同意並接受監督;16至18歲則適用進一步保護措施。這項年齡限制聲請排定於2026年12月7日審理,所提限制措施仍待法院審議。

12月的聽證涉及不同訴訟程序。學校聲請要求訂定兒童帳戶相關規則;虐待內容案則預定於12月10日開庭,審查偵測與保護架構的執行情況。兩起案件都將平台設計、隱私與執法等具體決策,交由政府與法院處理。

重點摘要

  • 最高法院確認網路使用權為基本權利,所有兒童不論年齡大小均享有這項權利。
  • 2026年10月15日的命令駁回全面限制,同時支持家長監督及符合兒童年齡的防護措施。
  • 全國資料庫必須收錄經查核的雜湊值與網址,並由至少三名受過訓練的人工審查員進行最終評估。
  • 資料庫中已確認的相符內容必須立即移除;涉及新發現內容的特定通報則有兩小時期限。
  • 平台必須在24小時內確認收到 CSEAM 申訴,並提供受過訓練的申訴處理人員。
  • 法院處理了付費存取虐待內容、可能的金錢罰則、學校教育及受害者支持等議題。
  • 聯邦政府必須在2026年12月10日聽證會前,回報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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