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擬試辦兩年,無須定罪即可追討犯罪所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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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Proposes Two-Year Pilot to Recover Crime-Linked Assets Without a Conviction

民事法院將有新途徑追討資產

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議自2027年3月1日起試辦兩年,允許法院追討涉及洗錢、經濟犯罪、貪污及濫用職權的資產,無須先取得刑事定罪。草案排除該日期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涉及須負刑事責任之商業法人案件。

目錄
  1. 民事法院將有新途徑追討資產
  2. 檢察機關為何希望增設追討機制
  3. 追討數據呈現的情況
  4. 三種情況可啟動民事程序
  5. 哪些資產及所有權人適用
  6. 檢察官與法院如何分工
  7. 保障合法所有權人及錯誤措施的賠償
  8. 更廣泛的改革將涵蓋數位程序與資產
  9. 試辦何時開始
  10. 重點整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於2026年10月18日,在國會第二會期第二個工作日向國會提出這項提案。決議草案共三章、22條,將允許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民事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應追討資產,以彌補國家損失。

實際上的改變,適用於依法無法啟動或繼續刑事程序的案件。資產追討不再以取得定罪為前提;在作出撤銷、暫停或終止刑事程序等特定決定後,檢察官可另行提起民事程序。

這項提案仍待立法委員審議。其核心設計是在建立追討公共資產新途徑的同時,保障合法所有權人、提供爭執證據的機會,並由法院掌控追討裁定。

國會法律暨司法事務委員會主席潘志孝支持制定這項決議的必要性,同時要求更明確規定:若不當採取臨時措施造成損害,應由誰負責賠償。立法委員也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該法將規範辨識及保全資產的前期措施。

檢察機關為何希望增設追討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向立法委員表示,目前越南追討資產須依據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及裁定。若程序延宕,在追討成為可能之前,財產可能遭隱匿、移轉、損失或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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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提出這項提案時,說明了實務上的問題:

實務上,資產追討仍面臨許多困難,耗時甚久,資產也有遭到散盡、隱匿、損失或減值的風險。

檢察機關指出幾項相互關聯的缺失。為確保日後執行而查封、凍結或以其他方式保全的資產,其價值可能低於最終須追討的金額。犯罪所得財產可能已易手,現行規定也缺乏特定措施,用以追查部分來源遭隱匿的資產。

草案依循2026年4月2日政治局第19號結論,研議在符合越南國情的前提下,建立無須定罪即可追討及處理資產的機制。草案所列目的包括履行國際承諾、填補實務缺口,以及測試這種做法能否在越南法律制度中運作。

追討數據呈現的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述數據指出,2021年至2025年間,在貪污案件、涉及公職人員職務的案件,以及與公職人員職務相關的經濟案件中,透過確保追討得以執行的措施保全資產逾74.769兆越南盾。

根據所提數據,民事判決執行在28,636件案件中追回逾109.626兆越南盾。部分重大案件的追討率甚高,包括新黃明案件達100%。

兩項總額衡量的是不同階段:保全資產是確保其仍可供日後執行追討;實際追回則表示資產已透過執行程序收回。簡報未提供所有應追討資產的相應總額,因此無法據此計算追討率。

檢察機關承認,相較於過去幾年,追討情況已有改善,但相對於應追討的財產,進度仍然緩慢、追回金額仍偏低。當刑事程序停止但資產問題尚未解決時,擬議的民事機制旨在填補由此產生的法律缺口。

三種情況可啟動民事程序

草案列出三種可考慮在無定罪情況下追討資產的程序情形:

  • 刑事案件已立案,但其後立案決定遭撤銷。
  • 第一審開庭前,偵查或刑事案件遭暫時中止。
  • 第一審開庭前,偵查或刑事案件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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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討論的相關決定事由包括追訴時效屆滿、大赦、被告死亡、免除刑事責任、精神疾病或嚴重疾病。

啟動民事程序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作出符合資格的程序決定;二是參與刑事程序的機關須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出民事追討聲請,並附上相關資訊、文件及證據。

對一般讀者而言,兩者的差異很直接:刑事程序處理個人的刑事責任,擬議的民事案件則請法院裁定特定資產應如何處理。若有充分法律依據,刑事程序仍會繼續進行。

哪些資產及所有權人適用

草案適用於洗錢、妨害經濟管理秩序、貪污及其他涉及公職人員職務的犯罪。涉及須負刑事責任之商業法人的案件則不適用,明確限定了試辦機制的適用範圍。

可供追討的資產包括有合理證據顯示與犯罪相關、但未在刑事案件中作為實物證據處理的財產。委員會要求明確劃分民事追討程序與刑事程序下證據及資產處理的界線。

擬議適用範圍也包括透過買賣、交換或轉換犯罪所得資產而取得的財產。犯罪相關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利潤及其他物質利益,也可能納入考量。

當金錢或財產已改變形式時,這項規定格外重要。法院會審查資產來源及其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證據,而不只尋找原始的金錢或物品。

依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裁定追回資產後,款項將繳入國庫,或交由主管國家機關管理。此機制旨在彌補國家損失。

檢察官與法院如何分工

人民檢察院將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聲請。人民法院則受理案件、審查證據、判定資產來源,並裁定是否應追討及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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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件原則上由區域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也就是法院審理的第一個層級。草案指定由與涉及該資產的刑事案件相應的區域法院管轄;若不適用此規定,則依《民事訴訟法典》決定管轄權。

程序將保留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同時增訂適用於資產追討的規則。各方均可提出證據、爭辯主張,並維護其合法權利及利益。

擬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試辦決議,旨在刑事案件無法取得定罪時相互銜接。相關卷宗、證據及資產將移交檢察機關,讓其得以啟動民事追討程序。

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相關機關,將負責執行、指導、監督及檢討試辦工作。其所述目的,是先測試可行性,再決定這項機制應如何發展。

保障合法所有權人及錯誤措施的賠償

草案保障由第三方合法擁有的財產,也就是相關指控所涉行為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草案也列出繼承或受贈資產的例外,以及收受人明知或理應知道財產涉及犯罪,或涉及隱匿、散盡財產企圖時的交易情形。

對買方及其他受讓人而言,這些規定意味著財產移轉時的具體情況十分重要。法院將考量資產來源、相關證據,以及善意受讓人可獲得的法律保障。

法律暨司法事務委員會支持採取緊急暫時措施,防止在出現終止刑事程序的事由後,資產遭散盡或流失。這些措施是在資產最終處置方式尚未裁定前採取的臨時保全手段。

委員會主席潘志孝要求草案明定,若在特定程序階段錯誤採取此類措施,應由哪個機關負責賠償損害。委員會也要求明確銜接《國家賠償責任法》。

賠償規定是具體保障,可維護財產使用權遭不當限制的所有權人。委員會也呼籲,資產措施應保障合法商業活動,以及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更廣泛的改革將涵蓋數位程序與資產

與決議一併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承認電子訴訟程序、電子卷宗及線上審理,也將處理數位資產與加密貨幣,將這些財產形式納入擬議的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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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擬議措施包括自主管機關調查可能犯罪的相關資訊階段起,暫停資產交易。草案也處理提前賠償被害人、透過繳交保證金解除特定查封或凍結措施、資產移轉或出售,以及財產管理或使用安排等事項。

阮輝進表示,草擬過程已考量偏遠地區及少數民族社群民眾使用電子訴訟程序的情況。草案第18條要求電子訴訟程序保障參與者的合法權利及利益。配套決議將訂定時程、基礎設施要求,以及數位條件不足時的替代安排。

委員會要求訂定技術故障時的迅速處理程序,以保障期限及參與者的權利。委員會也要求明確區分司法機關首長的管理權限,以及偵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直接行使的程序權限。

法規協調仍是法案通過前的工作之一。雖然檢察機關表示已與公安部及其他機關合作,委員會仍指出部分條文與《刑法》修正草案,以及《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不一致,並要求進一步協調。

試辦何時開始

擬議自2027年3月1日開始,將使決議與國會會期中已通過或預計通過的相關法規同步。委員會支持為期兩年的試辦安排,並認定決議符合憲法與法律,也符合越南所締結的國際條約。

試辦時程界線明確:

  • 2021年至2025年:檢察機關記錄,在指定類別案件中保全、供日後追討的資產逾74.769兆越南盾。
  • 2026年4月2日:政治局第19號結論提出擬議機制的政策方向。
  • 2026年10月18日:阮輝進向國會提出決議草案。
  • 2027年3月1日:試辦開始,為期兩年。當日00:00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不適用。

因此,被指控犯罪行為發生的日期,將決定是否適用試辦機制。即使相關案件在擬議啟動日期後仍由主管機關處理,若涉及較早發生的行為,仍不在適用範圍內。

草案也納入過渡條款,處理決議屆期時仍在辦理的案件。這些條款旨在確保已開始的程序能持續進行。

重點整理

  • 越南正研議自2027年3月1日起試辦兩年,無須刑事定罪即可追討特定資產。
  • 檢察機關將提起民事程序,由法院裁定是否應為國家追討資產。
  • 適用範圍包括特定洗錢、經濟、貪污及涉及公職人員職務的犯罪,且須符合特定刑事程序決定的條件。
  • 2027年3月1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涉及須負刑事責任之商業法人的案件,均不適用。
  • 草案保障第三方合法所有權人;立法委員則要求在臨時措施不當造成損害時,明確規定賠償責任。
  • 相關《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處理電子訴訟程序、前期資產保全及數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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