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勇漏油案上訴最高法院,居民要求設立海洋復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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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ong Oil Spill Case Reaches Supreme Court Over Demand for Marine Recovery Fund

漁業社區要求的不只是賠償

要求 PTT Global Chemical 出資復育羅勇府海洋環境,是一起源於 2013 年 7 月 27 日漏油事件的最高法院案件核心。羅勇府法院排定於 10 月 22 日上午 9 時宣讀判決。聆判公告未註明年份,最高法院也尚未公布裁決。

目錄
  1. 漁業社區要求的不只是賠償
  2. 漏油如何波及沙美島
  3. 大規模清理行動背後,是曠日持久的爭議
  4. 賠償金額代表什麼
  5. 復育基金為何兩度遭駁回
  6. 居民描述海灘以外的損害
  7. 同一漏油事件引發多起訴訟
  8. 第二次漏油再度引發問責壓力
  9. 法律攻防主要日期
  10. 重點整理

羅勇小船漁民協會及其他原告共 429 人,要求獲得賠償,並設立由公司平均年利潤 10% 注資的基金。他們除了要求補償漏油後的收入損失,也希望復育支撐漁業、海鮮交易與觀光的海洋。

下級法院已判給賠償。2020 年 9 月 1 日,第二區上訴法院將每名漁業原告的賠償提高至 15 萬泰銖,每名攤商原告提高至 12 萬泰銖,並扣除已領取的 3 萬泰銖初步救助金。

剩餘爭議關乎生態復育的法律途徑。上訴法院認為,沒有法律授權原告要求這項特定救濟,因此駁回設立基金的請求。居民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希望裁決能為其他環境案件提供指引。

漏油如何波及沙美島

約 5 萬公升原油在離岸輸送作業期間外洩,事發地點約在瑪塔普港東南方 20 公里處。羅勇府自然資源與環境辦公室表示,油污一度覆蓋 9 平方公里,之後朝考蘭雅-沙美島國家公園方向漂移。

社區資源中心基金會的案件紀事指出,油輪名為 Malan Plato,輸油管線在單點繫泊系統處破裂。這種離岸浮標系統可讓油輪將原油輸送至通往岸上的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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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浪將油污帶往沙美島與大陸。位於島嶼西側的奧帕勞灣受可見污染最為嚴重。油污染黑沙灘、在海灘散發強烈氣味,迫使海灣暫時關閉。

估計約有 5,000 公升油污抵達奧帕勞灣,約占離岸外洩原油估計總量 5 萬公升的十分之一。基金會記錄油污綿延超過 400 公尺;另一份 7 月 29 日緊急應變紀錄則稱,受影響海岸線長逾 1 公里。

大規模清理行動背後,是曠日持久的爭議

第一海軍區司令部支援空中監測,公司人員與政府機關則部署攔油索、吸油材料及船隻,回收油污。截至 7 月 29 日,已有 500 多名人員與志工在奧帕勞灣投入清理,清理團隊日夜不停作業。

漏油約 36 小時後,C-130 漏油應變飛機開始噴灑作業。沙美島外海約 1 公里處設置了攔油索,之後也有重型機具加入海灘清理。羅勇府府尹宣布海域進入災害區,時任總理盈拉・欽那瓦指示各機關處理損害。

基金會記錄至少使用了 37,500 公升分散劑。這種化學處理劑會將海面油膜分解成較小油滴,用量相當於估計外洩原油量的四分之三。分散劑會改變油污在水中的移動方式;物理回收則是將海中聚集的污染物撈除。

2013 年 8 月 1 日,公司與政府機關宣布,海域和海灘已恢復正常,幾乎看不到油污。他們表示共清出 54,000 公升含油及部分水分的物質。回收物中含水,說明其總量可能高於估計的原油外洩量。

賠償金額代表什麼

協會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在羅勇府提起民事訴訟,案號為 พ 1150/2557。2018 年 9 月 28 日,府法院判給每名漁業原告 9 萬泰銖、每名攤商原告 6 萬泰銖,並扣除每人已領取的 3 萬泰銖初步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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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賠償金額是以約三個月的工作機會損失計算。居民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提出上訴。2020 年 9 月的上訴判決將兩類賠償各提高 6 萬泰銖,漁業賠償增加三分之二,攤商賠償則增至原來的兩倍。

扣除初步救助金後,上訴法院判給每名漁業原告 12 萬泰銖,每名攤商原告 9 萬泰銖。這些扣款會影響家庭計算判決金額中有多少是已領款項以外的新增賠償。

基金會的紀錄將原告分為漁業與攤商兩類。另一份說明則稱第二類為觀光業者,而 2018 年判決的初步報導將 429 名原告全稱為漁民。協會的案件紀錄顯示,受影響的生計範圍更廣,不只一種職業。

復育基金為何兩度遭駁回

府法院與上訴法院都駁回設立基金的請求,但理由不同。了解兩者的差異,便能明白居民為何在獲得較高賠償後仍繼續上訴。

府法院認為,針對同一漏油事件,居民已在曼谷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項請求屬於重複訴訟。法院援引《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該條限制當事人在相關情況下,對已經審理的事項再次提起訴訟。

第二區上訴法院不認同這項理由。其環境庭認定,要求設立基金並不構成重複訴訟。不過,上訴法院仍裁定,現行法律未授權原告要求被告設立自然資源復育基金,以補救不法行為或污染物外洩造成的損害。

因此,向最高法院上訴的爭點,是居民能否取得這種特定形式的補救。個別賠償是支付給受影響民眾;擬議基金則會將資金用於復育共享資源,包括許多家庭賴以維生的海洋棲地。居民希望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一併處理這項更廣泛的復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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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描述海灘以外的損害

漁業社區向基金會表示,漏油後頭三年漁獲量大幅下降。他們說,季節性磷蝦消失,魚類減少,捕獲的物種種類也有所改變。磷蝦是其他海洋生物的食物,因此其數量會影響當地整個食物鏈。

基金會也記錄居民觀察到沙美島西側奧帕勞灣、奧塔克萊灣及奧基歐灣周邊珊瑚白化。居民將這些地區與油污未波及的東側海灘作比較,包括賽考海灘、翁端灣及盛天灣。珊瑚白化是指珊瑚受到壓力後,失去協助其獲取營養的微小生物。

代表漁民的律師索・拉塔納塔米恩在 2018 年判決後,說明索賠不只涉及金錢補償:

環境尚未完全復原。當地漁民並不在乎公司支付多少錢,他們真正想看到的是有意義的生態復育措施,讓村民能重新擁有良好的海洋環境。

海鮮攤商也表示,當地供應減少後,他們只好從其他府引進產品。對這些業者而言,海洋復育意味著能再次採購並販售羅勇海鮮;漁業家庭則希望漁獲穩定,而不是只領取一筆補償工作中斷的有限款項。

協會提議調查海床、蒐集環境資料、清除殘留油污、進行研究並復育海洋資源,也要求府尹封閉海灣進行復育。這些要求列出居民希望有持續資金支持的具體工作。

同一漏油事件引發多起訴訟

羅勇民事訴訟是這起災害引發的多項法律程序之一。2016 年,曼谷民事法院依損失情況,判給 302 名原告每人 3 萬至 5 萬泰銖不等的賠償,並命公司支付海洋復育費用。

協會也透過行政法院向政府機關提起訴訟。2014 年 7 月 25 日,也就是羅勇民事訴訟提起的同一天,居民控告負責污染應變與海洋資源的機關,包括海事廳、漁業廳、污染控制廳、海洋與海岸資源廳及羅勇府府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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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21 日,行政法院駁回協會及 454 人提起的訴訟。法院認定,政府被告在處理漏油事件時並未怠忽職守。基金會記錄顯示,在其撰寫相關紀錄時,此案仍待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上訴。

兩種訴訟途徑涉及不同的被告與責任。民事訴訟向公司尋求救濟;行政訴訟則質疑公部門如何履行控制污染、保護海洋與海岸資源的職責。

第二次漏油再度引發問責壓力

2022 年 1 月 25 日,羅勇府再度發生離岸漏油事故,這次涉事公司為星石油煉製公司(Star Petroleum Refining,簡稱 SPRC)。漏油於晚上 9 時 6 分在瑪塔普工業區一處離岸輸送點附近開始,油污於 1 月 28 日抵達美蘭普恩海灘。

事故發生時,業者正為農曆新年訪客做準備,而他們此前已因 COVID-19 疫情陷入困境。觀光業相關紀錄指出,沙美島 150 家飯店、共 4,000 多間客房的訂房取消率高達 100%。美蘭普恩海灘被宣布為災害區,1 月 30 日開放登記後三天內,已有 500 多人登記申請援助。

SPRC 不斷調整漏油估算,引發外界要求提供更清楚資訊。府尹占納・艾安盛表示,公司在先前估算最壞情況外洩 40 萬公升、之後改為 16 萬公升後,估計實際外洩量不超過 5 萬公升。他宣布成立由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查證外洩量。

泰國環境研究院環境專家頌提・科查瓦警告,過量使用分散劑,以及油滴對海洋生物的影響都可能帶來風險。他提出的疑慮,呼應了社區早先要求清除可見油污之外,也要推動復育工作的訴求。

SPRC 也披露其保險涵蓋財產損失與營業中斷,保額為 10 億美元;第三方責任險保額為 1 億美元。對羅勇居民而言,第二次緊急事故再次凸顯 2013 年後的實際訴求:及時援助、可靠資訊,以及海洋復育所需資源。

法律攻防主要日期

2013 年漏油事件引發多年訴訟,爭點涵蓋賠償、公部門職責及環境復育。羅勇民事訴訟的重要進程如下:

  • 2013 年 7 月 27 日:瑪塔普附近離岸海域約有 5 萬公升原油外洩。
  • 2014 年 7 月 25 日:協會及其他原告提起羅勇民事訴訟,並對政府機關提出行政訴訟。
  • 2018 年 9 月 28 日:府法院判給賠償,但駁回設立復育基金的請求。
  • 2019 年 3 月 22 日:居民提出上訴。
  • 2020 年 9 月 1 日:上訴法院提高賠償金額,並以不同法律理由駁回設立基金的請求。
  • 10 月 22 日上午 9 時:公告排定宣讀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面前的核心問題,是居民能否取得他們要求的生態復育救濟。他們提出的基金,旨在將公司資金用於復育漁業家庭、攤商及觀光業者共享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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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羅勇案涉及 429 名受 PTT Global Chemical 2013 年漏油事件影響的原告。
  • 居民要求設立海洋復育基金,資金來源為公司平均年利潤的 10%。
  • 上訴法院判給每名漁業原告 15 萬泰銖、每名攤商原告 12 萬泰銖,並扣除初步救助金。
  • 上訴法院認為沒有法律授權此項救濟,因此駁回設立基金的請求。
  • 最高法院上訴案聚焦生態復育及設立基金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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