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要求審查當事人意願,區分人口販運與自願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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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s Supreme Court Orders Consent Checks to Separate Trafficking From Voluntary Sex Work

警方掃蕩後應展開調查,而非自動拘留

印度最高法院指示國家司法學院制定指引,協助法官區分遭迫從事性剝削的成年人與自願從事性工作的女性。法院其後審查2026年5月29日的判決,發現多個邦及聯邦屬地仍未落實四項額外指示,以支持全國性的受害者保護計畫。

目錄
  1. 警方掃蕩後應展開調查,而非自動拘留
  2. 現行程序為何需要改變
  3. 治安法官必須調查的事項
  4. 拘留與送返家人也須以當事人意願為準
  5. 復健成為憲法保障的義務
  6. 專責警察小組需要正式授權
  7. 法院開始檢視命令是否奏效
  8. 統計救援人數只是第一步
  9. 誰的選擇形塑這套新架構?
  10. 國會與各邦各有待完成的工作
  11. 重點

J. B. Pardiwala與R. Mahadevan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也指示各邦及聯邦屬地,正式公告指定反人口販運小組為警察局。聯邦政府必須取得詳細的執行資料,並在12月14日的聽審前提交最新進度報告。

核心保護措施關乎警方掃蕩後的處置。治安法官必須先進行初步評估,也就是門檻調查,再決定是否讓成年女性接受原本為人口販運受害者設計、涉及更深入監管與復健的程序。調查必須考量她的意願、是否遭到脅迫,以及是否面臨迫切的安全風險。

對於表示自願從事性工作的成年人,這項評估可能決定她能否回歸原有生活,或必須進入保護安置所。對遭人口販子威脅的人,評估則有助於辨認表面上的同意聲明背後是否受到脅迫。

這些指示延續自2004年提出的「Prajwala訴印度聯邦政府案」請願。二十多年後,此案不僅促成保護人口販運倖存者的制度,也要求當局停止把掃蕩妓院時發現的每名成年女性,都視為必須拘留或接受復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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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程序為何需要改變

《1956年不道德交易(防治)法》(簡稱ITPA)訂有搜索、救援、拘留與復健程序。第15、16及17條可能讓經歷截然不同的女性都出現在同一位治安法官面前:有人因暴力或欺騙而遭人口販運,有人多年前遭販運、至今仍從事性工作,也有人自願從事這份工作。

法院關切的是,單一程序可能掩蓋這些差異。若詳細調查女性的年齡、背景、家庭狀況與個人經歷,即使她表示不希望接受機構介入,也可能因此無法回家或維持生計。

5月的判決援引法律委員會第64號報告,以及最高法院2022年作出、保障性工作者尊嚴的「Budhadev Karmaskar訴西孟加拉邦案」判決。法律委員會指出,女性自願從事性交易時,情況與需要出面救援的個案並不相同。

法院重申,性工作本身並非犯罪。成年女性自願從事性工作,不應僅因警方在妓院發現她,就在掃蕩行動中遭到逮捕、處罰、騷擾或迫害。此次指示著重確保警方與治安法官在實際執行時落實這項保障。

治安法官必須調查的事項

治安法官進行門檻調查時,必須考量成年女性對工作是否出於自願的陳述、她表達的意願、社工的評估,以及是否有遭威脅、暴力、脅迫或不當影響的證據。評估也必須處理她是否面臨立即危險,以及獲釋後再度遭人口販運的風險。

即使女性表示自願工作,調查仍屬必要。法院指出,人口販子可能威脅或教唆受害者如此陳述,或拒絕接受復健,以便重新控制她們。

因此,評估同意與否時,也必須考量她是在什麼情況下表達意願。治安法官必須認真看待女性的陳述,同時查明是否有人控制她能否安全說出真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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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國家司法學院制定統一作業準則,並允許Prajwala提供協助。統一指引至關重要,因為無論由哪個地區承辦,同樣的陳述或安全疑慮都應獲得相當的評估。

拘留與送返家人也須以當事人意願為準

5月的判決指出,決定是否讓受害者繼續留在保護安置所,或送回家人身邊時,應以她的同意為首要考量。不得例行性地違背她的意願強制安排復健。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治安法官才能不依當事人的意願處理,包括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有證據顯示脅迫、教唆或不當影響左右了她的決定。治安法官必須以書面記錄理由。

書面說明有助提升決策問責。這要求官員解釋為何不採納成年女性表達的意願,而不能把拘禁或送回親屬身邊視為救援行動後的必然結果。

成年人程序適用於為商業性剝削而進行的人口販運。兒童則透過兒童福利委員會,依《2015年少年司法法》接受另外一套程序處理。因此,兒童仍由專為兒童設計的法律制度保護。

復健成為憲法保障的義務

受害者保護計畫涵蓋從救援、起訴到重新融入社區的介入措施。計畫原則包括保障隱私、取得知情同意、依個別需求提供照護,以及避免將受害者當成罪犯處置;也禁止在保護安置所內採取懲罰性做法。

最高法院以憲法第21條與第23條為復健措施提供依據。第21條保障生命與人身自由,第23條禁止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兩者共同構成憲法基礎,使人口販運後的支持成為可依法主張的權利。

因此,倖存者若需要庇護、諮商、技能訓練或其他復健支持,可以向法院聲請保障這項權利。政府的責任不只在於讓人脫離受剝削的處境,也包括協助她們復原並重建生活。

Pardiwala法官的論述指出,剝削與可能導致剝削的處境相關,包括貧窮、無家可歸、教育機會有限及經濟不安全。這些因素說明,若救援後沒有提供實際支持,倖存者仍可能再次面臨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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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警察小組需要正式授權

法院指示各邦及聯邦屬地,透過適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反人口販運小組為警察局。聯邦政府必須與各地政府協調,要求儘速完成公告。

正式取得警察局地位,可為專責人口販運小組的調查工作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這項指示旨在消除相關落差:單位雖被指派負責人口販運案件,卻未取得執行職務所需的正式認可地位。

這套保護架構也透過地區法律服務局加強取得法律協助的管道。對面臨拘留、復健或送返家人決定的人而言,法律協助至關重要,能幫助她表達意願,並挑戰限制人身自由的命令。

執行要求不只涉及警方,也包括公告認可的福利機構、編列各邦社工名冊,以及指定警方與政府的聯絡官員。這些安排明確指出哪些機構與人員負責將司法指示落實於日常工作。

法院開始檢視命令是否奏效

代表Prajwala的資深律師Aparna Bhat提交執行進度表,列出5月判決分配給各主管機關的責任。副總檢察長Aishwarya Bhati則代表聯邦政府提出進度說明,報告已採取的措施。

合議庭肯定這份表格有助於監督執行進度。法院審查後發現,多個邦及聯邦屬地仍未落實四項額外指示,因此後續程序將著重追蹤執行情況。

Pardiwala與Mahadevan法官指出,若發布內容詳盡的判決,卻沒有可靠方式評估後續執行情況,將造成問題:

一旦這些指示以判決書的形式付諸紙面,案件就戛然而止。

法院要求請願人及聯邦政府提出具體方法,追蹤計畫的進度與成效。以下里程碑說明,這起人口販運請願案如何發展為持續檢視保護措施、當事人意願與執行情況的程序:

  • 2004年:Prajwala提出公益訴訟,促成現行架構。
  • 2022年:「Budhadev Karmaskar訴西孟加拉邦案」依憲法第21條確認對性工作者尊嚴的保障。
  • 2026年5月29日:Pardiwala與Mahadevan法官作出「Prajwala案」判決,並提出受害者保護計畫。
  • 後續執行審查:法院要求制定治安法官指引,並進一步處理專責警察小組及其他執行責任。
  • 12月14日:預定舉行下一次聽審,聯邦政府須事先提交最新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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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救援人數只是第一步

政府報告記錄,2024年印度發生2,135起人口販運案件,辨識出約5,800名受害者。平均每起通報案件約有2.7名受害者,顯示單一調查可能涉及多人。

更難評估的是,當事人進入保護制度後的處境。這套架構能否發揮實際成效,取決於倖存者是否獲得穩定住所、教育、工作、諮商,以及免於再次遭人口販運的保障。

法院要求建立成效追蹤機制,將這些結果納入執行情況的檢討。公告指定一個機構或一名負責官員只是行政步驟;倖存者獲得適切支持,才是計畫追求的實際成果。

多數保護措施將由地方官員、治安法官、警察與庇護所管理者執行。因此,培訓、人力、法律協助與合適的安置場所,都是確保法庭上對脅迫與選擇所作的區分能落實於實務的關鍵。

誰的選擇形塑這套新架構?

性工作者組織對相關壓力有實務經驗。女性在街頭、妓院及自家工作;工會與其他團體則爭取取得醫療服務、保險套等預防用品,以及政府提供的托育服務。

掃蕩程序可能透過拘留、身體檢查及遣返原籍邦,打亂這些安排。有些女性會接受骨齡檢查,透過骨骼發育情況推估年齡。這些措施可能影響個人的收入、家庭關係與取得照護的機會。

勞埃德法學院法學學者Shashank Shekhar及金達爾全球法學院的Divya Sridhar指出,性工作者團體未能在公開法庭上陳述意見。他們的批評點出一項實務缺口:這套架構旨在評估當事人的選擇,而當事人的經驗可能有助於完善相關程序與監督機制。

這項判決保障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免於任意干預的權利,但尚未解決法律是否應更廣泛承認成年人合意從事性工作。判決當前的任務較為具體:當局必須區分成年人自主作出的選擇,以及表面上出於自願、實際上卻受他人控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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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與各邦各有待完成的工作

最高法院援引憲法第142條賦予的權力,在立法完成前建立全國性架構。該條文授權法院作出實現完整正義所必要的命令。法院也呼籲制定全面的反人口販運法律。

法律改革可整合《不道德交易(防治)法》、《印度新刑法》的販運條文及兒童保護法規,使之形成更連貫的制度。國會可界定各項法律如何相互配合;政府則必須提供執行保護責任所需的機構、人員與經費。

眼前的工作已有明確分工:各邦必須完成公告及其他執行措施,國家司法學院必須制定治安法官指引,聯邦政府則須提交進度報告。對掃蕩行動中發現的成年人而言,最重要的改變是當局在決定如何處置她們之前,必須先聽取並評估她們的意願。

重點

  • 治安法官必須進行門檻調查,區分人口販運與成年人自願從事性工作。
  • 決定是否延長保護性拘留或送返家人時,成年人的同意是首要考量。
  • 只有特殊情況才能不依當事人表達的意願處理,且必須以書面說明理由。
  • 各邦及聯邦屬地必須正式公告指定反人口販運小組為警察局。
  • 受害者保護計畫將復健視為憲法保障的權利,並禁止在保護安置所採取懲罰性做法。
  • 兒童依《2015年少年司法法》接受獨立程序處理。
  • 聯邦政府必須在12月14日聽審前提交最新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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