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裁決案的核心:兩枚冷凍胚胎
北京一家法院判令醫院恢復為一名喪偶女子提供生育治療。她希望使用兩枚冷凍胚胎,這些胚胎是在丈夫於2019年7月過世前與她共同培育的。裁決確認她有權繼續履行既有的醫療服務契約,儘管醫院主張她喪偶後已不符合接受人工生殖治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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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女子姓張。丈夫過世後,她已使用第三枚胚胎並生下一名女兒。後來,她要求使用剩下的兩枚胚胎接受治療時,醫院予以拒絕,理由包括同意程序要求、可能引發繼承爭議、允許在配偶一方過世後銷毀胚胎的條款,以及未取得倫理審查核准。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定,繼續治療不違反法律、夫妻雙方的約定或倫理原則。法院判令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相關費用中應由張女個人負擔的部分則由她支付。據報導,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於9月22日發布年度醫療糾紛白皮書時公布此案。判決理由作出一項重要區分:張女要求使用的是婚姻存續期間培育的胚胎,目的是實現她與丈夫早已共同規劃的生育計畫。她並非以未婚女性身分申請開始治療。
從生育治療到後續照護爭議
張女與姓李的丈夫於2016年結婚。張女多次流產,李男則被診斷為繼發性不孕;這個術語指的是曾經成功懷孕,但之後再次受孕遇到困難。兩人因此尋求醫療協助。
這對夫妻於2019年3月及5月在北京一家醫院的生殖中心接受卵巢刺激治療。這種治療會促進卵子發育,以便取出受精。醫療團隊共取出五顆卵子,其中三顆成功受精,並培育成三枚冷凍胚胎。
夫妻簽署了知情同意文件,內容涵蓋人工生殖治療、體外受精與胚胎植入,以及胚胎的冷凍、解凍與植入。體外受精是指在人體外使卵子受精;胚胎植入則是之後將胚胎置入子宮的程序。
李男於2019年7月因腦幹出血過世。此後,張女接受治療,植入一枚冷凍胚胎,並生下一名女兒。幾年後,她要求醫院使用仍在保存中的兩枚胚胎繼續治療。
據報導,事件經過如下:
- 2016年:張女與李男結婚。
- 2019年3月及5月:接受生育治療,培育出三枚胚胎並冷凍保存。
- 2019年7月:李男因腦幹出血過世。
- 李男過世後:張女使用一枚胚胎並生下一名女兒。
- 幾年後:醫院拒絕她使用剩下兩枚胚胎的要求,她因此提起訴訟。
- 9月22日:法院發布年度醫療糾紛白皮書時,對外說明此案。
醫院為何拒絕再次植入胚胎
醫院表示具備執行該程序的醫療能力。其反對理由涉及授權、契約條款、家庭利益與倫理問題,而非表示無法進行胚胎植入。
醫院提出的疑慮之一是,李男已無法與張女一同簽署同意文件。另一項疑慮是,再生一名子女可能影響繼承權益。醫院也援引一項允許在配偶一方過世後銷毀胚胎的條款,並表示倫理審查尚未核准後續治療。
中國規範人類人工生殖技術的規定,限制已婚夫妻才能接受相關服務,並禁止為單身女性提供治療。醫院主張,李男過世後,張女已不屬於有資格接受這項服務的患者類別。
法院承認,醫院的疑慮反映了謹慎的醫療實務態度,但認為這些疑慮不足以構成拒絕張女此次要求的理由。法官評估治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夫妻既有意願及倫理原則,以及履行契約是否存在實際障礙。
為何喪偶並未使治療契約終止
法院認定,張女是胚胎植入服務契約中的獨立權利人。這代表她要求履行契約的權利,不會僅因李男仍須在世並能參與後續每個步驟而存在。
這些胚胎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培育的,當時兩人共同希望生育子女。法官認為,張女的要求並未違背李男生前的意願。在法院看來,李男過世並未抹去夫妻早已形成的生育意願。
這項理由也回應了醫院援引的單身女性治療限制。法院區分了喪偶女子使用婚姻期間培育的胚胎繼續治療,與未婚女性申請開始人工生殖治療的情況。法院也認為,張女的要求符合相關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
醫院先前的處置同樣是法院考量的因素。李男過世後,醫院已為張女進行胚胎植入,她並因此生下女兒。法院認為,醫院後來又以張女是單身女性為由拒絕治療,與先前提供照護的作法不一致。
因此,這項裁決建立在幾項特定事實的綜合考量上:胚胎培育時夫妻仍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共同有意生育、已有醫療服務關係,以及丈夫過世後曾成功進行胚胎植入。裁決並未確立所有未婚女性都能不受限制地接受生育治療。
法院查證並駁回繼承疑慮
醫院提出疑慮,認為張女可能希望再生一名子女,以取得李男遺產中更大的份額。法院查證後認定,並無尚未解決的繼承爭議。李男的遺產已透過公證及和解協議處理完畢。
這項認定排除了繼續治療的一項具體阻礙。法院無須處理正在進行的遺產分配爭議,也不必裁定親屬間的競爭性主張。法院的結論是,醫院提出的繼承疑慮在本案中並不存在。
張女的婆婆明確支持她繼續使用胚胎。張女也表示,願意承擔與胚胎植入及其後生育相關的法律、倫理與道德權利義務。
法院在評估時,將家人支持與夫妻先前的約定及遺產已處理完畢等情況一併納入考量。法院並未認為家人支持可以取代醫療要求,也沒有賦予親屬普遍授權治療的權力。判決理由是綜合考量這些情況,而非認為其中任何一項單獨就足以支持治療。
法院如何權衡倫理與契約義務
這起爭議也涉及人工生殖所適用的倫理規範,包括知情同意及保障透過人工生殖出生的兒童。法院將這些要求與醫院提供治療的約定,以及張女要求醫院繼續治療一併考量。
法官認為,張女的要求反映其真實意願,並未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醫院也有能力提供相關服務。法院因此認定,繼續進行胚胎植入不存在實際障礙。
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宋曉培將此案稱為人工生殖治療糾紛的典型案例。宋曉培表示,將喪偶女子認定為契約中的獨立權利人,超越了僅透過夫妻共同身分看待其權利的方式。
宋曉培也將此項裁決與《民法典》擴大人格權保障的取向相連結。核心在於,夫妻在李男過世前已形成明確的生育意願,而這項意願並未隨其死亡而消失。
法院所述的處理方式,兼顧法律限制、倫理正當性、家庭共識,以及依誠信原則履行契約。在張女一案中,這些考量支持繼續照護,而非終止治療關係。
本案在中國司法實務中的位置
《北京大學法律評論》的一篇學術論文,將此爭議置於中國冷凍胚胎訴訟的更廣泛趨勢中。這篇冷凍胚胎研究題為〈情感與理性之間:中國涉及冷凍胚胎糾紛的司法實務〉,於2025年3月12日在線上發表,刊登於第12卷第1期,該期標示為2024年,頁碼為83至99頁。
論文摘要指出,此類爭議主要有兩種:要求醫院返還冷凍胚胎,以及要求在伴侶過世後接受人工生殖。兩者相關,但訴求並不相同。取回冷凍保存的胚胎,不代表醫院必然被判令提供植入程序。
論文指出,中國法院傾向支持伴侶過世後希望取得胚胎或繼續植入胚胎的存活一方。論文也提到,只要法院認為行使相關權利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就傾向保障涉及冷凍胚胎的私人權利。
作者認為,傳統儒家家庭倫理、傳宗接代觀念,以及生育政策的變化,可能有助於解釋這種司法取向。這些是該研究對整體趨勢提出的解釋,並非朝陽法院另行作出的認定。
張女一案的判決與摘要所述的趨勢相符。不過,這篇學術研究並未證明所有類似訴求都會成功,也不能證明法院在所有情況下都採用相同的理由。
裁決內容與尚未明朗之處
已生效的判決要求醫院恢復提供相關人工生殖治療及體外受精、胚胎植入服務。相關醫療費用中應由張女個人負擔的部分,須由她支付。這項命令保障的是接受治療的權利,並不保證懷孕或生產。
目前尚未公布下一次胚胎植入的日期,也沒有任何關於剩下兩枚胚胎結果的報導。此案亦未說明兩枚胚胎會在同一次程序中使用,還是分別進行植入。這些細節不應從繼續提供照護的命令中自行推定。
法院將此案列入年度白皮書,作為生殖科技帶來新問題的案例。此案的實際意義在於確認,配偶一方過世後,即使醫院通常的同意程序因此無法完成,存活的配偶仍可能依既有治療協議享有可依法主張的權利。
這項裁決仍以張女的個別情況為基礎。夫妻共同的生育計畫、胚胎在婚姻期間培育、先前已進行植入、遺產已處理完畢,以及家人支持,都是法院認定應繼續治療的考量因素。
重點整理
-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令醫院恢復為喪偶的張女提供生育治療。
- 三枚胚胎於2019年冷凍保存,當年7月張女的丈夫李男過世。
- 張女後來使用一枚胚胎並生下一名女兒,另有兩枚胚胎留存。
- 法院確認她依醫療服務契約享有獨立權利,並區分她的要求與未婚女性申請開始治療的情況。
- 李男的遺產已處理完畢,張女的婆婆也支持她繼續植入胚胎。
- 判決已生效,但後續植入日期及懷孕結果尚未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