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汶與澳洲就大日出計畫三項框架達成技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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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r-Leste and Australia Reach Technical Agreement on Three Greater Sunrise Frameworks

大日出計畫談判朝政府核准邁進

東帝汶與澳洲已在技術層面就規範大日出石油計畫的三份文件達成協議,使談判朝國內核准程序邁進;至於開發概念與施工時程,則留待後續階段處理。

目錄
  1. 大日出計畫談判朝政府核准邁進
  2. 三份文件將規範哪些事項
  3. 條約訂明核准權責
  4. 收益分配比例取決於輸油管線目的地
  5. 談判如何推進至今
  6. 開發規劃仍是另一項決策
  7. 更廣泛的資源合作議程
  8. 尚待核准與公布的事項
  9. 重點摘要

2026年9月25日,總理凱·拉拉·夏納納·古斯芒與石油及礦產資源部長弗朗西斯科·達科斯塔·蒙泰羅在帝力的政府宮會晤,聽取澳洲大日出計畫特使凱特琳娜·庫珀的最新進展說明。澳洲駐東帝汶大使凱特琳·威爾森也出席會議。

蒙泰羅表示,最近在坎培拉舉行的談判,已就《石油開採法規》、《產量分成合約》及《財政制度》達成技術協議。這些文件共同規範石油活動的相關規則、主管機關與承包商之間的關係,以及適用於該計畫的稅務。

接下來,這些文件將進入兩國各自的核准程序。在東帝汶,文件將先送交部長理事會,再交由國民議會審議;澳洲則依其政府程序辦理。評估與核准程序預計約需三個月,若此估計成立,預期將於2026年12月左右完成。

這是法律與合約方面的重要進展,並非宣布可以開始施工。蒙泰羅表示,明年的工作重點將轉向已核准的單一開發概念與詳細設計,並為未來施工做準備。後續計畫階段所需的作業文件也仍在準備中。

三份文件將規範哪些事項

《石油開採法規》為大日出特別制度區內的勘探與開發,建立法律及監管架構。該法規訂定石油活動得以進行的規則;兩國透過協議安排,共同治理這個區域。

《產量分成合約》訂定主管公共機關與簽約方之間的合約關係及產量分配方式。產量分成合約決定如何依合約分配石油產量,這與條約規定澳洲和東帝汶如何分配上游收益,是兩件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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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訂明該區域活動適用的稅務及其他財政義務。其重要性不只在於列明稅率:海洋條約要求該制度明確說明兩國稅法如何適用於承包商。

因此,三份文件在同一計畫架構下各自發揮不同功能。就監管規則達成協議,本身並不代表合約條款或稅務問題也已確定。相較於3月公布的進展,9月的公告涵蓋範圍更廣,因為三份文件都已進入內部核准階段。

條約訂明核准權責

澳洲與東帝汶之間的海洋劃界條約在第7條設立大日出特別制度,並於附件B說明其運作方式。條約明定的目標是共同開發、開採及管理大日出油田的石油資源,以造福兩國。

條約賦予治理委員會核准最終版《石油開採法規》、相關規章及後續修正案的責任。指定主管機關則負責簽訂《大日出產量分成合約》,並須取得治理委員會核准。

理解最新公告時,這些權責分工至關重要。談判團隊達成技術協議、經由國家機構核准,以及由條約治理機構作出決定,是彼此不同的程序。9月的最新進展說明了國內核准程序,但未分別列出治理委員會各項決定的日期。

附件B也規定,在最終版《石油開採法規》獲核准前,由臨時版法規規範開發、開採及出口。條文指出,治理委員會應在條約生效後六個月內,力求核准並發布最終版法規;若未能如期完成,則應盡快辦理。這項文字訂出目標時程,同時也明確容許延後完成。

收益分配比例取決於輸油管線目的地

條約已訂明在兩種輸油管線方案下,澳洲與東帝汶如何分配上游收益。若大日出計畫透過管線輸送至東帝汶,東帝汶可分得70%,澳洲分得30%;若管線通往澳洲,東帝汶可分得80%,澳洲分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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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採用通往澳洲的管線方案,東帝汶依條約取得的收益比例將高出10個百分點,澳洲的比例則低10個百分點。這些數字涉及特定類別的石油收益,並不代表開發帶來的所有經濟效益。

附件B將上游收益限於首批石油、利潤石油及適用稅款。首批石油與利潤石油,是產量分成安排下用於分配石油的類別。條約也將計入上游收益的稅款,限於估值點之前特定石油活動及設施所產生的稅款;估值點是相關安排中用來評估石油價值的參考點。

對於特別制度區內與開發及開採相關的其他活動,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否則適用東帝汶稅法。《財政制度》必須將這些條約條款轉化為該計畫各方同意的稅務安排。

東帝汶持續支持在本國境內處理大日出的石油與天然氣,以確保國內經濟受益。單看收益分配比例,無法判定哪一種方案能為該國帶來較大的整體效益。9月的公告未提供成本估算,也沒有處理收入、就業或其他國內經濟活動的預測,因而無從據此比較。

談判如何推進至今

9月達成的協議,是一連串部長承諾與技術談判的成果。進程顯示,監管法規的工作先行推進,而完整的合約與財政文件套件則較晚才一併進入相同階段。

  • 2024年10月29日:澳洲資源及北澳洲部長瑪德琳·金與蒙泰羅在雪梨舉行的國際礦業與資源大會會面,支持持續就三份文件進行談判。
  • 2026年2月:根據3月發布的進展更新,《石油開採法規》據報已定稿。
  • 2026年3月15日:帝力發布的進展說明指出,《財政制度》與《產量分成合約》預計於2026年內完成,並計畫於7月在坎培拉再次會晤。
  • 2026年9月25日:蒙泰羅宣布,在最近一次坎培拉談判後,三份文件均已達成技術協議;內部核准預計約需三個月。
  • 2027年:部長預期,工作重點將轉向已核准的單一開發概念與詳細設計。

3月將《石油開採法規》描述為已定稿,與9月宣布整套文件達成協議,兩者未必互相矛盾。先前的說明指出其中一份文件已完成;後來的公告則涵蓋全部三份文件及其提交核准的程序。單憑任何一項公告,都不能證明條約要求的所有正式核准均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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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規劃仍是另一項決策

3月時,蒙泰羅表示,待《財政制度》與《產量分成合約》定稿後,預期日出合資企業將提交開發概念計畫。條約將開發概念定義為大日出油田開發的基本條件。

這代表開發概念與計畫法律架構的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步驟。相關文件訂定開發所須遵循的規則與義務,開發概念則說明執行計畫的基本方式。

9月的最新進展指出,明年將著手推進單一開發概念核准及詳細設計,但並未說明最終選定的管線目的地、已核准的處理方案,或施工開始日期。因此,東帝汶支持在本國境內處理資源,應與已確認的計畫決策有所區別。

參與談判的三個政府及商業方,也必須繼續準備後續階段所需的作業文件。最新公告顯示計畫朝開發方向取得進展,但沒有提出確定的首度生產時程。

更廣泛的資源合作議程

在最近達成協議之前,大日出計畫已是更廣泛資源議題的一部分。在由澳洲資源部長辦公室發布的2024年10月聯合聲明中,金與蒙泰羅支持繼續與日出合資企業就開採法規、財政安排及產量分成合約進行協商。

兩位部長也表明了對計畫經濟效益基礎的立場:

部長們重申致力於以互惠互利且具商業可行性的方式開發大日出計畫。

聲明談及東帝汶礦產與採礦部門對經濟發展及多元化的貢獻。澳洲表示支持有助於強化東帝汶國家經濟、擴大收入來源及促進民間產業發展的活動。官員受命尋找未來在礦產與採礦領域的合作方向。

兩位部長也承諾,將致力建立法律與監管架構,讓二氧化碳得以在兩國之間運輸,並儲存在海底地層中。這是雙邊合作中另一條獨立的工作軸線。聲明並未證實任何特定碳封存安排已獲核准並納入大日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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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待核准與公布的事項

眼前的下一步,是對已達成協議的三份文件進行內部評估。東帝汶已指出,文件將透過部長理事會及國民議會完成核准程序。公告未列出議會會期日期,也未訂定澳洲方面個別決策的期限。

因此,預估三個月只是工作時程,並非確認的完成日期。後續公告還須說明國內核准是否已取得,以及相關條約治理機構的決策是否已完成。

在核准之外,開發概念、詳細設計及其餘作業文件,將決定計畫如何朝施工階段推進。9月達成的協議縮小了尚待解決的法律談判範圍,但實際開發方案與施工時程,仍有待後續決策。

重點摘要

  • 三份文件已在技術層面達成協議,分別為《石油開採法規》、《產量分成合約》及《財政制度》。
  • 自2026年9月起,國內評估與核准程序預計約需三個月。
  • 條約將核准工作交由治理委員會負責,並將合約職責交由指定主管機關承擔。
  • 若管線通往東帝汶,東帝汶可分得上游收益的70%;若管線通往澳洲,則可分得80%。
  • 東帝汶持續支持在本國境內處理資源,但9月公告並未指出管線目的地已經選定。
  • 預期2027年將以開發概念與詳細設計為工作重點;目前尚未公布施工或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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