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通過《單一資料法》,強化地理空間資訊局在共用地圖與國家資料治理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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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Passes One Data Law, Strengthening BIG’s Role in Shared Maps and National Data Governance

政府資料的共同參照

印尼眾議院於2026年10月6日通過《印尼單一資料法》,以20章、141條建立政府資料連結架構,無須各部會與地方政府交出資料庫。對地理空間資訊局(BIG)而言,這項變革強化了法律基礎,有助於政府各部門統一地圖與位置資訊。

目錄
  1. 政府資料的共同參照
  2. BIG的角色有哪些變化?
  3. 由誰製作地圖?
  4. 從委員會審議到法案通過
  5. 互聯系統,而非一座龐大資料庫
  6. 村莊也納入資料基礎
  7. 資料品質攸關公共服務
  8. 安全要求不只涉及資料庫
  9. 個人資料與人工智慧需要各自的防護措施
  10. 統籌機關與尚未確定的期限
  11. 重點

法律將國家基本資料(印尼文縮寫為DDN)定位為發展規劃、財政政策、預算編列及社會補助發放的核心,也納入資料安全、人工智慧的人為監督及公眾參與等要求。委員會審議期間議定的一項條文規定,資料事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眾議院議長普安・馬哈拉尼(Puan Maharani)主持在雅加達舉行的2026至2027會期第一會期第九次全體會議。八個國會黨團全數同意通過法案。國家發展規劃部長兼國家發展規劃局(Bappenas)局長拉赫馬特・潘布迪(Rachmat Pambudy)代表總統宣讀政府最後立場;他同時也是印尼單一資料指導委員會主席。

Bappenas的法案通過聲明指出,這項立法為原先由2019年第39號總統令規範的政策,提供更穩固的法律基礎。目標是建立準確、即時、互通且安全的資料,以支援公共決策。

實務上的關鍵,在於各方同意如何描述與交換資訊,和把所有政府資料庫實際搬到同一處,兩者並不相同。這項法律採取的是前者。BIG的角色至關重要,因為位置資訊能作為共同基礎,串連土地、基礎設施、環境狀況、災害與公共服務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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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的角色有哪些變化?

BIG代理局長穆罕默德・阿里夫・夏菲(Mohamad Arief Syafii)強調,必須建立共同的地理空間參照,串連各部會、機關與地方政府掌握的資訊。國家基本地圖提供共同的地理基礎,讓不同機關能在其上標示各自的資訊,減少可能導致政策決策相互矛盾的落差。

阿里夫與BIG秘書長貝琳達・阿魯娜瓦蒂・馬戈諾(Belinda Arunarwati Margono)、主題地理空間資訊副局長安東尼烏斯・班邦・維賈納托(Antonius Bambang Wijanarto)一同出席通過法案的會議。BIG正推動中央與地方層級的資料管理、建置地理空間資訊網路節點,並提供基礎地理資料。

這項職責並非始於新法。2019年總統令第13條第3項規定,中央地理空間資料的指導工作由負責地理空間資訊的政府機關承擔;第20條第3項則規定,區域層級的相應職責由獲指定管理國家地理空間資訊網路地方政府節點的機關負責。

不同角色的區分很重要。該總統令將負責資料標準指導的機關、資料生產機構,以及管理資料發布的保管機構分列為不同類別。因此,不應將BIG的國家層級指導職能,與擁有所有主題地圖混為一談。新架構強化共同要求,同時保留各部會與機關的實質職責。

由誰製作地圖?

審議期間,職責劃分成為具體討論議題。9月29日,在雅加達史納延舉行的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立法機構成員雷妮・阿斯圖蒂(Reni Astuti)質疑,為何部長的簡報將BIG列為地理空間資料生產者,討論中的草案條文卻未提及BIG。

眾議院的地理空間資料生產者討論紀錄記載,她要求區分國家基礎資料與主題或部門資料。BIG負責基礎地理空間資料,其他機關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製作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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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妮指出,農業事務與空間規劃部暨國家土地局負責製作土地地圖;環境與林業部負責森林區域資訊;能源與礦產資源部負責地質與採礦資料。地方政府則製作空間規劃資訊。軍方與警方也會為國防與安全工作產生地理空間資訊。

她提出了一項具體的執行問題:共同地圖參照並不代表無須明確規定由誰建立、查核及維護各項資料集。公開的法案通過說明,並未交代最終條文如何處理她指出的遺漏。

從委員會審議到法案通過

法案由眾議院提出。工作委員會主席、同時也是立法機構副主席的斯圖曼・潘賈伊坦(Sturman Panjaitan)表示,起草工作以憲法保障印尼公民的使命為依據。立法過程包括與專家、協會及公民團體舉行公聽會。

眾議院的委員會協議聲明記錄了政府針對法案主要條文提出的1,338項討論事項,以及針對說明文字提出的829項事項,合計2,167項。Bappenas較簡短的說明僅提及1,338項,未另列說明文字的討論事項。

以下進程顯示,委員會達成最終協議後,法案才交付全體會議表決:

  • 2026年9月23日、24日、28日、29日及30日:工作委員會與政府討論法案。
  • 9月29日:雷妮・阿斯圖蒂要求更清楚界定地理空間資料生產者。
  • 10月1日及5日:繼續審議,完成委員會程序。
  • 10月5日:立法機構與政府就20章、141條達成第一級協議。
  • 10月6日:全體會議通過法案。
  • 10月7日:國會議員里克・迪亞・皮塔洛卡(Rieke Diah Pitaloka)介紹運用空間地圖進行村莊資料蒐集的方法。

委員會說明也指出,草案中獨立的禁止事項章已刪除,其內容併入刑事條文。這是立法架構的調整,並非表示違禁行為將不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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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系統,而非一座龐大資料庫

印尼單一資料入口網站在其法案於全體會議通過的說明中指出,互通性不要求將資料庫實體集中,也不要求把資料的所有權、控制權與管理責任從生產者手中移轉出去。

互通性是指不同系統能以一致方式交換與使用資訊。共通標準界定資料的結構;中繼資料說明資料集的內容、來源及製作方式;參照代碼與主資料則有助於不同機關使用相符的參照方式,識別同一地點、組織或其他對象。

法律涵蓋國家資料目錄,以及主計畫、架構、管理框架與執行週期。這些機制的目的是統籌資訊的規劃、維護、查找與交換,而不只是串連採用不相容定義的系統。

Bappenas也正在制定政府機關資料交換指引。依照擬議機制,國家資料目錄系統將支援資料交換的核准、監控與稽核,並與政府服務整合系統(SPLP)連結。這仍是擬議中的執行安排,不能據此認定資料交換機制已在各地全面運作。

現行法律已為簡易存取訂下基礎。2019年總統令第39條已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可免費透過入口網站存取資料,無須簽署諒解備忘錄、合作協議或聲明文件。因此,新資料交換安排須讓既有的資料存取原則可靠運作,同時符合更嚴格的安全與問責要求。

村莊也納入資料基礎

法律將職責從中央政府延伸至地方、村莊與都市村里。委員會協議將村里資料討論列為參與式論壇,讓各方協商地方資料。

眾議院第十三委員會成員里克・迪亞・皮塔洛卡於10月7日表示,國家基本資料蒐集應從村莊與都市村里開始,居民應是參與者,而非僅作為調查對象。她介紹一項透過合作,已在500多個村莊推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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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克列出五類工作地圖:正射影像、人口行政資料、基礎設施、土地利用及地形圖。正射影像是經過校正的航空影像,比例尺與位置可用於製圖。這些地圖能讓居民把數字資訊與實際地點連結起來。

她的說明呈現了BIG國家層級職責在地方的實際對應。共同地理參照有助於將村莊資訊連結至更廣泛的政府系統,居民也能提供對當地情況與需求的了解。超過500個村莊的數字,是她所提及合作計畫的範圍,並非全國實施總數。

資料品質攸關公共服務

DDN預定成為發展規劃、財政與預算政策、社會補助及其他國家戰略需求的主要參照。拉赫馬特表示,這項基礎將支援長期及中期發展計畫、國家戰略計畫,以及年度政府工作計畫。

在法案通過過程中,工作委員會主席斯圖曼・潘賈伊坦直接將資料品質與公共支出及補助的公平性連結起來。

「資料有缺陷時,出錯的不只是數字,公平正義本身也會受損。補助發放錯誤、計畫重疊,以及預算運用效率不彰,往往都源自同一個問題:資料管理不善,」他說。

法律架構本身無法證明補助對象或預算決策已經改善。它的作用是建立共同參照與職責,讓相互矛盾的紀錄更容易被發現並解決。

網路安全與密碼學研究中心(CISSReC)專家普拉塔瑪・珀薩達(Pratama Persadha)表示,政府資料集在定義、格式、更新週期與準確度方面仍不一致。他警告,連結不準確的資訊,可能讓錯誤擴散,而非加以修正。因此,品質檢查是有效整合的前提,不能等到系統連結之後才處理。

先前的總統令已規定四個階段:規劃、蒐集、檢查及發布。它也要求生產者依照議定標準與更新時程蒐集資訊,並附上中繼資料。即使技術更先進,仍須落實這些基本規範。

安全要求不只涉及資料庫

法律將資訊分為公開、限制及機密三類。根據委員會協議,法律規定安全標準由負責網路安全與密碼學的機關制定,並涵蓋密碼基礎設施、數位憑證管理,以及安全與資料主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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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曼指出,國家網路與密碼局(BSSN)負責確保國家資料交換通道安全,防範駭客攻擊與資料外洩。這代表安全要求不只涉及保護儲存中的資料,也包括資料在機關間傳輸時的防護。

委員會聲明明定,資料事故須在24小時內通報。聲明也指出,將機密資料存取或傳輸至印尼司法管轄範圍之外,須經眾議院核准。存取限制資料可能須繳費,並列為非稅國家收入。這些規定意味著,資料集一旦連結,並不代表每筆紀錄都能公開存取。

刑事條文的相關說明指出,第129至135條涉及破壞、網路攻擊、竄改及侵占國家資料中心等行為。立法機構副主席馬丁・馬努龍(Martin Manurung)表示,最高刑度為15年徒刑或第八級罰金。第134條規定,國家官員的刑罰加重三分之一;第135條則列有企業的相關規定。

這些最高刑罰不應被解讀為一體適用於所有行政疏失或資料事故。公開說明並未詳述所有犯罪定義、適用條件或罰金金額。法律也規定行政制裁。

個人資料與人工智慧需要各自的防護措施

Bappenas表示,法律涵蓋個人資料保護,並要求人工智慧的使用接受人為監督。委員會說明也納入區塊鏈及其他數位技術,並要求確保可追溯性與國家資料主權。

普拉塔瑪呼籲,執行工作應符合2022年第27號《個人資料保護法》。串連人口、健康、教育、稅務、就業與補助紀錄,可能建立敏感個人檔案。因此,風險不只有資料外洩,也包括將資料用於原始目的之外、身分遭竊及不當側寫。

他建議從系統設計階段就納入安全措施、逐一檢查存取申請並記錄活動。他也主張採行「零信任」原則,也就是不應只因使用者或系統隸屬政府機關,就自動予以信任。這些是他的建議,並非表示法律已強制規定每項技術措施。

若自動化分析會影響補助資格或其他權利,人為監督尤其重要。即使系統在技術上已互聯,錯誤紀錄、帶有偏見的模型及誤報仍可能造成有害決策。

法律規定公眾可提出意見、通報疑似濫用情況、參與監督,並自願提供資料。爭議應優先透過調解處理,初始期限最長為14個工作日,並可再延長14日。斯圖曼也表示,若個人資料遭到濫用或未獲充分保護,居民仍有權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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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機關與尚未確定的期限

法律規定設立向總統負責的印尼單一資料管理人。委員會將其職能描述為協調、訂定規則與提供支援,而非把所有資料的控制權集中在單一機關。Bappenas表示,執行工作不應接管各部會原有的實質職責。

各方對成立期限的說法不同。眾議院10月5日的委員會聲明指出,管理人須在一年內成立。另一份說明則引述斯圖曼表示,期限最長為兩年,最好在六個月內完成。該說明指出,第39條是設置機構的法律依據,並表示由Bappenas承擔職務,或另設新機關,將由總統決定。確切期限與機構形式,仍須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及配套措施確認。

通訊與數位事務部副部長內扎爾・帕特里亞(Nezar Patria)表示,該部將支援數位基礎設施與互通性,國家層級的協調則由Bappenas主責。相關報導分別將發言時間記為10月7日及10月10日;其中一則也將他稱為部長,而非副部長。不過,報導對他所述的職責分工說法一致。

加查馬達大學政府行政學者阿瑪琳達・薩維拉尼(Amalinda Savirani)與印尼大學的埃科・普拉索喬(Eko Prasojo)警告,增設機關可能造成職權重疊與官僚體系擴大。他們主張強化現有機構並釐清職能,而不是把新設機關視為自動奏效的解方。

下一步是制定執行規則,目前尚未公布固定發布日期。對BIG而言,成功落實將取決於能否把共同參照原則轉化為實用的基礎地圖、相容的主題資料與有效運作的地方網路節點,同時明確維持資料品質、存取及安全方面的責任。

重點

  • 眾議院於2026年10月6日通過《印尼單一資料法》,共20章、141條。
  • BIG的地理空間指導職責獲得更穩固的法律基礎,延續2019年總統令的架構。
  • 共通標準與參照可串連政府系統,無須將資料集中於單一資料庫。
  • 國家基本資料將作為規劃、預算編列、財政政策及社會補助的依據。
  • 此架構延伸至村莊與都市村里,並納入公眾參與。
  • 委員會條文規定,資料事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存取或傳輸機密資料至印尼司法管轄範圍之外,須經眾議院核准。
  • 各方對統籌管理人須在一年或兩年內成立的說法不一。
  • 執行規則、機構安排與實務品質控管仍有待進一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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