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限制付款及對 LZJ Management 的控制權
馬來西亞羽球選手李梓嘉已向吉隆坡高等法院聲請,限制其父親與姊姊在 LZJ Management Sdn Bhd 作出財務及公司決策,同時也要求召開會議,以便變更公司領導層。
目錄
這份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 日的原始傳票,案號為 WA-24NCC-400-07/2026。列名答辯人包括其父親李志興、姊姊李梓瑜、弟弟李淘,以及公司。志興與梓瑜均為公司董事。
梓嘉希望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父親與姊姊在訴訟期間核准支付給自己的董事酬金、津貼、獎金或其他財務利益,但每月薪資除外。他也要求限制重大公司決策,未經法院批准不得作出,包括變更董事、處分資產及改變股權。
這項聲請遭到反對。志興於 8 月 6 日提交答辯宣誓書,質疑是否有必要由法院介入,並表示公司仍持續處理與兒子職業羽球生涯相關的事務。梓瑜與李淘也對相關指控及所求命令提出異議。
聲請與裁決之間的區別,是這起爭議的關鍵。梓嘉已要求法院施加限制,但目前並無報導指出法院已裁准。他提出的指控及答辯人的異議,仍待法院審理。
每月薪資不在擬議禁令範圍內
所要求的財務限制,並非全面凍結對兩名董事的付款。志興與梓瑜仍可領取各自的每月薪資。擬議禁令針對的是訴訟期間兩人可能核准支付給自己的額外利益。
這些利益包括董事酬金、津貼及獎金。據報導,聲請內容未載明薪資金額、任何爭議款項的價值,也未證明曾有特定利益遭不當核准。提出限制聲請,本身並不能證明有財務不當行為。
臨時禁制令是法院在爭議解決期間,用以規範當事人行為的暫時命令。在本案中,所求命令將於訴訟期間限制特定決策,而非裁定所有公司管理相關爭議。法院須審酌所提限制是否合理。
公司決策須經法院批准
梓嘉的聲請不只涉及報酬。他希望法院禁止志興與梓瑜在未事先取得法院批准的情況下作出多項決策,範圍涵蓋由誰經營 LZJ Management,以及公司所有權或資產可能如何變動。
- 任命或解任公司董事。
- 任命公司秘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
- 發行新股。
- 變更公司股權結構。
這些要求涉及不同形式的控制權。董事負責管理公司事務,股東則持有所有權權益;公司秘書負責正式的公司行政事務。任何一項安排變更,都可能影響決策如何作出及記錄。
新股發行的聲請,也與資產相關聲請各自涉及不同問題。依股份發給對象而定,增發股份可能改變現有股東持股比例;出售重大資產則會改變公司持有的資產。據報導,這起爭議中並未發生上述任何行為;兩者都是梓嘉希望交由法院監督的決策。
因此,擬議限制涵蓋訴訟解決前公司狀況可能發生變化的數種方式。據報導,這並非全面禁止公司進行所有日常業務活動。
聲稱持股 90%,剩餘少數股權歸屬說法不一
梓嘉表示自己持有 LZJ Management 90% 股權,梓瑜則持有 9%。多數報導指出,剩餘 1% 由李淘持有,與法院聲請相關報導所列的持股分布一致。
另有一篇報導則稱,這 1% 股權由志興持有。因此,各報導對最小股東的身分說法不一。在沒有法院裁定或公司持股紀錄釐清差異前,不應將彼此矛盾的說法視為一致。
無論採信哪種說法,所列少數股權合計均為 10%,相較之下,梓嘉聲稱持有 90%。他的持股是少數股東合計持股的九倍。這項計算呈現的是報導所述的持股分布,並不代表法院已認定他可以不遵守公司會議及治理規定,自行行使所有公司權力。
這起爭議凸顯,持有公司多數股權,與能否促成特定公司決策是兩回事。梓嘉聲稱公司管理及行政事務已陷入僵局,並在此情況下要求法院下令召開會議,儘管他自稱持有多數股權。
會議未能召開後聲請法院介入
梓嘉在支持聲請的宣誓書中表示,去年 12 月 22 日曾嘗試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舉行。依據 2026 年 10 月的相關報導脈絡,該次會議嘗試日期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出席人數是會議得以有效處理議案所需的最低出席人數。這次會議未能召開,是梓嘉主張的重要一環:他要求的不只是再進行一次討論,而是請法院核准相關安排,讓會議得以進行。
聲請人及自稱持有多數股權的梓嘉,在原始傳票中如此描述公司的處境:
管理及行政陷入僵局
他希望在法院下令後 14 天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於法院指定的其他期限內召開。他也要求獲准發出及送達會議通知,並任命獨立主席。
依據擬議安排,即使部分董事、股東或公司秘書缺席,會議仍可進行。擬議議程包括可能解任現任董事、任命新董事及公司秘書,以及其他公司事務。
這些仍是所要求的安排,並非已公布的會議日期或已獲批准的領導層變動。除非法院另訂時程,擬議的 14 日期限只有在法院作出相關命令後才會開始計算。
答辯人稱公司仍在運作
志興的答辯質疑是否有必要由法院介入。他在 8 月 6 日提交的答辯宣誓書表示,LZJ Management 持續處理與梓嘉職業羽球生涯相關的事務,與兒子所稱的公司僵局形成不同說法。
他提到公司與運動品牌 Victor 簽訂的四年合約,合約期間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志興主張,這項合約及其財務貢獻對公司營運和支持梓嘉的職業生涯十分重要。
這份合約是這起家庭爭議中一項具體的商業議題。合約所載期限超過 2026 年 7 月的聲請日期,並持續至 2028 年底。不過,據報導,合約金額、付款時程或詳細契約義務均未公開,也沒有報導指出該合約遭到違約或終止。
志興的宣誓書也談及付款爭議,以及梓嘉姓名與肖像的使用問題。梓瑜與李淘代表共同提交的宣誓書則否認相關指控,並反對所求救濟。據報導的細節,尚無法判定法院會採信哪一方的說法。
爭議發展至今的經過
這起訴訟將公司會議未能召開,與後續聲請及異議串連起來。據報導,主要日期如下:
- 2025 年 1 月 1 日:LZJ Management 與 Victor 的合約所載期限開始。
- 2025 年 12 月 22 日:據梓嘉支持聲請的宣誓書,臨時股東大會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召開。
- 2026 年 7 月 2 日:梓嘉提交原始傳票,聲請臨時禁制令及由法院下令召開會議。
- 2026 年 8 月 6 日:志興提交答辯宣誓書,反對法院介入的必要性。
- 2026 年 10 月 12 日:報導指出,該聲請遭到反對,仍待法院審理。
- 2028 年 12 月 31 日:Victor 合約所載期限預定屆滿。
目前沒有報導指出聆訊或裁決日期,因此無法確認下一個程序步驟的具體日程。14 天內召開會議是梓嘉提出的要求,並非法院已下令遵守的期限。
競賽期間仍持續處理職業生涯管理
LZJ Management 成立於梓嘉轉為職業選手並離開馬來西亞羽球協會之後,負責處理他的商業及職業生涯事務。梓瑜也負責管理弟弟的職業羽球生涯,使這起爭議直接牽涉他的運動及商業安排。
法律訴訟期間,梓嘉也持續參加賽事。據報導,他當時世界排名第 56,最近在芬蘭萬塔舉行的 Arctic Open 打進男子單打四強。
他在八強賽以 21 比 11、21 比 16 擊敗法國第二種子克里斯多.波波夫(Christo Popov),之後不敵丹麥選手安德斯.安東森(Anders Antonsen)。這項成績是他重返世界前 50 名努力的一部分,但無法解決公司控制權、付款,以及姓名與肖像使用方面的不同爭議。
尚未解決的法律問題相當明確:是否應施加臨時限制、是否應下令召開公司會議,以及會議應依何種安排進行。目前沒有已公布的裁決解決這些問題,也沒有裁定相互矛盾的指控孰真孰假。
重點整理
- 李梓嘉在吉隆坡高等法院案號 WA-24NCC-400-07/2026 中聲請臨時禁制令。
- 擬議的付款限制仍允許他的父親與姊姊繼續領取每月薪資。
- 依所求命令,涉及董事、重大資產及股權的特定決策須經法院批准。
- 梓嘉聲稱持有 90% 股權;各報導對剩餘 1% 是由李淘或志興持有說法不一,梓瑜則持有 9%。
- 他要求在法院下令後 14 天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於法院指定的其他期限內召開。
- 答辯人反對這項聲請,目前尚無裁決或聆訊日期的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