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放寬相關犯罪和解程序:有組織犯罪判決無罪確定後即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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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al Opens Settlement Route for Related Offenses After Final Organized Crime Acquittal

有罪判決相關的無罪裁定確定後,可啟動和解程序

尼泊爾總檢察長辦公室已指示全國各地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及高等檢察官辦公室,在法院駁回有組織犯罪指控,且相關上訴程序已終結後,允許符合條件的相關刑事案件進行和解。這項變更旨在處理同一案件中,同時涉及可和解與不得和解罪名的情況。

目錄
  1. 有罪判決相關的無罪裁定確定後,可啟動和解程序
  2. 和解規則有哪些變化
  3. 為何同一訴訟可能有不同結果
  4. 為何必須等上訴程序終結
  5. 哪些罪名可能符合條件?
  6. 和解如何提交法院
  7. 對受害者與被告的影響
  8. 重點整理

副總檢察長達沙拉特・潘吉尼說明實際案例:被告同時被控詐欺與有組織犯罪,法院可能判有組織犯罪無罪,但仍認定詐欺罪成立。依據這項通函,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詐欺案件接著便可與受害者協商和解。

受害者同意、政府律師提出申請,以及法院下令,是這項程序的關鍵要件。政府檢察官辦公室也必須確認,針對遭駁回罪名的上訴程序已經終結。因此,對被告與受害者而言,關鍵不僅是法院裁定,也包括該裁定是否已經上訴確定。

這項通函處理的實務障礙,涉及詐欺、合作社案件、支票退票,以及與海外就業相關的犯罪等類別。過去,在原本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中加入有組織犯罪指控,即使法院已判該項指控無罪,是否仍可和解也可能因此產生疑義。

總檢察長辦公室在2026年10月14日報導決定前一週發布通函,但未公布確切發布日期。這項指示適用於部分和解,也就是在涉及多項指控的訴訟中,符合條件的罪名可透過規定的協議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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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規則有哪些變化

《尼泊爾政府提起刑事案件和解標準》第29(c)條一般規定,若可和解的罪名與不得和解的罪名併案,便不得和解。一件訴訟可能對同一人提出多項指控,而各項指控的法律要件與後果各不相同。

問題出在法院駁回不得和解的罪名,卻維持另一項依法可和解的罪名時。檢察官需要明確了解,原先併列的指控是否仍會阻止被告與受害者達成協議。

總檢察長辦公室已修訂《尼泊爾政府為原告之刑事案件和解命令標準,2083》,並發布指示,說明如何處理這類情況。2083年是尼泊爾的毗克拉姆曆年份。

通函允許在法院認定不得和解的指控證據不足,且相關上訴程序確定後,讓符合條件的案件部分進入和解程序。潘吉尼表示,這項措施旨在區分可和解與不得和解的犯罪,排除相關障礙。

為何同一訴訟可能有不同結果

面臨詐欺與有組織犯罪指控的被告,須在同一訴訟中答辯兩項法律指控。詐欺指的是基礎犯罪行為;有組織犯罪指控則涉及多人有組織地共同實施符合條件的犯罪。兩項指控都必須各自符合相關法律要件。

若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共同行動,犯下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便可能構成有組織犯罪。有組織犯罪指控也可能使被告面臨額外刑罰,因此其判決結果不只影響基礎犯罪。

最高法院在涉及綁架、挾持人質及有組織犯罪的第11233號判決中,釐清《2070年有組織犯罪防制法》對有組織犯罪的要件。該判決由伊斯瓦爾・普拉薩德・卡蒂瓦達與哈里・普拉薩德・普亞爾兩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於毗克拉姆曆2080年03月25日作成。判決第26段指出,三人以上涉入犯罪,並不會自動構成有組織犯罪。必須有具體證據顯示,三人以上組成的團體隸屬於為犯罪、經濟或其他物質利益而設立的常設組織,並在犯罪團體指揮下、代表該團體、與其共同,或以創始人或成員身分,明知而犯下重大罪行。

第25段進一步區分有組織犯罪團體與為了特定犯罪而臨時組成的團體。必須能證明存在為犯罪而成立的常設組織架構;多人為短期或一次性的利益共同犯罪,不足以將他們認定為有組織犯罪者。因此,除了證明多人共同犯下基礎罪行外,還必須另外評估支持有組織犯罪指控的證據。

法院可能認定詐欺確實發生,但認為有組織犯罪指控未獲證實。依潘吉尼所舉案例,詐欺罪仍獲法院認定成立,而有組織犯罪指控則以無罪告終。通函讓檢察官在無罪判決確定後,有途徑處理尚存的詐欺案件。

對希望解決詐欺申訴的受害者而言,區分各項指控十分重要。法院對各項罪名的認定,將決定案件中的哪些部分可能符合和解條件;是否符合資格,則取決於該罪名適用的規定及與受害者達成協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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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必須等上訴程序終結

審理案件的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只是程序中的一個階段。上訴可讓上級法院審查裁定,因此通函要求,必須等到針對遭駁回罪名的相關程序有了最終結果,才能就符合和解條件的罪名下令和解。

政府檢察官辦公室必須確認判決已確定。檢察官審查申請時,因此須同時確認判決內容,以及先前阻礙和解的罪名是否仍有上訴程序待決。

上訴條件為程序訂出明確順序:法院駁回相關指控,針對該裁定的上訴程序終結,之後其餘符合條件的罪名即可提出和解申請。即使雙方已同意和解,也須遵循相同條件。

這項指示沒有為所有案件訂出統一時程。個別案件何時符合和解資格,取決於法院裁定、上訴紀錄,以及之後和解程序所需的步驟。

哪些罪名可能符合條件?

這項決定列出若干類別:若相關的不得和解罪名已遭最終駁回,這些案件可能可以和解。類別包括涉及財務損失、財物損害、契約工程及海外就業的案件。

  • 合作社案件及其他詐欺罪。
  • 刑事滋擾罪,包括涉及縱火或破壞公物的相關案件。
  • 支票退票,通常稱為支票跳票。
  • 不當交易。
  • 造成財物損失或損害的刑事背信罪。
  • 損害一般民眾財物的犯罪。
  • 影響依投標、契約或協議承攬工程的犯罪。
  • 與海外就業相關的犯罪。

支票退票是指支票提示付款時遭銀行拒付。刑事背信罪則涉及不當使用受託管理的金錢或財物。兩者屬於不同形式的不法行為,但若案件併入有組織犯罪指控,符合條件的個案都可能面臨相同的程序障礙。

這份清單列出可能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檢察官與法院仍須審查個別罪名、判決、已終結的上訴程序,以及受害者是否同意。至於合作社與海外就業案件,下一步仍取決於各自訴訟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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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如何提交法院

政府律師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前,必須先取得受害者同意。政府提起的刑事案件涉及公訴人、被告及受害者,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必須經過正式法律程序。

政府律師必須證明案件符合通函所列條件,包括確認剩餘罪名是否可和解,以及駁回相關指控的裁定是否已經上訴確定。

接著,法院審理申請,並可下令准許和解;後續則依規定的法律程序辦理。各方在程序中分工明確:受害者同意、檢察官提出申請,法院核准和解。

協議內容視個案及適用規定而定。通函所述的變更是讓當事人得以進入和解程序;發布通函時,並未宣布標準付款金額或賠償計算方式。

對受害者與被告的影響

若案件符合條件,在不得和解的罪名已經最終遭駁回後,受害者如今有更明確的程序途徑,可以考慮達成協議。同一案件中的被告也可透過該程序,尋求解決其餘符合條件的罪名。

這項通函也為政府檢察官提供一致指引,處理過去曾引發疑義的案件。指示已發送至全國各地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及高等檢察官辦公室,旨在協助檢察官在不同訴訟階段,處理相同的指控組合。

涉及詐欺的兩起案件,進展速度仍可能不同。一起案件的有組織犯罪無罪判決及相關上訴程序可能已經確定;另一起案件則可能仍有針對該無罪判決的上訴待決。能否進入和解程序,取決於這些程序事實、受害者是否同意,以及剩餘指控是否符合條件。

核心變更明確而具體:阻礙和解的指控一旦遭到最終駁回,檢察官便可向法院申請,准許對符合條件的相關罪名進行和解。對受影響當事人而言,判決、上訴紀錄及同意程序,將成為判斷是否進行和解的實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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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總檢察長辦公室已向尼泊爾全國各地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及高等檢察官辦公室發出和解指示。
  • 法院駁回不得和解的指控,且相關裁定已經上訴確定後,符合條件的相關罪名即可和解。
  • 副總檢察長達沙拉特・潘吉尼舉例說明,詐欺罪獲判有罪時,有組織犯罪指控仍可能獲判無罪。
  • 最高法院第11233號判決要求以具體證據證明存在常設犯罪組織,且被告明知而涉入重大犯罪;僅有三人以上涉案,不足以構成有組織犯罪。
  • 政府檢察官辦公室必須確認相關上訴程序已經終結。
  • 和解須取得受害者同意、由政府律師提出申請,並經法院核准。
  • 可能符合條件的類別包括詐欺、合作社案件、支票跳票、特定財產犯罪及與海外就業相關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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