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籍申請與具爭議的聲明
印度最高法院將德里選民名冊修訂案的聽審提前至 10 月 28 日,距 10 月 30 日的申訴與異議期限僅兩天。此案起因於請願人質疑一項影響先前已登記、但姓名遭刪除選民的規定。他們關注的是表格 6:申請恢復登記者被要求簽署聲明,表示自己是首次申請列入選民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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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指出,在特別密集修訂(SIR)前,德里共有 4,756,722 名選民,占選民總數的 32.78%;這些選民因被歸類為失聯或遷居、死亡及重複登記等情況,而遭排除於名冊草案之外。請願人表示,表格 6 是目前提供給希望恢復姓名登記者的唯一途徑。
由印度首席大法官 Surya Kant 與法官 Joymalya Bagchi 組成的合議庭,在律師 Prashant Bhushan 提醒期限將至後,將聽審從 10 月 30 日提前。Bhushan 與律師 Neha Rathi 代表倡議透明化人士 Anjali Bhardwaj 和 Amrita Johri。
首席大法官 Surya Kant 表示,法院正考慮發布命令處理此情況:
我們正在考慮發布命令,以因應這個情況。
這場爭議涉及兩項實務問題:先前已登記的選民如何正確填寫所需文件,以及恢復登記申請能否在申訴期限截止前及時獲得審查。選民名冊是正式登記選民的清單。申請恢復登記者需要一套既能準確記錄其情況、也能讓官員審查其資格的程序。
官方表格 6 的實際內容
印度選舉委員會的官方表格 6標題為「新選民申請表」,並援引《1960 年選民登記規則》第 13(1) 條與第 26 條。申請人須將表格提交給相關選區的選民登記官。
表格要求填寫姓名、親屬資料、出生日期、性別、現居地址及佐證文件。聲明內容也涵蓋印度公民身分,以及申請人在所列地址通常居住的期間。
選舉委員會的表格載有以下聲明:
本人首次申請列入選民名冊,且本人姓名未列入任何邦議會選區/國會選區的名冊。
對於先前已登記、後來在修訂期間遭刪除的人而言,問題在於這句話的前半段。此人是再次申請登記,但表格要求他聲稱這是首次申請。
Bhushan 在法庭上形容,這項規定要求民眾聲明自己過去從未投過票。印製的表格措辭則有所不同:它詢問申請人是否首次申請列入名冊。因此,無論申請人過去是否真的曾在選舉中投票,先前是否登記過都是請願人反對此規定的關鍵。
為何刑罰警告很重要
表格 6 提醒申請人注意《1950 年人民代表法》第 31 條。條文涵蓋明知或相信陳述或聲明不實,或不相信其為真實的情況。所列刑罰為最高一年徒刑、罰款,或兩者併科。
Bhardwaj 和 Johri 主張,現行恢復登記程序讓先前已登記的選民陷入無法接受的處境。若要重新列入名冊,他們就得簽署請願書所稱不符合自身實情的聲明。申請書將此稱為「根本性矛盾」。
法律警告使問題不再只是文書作業上的疑慮。簽名代表申請人確認其聲明,因此請願人要求建立一條途徑,讓選民如實說明自己的登記紀錄,同時由官員判斷是否應將其姓名列入名冊。
代表請願人的 Bhushan 向合議庭提出兩種可能的解決方式:
選舉委員會應允許他們提交表格 8[供遷居選民使用],或為在 SIR 中遭刪除的選民另設新表格,
表格 8 用於地址變更及資料更正等事項。申請書要求選舉委員會建立合適的恢復登記機制,並避免要求先前已登記的選民作出不適用於自身情況的聲明。法院尚未裁定有爭議的表格 6 規定是否合法,也尚未選定替代程序。
有多少德里選民遭排除?
請願書所列遭排除的選民人數為 4,756,722 名,接近修訂前選民名冊上每三個姓名就有一個。8 月 31 日公布的名冊草案約有 970 萬名選民,修訂前則約有 1,450 萬名。
遭排除的姓名被歸入 ASDD 類別,意指失聯、遷居、死亡或重複登記。這些類別代表移除名冊登記的不同原因。遷居者可能需要在新地址登記;重複登記則指同一人被列於不只一處。
選舉委員會表示,超過 433.2 萬名選民被記錄為遷居或失聯,超過 28.2 萬人已死亡,另有超過 14.1 萬人在多處登記。因此,最大宗的類別是被記錄為遷居或失聯的人。
Bhardwaj 和 Johri 的請求涉及在這項作業後,希望重新列入名冊的先前登記者。他們要求建立一套評估這些申請的方式,而不是將每位申請人都視為首次登記者。如此一來,登記程序便能同時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及其先前在名冊上的登記情況。
遭質疑的額外聲明
請願書也質疑 SIR 指引要求申請人除提交表格 6 和表格 8 外,還須另行簽署一份聲明。這是第二項法律爭議:法定表格原有的文字,以及要求提供額外文件的法律依據,都受到質疑。
請願書指出,這份額外聲明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請願人主張,制定該聲明時未遵循《1950 年人民代表法》第 28 條所規定的訂定規則程序。他們也質疑當局要求提供與 2002 年選民名冊相關的舊有資料,認為這些要求是透過行政指示引入,而非經由法定修法。
申請書指出,第 28 條允許中央政府在諮詢選舉委員會後,以《官方公報》公告制定規則。之後,規則必須提交國會兩院審議,兩院可以修改或廢止。簡言之,請願人主張,行政指示若未取得必要法律授權,就不能為登記程序增添重要條件。
請願書援引選舉委員會 9 月 26 日發布的新聞稿。新聞稿表示,SIR 期間以外不須提交額外聲明,屆時只會使用《1960 年選民登記規則》所規定的表格。請願人反對以不同文件要求,處理同一種申請列入選民名冊的目的。
Bhardwaj 和 Johri 也要求設立明確保障:原本可受理的列入或恢復登記申請,不應僅因申請人未提交額外的 SIR 聲明而遭駁回。這項要求可讓申請在額外文件爭議獲得處理期間,仍保有受審查的機會。
涉及通知與資料查核的更廣泛案件
這份新申請屬於民事憲法訴願第 1188 號(2026 年)的一部分,由 Bhardwaj 和 Johri 對選舉委員會及另一名答辯人提出。主要案件要求公開收到 SIR 通知的德里選民姓名,以及每份通知所列的具體原因。
請願人希望公開用於辨識「邏輯不一致」的標準、定義、演算法參數及作業指引。在此情況下,這個詞指的是選民資料查核時被標記出的不一致之處。演算法參數則是電腦程序用來判定哪些紀錄應予標記的設定或規則。
9 月 22 日,最高法院告知選舉委員會,通知似乎正「近乎機械式地」發送給選民。法院要求增設保障措施,並釐清判定邏輯不一致的依據。
名冊草案中約有 330 萬名選民被歸類為有邏輯不一致或未能對應,後者意指他們在修訂程序中未能配對成功。這些個案中約有 200 萬件已完成查核。以這些約略數字計算,仍有約 130 萬件未列入已查核總數。
訴訟的兩個部分,分別處理同一程序的前後階段。主要請願要求說明紀錄為何遭標記及通知為何發出;新申請則要求為姓名遭漏列、如今希望官員考慮恢復登記的人,提供可行的申請途徑。
推動法院採取行動的日期
德里的申訴與異議期限已從 9 月 30 日延長至 10 月 30 日。由於主要案件原訂在延長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庭,請願人因此要求提前聽審。
重要日期如下:
- 8 月 31 日:選舉委員會公布德里 SIR 作業後的選民名冊草案。
- 9 月 16 日:Bhardwaj 和 Johri 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質疑超過 470 萬個姓名遭排除。
- 9 月 22 日:法院質疑通知的發送方式,要求增設保障措施,並釐清邏輯不一致的判定依據。
- 9 月 26 日:選舉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說明 SIR 期間以外使用額外聲明的情況。
- 10 月 28 日:最高法院預定聽審德里 SIR 請願案及新申請。
- 10 月 30 日:提交申訴與異議的延長期限截止。
調整後的聽審日期,讓法院有機會在期限前兩天審議請願人要求的救濟措施。Bhushan 主張,即使 10 月 28 日開庭,受影響選民所剩時間仍然很短,因此首席大法官表示,合議庭正考慮發布命令處理此情況。
法院也在先前的聽審中澄清,既未認可也未否決修改後的表格 6,並未裁定其效力。因此,即將進行的審查將同時處理有爭議的規定,以及申訴期限即將截止所造成的緊迫問題。
德里申請數據呈現的情況
德里首席選舉官公布的數據顯示,當局在 8 月 31 日至 10 月 12 日期間收到 220,645 份表格 6 申請。同一期間收到 83,004 份表格 8 申請、9,243 份表格 7 申請,以及 393 份表格 6A 申請。
表格 6 用於申請列入名冊,表格 8 涉及地址變更或資料更正,表格 7 則用於反對姓名列入名冊或申請刪除姓名。表格 6A 涉及海外選民登記。這些數據合在一起,呈現修訂期間幾種不同的作業量。
申請書也關切案件處理速度。申請書援引的數據顯示,8 月 31 日至 10 月 4 日期間,超過 3,200 份表格 7 申請已完成處理;同一期間,完成處理的表格 6 申請則有 569 份。行政用語中的「完成處理」,是指官員已對申請作出決定。
這些數據是請願人擔憂選民能否在期限前獲得恢復登記機會的關鍵。申請數量、查核申請所需時間,以及申請人必須簽署的聲明文字,都會影響申訴程序能否及時處理遭漏列選民的個案。
10 月 28 日聽審將處理什麼
請願人要求最高法院指示選舉委員會,為先前已登記、如今希望恢復登記的選民提供合適機制。可能方案包括允許適當使用表格 8,或另設表格或聲明,以準確描述他們的情況。
合議庭也將審議對額外 SIR 聲明及要求提供較早期選民紀錄的質疑。請願人希望符合資格的申請都能獲得審查,而不是僅因未提交有爭議的額外聲明就遭駁回。
德里眼前的問題範圍雖小,影響卻重大:希望重新列入名冊的選民,需要一份符合自身登記紀錄的文件。更廣泛的案件則詢問,選舉委員會如何辨識可疑紀錄、說明發出通知的原因,以及處理後續申請。10 月 28 日的聽審將在 10 月 30 日期限前不久,讓法院審理這些疑慮。
重點整理
- 最高法院將德里 SIR 聽審從 10 月 30 日提前至 10 月 28 日,時間早於申訴期限。
- 請願書指出,4,756,722 名選民遭排除於名冊草案之外,占修訂前選民總數的 32.78%。
- 官方表格 6 要求申請人聲明自己是首次申請列入選民名冊。
- 表格警告,明知聲明不實者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罰款,或兩者併科。
- Bhardwaj 和 Johri 要求建立合適的恢復登記程序,並質疑額外的 SIR 聲明。
- 法院尚未裁定有爭議的表格 6 規定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