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將黃金交易無現金支付門檻降至 500 萬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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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lowers cashless payment threshold for gold transactions to VND 5 million

每日黃金支付門檻調降

越南依據 2026 年 10 月 16 日發布並生效的第 390/2026/ND-CP 號法令,將黃金買賣強制採用無現金支付的門檻,從每位顧客每日 2,000 萬越盾降至 500 萬越盾。這項變更使較小額交易也納入支付要求,同時取消珠寶製造商須取得另一項資格證明的規定。

目錄
  1. 每日黃金支付門檻調降
  2. 每日支付規定如何適用
  3. 法規架構如何變動
  4. 珠寶業者不再受特殊准入條件限制
  5. 原料金進口仍須配合合約
  6. 工業用黃金的不同規範
  7. 業者須持續追蹤黃金流向
  8. 由誰查核交易、重量與品質?
  9. 申請案與既有許可如何處理?
  10. 重點整理

副總理阮文勝簽署這項法令,修訂越南黃金業務管理架構。除了調整支付規定,法令也更新原料金進口及其使用追蹤、黃金業者監管,以及已核發許可的處理方式。

新的支付門檻是原先 2,000 萬越盾的四分之一,降幅為 75%。顧客若單日黃金買賣金額恰好達到 500 萬越盾,即適用這項規定,因為門檻涵蓋該金額及以上交易。

法令對業者帶來兩項不同變化:從事金飾與金工藝品製造及銷售的特殊准入要求減少,支付、進口原料、紀錄及品質等義務則有更詳細規定。對顧客而言,最直接的變化是購買黃金時的付款方式,或出售黃金時收取款項的方式。

每日支付規定如何適用

修訂後架構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500 萬越盾門檻適用於顧客單日交易。判定金額看的是每日交易總額,而不只是個別收據上列出的金額。

顧客若在同一天購買兩次、每次金額為 300 萬越盾,合計便達 600 萬越盾,超過新門檻。因此,顧客與黃金業者在判定是否適用無現金支付規定時,須合併考量相關交易。

修訂後的條文要求透過支付法規允許的無現金支付工具付款。先前規定明定透過顧客及黃金業者持有的帳戶付款;新條文未列出個別支付服務,也未說明如何合併計算在不同賣家處進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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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如何變動

第 390/2026/ND-CP 號法令修訂第 24/2012/ND-CP 號法令,也就是越南黃金業務管理架構;該架構先前已由第 232/2025/ND-CP 號法令修訂。此次修訂涵蓋管理原則、原料金進出口、監督責任及申報規定。

以下主要日期說明新措施如何納入既有架構:

  • 2012 年 4 月 3 日:第 24/2012/ND-CP 號法令建立黃金業務管理架構。
  • 2025 年:第 232/2025/ND-CP 號法令修訂該架構,包括先前每日 2,000 萬越盾的支付門檻。
  • 2026 年 10 月 16 日:第 390/2026/ND-CP 號法令發布並生效,將門檻降至 500 萬越盾,並推出其他修訂。

10 月 16 日也是處理待審資格證明申請及既有進出口許可的分界日期。已不再需要的生產資格證明申請將停止審理,先前核發的貿易許可一般仍依其載明的期限與內容有效。

珠寶業者不再受特殊准入條件限制

修訂後的架構不再將金飾與金工藝品的製造、加工、買賣列為有條件的投資經營活動。簡而言之,業者從事這些活動時,不必再符合本法令取消的特殊准入條件。

越南國家銀行先前核發的金飾與金工藝品生產資格證明,不再是組織或個人從事生產的必要條件。法令自先前架構中刪除相關生產、加工及交易規定。

珠寶業者仍須遵守產品品質、標準、度量衡、標籤、標價、發票、佐證文件及稅務等規定。對商店或工坊而言,實際變化是取消特定核准要求,但面對顧客及稅務機關的一般義務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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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金進口仍須配合合約

已登記的金飾與金工藝品生產及加工業者,如持有為海外客戶加工的合約,可向越南國家銀行申請原料金進口許可。進口原料金須用於履行加工合約及出口成品。

原料金是供生產使用的材料,而非可直接出售的成品珠寶。業者申請進口的數量須符合海外加工合約,使原料取得與公司承諾執行的工作相互連結。

外資企業須接受年度許可審查。中央銀行將考量其生產能力、加工或出口合約履行情況,以及前一年度的金飾與金工藝品出口報告(如有)。

這些企業必須依越南法律設立,並登記從事金飾與金工藝品生產或加工。所申請的原料金進口量也必須符合加工或出口合約。完成登記並持有合約,是申請審查的依據;是否核發許可,則由越南國家銀行決定。

工業用黃金的不同規範

第 14 條也規定,特定形態黃金的進出口可依企業登記文件、海關法規及相關產業規定辦理。適用類別包括金粉、溶液、焊料薄片、金鹽、金線及金管,以及半成品金飾。

用於生產電子零組件、電子設備、醫療設備及醫療器材的黃金,也適用同一規定。這些用途使相關規定涵蓋珠寶業以外的製造商,其黃金原料會投入其他產品的製程。

法令也更新一項規定,允許將進口原料金銷售給已登記從事金飾與金工藝品生產的企業。整體而言,修訂依黃金的形態、預定用途及處理業者登記的業務,規範黃金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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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須持續追蹤黃金流向

修訂後的資訊系統規定要求,對進口原料金的進口、出口、購入、銷售、使用及庫存,完整且準確地留存紀錄。庫存是指業者目前持有的黃金。

相關業者須維護能處理並儲存這些紀錄的系統,包括原料金交易資料,並依越南國家銀行總裁訂定的規定,連線並提供資訊給越南國家銀行。紀錄須涵蓋原料在業務營運中的流向,而非貨物通過海關後便停止追蹤。

從事黃金業務的企業及商業銀行,也須申報金條生產與交易、黃金進出口,以及進口原料金的購入、銷售、使用和剩餘庫存。

獲准進口原料金以製作金飾與金工藝品的業者,還須申報加工及出口合約履行情況,以及進口原料的銷售情形。如此便能將進口許可的核准依據,與業者後續如何處理黃金連結起來。

由誰查核交易、重量與品質?

越南國家銀行在其管理職權範圍內,仍負責查核金條生產與交易、金條及原料金進出口,以及是否遵守許可、配額與申報規定。配額是對相關進口或出口設定的核准上限。

查核範圍也包括進口原料金的購入、銷售及使用。因此,處理這類原料的業者,在申請許可時以及之後進行交易與生產時,都須履行相關義務。

科技部負責與中央銀行及其他機關合作,制定並公布金飾、金工藝品及金條的國家標準。該部也監督這些產品及原料金在生產、進口與市場流通期間的度量衡及品質。

科技部的職責還包括查驗黃金業者使用的測量儀器。對顧客而言,檢查架構除了產品本身的品質,也涵蓋測量黃金所用設備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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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與既有許可如何處理?

越南國家銀行須停止審理在 10 月 16 日前提出、但法令生效時仍未結案的金飾生產資格證明核發、變更或補充申請,並通知申請人。

已繳納的費用須依費用及規費相關法律處理。過渡條款規定了這些款項的處理方式,但未規定所有申請人一律自動獲得退款。

先前核發的黃金進出口許可、為製作出口產品而暫時進口原料金的許可,以及原料金進出口配額,仍依原有內容及有效期限辦理,但依法仍可調整或撤銷。

生效日後核發的新許可,以及許可的變更、補充與展延,均依修訂後的法令辦理。持有既有許可的業者可在核准期限與範圍內繼續營運,後續申請則適用新架構。至於珠寶製造商,不再需要已廢除的資格證明,但仍須遵守產品、支付、文件及稅務規定。

重點整理

  • 自 2026 年 10 月 16 日起,每位顧客單日黃金買賣總額達 500 萬越盾或以上,須採用無現金支付。
  • 門檻從 2,000 萬越盾降至 500 萬越盾,降幅為 75%。
  • 金飾與金工藝品相關活動不再屬於有特殊條件限制的經營項目,但品質、標籤、發票及稅務規定仍適用。
  • 原料金進口許可仍須符合業務登記及合約要求;外資企業另須接受年度審查。
  • 相關業者須追蹤進口原料金的交易、使用及庫存,並向中央銀行提供資訊。
  • 已取消的生產資格證明之待審申請將停止審理;既有貿易許可一般仍依原載明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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