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禁止政府 AI 供應商以公共資料訓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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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sia Bars Government AI Vendors From Training Models on Public Data

政府合約禁止 AI 訓練,並要求刪除資料

馬來西亞數位部長 Gobind Singh Deo 於 2026 年 10 月 20 日在書面國會答覆中表示,政府禁止提供人工智慧服務的公司使用政府或公共資料訓練模型。這項限制列入所有政府 AI 採購合約,合約也要求供應商在處理完畢後刪除資料。

目錄
  1. 政府合約禁止 AI 訓練,並要求刪除資料
  2. 各類政府資料可儲存的位置
  3. 加密金鑰由政府掌控
  4. 誰能存取政府系統?
  5. 機關必須在 AI 處理前減少資料
  6. 2025 年 2 月推出的框架
  7. 私人企業的跨境傳輸適用另一套法律規範
  8. 擬議 AI 法案涵蓋範圍
  9. 重點摘要

Gobind 是在回應國民聯盟(Perikatan Nasional)巴西馬(Pasir Mas)國會議員 Ahmad Fadhli Shaari 的提問。Shaari 詢問雲端與 AI 公司(包括外國供應商)處理的資訊如何維持在馬來西亞掌控之下。Gobind 的答覆說明了對資料儲存地點、加密、政府系統存取,以及 AI 供應商重複使用資訊所設下的管控措施。

實務上的區別,在於使用資訊完成政府任務,與使用資訊開發供應商的 AI 模型不同。政府機關可能需要 AI 系統處理特定服務所需的資訊。依 Gobind 所述的合約限制,供應商不得再將這些資訊用作模型訓練素材,也不得在處理完成後繼續保留。

訓練是 AI 模型從範例中學習模式的過程;處理則是系統運用收到的資訊執行任務。將兩者分開,讓政府機關得以透過合約掌控將資訊交給供應商後的處置方式。

Gobind 也表示,數位部正在起草《AI 治理法案》,以規範 AI 系統整個生命週期的責任。現行措施透過政府合約、安全指令及公部門指引實施;擬議中的立法則將建立更廣泛的責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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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政府資料可儲存的位置

馬來西亞的儲存規定依資訊敏感程度而有所不同。Gobind 表示,列為機密或最高機密的資料必須留在政府資料中心。機密及限制級資訊只能儲存在位於馬來西亞的私有或混合雲端環境。只有公開且不敏感的政府資料,才可儲存在海外雲端服務。

雲端服務是在透過網路存取的運算基礎設施上儲存或處理資訊。私有雲專供特定組織使用;混合雲則結合不同的運算環境。依 Gobind 所述的安排,政府紀錄的分類將決定機關可以採用哪些儲存方式。

  • 機密及最高機密資訊:存放於政府資料中心,不使用雲端服務。
  • 機密及限制級資訊:存放於位於馬來西亞的私有或混合雲端環境。
  • 公開且不敏感的資訊:可存放於海外雲端環境。

因此,機關選擇供應商時,首先要判斷的是資訊本身。供應商具備資料處理能力,並不代表資料可存放在任何地方。機關在使用服務前,必須依安全分類選擇相符的儲存安排。

加密金鑰由政府掌控

Gobind 表示,依據《國家密碼政策》,政府資料在儲存期間及系統間傳輸時都必須加密。這些防護措施通常稱為靜態資料加密與傳輸中資料加密。

加密會將可讀資訊轉換為編碼內容;密碼金鑰則是還原可讀內容所需的工具。Gobind 表示,對於列為機密的系統與資料,金鑰由政府持有並掌控,目的是防止外國服務供應商自行讀取內容,包括因應其他國家當局的要求而讀取資料。

儲存規定與金鑰管控,分別處理同一問題的不同面向。儲存規定決定資訊可以存放在哪裡;金鑰所有權則決定誰掌握讀取加密內容的工具。政府表示,對於機密資訊,除限制託管地點外,金鑰控制權也由政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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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存取政府系統?

獲委任提供政府服務的公司必須接受安全審查。Gobind 表示,政府系統的存取權限依個人職務配置,須使用多重因素進行身分驗證,並留下紀錄以供稽核。

依職務配置存取權限,意指個人能執行哪些操作,取決於其獲授權負責的工作。多重因素驗證要求使用密碼以外的驗證方式,例如額外的安全檢查。稽核紀錄會留下存取紀錄,供日後查核。

這些要求將防護範圍延伸至伺服器所在地之外。即使系統託管於馬來西亞,仍須管控哪些人可以存取、他們可以取得哪些資訊,以及如何記錄其活動。供應商審查、限制權限及存取紀錄,都是政府處理資料時所設條件的一部分。

機關必須在 AI 處理前減少資料

Gobind 表示,《公部門 AI 採用指引》(Public Sector AI Adoption Guidelines,簡稱 GPAISA)要求機關盡量減少使用的資料量,並在 AI 系統處理資料前遮蔽或匿名化資訊。資料最小化是指只使用完成任務所需的資料;遮蔽或匿名化則能降低可能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曝光風險。

國家數位局的公部門 AI 指引涵蓋遵守馬來西亞法律與政策、AI 倫理七大原則、參與 AI 工作的人員及組織的責任、採用程序與風險管理。附錄收錄馬來西亞及海外的公部門應用案例,並提供倫理遵循自我評估工具。

該局的AI 計畫報告指出,GPAISA 是公部門機關確保以合乎倫理、透明且負責任的方式使用 AI 的參考依據。報告表示,指引著重於改善服務提供、強化政府運作,以及鼓勵以新技術為基礎的創新。2025 年期間,該局向政府機關提供 40 次技術諮詢服務,協助協調 AI 政策與實務。

這套框架也要求機關承擔責任,而不只是供應商。在資訊送交 AI 服務前,機關必須考量任務需要多少資料,以及如何保護可識別個人身分的細節。合約則規範供應商如何使用及刪除收到的資訊。

倫理評估與風險管理章節,也將資料處理納入是否使用 AI 系統及如何使用的整體決策。採購只是決策過程的一個階段;資訊準備,以及對服務成果負責,仍是機關工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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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推出的框架

數位部的指引發布聲明記載,GPAISA 於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布城艾美酒店(Hotel Le Meridien)推出。國家數位局與馬來西亞數位經濟機構(Malaysia Digital Economy Corporation)共同制定指引,作為公部門機關的專用參考資料。

Gobind 與公共服務局副總監(營運)Dato' Mohd Shaiful bin Ibrahim 共同主持發布會。活動邀請政府部門首長、數位長、公部門科技主管及業界人士參加,並安排政府 AI 應用案例、倫理與治理相關場次。

指引包含六章及三個附錄,發布時間早於 2026 年 10 月國會對合約限制的說明,以及擬議 AI 法案的起草工作。重要日期如下:

  • 2024 年:《2010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Gobind 在說明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時引述該法。
  • 2025 年 2 月 27 日:公部門 AI 指引於布城發布。
  • 2026 年 10 月 20 日:Gobind 以書面答覆國會,說明政府 AI 合約條件、儲存規定及《AI 治理法案》的起草工作。

私人企業的跨境傳輸適用另一套法律規範

對於私人企業處理的個人資料,Gobind 提到《2010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9 條及其 2024 年修正案。他表示,資料跨境傳輸的要求包括取得當事人同意,以及接收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必須與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相當。

企業將個人資料傳送至海外雲端服務時,便可能涉及跨境傳輸。Gobind 的說明將這類傳輸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框架;政府資訊則另受他所述的儲存分類及安全管控規範。

對於同時由政府機關與企業處理個人資訊的人而言,兩者的差異很重要。政府採購條件規範承接政府 AI 合約的供應商;處理個人資訊的私人企業,則須考量 PDPA 對資料跨境傳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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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 AI 法案涵蓋範圍

Gobind 表示,數位部正起草《AI 治理法案》,旨在要求科技供應商對 AI 系統的整個生命週期負責。他指出,法案將涵蓋資料品質、透明度及可解釋性等議題。答覆未說明法案預計何時提交國會,也未列出擬議中的罰則或詳細執法架構。

資料品質關乎系統使用的資訊,包括資訊是否準確、是否適合用於該項任務。透明度關乎人們能否了解系統如何開發及使用;可解釋性則是讓人們理解系統輸出或決策。這些議題使責任範圍超越 AI 服務最初的採購階段。

馬來西亞擴大運算基礎設施之際,相關管控也同步推進。資料中心與太陽能園區的種植園土地重新開發,吸引大型棕櫚油業者進入相關領域。早前估算顯示,資料中心到 2035 年的電力需求可能至少達 5 吉瓦,接近當時全國發電容量的 20%;政府另訂下 2035 年營運中的資料中心達 81 座的目標。

對機關與供應商而言,這類擴張讓允許用途的規定更具體。建置儲存及處理資訊的能力,可為數位服務創造更多選項;政府合約、資料分類、加密金鑰及存取管控,則決定機關可以採用哪些選項,以及供應商能如何處理資訊。

重點摘要

  • 政府 AI 合約禁止供應商使用政府或公共資料訓練模型,並要求處理完成後刪除資料。
  • 機密及最高機密資訊必須留在政府資料中心;機密及限制級資訊可使用國內私有或混合雲端環境。
  • 只有公開且不敏感的政府資料,才可存放於海外雲端環境。
  • 政府掌控機密系統與資料的加密金鑰;供應商則須接受安全審查並遵守存取管控。
  • 依 GPAISA 規定,公部門機關必須盡量減少資料,並在 AI 處理前遮蔽或匿名化資料。
  • 《AI 治理法案》正在起草,將處理責任歸屬、資料品質、透明度及可解釋性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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