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胡特主張不再以國家損失為重點 普拉伯沃支持檢討貪腐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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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bowo Backs Review of Corruption Definition as Luhut Seeks Shift Away From State Losses

丹塔拉業務風險促使當局提議修法

國家經濟委員會主席魯胡特・賓薩爾・潘查伊坦表示,普拉伯沃・蘇比安托總統支持該委員會的一項研究;研究建議調整印尼處理貪腐問題的方式。魯胡特於2026年10月20日在雅加達獨立宮出席會議後作出上述表示。這項提議將把焦點從國家財政損失轉向賄賂;魯胡特指出,投資管理機構丹塔拉的商業決策是主要考量之一。

目錄
  1. 丹塔拉業務風險促使當局提議修法
  2. 總統同意了什麼?
  3. 丹塔拉為何是論述核心
  4. 印尼已有多種貪腐罪名
  5. UNCAC涵蓋範圍不限於賄賂
  6. 公約通過已逾二十年
  7. 政策抉擇關乎行為與問責
  8. 會議也討論社會補助與氣候風險
  9. 重點整理

魯胡特認為,與國家損失相關的貪腐案件風險可能加重國營企業的負擔,並使投資決策更為困難。他表示,該委員會以印尼文縮寫DEN為名,研究是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為依據;印尼於2006年4月18日透過第7號法律批准該公約。

這場討論涉及兩項實務考量:讓管理者有空間承擔一般商業風險,以及防止公帑遭到不當挪用。修法可能影響範圍不只丹塔拉,因為印尼的貪腐法規涵蓋多種行為,而國家財政損失相關條文則明確列於第2條與第3條。

UNCAC涵蓋的違法行為也遠不止賄賂,還包括侵占、濫用職權及洗錢等。印尼若要讓法律與公約接軌,就必須考量多種罪行,而非單純以一種定義取代另一種。

魯胡特在普拉伯沃主持的會議後,以DEN主席身分說明總統對這項研究的支持:

「總統也認同國家經濟委員會團隊對貪腐定義所做的研究,因為印尼反貪工作符合國際標準至關重要,」魯胡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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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同意了什麼?

魯胡特表示,總統批准了委員會的研究及其提出的方向。他公開說明的重點,是修改印尼貪腐法對國家財政損失的處理方式,並使執法符合國際標準。

當局尚未公布具體法律文字、將修訂的條文,以及修法時程。這些細節攸關企業、調查人員與民眾,因為它們將決定這項提議在實際案件中如何運作。

研究提出政策論據,修正案則明定檢察官與法院必須適用的規則。接下來的實質問題,是委員會的論述將如何轉化為法律文字,包括如何處理涉及公共資產的決策。

魯胡特的說法相當概括:貪腐案件不應再以國家損失為焦點,而應以賄賂為核心。最終法條必須明確規定哪些行為仍屬可罰,以及如何認定這些行為。

丹塔拉為何是論述核心

丹塔拉負責管理投資並監督印尼國營企業。涉及這些企業的決策可能使公共資產面臨風險,同時也要求管理者對不確定的商業結果作出判斷。

魯胡特表示,在貪腐案件中援引國家財政損失,會使這類決策承受壓力。他認為,企業可能因承擔商業風險而蒙受損失,因此難以單以投資結果作為刑事責任的依據。

DEN主席以簡短說法表達這項顧慮:

「任何商業活動都涉及風險,」他說。

商業損失描述的是資金發生了什麼事;賄賂描述的則是行為,也就是為影響決策而給予或收受不當利益。若將重點轉向賄賂,執法將更著重交易背後的行為。對丹塔拉及其監督的企業而言,實際問題在於法律將如何區分一般商業判斷,與應受懲罰的濫用職權或資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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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已有多種貪腐罪名

印尼的法律架構以1999年第31號《肅貪法》為基礎,並經2001年第20號法律修正。該法列出至少30種貪腐行為,其中國家財政損失規定於第2條與第3條。

這項架構讓提議有了比「修改貪腐定義」更明確的法律背景。討論涉及的是包含多種罪名的法律架構,而非一條適用於所有貪腐案件的單一規則。

第2條與第3條是魯胡特論述的核心,因為這兩條包含他希望重新檢討的國家財政損失要件。更廣泛的法律架構也意味著,立法者必須考量任何修法如何與其他貪腐罪名相互配合。

關注這場討論的讀者可留意幾個關鍵詞所指的不同概念。國家財政損失涉及公共財政受損;罪名則界定禁止的行為及刑事懲罰的條件。這項改革提議將改變兩者在適用案件中的關係。

UNCAC涵蓋範圍不限於賄賂

聯合國公約涵蓋賄賂國內公務員、外國公務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也涉及私部門內的賄賂行為。

公約其他條文涵蓋侵占或挪用財產、影響力交易、濫用職權、不法致富、洗錢、隱匿及妨害司法。有些條文要求各國將相關行為列為刑事犯罪,另一些則要求各國考量是否在本國法律制度中如此規定。

這些用語描述貪腐可能採取的不同形式。侵占是指取走或挪用受託管理的財產;影響力交易是指與某人影響決策的能力相關的不當利益;妨害司法則涉及干預調查或起訴違法行為的程序。

UNCAC並未要求每一種貪腐罪行都必須造成可證明的國家財政損失。公約的範圍容許執法聚焦於違禁行為,即使特定罪名不需要計算公共財政損失也是如此。

魯胡特稱,賄賂是國際作法的核心,並表示印尼是唯一以這種方式適用國家損失概念的國家。這是他的比較說法。印尼實際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處理他所提出的企業顧慮之際,仍涵蓋公約所列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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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通過已逾二十年

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UNCAC。包括印尼在內的140個國家簽署公約;公約在取得所需的30個批准後,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

印尼於2006年4月批准公約,距離魯胡特公布DEN研究的獨立宮會議約20年。主要日期如下:

  •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UNCAC。
  • 2005年12月14日:公約在取得30個批准後生效。
  • 2006年4月18日:印尼透過第7號法律批准UNCAC。
  • 2026年10月20日:魯胡特在獨立宮會議後宣布,普拉伯沃支持DEN的研究。

印尼批准公約時,對涉及爭端解決的第66條第2項提出保留。保留是國家接受條約時提出的正式限定;此處涉及的是如何解決公約相關爭端的程序。

魯胡特說明研究時也用了「《聯合國憲章》」一詞。印尼透過2006年第7號法律批准的文件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準確指出該文件很重要,因為公約條文是修法提議明確援引的依據。

政策抉擇關乎行為與問責

DEN提出的企業論述與UNCAC涵蓋的罪行範圍,指向兩項相互關聯的任務。政府希望回應外界對公營企業商業損失的疑慮;公約則提供一套架構,用以懲處多種貪腐行為,包括賄賂以外的行為。

若改革著重商業決策,就需要明文說明如何處理一般投資風險。若要與UNCAC接軌,也必須將侵占、濫用職權及公約涉及的其他行為納入考量。

對管理者而言,法條將形塑核准投資或企業交易時適用的法律條件;對民眾而言,法條將形塑丹塔拉及國營企業所持有資產的保障措施;對調查人員而言,法條將決定必須證明哪些犯罪要件。

因此,有助於釐清問題的做法,是逐項比較現行規定與擬議取代條文。魯胡特已提出政策方向,改革的實際範圍將取決於立法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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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也討論社會補助與氣候風險

10月20日的會議也討論社會保障的數位資料。魯胡特表示,普拉伯沃計畫於2026年11月10日啟動相關計畫,透過現金補助改善對符合資格受助者的精準給付。

魯胡特表示,政策方向是從附加於產品的補貼,轉向透過現金移轉發放補助。他說,政府資料的完整性也是他與總統及經濟部長討論的內容之一。

會議議程也包括糧食供應與洪水。魯胡特表示,官員討論了聖嬰與反聖嬰現象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依據氣象、氣候暨地球物理局(BMKG)監測資料擬定的應變措施,包括準備種植時程。

上述宣布顯示,貪腐研究是更廣泛經濟會議的一環,會議議題還包括投資決策、家庭補助及氣候風險。11月10日是社會保障計畫的日期;貪腐提議則仍待完成上述具體法律程序。

重點整理

  • 魯胡特表示,普拉伯沃在2026年10月20日於獨立宮出席會議後,支持DEN的貪腐研究。
  • 提議旨在將焦點從國家財政損失轉向賄賂,並以丹塔拉及國營企業面臨的商業風險為由。
  • 印尼的貪腐法規涵蓋至少30種行為,國家財政損失規定列於第2條與第3條。
  • UNCAC涵蓋賄賂及其他多種違法行為,包括侵占與濫用職權。
  • 印尼於2006年4月18日透過第7號法律批准UNCAC。
  • 修正案內容與立法時程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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