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羅勒品種引發全國種子爭議
四種受保護、保護期為 12 年(2024 至 2036 年)的泰國聖羅勒品種,讓泰國面臨一項影響更大的抉擇:如何獎勵植物育種者,同時避免農民留種、分享種子和負擔種子費用變得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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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AM 的 Kaewjuree 01、02、03 和 04,依據泰國 1999 年《植物品種保護法》完成登記。這些品種受到保護,引發蔬菜種植者擔憂;與此同時,農業廳正研議修法,使泰國法律更接近 UPOV 1991,也就是保護新植物品種的國際框架。
農業廳的修法問答指出,2024 至 2026 年是研究、分析及草擬法案的階段。泰國尚未加入 UPOV。修法的最終條文與是否加入仍未定案,目前也未宣布國會表決或加入日期。
泰國農業記者協會與農業大學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舉辦討論會,政府官員、育種者、種子業者及農民代表各自提出截然不同的看法。支持者預期改革能帶動投資,並加強海外保護;反對者則擔心種子費用年年增加,以及社區交換種子的活動受到限制。
羅勒爭議讓這些憂慮具體浮現。位於班丹縣班農沙旺村的 69 歲社區蔬菜種植者努占.順納隆(Nuchan Sunnaron)表示,她會按約 20 泰銖的金額向市場攤商出售羅勒。這些小額收入能補貼家中餐食開銷。她擔心,出售自己長期種植的植株可能變成違法行為。
對收入如此微薄的種植者而言,了解自己種的是哪個品種,以及哪些活動需要取得許可,可能與一包種子的價格同樣重要。
羅勒品種登記實際涵蓋範圍
農業廳指出,受保護的泰國聖羅勒品種共有五種:CPRAM 的四種 Kaewjuree 品種,以及農業大學持有的另一種。保護權適用於這些登記品種,一般地方品種的羅勒仍可種植和販售。
農業暨合作社部長蘇里亞.春龍榮吉(Suriya Jungrungreangkit)表示,家庭可以種植受保護的羅勒,採摘葉片供家人食用。他說,登記:
不影響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
蘇里亞指出,需要取得權利人許可的行為是:
未經許可繁殖受保護植物品種並作商業販售。
繁殖是指透過種子、扦插或其他植物材料培育更多植株。種植羅勒供家人食用、採收葉片,以及經營販售種植材料的生意,是不同的用途。受保護品種可以如何使用,取決於適用的權利規定與例外條款。
農業廳也說明,依現行規定,農民可以留種供下一輪種植,但販售受保護品種的種子可能需要取得許可。政府副發言人帕達拉斯米.通薩魯艾康(Phatdarasmi Thongsaluaykorn)表示,這些登記不影響傳統品種的種植。
農業廳與 CPRAM 估計,泰國聖羅勒品種超過 200 種;泰國種子貿易協會主席汶亞娜.納塔翁(Boonyanath Nathwong)則指出,市面上有 300 多種可供選擇。兩種說法都顯示,市場上的品種遠不止四種 Kaewjuree 登記品種。
CPRAM 品種的培育過程
CPRAM 與農業大學甘烹盛校區以代碼 CPR1 的地方羅勒為材料,培育出這四種品種。相關工作於 2020 年 4 月展開,並在佛統府的農業大學及巴吞他尼府的 CPRAM 進行試驗。
育種過程使用化學物質增加染色體組數,並採用組織培養。染色體攜帶遺傳資訊,改變其數量可能影響植物特性;組織培養則能讓研究人員在受控條件下,從少量植物組織培育植株。
CPRAM 表示,這些品種因香氣濃郁、辛香味足,以及適合調理食品生產的穩定產量而獲選。官員也提到,育種目標之一是培育葉片較大的品種。該公司透過契作種植者網絡供應工廠,不向一般民眾販售這四種品種的種子。
農業廳表示,CPRAM 已取得使用相關地方與野生植物資源的許可,並向植物品種保護基金分享利益。生物泰基金會的威通.連占龍(Witoon Lianchamroon)仍呼籲檢視涉及公立大學的研究經費安排。
以下時序呈現這場爭議與多年育種及登記工作的關聯:
- 2020 年 4 月:以代碼 CPR1 的地方羅勒為材料展開育種。
- 2024 年 3 月 12 日:Kaewjuree 01 獲得保護。
- 2024 年 5 月 24 日:Kaewjuree 02、03 和 04 獲得保護。
-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日:全國農民委員會蒐集各界對 UPOV 1991 的意見。
- 2026 年 10 月 21 日和 22 日:消費者及農業論壇檢視擬議修法。
- 2036 年:四種羅勒品種的現行保護期屆滿。
泰國必須訂定的留種規則
UPOV 1991 第 15 條第 2 項是爭議核心。農業廳說明,該條文提供一項選擇性的例外,允許農民使用受保護品種收成的材料,在自己的農地上種植下一期作物。
泰國必須決定是否採納這項例外,並界定其適用範圍。UPOV 要求這項例外須受合理限制,同時保障育種者的正當利益。涵蓋哪些作物、哪些農民符合資格,以及適用哪些條件,都會直接影響種植成本。
UPOV 也要求針對非商業目的的私人活動、試驗,以及以受保護品種培育其他品種,訂定例外條款。最後一項通常稱為「育種者例外」,可讓研究繼續運用既有育種成果,但特定近似衍生品種仍須遵守相關規定。
留種供自家田地使用,與贈送或販售給其他種植者,是不同的行為。第 15 條第 2 項涉及在農民自己的農地上重新種植。因此,社區交換和種子販售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另行審慎檢視。
農業部常務次長克立.烏塔瑪維汀(Krit Uttamavetin)表示,擬議做法會保留小農種植重要糧食作物的留種權。農業廳的官方說明明確指出立法工作重點:農民需要清楚了解何時必須取得許可,也需要諮詢服務與方便使用的爭議處理程序。
育種者與種子業者為何支持改革
農業廳植物產品標準與認證處處長提達坤.盛努冬(Thidakun Saenudom)表示,讓法規更接近國際標準,有助吸引投資並取得現代育種技術。她承認新規可能限制農民,並表示設計例外條款時應以農民利益為指引。
泰國種子貿易協會主席汶亞娜支持讓 1999 年的法律與 UPOV 1991 接軌。該協會也希望農民保有留種權,可在下一季於自己的土地上種植,並保留保護地方及野生植物的規定。
農業大學稻米科學中心資深顧問、稻米育種者阿披猜.瓦納維奇(Apichart Vanavichit)主張,評估保護措施時,應涵蓋從研究到農民實際所得的整個產業鏈。他以鄰國商業種植並在線上販售的 Riceberry 香米為例,說明泰國育種成果在海外面臨的保護難題。
在海外取得保護,仍須依相關司法管轄區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審查。阿披猜表示,測試可能耗時多年。申請品種必須符合新穎性要求及 DUS 標準,也就是可區別性、一致性與穩定性。
簡單來說,品種必須能清楚區別於其他品種、植株之間具有足夠一致性,並能在多次繁殖後保留其特徵。無論申請者是企業、公立研究機構或農民育種者,這些測試都需要時間與資源。
延長保護期與近似衍生品種
泰國現行法律依植物類別提供 12 年、17 年或 27 年的保護期。UPOV 1991 規定,多數植物的最低保護期為 20 年,樹木與藤本植物則為 25 年。
對目前保護期為 12 年的類別而言,20 年的最低期限代表多出 8 年,約延長三分之二。泰國現行 27 年保護期的類別,已超過 UPOV 對樹木與藤本植物規定的最低期限。現有登記是否變更,則取決於立法者採納的過渡條款。
種子協會也希望明文保護實質衍生品種,英文稱為 EDV。這類品種主要由初始品種衍生而來,保留其主要特徵,但也具有可辨識的差異。
包括組織培養和基因組編輯在內的育種技術,可能在保留原品種大部分遺傳組成的情況下,培育出僅有少量差異的植株。支持 EDV 規範者主張,當其他開發者在育種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發時,原育種者需要受到保護。相關定義很重要,因為它有助判斷商業使用衍生品種時,是否必須取得初始育種者許可。
遺傳資源規範是另一項立法工作。泰國現行法律已納入地方與野生植物的取得及利益分享規定。種子協會希望保留保育措施;生物泰則擔心,育種者權利擴大會使社區利益受到忽視。
農民憂心成本增加、實際選擇減少
泰國稻農與農民協會主席巴莫.查倫信(Pramote Charoensilp)反對加入 UPOV。他擔心留種與分享種子的限制會迫使農民年年購買種子,也可能使他們因慣常做法而面臨法律爭議。
全國農民委員會於 10 月 1 日至 11 日進行的諮詢共收到 322,803 份回覆,其中 321,397 份反對 UPOV 1991,占 99.56%;1,198 份表示支持,208 份尚無定見。這些數字反映提交諮詢的回覆,並非對全泰國農民進行的人口調查。
競爭疑慮不只關乎市售品種數量。法政大學法律講師卡諾奈.塔翁帕尼(Kanoknai Thavornpanich)曾指出,市場若由少數賣家主導,可能造成議價能力失衡。2007 年一項泰國飼料玉米種子研究指出,最大五家業者約占 75% 的銷售額,種植面積則接近 80%。
珍妮佛.克拉普(Jennifer Clapp)及其同事於 2025 年在《食品政策》(Food Policy)期刊撰文指出,全球種子市場中,排名領先的四至五家企業約占 60%。較早的泰國數據描述的是特定時期的單一作物市場,全球數據涵蓋的市場範圍則大得多。兩組數據都顯示,制定權利與競爭政策時,市場集中度是相關議題。
對農民而言,實際選擇取決於種子價格、適合的種植條件、能否取得供應,以及買家是否願意收購作物。若缺乏價格負擔得起的種植材料或可靠買家,再長的品種目錄也幫助有限。
消費者也受到成本爭議影響
泰國消費者委員會在 2026 年 10 月 21 日的線上論壇後發布消費者影響說明,指出種子規範牽涉食品價格、供應鏈,以及商店和餐廳提供的食品種類。
論壇上,生物泰的波克春.烏薩(Prokchon Ousap)引用提交給國家健康委員會辦公室的研究估計,種子或種植材料價格可能上漲兩至六倍,部分國家甚至可能上漲六至八倍。該研究也估計,食品價格可能上漲約 5% 至 10%,甚至更多。這些是辯論中提出的預測和比較,並非泰國加入 UPOV 後實際測得的價格變化。
消費者委員會政策與創新主管蒙魯迪.尼特拉拉特(Monrudee Nijtrirat)呼籲關注基因改造及基因組編輯植物的安全評估、追溯和標示。她提到,有報導指出,粉紅色基因改造鳳梨未獲泰國許可,卻在網路上販售。
植物品種登記評估的是育種特徵;食品安全與特定產品的種植許可,則由其他法律及監管制度處理。蒙魯迪主張,育種者權利若要擴大,這些制度也必須具備足夠的執行能力。
波克春也警告,從種子供應到加工及零售的市場集中,可能使消費者能接觸到的風味與地方品種減少。對使用羅勒的餐廳而言,眼前的法律問題是,未來法律將如何界定受保護材料,以及權利會在何種情況下延伸至收成作物或加工產品。
亞洲經驗帶來成果,也提供警訊
越南於 2006 年加入 UPOV 1991。何碧姮阮(Ho Bich Hang Nguyen)與卡佳.韋克斯特倫.林德羅斯(Katja Weckstrom Lindroos)於 2021 年發表的法律研究指出,育種者權利申請增加,農業產量提高;加入十多年後,農民年收入比加入時高出 24% 以上。
同一項研究也指出,越南在農民特權方面的規定存在不足,包括因情況所限、無法種植自留種子時,農民交換或販售種子的權利。日常交易的法律適用範圍,與研究所述的經濟成果同樣受到關注。
經濟學家阿特.披善瓦尼(Aat Pisanwanich)在泰國論壇上談及越南經驗,包括多種作物的育種活動增加,以及受保護種子的價格、外國企業的市場角色,和湄公河三角洲社區種子團體影響力減弱等疑慮。
印尼提供了另一種對照。印尼尚未加入 UPOV,但其國內保護規則曾由薩拉夫.吉米雷(Saurav Ghimire)及同事在 2021 年的研究中檢視。研究人員呼籲加強保障農民留種、交換及培育種子的權利。印尼經驗顯示,在這場辯論中,國內法律的具體內容至關重要。
截至 2022 年底,中國園藝植物品種申請累計達 17,702 件,不過當年申請數量下滑約 30%。中國是在 UPOV 早期框架下加入;日本則於 1998 年採納 1991 年框架,並於 2020 年通過法律,取消部分品種的留種例外。亞洲各地的保護制度與農民權限,皆因各國不同選擇而逐漸演變。
貿易談判加大決策壓力
泰國與歐盟於 2026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6 日在普吉島舉行第十輪自由貿易談判,雙方都希望在 2026 年完成談判。植物品種保護是討論中的政策議題之一。
在該輪談判之前,146 個公民社會組織對 UPOV 1991,以及超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範圍的智慧財產承諾表達疑慮。他們也反對相關承諾可能影響藥品取得、健康及泰國制定國內政策的自主權。
商務部與談判團隊表示,UPOV 議題仍在討論中。相關國際承諾須依第 178 條接受憲法審查;植物保護法修正案則須經過立法程序。
農業廳提出的配套措施讓討論更為具體,包括訂定明確例外、提供查詢品種保護狀態的指引、設立申訴與上訴管道,以及實施後的監測機制。監測項目涵蓋種子價格、生產成本、品種取得、公共與私人研究,以及遺傳多樣性。
因此,泰國面臨的核心決策相當明確:立法者必須決定誰能留存哪些種子、哪些交換行為需要許可、育種者如何取得回報,以及農民如何對指控提出異議。這些規則將同時形塑培育新品種所能獲得的回報,以及下一期作物的種植成本。
重點整理
- 泰國正研議修改 1999 年植物品種法,尚未加入 UPOV。
- CPRAM 的四種 Kaewjuree 羅勒品種自 2024 年起受保護,保護期至 2036 年;一般地方羅勒仍可種植和販售。
- 第 15 條第 2 項允許各國訂定有條件的例外,讓農民將留存的材料重新種植於自家農地。
- 育種者與種子業者希望加強保護;農民代表則擔心成本上升及分享種子的活動受到限制。
- 農業廳建議提供指引與上訴管道,並監測價格、品種取得及遺傳多樣性。
- 植物品種規範仍是泰國與歐盟貿易談判的討論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