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意違規最高罰款7,000萬越南盾,其他資料違規罰則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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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Sets Consent Fines Up to VND 70 Million, With Larger Penalties for Data Violations

沉默不能視為同意使用個人資料

越南第330/2026/ND-CP號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規定若將個人的沉默視為同意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可處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罰款。若個人要求停止或限制處理,或主管機關以書面命令停止或限制處理後,仍故意繼續處理資料,也適用相同罰款級距。

目錄
  1. 沉默不能視為同意使用個人資料
  2. 什麼情況下同意才有效?
  3. 為何7,000萬越南盾只是整體罰則的一部分
  4. 外國企業也適用相關規定
  5. 廣告名單必須有合法依據
  6. 兒童資料與監控資料需要更嚴格查核
  7. 人工智慧與社群媒體讓使用者和營運者都負有責任
  8. 罰款之外,還可能要求刪除資料或停業
  9. 法令何時生效,以及案件如何處理
  10. 重點整理

同意規定只是範圍更廣的制裁架構之一環。涉及將個人資料移轉至國外的特定違規行為,罰款可達前一年度營收的5%。其他個人資料違規行為最高可處30億越南盾罰款,而非法交易資料則可能按交易價值倍數計算罰款。

政府於8月26日公布的法令詳情指出,該架構共分四章、82條,涵蓋網路安全、社群媒體、資訊系統及個人資料保護,主要處罰方式為警告及罰款。

對使用應用程式、網路購物或收到廣告訊息的民眾而言,實際關鍵在於掌控權:企業必須有合法依據使用個人資料、說明相關用途,並尊重停止處理的要求。對企業來說,風險不只限於罰款,也可能包括停業、刪除違法處理的資料,以及返還非法所得。

什麼情況下同意才有效?

第43條第1款規定,多種同意程序違規行為可處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違規情況包括法律要求取得同意卻未取得便處理個人資料、預設勾選同意,以及以不清楚的指示混淆接受或拒絕的選擇。

企業必須以清楚、具體且可查證的方式取得同意,並能證明是誰、何時同意,以及同意了哪些事項。使用者也必須能針對每一項處理目的分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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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購物服務可能需要使用個人資料來完成訂單。法令處理的問題之一,是企業不得以接受無關的個人資料用途,作為使用該服務的條件。民眾應能針對這些額外用途另行選擇,而非為了取得約定服務而被迫接受。

第43條也涵蓋未完整說明所處理的資料類型、處理目的、個人權利與義務,以及負責處理的機構等情況。缺少同意紀錄也可能遭處罰。因此,企業不僅需要有效的同意程序,也需要證明該程序確實有效的紀錄。

敏感個人資料受到額外保護。未告知當事人其敏感資料正在接受處理,可處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企業應確認持有的資料類型,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為何7,000萬越南盾只是整體罰則的一部分

同意違規的最高罰款,比較低的同意違規罰款級距上限高出2,000萬越南盾,從5,000萬提高至7,000萬越南盾。較高的罰款級距針對兩種具體行為:將沉默視為同意,以及故意無視停止或限制處理的要求。

在更廣泛的架構中,網路安全罰款上限為機構2億越南盾、個人1億越南盾。個人資料保護則採用不同的結構,包括固定金額級距、按非法交易計算的罰款,以及與營收掛鉤的罰款。

安永(EY)的10月法律警訊指出,非法交易個人資料可處交易價值2至10倍的罰款。安永表示,交易價值將依合約、發票、付款紀錄、訊息及銀行對帳單等證據計算,不扣除成本。

涉及將資料移轉至國外的特定重大違規行為,可處營收1%至5%的罰款。安永將造成至少1萬名越南公民資料遺失或外洩的移轉行為列入此類,並指出影響至少100萬人的案件適用最高5%級距。其表格說明,罰款按前一年度在越南取得的營收比例計算;若前一年度沒有營收,則以30億越南盾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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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也適用相關規定

第330號法令適用於越南及外國的個人與機構。適用範圍包括符合條件、提供電信、網際網路、線上內容、資訊科技、網路安全或跨境服務的外國企業,也包括參與處理受規範越南個人資料的外國機構。

受保護群體包括越南公民,以及居住在越南、持有身分證明但國籍尚未確定的越南裔人士。因此,企業除了評估提供的服務及處理資料對象外,也必須考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

律師事務所 Tilleke & Gibbins 在其制裁法令分析中指出,公安部是負責個人資料保護與網路安全的主管機關。該事務所表示,法令透過詳細的行政制裁架構,為個人資料保護及網路安全法律所定義務提供執行依據。

在越南境外營運的企業,實務上須確認其服務及資料處理活動是否落入適用範圍。廣告系統、客戶資料庫,以及將資料移轉給海外服務供應商等情況,都可能需要依相關規定檢視。

廣告名單必須有合法依據

第37條規範未經要求寄送廣告電子郵件及訊息,以及其他違反線上廣告規定的行為。若廣告所用資料是以違法方式蒐集,第48條也可能適用。因此,廣告活動本身與底層資料的蒐集各自涉及不同的合規問題。

購買電話號碼名單的企業,必須確認資料來源、使用資料的法律依據,以及蒐集資料的目的。企業也必須提供管道,讓民眾拒收廣告,或拒絕相關的資料分享。

第43條的同意規定也適用於這類處理。收件者沒有回覆同意請求,不代表已表示同意。若企業在收到停止或限制處理的要求後仍故意繼續處理,將面臨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的較高罰款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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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也指出,若預設同意向關係企業的廣告網路揭露個人資料,將面臨特定制裁。這類網路連結企業與合作夥伴,由合作夥伴推廣產品或引導潛在客戶。透過這類安排分享資料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不能預先勾選同意。

對消費者而言,這些規定將電話號碼的初次蒐集與後續用途連結起來。對企業而言,檢查行銷訊息只是工作的一部分:聯絡名單的來源、相關同意,以及如何處理拒絕要求,都同樣重要。

兒童資料與監控資料需要更嚴格查核

處理兒童資料的平台、教育服務、娛樂應用程式及線上零售業者,必須遵守涉及處理目的、有效同意、資料蒐集數量及防護措施等要求。安永指出,未在處理個人資料前確認兒童年齡,也可能遭處罰。

安永也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法令的文字存在差異。若處理目的涉及揭露年滿7歲兒童的私人生活或個人秘密,法律要求同時取得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安永的分析指出,法令中涉及雙方同意的制裁條款,措辭涵蓋範圍較廣。

因此,服務對象包括兒童的企業,必須檢視其年齡查核及同意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活動的要求。安永指出,若未刪除或銷毀超出目的處理的兒童資料,機構最高可處2億越南盾罰款。

公共監控錄影也帶來另一項特定風險。安永指出,未取得有效同意,卻將公共監控攝影機取得的個人資料、影像或聲音錄音用於商業目的、行為分析或自動臉部辨識以建立個人檔案,將面臨制裁。

為安全目的安裝的攝影機,可能產生企業日後想用於其他目的的資訊。依安永所述規定,這類後續商業或分析用途須另行進行法律評估,並在規定情況下取得有效同意。資料保存期限也很重要:特定資料移轉協議必須載明符合移轉目的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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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與社群媒體讓使用者和營運者都負有責任

使用人工智慧冒充他人的影像、聲音或身分,若涉及詐欺、散播不實資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非法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可能遭受制裁。適用的罰則取決於行為類型及嚴重程度。

企業仍須為蒐集資料、將資料輸入人工智慧系統,以及使用系統產出結果等決定負責。因此,自動化處理也必須遵守與其他資料處理活動相同的法律依據、目的、同意及保護措施要求。

社群媒體相關義務適用於服務提供者、管理者、營運者及使用者。發布或分享內容的人須為內容負責;若涉及冒充他人、詐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利與利益,也同樣如此。

網路安全規定也涵蓋攻擊、未經授權存取、惡意程式碼,以及未配合專責網路安全部隊等行為。政府公布的說明指出,若案件顯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將依《行政違規處理法》相關規定移送案卷。

罰款之外,還可能要求刪除資料或停業

視違規行為而定,附加處罰包括1至24個月不得使用指定執照或證書、停業相同期間、沒收違規所用設備或其他物品,以及驅逐外國人出境。

第43條規定,特定同意違規行為須不可逆地刪除非法蒐集或處理的資料。在特定情況下也可沒收相關物品;就較高罰款級距涵蓋的違規行為,則須返還非法所得。因此,企業可能在遭罰款之外,還失去使用相關資料的權利。

返還非法所得是一項補救措施,另有其計算方式。安永說明,在非法資料交易以外的適用案件中,返還金額可包括利用非法蒐集、處理、使用或移轉的資料所產生的營收,且不扣除成本。

Tilleke & Gibbins 列出其他影響日常合規工作的處罰:違反資料外洩通報規定最高可處8,000萬越南盾、違反資料處理影響評估規定可處1億越南盾,未依規定指定資料保護專責人員或部門則可處3,000萬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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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評估是以文件記錄資料處理可能對個人資料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管理風險。補救措施可能包括強制提交評估報告,並在完成申報要求前暫停資料處理。海外移轉所需的評估也可能適用類似措施。安永另指出,未在法定期限內回覆個人資料權利請求,機構最高可處4,000萬越南盾罰款。

法令何時生效,以及案件如何處理

第330號法令自發布當日起生效,沒有過渡期。法令出台前,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架構已歷經數年發展:

  • 2023年7月1日:第13/2023/ND-CP號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生效。
  • 2026年1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效,並由第356/2025/ND-CP號法令規範實施要求。
  • 2026年8月19日:第330/2026/ND-CP號法令發布並生效。
  • 2026年8月26日:政府公布法令及同意相關罰則的說明。

行政制裁的追訴時效為一年。對於已完成的違規行為,時效起算點取決於義務履行時間,或主管機關確認違規已停止的時間。主管機關也必須判定違規行為已結束或仍在持續。

Tilleke & Gibbins 說明,若違規行為發生於8月19日前,卻在該日後才被發現或仍在審查中,則適用一項過渡規定。原則上適用違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制裁制度;若第330號法令的規定較有利,例如免除責任或處以較輕罰則,也可適用該法令。

該架構承認電子證據,並允許以電子方式製作違規紀錄及制裁決定;無法使用數位簽章時,也可採用生物辨識驗證。因此,同意紀錄、請求紀錄及交易紀錄等合規文件,對案件查核尤其重要。

目前尚未公布具體稽查或執法案件的時程。眼前的實際變化是,現有義務如今有專門的制裁架構加以規範,涵蓋文件紀錄、人員配置、安全、同意及個人資料的實際用途。

重點整理

  • 第330號法令於2026年8月19日生效,涵蓋網路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 特定同意程序違規行為可處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
  • 將沉默視為同意,或故意無視停止處理的要求,可處5,000萬至7,000萬越南盾罰款。
  • 特定重大海外資料移轉違規行為,可按營收比例處罰,最高達5%。
  • 符合條件的外國機構與越南企業及個人同樣適用相關規定。
  • 其他後果可能包括停業、不可逆地刪除資料,以及返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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