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尋求檢討,校園舊有保障措施仍然有效
印度中央政府於2026年11月5日告知最高法院,正考慮成立委員會,檢視大學教育委員會(UGC)最新制定、旨在防止高等教育領域歧視的規定。法院將聆訊延期四週,維持1月29日暫停實施相關規定的命令,UGC的2012年規定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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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的副檢察總長圖沙爾・梅塔(Tushar Mehta)告訴印度首席大法官蘇里亞・坎特(Surya Kant)及法官喬伊瑪莉亞・巴奇(Joymalya Bagchi),檢討將回應學生的疑慮,並尋求建立一套讓任何群體都不會感到不滿或憂慮的制度。合議庭強調,必須保障每位學生的權益。
爭議核心是《大學教育委員會(促進高等教育機構公平)規定,2026年》第3(1)(c)條。該規定於1月13日公布,將種姓歧視界定為對表列種姓、表列部族及其他落後階級成員的不公平待遇。請願人主張,不屬於這些類別的學生被排除在保障及申訴程序之外。
擬議中的檢討涉及兩項形塑這起訴訟的訴求:加強防範種姓歧視,以及讓每位學生都能公平使用申訴制度。政府與法院考量替代方案如何運作期間,大學及學院必須繼續依照舊有架構辦理。
政府向法院表示了什麼?
梅塔表示,政府正以年輕世代的福祉為考量,檢視相關規定。他向合議庭說明政府立場時表示:
政府已決定照顧每一位學生,並正考慮任命一個委員會。
中央政府早在2026年8月就曾告訴法院,正在重新檢討相關規定。11月的聆訊提出了可能的檢討方式:成立委員會,負責審查這套制度。
政府尚未公布委員會成員、正式任命安排或檢討期限。下一個程序步驟是四週延期後的聆訊,屆時政府可向法院更新計畫。
第3(1)(c)條為何遭到質疑
第3(1)(c)條將種姓歧視界定為對表列種姓、表列部族及其他落後階級成員的不公平待遇,這些群體通常簡稱為SC、ST及OBC。這些類別受印度制度承認,並適用於因應社會弱勢的保障及措施。
一般類別請願人主張,這段文字使上述類別以外的人無法平等獲得防範種姓歧視的機構保障。他們要求法院阻止相關規定以現行形式實施,並宣告因種姓身分而拒絕提供申訴救濟管道,構成國家不允許的歧視。申訴救濟是指正式受理、調查及處理投訴的程序。
2026年架構也納入更廣泛的歧視定義,涵蓋基於種姓、宗教、種族、性別、出生地及身心障礙的不公平或偏頗待遇,也包括損害平等受教權或人的尊嚴的行為。
法律爭議在於,這項廣泛保障如何與較狹義的種姓歧視定義並行。請願人希望明確開放種姓申訴管道,讓所有類別的學生都能提出並處理申訴。他們所稱的排除問題仍待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暫停令的意義
最高法院於1月29日暫停實施2026年規定,當時法院初步認為相關文字不明確,可能遭到濫用。合議庭的疑慮尤其集中在第3(1)(c)條的定義,以及有必要讓措辭更清楚。
暫時禁制令會在法官審查法律挑戰期間,暫時停止一項措施生效。因此,1月的命令讓新架構暫停實施,其效力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法院命令這段期間繼續適用2012年公平規定。對學生及機構而言,目前仍依照舊規定運作,而非實施1月公布的替代方案。11月聆訊未改變這項安排。
先前審理期間,法院也曾討論成立委員會的可能性,成員可包括熟悉教育機構的學者及傑出法律專家,組成須經法院批准。這項討論讓擬議中的檢討兼顧法律文字及校園實際運作。
爭議如何發展
這起訴訟串連了要求加強校園保障的行動,以及之後針對因應訴求而制定的新規定適用範圍所提出的挑戰。案件以 Abeda Salim Tadvi v. Union of India 及相關請願案名義審理。
- 2019年:羅希特・維穆拉(Rohith Vemula)與佩雅・塔德維醫師(Dr. Payal Tadvi)的母親提出請願,要求加強高等教育領域防範種姓歧視的措施。
- 2026年1月13日:UGC公布新的公平規定,取代2012年的架構。
- 2026年1月29日:最高法院暫停實施新規定,並命令2012年規定繼續生效。
- 2026年8月:中央政府告訴法院,正在重新檢討新規定。
- 2026年11月5日:政府表示正考慮成立檢討委員會,法院則將聆訊延期四週。
新規定公布16天後即遭暫停實施。因此,到11月聆訊時,原定的機構安排已暫停超過九個月。
家屬為何尋求加強保障
海德拉巴大學學生羅希特・維穆拉,以及在孟買接受醫學訓練的醫師佩雅・塔德維,均死於自殺。兩人的家屬指控,他們曾遭受種姓歧視與騷擾。兩人的母親於2019年提出請願,要求更有效地保障遭遇此類待遇的學生。
家屬要求機構認真處理申訴,並建立能實際運作的處理制度。除了近期關於哪些人可以使用申訴機制的爭議,這項關切仍是訴訟核心。
校園狀況的辯論也涉及較早期的調查結果。2007年索拉斯委員會記錄了宿舍、用餐安排及實驗室中的隔離情形。2019年一項關於德里印度理工學院的調查指出,75%的弱勢學生曾遭受歧視。
這些疑慮有助於說明,為何有人要求建立不只停留在平等待遇宣示的制度。擬議中的2026年制度要求機構設立特定單位、履行通報義務,並對未遵守規定者施以監管後果。
大學必須設立哪些機制
2026年規定要求高等教育機構設立平等機會中心,以促進共融、平等機會及無歧視環境。隸屬這些中心的公平委員會,負責處理包括審查歧視申訴在內的工作。
委員會由機構負責人擔任主席,成員須包括SC、ST及OBC社群、女性及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也要求設置專線,讓學生有指定管道尋求協助。
這套架構規定定期履行的義務,不讓機構只在爭議曝光後才採取行動。公平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平等機會中心每年須向所屬機構提交兩次報告,機構則須每年向UGC提交公平規定遵循報告。
這些要求會留下機構執行工作的紀錄,並由機構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其實際成效取決於學生能否安心使用申訴管道,以及委員會能否公平調查案件。
UGC計畫如何執行規定
UGC架構規定設立全國監督委員會,成員來自法定委員會、各類委員會及公民社會。其工作包括審查執行情況、檢視歧視案件,以及提出預防措施建議。
未遵守規定的機構可能被排除在UGC計畫之外、遭限制開設學位課程或線上及遠距課程,甚至被移出UGC認可名單。這些監管後果對學院及大學而言相當重大。
因此,檢討範圍不只涉及有爭議的定義。任何修訂也須處理申訴如何經由機構委員會受理、機構負責人如何交代決策,以及全國監督機制如何因應違規情形。
擬議架構由機構負責人同時掌管校園行政及公平委員會。委員會能否調查涉及所屬機構的申訴,是檢討時須面對的實務問題;哪些學生有權提出申訴也是如此。
草案與最終規定有何不同?
最終版2026年規定在種姓歧視條文中明確納入OBC,草案原先未列入此群體。最終版也刪除了一項原本擬對不實申訴施加的處罰。
這些修訂涉及制度的不同環節:哪些人明確受到保障,以及指控被認定為不實時該如何處理。抗議規定的高種姓團體稱其有失偏頗且容易遭到濫用。尋求加強弱勢社群保障的組織則要求保留有效防範種姓歧視的措施。
辯論中提出的方案包括開放所有類別使用的申訴程序、透明的處理流程,以及對蓄意提出不實指控者施以處罰。這些仍是檢討建議,尚未公布為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架構須說明學生如何獲得保障,也須說明遭指控歧視者如何獲得公平的指控審查。清楚的定義、可靠的申訴管道及可問責的決策程序,連結了本案的兩項核心關切。
政府當前的任務是決定是否成立委員會,以及如何任命。在法院改變暫時安排之前,各機構仍受2012年規定規範;尋求加強保障的家屬,以及質疑排除問題的請願人,則等待下一次聆訊。
重點整理
- 中央政府於2026年11月5日告訴最高法院,正考慮成立委員會,檢討UGC的2026年公平規定。
- 法院將聆訊延期四週,尚未公布委員會成員及檢討期限。
- 1月29日的暫停令仍然有效,UGC的2012年規定繼續適用。
- 涵蓋對SC、ST及OBC成員種姓歧視的第3(1)(c)條,是爭議核心。
- 一般類別請願人要求平等獲得保障及使用申訴程序的權利。
- 相關訴訟包括2019年由羅希特・維穆拉與佩雅・塔德維的母親提出、要求加強校園保障的請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