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將視當時由誰駕駛而定
中國正研擬全國性法律架構,規定車輛啟用自動駕駛功能期間發生交通違規時,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負責處理。這項《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於2026年8月25日提請首次審議;使用駕駛輔助功能的車輛,仍將適用一般汽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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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區分是草案新增第95條至第103條專章的核心。草案不會只因汽車配有自動駕駛技術就判定責任歸屬,而是要求確認違規發生時,是否確由該技術操控車輛。若製造商或進口商主張違規與自動駕駛功能無關,須提出證據。
草案也訂定車輛生產核准、進口及上路行駛的條件,將自動駕駛車納入強制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並允許交通主管機關在事故調查中調取車輛資料。草案並未規定所有車禍都由車廠自動負責賠償。民事賠償、產品責任與刑事責任仍是不同問題。
這項區分將影響駕駛輔助功能已相當普及的市場。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出,2026年乘用車搭載L2級組合式駕駛輔助功能的滲透率達70.5%。多數搭載這類功能的車輛,仍不會適用要求企業處理自動駕駛期間違規的規定。
草案尚未成為法律。首次審議及後續討論只是立法審查的開端,立法者已要求進一步說明駕駛人義務、不同自動化等級的責任歸屬,以及交通執法與事故賠償之間的關係。
建立超越地方試點的全國架構
修正草案共分九章、170條。這將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來首次全面修法,此前僅於2007年、2011年及2021年進行較小幅度的修正。
司法部長賀榮向立法者說明提案時表示,交通技術與經濟發展帶來變化,現有規定已無法完全滿足交通安全責任、管理、執法及法律責任等實務需求。
迄今,自動駕駛主要受技術標準、行政措施、試點計畫及地方立法規範。各地測試區自2017年起核發有人監督的測試許可。中國於2021年制定涵蓋六個自動化等級的國家分類標準;深圳則於2022年通過地方自動駕駛車輛責任法。北京也制定規則,允許車輛在指定區域行駛。
這些措施推動了測試與部署,但對於車輛能否在公共道路行駛或責任如何歸屬,仍未提供統一的全國答案。新增專章旨在建立法律基礎,同時避免將所有以智慧車輛為名行銷的車款都視為自動駕駛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瑛指出,這項提案建立涵蓋准入、道路使用、事故調查、車輛資料及保險的架構。她表示,廣泛的規範方式能為技術演進及後續規則保留空間。不過,這也代表部分實務問題仍須仰賴後續措施,而非僅由法律本身解決。
駕駛輔助不等於自動駕駛
第95條將自動駕駛車定義為:在設計運作條件內,能持續代替人類駕駛人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的車輛。動態駕駛任務是指操控車輛及因應道路狀況的工作,包括轉向、煞車及監控周遭交通。
相較之下,駕駛輔助只協助人類完成部分任務。僅配備駕駛輔助功能的車輛,或自動駕駛功能未啟用的自動駕駛車,仍將依一般車輛管理。
這項規定區分了車輛具備的能力與實際使用情況。車輛配備何種設備,本身不會決定由誰處理交通違規;違規發生當下的運作模式才是關鍵。
自動化等級有助於說明這條界線。L2級系統能協助操控車輛,但駕駛人仍須監控道路。L3級系統可在指定條件下執行駕駛任務,但可能要求人類接手。L4級系統則能在允許的運作條件內行駛,無須人類接管。草案的定義取決於駕駛功能及其使用情況,而非單看行銷名稱。
上路須遵守運作限制
第96條規定,申請生產核准或進口許可的自動駕駛車,須通過測試,確認符合道路交通規則。因此,取得核准時須證明車輛行為符合法規,而不只是證明技術能在無人操控下移動車輛。
車輛完成登記後,只能在設計條件範圍內啟用自動駕駛功能。製造商與進口商須防止車輛在這些條件之外啟用功能。運作限制可能涉及系統設計適用的地點或情境;取得許可並不代表能在任何地方無限制地自動駕駛。
草案也禁止未經授權的改裝,並要求企業保障道路安全、網路安全及資料安全。這些義務將核准與持續安全運作連結起來,包括防止可能削弱車輛核准功能的改動。
另一項強制性技術標準《智慧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預定於2027年7月1日施行。工業和資訊化部於8月4日公布該標準,適用於L3級及L4級系統,要求安全性至少達到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準。L3級系統還須監測駕駛人是否有能力接管車輛。
這項標準與擬議法律處理的是不同問題。技術要求為系統訂定安全門檻;交通法規則訂定合法上路的條件及處理違規的原則。兩者都不應被誤解為全面授權車輛在任何道路啟用自動駕駛功能。
交通違規與車禍賠償是不同問題
第97條規定,自動駕駛功能啟用時發生交通違規,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負責處理。若企業對違規是否與該功能有關提出異議,須由企業負責提出支持其主張的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相關條文政府顧問鄭飛表示,這項區分回應了現行交通法的一項基本假設:車輛始終由人類駕駛人操控。
然而,處理交通違規不等於承擔事故發生後的所有損失。碰撞事故可能涉及多項法律問題,包括是否違反交通規則、產品是否有瑕疵、由誰賠償傷者,以及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鄭飛提醒,草案並未全面解決民事賠償、產品責任或刑事責任問題。
第99條將中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適用於自動駕駛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草案也鼓勵製造商、進口商及車主投保商業保險。提案建立了保險架構,但並未解決所有承保範圍爭議或最終損失分攤問題。
車輛資料將成為關鍵證據
要判斷事故發生時是否啟用自動駕駛,須有證據說明車輛當時的運作狀況。第98條將允許交通管理機關為調查事故調取自動駕駛車資料,並要求製造商、進口商或受託機構配合。
這項規定補足了部分簡述草案時未說明資料調取權的問題。草案明訂調查權限及配合義務,但車輛紀錄如何保存、查核,或在爭議案件中如何使用,仍有待釐清。
鄭飛指出,資料保存及防止資料遭竄改等問題仍須進一步明確規範。他提醒,車廠可以停用自動駕駛系統,並對事故後可能出現的資料操弄提出疑慮,以免承擔責任。這是對證據可靠性的關切,並非指控任何特定製造商曾有此行為。
系統與人類駕駛人之間的控制權交接,也是相關問題之一。事故可能發生在自動駕駛運作後由駕駛人接手時,也可能發生在系統接管時。只知道功能何時啟用或停用,未必足以說明交接是否安全,或是哪一方未採取行動。
專章也涵蓋車輛資料與個人資訊保護、風險評估、車主訓練及操作手冊。事故調查人員需要可供使用的紀錄,車輛使用者也需要個人資訊受到保障。最終規則須兼顧這些義務。
立法者要求更明確規範駕駛人與企業義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於8月28日分組審議時,提出涉及責任、術語及駕駛輔助的修法意見。這些建議尚未成為正式條文。
常委會委員王鐵民呼籲依自動化等級區分責任。他建議,在高度及完全自動化駕駛情況下,系統開發者與車輛製造商應對違規及事故負主要責任;使用駕駛輔助功能時,則應更明確規定駕駛人接管車輛的義務。
常委會委員徐輝認為,安全也取決於車輛維護、系統運作,以及相關機構提供保障的能力。他主張明確規定駕駛人、車主或管理人及其他安全責任相關方的義務,並連結民事、產品及保險責任。
另一名常委會委員李慧瓊建議,明訂使用駕駛輔助系統的義務:駕駛人應保有操控權,不得完全依賴技術;製造商則應醒目說明功能限制及使用條件。鮮鐵可建議擴大專章標題及條文範圍,更直接納入駕駛輔助。
這些建議凸顯草案大方向的區分與個別疑難案件之間的落差。系統可能未提醒駕駛人注意障礙物,駕駛人也可能未回應警示。僅將車輛歸類為駕駛輔助或自動駕駛,並不足以釐清這些情況所涉及的所有責任。
行銷宣稱將受更嚴格規範
草案要求製造商與進口商區分自動駕駛功能與駕駛輔助,並禁止不實或誇大的宣稱。這項規定回應了「智慧駕駛」等用語引發的爭議,這類說法可能讓買家誤以為車輛所需的監督程度低於實際情況。
2025年一項監管行動限制在L2級系統上使用「自動駕駛」等術語,誇大宣稱據報最高可處人民幣100萬元罰款。擬議的全國性法律將把這項區分延伸至規範道路使用與責任的整體架構。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分會秘書長崔東樹表示,更明確的規則與強制性標準,將使誇大功能或逃避責任變得更困難。他在說明自己對安全標準的看法時表示:
「強制性標準不是為了限制創新,而是為自動駕駛產業劃定安全軌道。」崔東樹說。
這些行銷宣稱背後的商業壓力相當大。國內乘用車第一季銷量下滑17%之際,各車廠在4月北京車展上展示自動駕駛布局。隨著車輛利潤空間受壓,軟體與自動化功能已成為競爭手段之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布的L2級駕駛輔助滲透率為70.5%,導航輔助駕駛功能則為34.2%,兩者相差36.3個百分點。這些數字反映功能普及程度,而非依法獲准在無人監督下行駛的車輛占比。導航功能的名稱不代表其法律地位。
立法時程與部署現況
這項提案建立在多年來的許可、地方立法與技術規則之上。草案公布資料列出的公開徵求意見期間為2026年8月28日至9月26日,尚未公布最終通過或施行日期。
- 2017年:各地測試區開始核發有人監督的自動駕駛車許可。
- 2021年:中國制定國家標準,將駕駛自動化分為六個等級。
- 2022年:深圳通過地方自動駕駛車輛責任法。
- 2025年12月:深藍與極狐車款取得中國首批適用於一般乘用車的L3級市場准入核准。北京也核發長安與北汽的L3級道路行駛許可。
- 2026年8月25日:全國交通法修正案提請首次審議。
- 2026年8月28日:立法者進行分組審議,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開始。
- 2026年9月26日: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
- 2027年7月1日:L3級及L4級強制性安全標準預定施行。
自動駕駛部署也曾遭遇可靠性問題。據報導,2026年3月,百度旗下逾100輛無人計程車在武漢發生停擺。新的L4級許可據報暫停核發三個月,並自7月底起逐步恢復。相關報導未公開說明停擺原因,因此這起事件無法證明技術原因,也不代表主管機關已對該公司作出法律認定。
更廣泛的交通法修正也將處理人類駕駛風險。駕駛時使用手持電話或觀看影片,若因此造成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可能面臨人民幣200至500元罰款,並可能被吊銷駕照三個月。自動駕駛專章是整體修法的一部分,並非取代一般駕駛義務。
重點整理
- 草案規定,自動駕駛功能啟用期間發生交通違規,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負責處理。
- 駕駛輔助車輛,以及自動駕駛車未啟用自動駕駛功能時,仍適用一般車輛規定。
- 企業若對違規是否與自動駕駛有關提出異議,須提出證據。
- 生產及進口核准須通過交通規則符合性測試,功能啟用也將限於設計運作條件內。
- 交通主管機關可為事故調查調取車輛資料;資料保存及證據保障措施仍有待釐清。
- 自動駕駛車將納入強制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但草案並未自動將所有車禍賠償責任轉由車廠承擔。
- 提案尚未成為法律。公開徵求意見預定於2026年9月26日截止,另一項強制性安全標準則將於2027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