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數據升高,加強採取行動的呼聲
律師維韋卡南達・蘇庫馬蘭(Vivekananda Sukumaran)引述衛生部監測數據指出,8月單週氣喘病例增加259%,上呼吸道感染增加124%。在此背景下,馬來西亞再度面臨通過跨境霾害法的壓力。此前,砂拉越西連(Serian)霾害嚴重,空氣污染指數(API)於9月4日達到519;柔佛州也有學校停課,影響超過61萬7,000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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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韋卡南達是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刑事法律委員會主席,也是馬來亞高等法院的執業律師。他希望政府將長期霾害視為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他在10月11日提出的呼籲中,要求立即保護易受影響族群、加強取締國內露天焚燒,並立法追究造成境外污染的企業。
他以挑戰氣象因素主導的應對方式來形容這場危機:
這不是天氣問題,而是一場公共衛生危機。
馬來西亞自2018年起便考慮制定跨境霾害法。據報導,天然資源及環境永續部在2026年9月仍在研究新加坡的立法方式,而政府回應中並未提出國會審議期限。
如今,訴求已不只在於通過法案。沙魯米贊・依斯邁(Shahrul Mizan Ismail)另在法律評論中呼籲成立常設調查小組、跨境蒐集證據,並對經證實的損失提供賠償。這些提案共同凸顯兩項任務:在當前霾害期間保護民眾,以及建立足以追究責任企業的案件。
健康數據增幅說明了什麼
維韋卡南達引述的監測數據增幅相當可觀。氣喘病例增加259%,代表記錄病例數達到前一週的3.59倍;上呼吸道感染增加124%,則代表病例數達到前一週的2.24倍。這些比較顯示通報變化的幅度,但沒有提供患者人數。
數據未列出原始病例數、監測涵蓋的地區,也沒有細分多少病例可歸因於霾害。這些數據足以引起對疾病病例急遽增加的關注,但單憑數據本身,無法衡量火災造成的全國醫療負擔。
維韋卡南達指出,兒童、長者,以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是特別需要保護的族群。他提出的措施包括向弱勢族群免費發放N95口罩、在受影響嚴重的縣市教室設置空氣清淨機,以及由聯邦政府發布戶外工作與彈性工時指引。
他也希望指定一名部長對全國應對工作負責,並定期向民眾說明情況。這是要求明確責任歸屬的提案,並非政府已公布的安排。他的核心論點是,外交協商和人工增雨不能取代降低民眾暴露於污染中的措施。
停課措施與門檻調整
柔佛州攝政王東姑馬哥打依斯邁(Tunku Mahkota Ismail)下令全州學校於10月7日停課後,學校政策成為焦點。停課措施涵蓋1,198所學校及超過61萬7,000名學生。10月8日,馬來西亞國王蘇丹依布拉欣(Sultan Ibrahim)呼籲,在不健康讀數持續的地區停課,並敦促教育部嚴肅看待情勢。
教育部隨後將停課門檻從API讀數200下修至180,並增設另一項觸發條件:讀數達150且連續三天維持不變。報導對確切措辭略有差異:一則稱讀數高於180和高於150時停課,另一則則稱門檻為180和150。對讀數恰好等於其中任一數值的學校而言,這項差異十分重要。
維韋卡南達希望將較低門檻定為長期措施。他也提議運用馬來西亞的MyCMAQ空氣品質預測模型,在危險污染抵達前便先讓學校停課,而不是等到實際測得污染暴露後才採取行動。他的評論指出,該模型於2026年3月推出。
停課措施是在影響新加坡的區域霾害與停課之後實施。柔佛州峇株巴轄縣最初在API讀數達203後採取行動,之後應對措施擴大至全州。這段過程顯示,針對單一地區讀數採取應變,與預先因應大範圍污染事件有所不同。
危機如何發展
據報導,事件時間軸橫跨兩個多月,包括砂拉越的嚴重污染、健康病例增加,以及後來西馬地區受到影響。主要日期如下:
- 2026年8月3日至9月29日:當局收到1,447宗露天焚燒投訴。
- 8月:維韋卡南達引述的衛生部監測數據記錄到氣喘和上呼吸道感染單週大幅增加。
- 9月4日:西連API達到519,當局宣布全區進入緊急狀態。
- 9月25日:據報導,衛生部正研究制定專門跨境霾害法的機制。
- 9月30日:環境局聲明將霾害歸因於加里曼丹及蘇門答臘中部與南部熱點的煙霧。國家災害管理局(NADMA)於10月1日轉載該聲明。
- 10月7日:柔佛州全州停課令涵蓋1,198所學校。
- 10月8日:38個地區測得不健康讀數;首相致電印尼總統一事對外公布,停課門檻也下修。
首相安華・易卜拉欣(Anwar Ibrahim)致電印尼總統普拉博沃・蘇比安托(Prabowo Subianto),以及增加人工增雨作業,均獲維韋卡南達肯定。不過他仍認為,這些措施都不足以全面滿足保護健康、在國內追究責任及究責企業的需要。
他也批評政府協調不力,指出9月在吉隆坡舉行的東協衛生部長會議,正式議程並未納入霾害。他表示,政府發言人於9月30日證實,內閣並未討論霾害,也未討論情況惡化時的應變措施。
國內罰則與執法落差
馬來西亞已有禁止國內露天焚燒的法律。根據《1974年環境品質法》第29A條,在該法規定及例外範圍內,露天焚燒屬違法行為。2024年修法後,據報導,罰則為罰款2萬5,000至100萬令吉、最高五年監禁,或兩者併處。
維韋卡南達的呼籲中引述的執法數據顯示,正式執法件數遠少於投訴數。當局在8月3日至9月29日收到1,447宗投訴,發出41份指示通知、開出27張罰單,並提起3宗法院案件。
3宗法院案件約占投訴總數的0.21%。這只是對照通報總數,並非定罪率,也不能證明其餘投訴全都涉及未受懲罰的違法行為。數據未說明有多少投訴內容重複、仍在調查中,或涉及禁止範圍以外的行為。
一般而言,罰單可讓涉嫌違法者透過繳款了結案件,而無須經法院定罪。指示通知則用途不同,要求採取行動,但本身不代表刑事罪責已成立。維韋卡南達希望增加檢控,並公布案件結果,讓民眾了解執法是否帶來實際後果。
國內執法紀錄與跨境霾害法提案息息相關。新增追究境外行為的權力,並不會消除調查馬來西亞境內火災的必要,也不能取代區分境外輸入煙霧與本地污染的工作。
新加坡法律能為馬來西亞提供什麼
新加坡《2014年跨境霾害污染法》提供了具體的立法範例。該法第4條將法律適用範圍延伸至新加坡境外的行為,只要該行為在新加坡境內造成或助長霾害污染即可。第5條和第6條則規定刑事與民事責任。
法律評論指出,根據第5(2)(a)條,符合條件的霾害污染每持續一日或不足一日,基本刑事罰金最高可達10萬新加坡元,並受第5(5)條適用的總額上限200萬新加坡元限制。第9條和第10條則賦予發布預防通知及蒐集資訊的權力。
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區別至關重要。刑事訴訟旨在懲罰經證明的犯罪。民事訴訟則可在原告證明其依法受承認的損失應由被告負責後,提供求償途徑。企業僅因在火災附近營運,並不會因此被認定有罪。
維韋卡南達希望馬來西亞法案適用於在境外營運的企業,包括對有害營運負有責任的母公司及董事。沙魯則主張,責任應取決於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曾指揮、明知而核准、同意相關行為,或有應受譴責的疏忽,而非僅憑持股或公司職稱認定。
新加坡經驗也顯示,若無法取得證據,光有法律仍有其侷限。2021年9月13日的國會答覆指出,當局曾就2015年霾害向6家印尼企業發出通知。兩起案件在相關企業提供資訊後結案,另有4起調查當時仍在進行。這些是歷史數據,並不代表案件目前的狀態。
從煙霧來源歸因到提出可證明的案件
環境局將霾害歸因於加里曼丹和蘇門答臘的熱點,足以支持對跨境污染來源展開調查,但尚未能證明應由哪家企業、董事或土地持有人負法律責任。
沙魯提議成立常設小組,成員包括環境科學家、企業調查人員及政府律師。小組將查證火點位置,並釐清土地控制權、營運決策、煙霧移動路徑,以及馬來西亞境內所受的損害。
衛星熱點是調查起點,並非完整案件。評論引述環境局的說明指出,偵測結果可能出現誤判,雲層也可能妨礙觀測。調查人員須取得佐證資料、查明土地由誰控制,並考量其他可能的污染來源。
小組也將確認是否有可實際提起訴訟的被告,以及哪些資產可依法用於執行判決。為了在印尼蒐集證據,必須與印尼當局合作,並遵循尊重印尼主權的安排。
任何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都受憲法界線限制。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7(1)條禁止對行為發生時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施加刑罰,也禁止判處重於當時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新訂的霾害罪行不能直接追溯適用於過去的行為。
區域義務與賠償
《東協跨境霾害污染協定》已提供尋求合作的架構。依沙魯的評論所述,第3(1)條承認,各國有責任防止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損害鄰國環境及人體健康;第4條則涉及合作及國內落實。
第4(2)條要求霾害來源國迅速回應受影響國家提出的相關資訊或磋商要求。第9條涉及火災預防與控制。沙魯提議正式索取特許經營區地圖、營運者身分、火災管制紀錄及執法結果,並為每項請求訂定回覆日期。
他也引述國際法院2010年「烏拉圭河紙漿廠案」裁決,說明預防重大跨境環境損害的盡職義務。盡職義務關乎一國是否採取合理要求的預防措施,並不代表煙霧只要越過國界,來源國便自動承擔國家責任。
求償也須採取同樣嚴謹的方式。沙魯提議,就經證明的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及明確界定的損失予以賠償,並為政府合理用於治療與緊急應變的支出建立合法求償途徑。這些都是提議的救濟方式,並非馬來西亞新霾害法已確立的賠償權利。
現在記錄損失或有助於未來求償,但求償者仍須證明損害與污染及責任被告之間的關聯。還須處理其他可能原因及重複求償問題。單憑通報的健康病例增幅,無法提出站得住腳的賠償總額。
提案內容與未決事項
維韋卡南達希望馬來西亞善用定於12月在越南舉行的東協霾害協定締約方會議,以及馬來西亞於2027年主辦區域部長級指導委員會的機會,爭取可執行的承諾、全面運作的霾害協調中心,以及可追溯的供應鏈。
沙魯提出的方案包括政府在14天、30天及90天內完成工作的期限。這些是建議目標,並非已採納的期限。目前沒有已確認的馬來西亞跨境霾害法提案國會審議日期、企業責任條文共識或公布的賠償機制。
維韋卡南達也引述上訴法院在1996年審理的Tan Tek Seng v Suruhanjaya Perkhidmatan Pendidikan & Anor一案,支持他關於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包含生活品質的論點。他將這項法律原則與家庭已經歷的生活 disruption相連結:
空氣若讓孩子得跑診所、無法上學,就談不上什麼生活品質。
他的呼籲指出,部長曾警告乾燥天氣可能持續至2027年年中。這是對可能延長風險條件的警告,並非預測所有受影響地區都會連續霾害至當時。眼前需要作出的決策攸關健康保護與執法;長遠工作則是制定有證據蒐集及可行救濟措施支撐的法律。
重點摘要
- 維韋卡南達・蘇庫馬蘭希望馬來西亞將長期霾害視為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並立即提出跨境霾害法案。
- 他引述的衛生部數據顯示,氣喘病例單週增加259%,上呼吸道感染增加124%。
- 柔佛州停課令影響1,198所學校、超過61萬7,000名學生。全國停課門檻隨後下修。
- 當局在8月3日至9月29日收到1,447宗露天焚燒投訴,據報提起3宗法院案件。
- 新加坡法律為追究境外企業責任提供範例,但其執法經驗也凸顯跨境取得證據的困難。
- 有人提議成立常設調查小組,並賠償經證實的損失。目前沒有已確認的馬來西亞法案國會審議期限。
- 12月及2027年的區域會議提供了爭取合作的機會;預計乾燥天氣將使霾害風險持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