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訂定銀行業 AI 風險門檻、支付上限與客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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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Sets AI Banking Risk Thresholds, Payment Caps and Customer Safeguards

支付門檻使自動化銀行業務受到更嚴格監督

越南將自動執行支付的 AI 系統列為高風險,條件為個人客戶單筆交易金額超過 1,000 萬越南盾,或單日交易總額超過 2,000 萬越南盾。機構客戶的相應門檻為單筆交易超過 5,000 萬越南盾,或單日交易總額超過 1 億越南盾。相關規定依越南國家銀行總裁 9 月 30 日發布的第 53/2026/TT-NHNN 號通函,於 2026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目錄
  1. 支付門檻使自動化銀行業務受到更嚴格監督
  2. 適用於哪些系統與機構?
  3. AI 執行支付前須取得客戶同意
  4. 人類監督者須有權停止系統
  5. 客戶可獲知情權、解釋與人工審查
  6. 資料品質與安全成為部署條件
  7. 委外不會移轉責任
  8. 先前草案呈現監管架構的發展
  9. 實施時程與未解問題
  10. 重點整理

達到這些門檻會觸發更嚴格的監督,而非禁止自動化支付。另有規定限制 AI 每日可自動交易的總額:個人客戶為 1 億越南盾,機構客戶為 5 億越南盾。服務提供者也須遵守自身的內部限額,且該限額可能更低。

兩者的區別很重要:AI 系統可能在達到允許的支付總額上限之前,就已被列為高風險。兩項每日上限均為相應每日風險門檻的五倍:個人客戶為 1 億越南盾對 2,000 萬越南盾,機構客戶為 5 億越南盾對 1 億越南盾。

越南銀行協會的通函清單指出,這項措施涵蓋銀行業 AI 的安全、風險管理及部署條件。其核心原則是,自動化不會取代人類的權限或責任。銀行及其他受監管服務提供者,仍須為 AI 作出或協助作出的決策負責,包括向外部供應商採購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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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哪些系統與機構?

部署前,服務提供者必須將 AI 系統分類為高、中或低風險。監督程度及人工介入範圍,必須反映系統對客戶及銀行營運可能造成的影響。高風險系統須進行影響評估,在投入運作前檢視使用這些系統可能造成的後果。

自動化授信系統也有金額門檻:授信金額達 5,000 萬越南盾或以上,相關系統即列為高風險。不同於適用於超過所列金額的支付門檻,授信門檻包含恰好 5,000 萬越南盾的金額。

各方對適用授信功能的描述不盡相同。有些報導稱,規定涵蓋自動決定是否核准授信的 AI;另一些則稱,涵蓋自動提出授信決策建議的 AI。對於由軟體提出建議、但仍由人員保有核准權限的銀行而言,這項差異十分重要。機構在為這些系統分類時,應查閱正式發布的條文。

該通函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商業銀行,也包括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支付中介服務提供者、行動貨幣服務提供者及信用資訊公司。越南資產管理公司、國家印鈔廠及越南存款保險機構也在適用範圍內。規範涵蓋銀行業務、支付中介服務、信用資訊及行動貨幣業務。

AI 執行支付前須取得客戶同意

銀行不能因為提供 AI 支付功能,就視為已獲准代表客戶使用該功能。自動執行支付前,服務提供者與客戶必須先達成協議,明確界定系統獲准執行的事項。

協議必須載明允許交易的範圍、單筆支付與每日總額的限額、有效期間、適用條件,以及客戶終止授權的權利。相關報導也提到,協議須列明暫停條件,以及服務提供者收到終止要求後應負的責任。

客戶必須能使用工具暫停或撤銷授予 AI 的權限。因此,規定明確區分機構在技術上能否自動執行支付,與客戶是否持續同意這種自動化。報導指出,客戶可隨時終止授權,服務提供者則有義務立即處理相關要求。

客戶同意或內部支付限額,都不能取代法規設定的上限。客戶可以授權特定範圍的交易,但實際執行仍須符合服務提供者的限額,以及適用的每日 1 億或 5 億越南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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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監督者須有權停止系統

高風險 AI 必須持續受到監控。監督者須同時擁有介入、調整或暫停系統決策的權限與實際能力。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設置緊急機制,必要時停止或隔離 AI 系統。

人工介入必須留下紀錄。日誌須記錄變更內容、介入時間、執行人員及原因。如此一來,才能重建決策過程及後續處理,而非只仰賴「有人負責監督」這類籠統保證。

發生重大事件時,銀行與電子錢包服務提供者必須啟動緊急關閉機制,必要時改採人工作業,並採取補救措施以限制損害。人工備援有別於一般審查:即使受影響的 AI 無法使用,機構仍可藉此維持必要作業。

服務提供者不得以系統自主性、技術特性或系統來自第三方產品為由,排除或減輕其管理及法律責任。該通函將人類控制視為營運上的要求,而不只是宣稱仍有人承擔責任。

客戶可獲知情權、解釋與人工審查

若 AI 取代人員直接與客戶溝通,服務提供者必須在互動或對話開始時告知客戶,他們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設置負責受理及處理 AI 使用相關申訴的部門與程序。

客戶若對自動化決策提出異議,必須由人員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作為解決申訴的最終依據。這項要求不應被誤解為客戶無法採取其他法律救濟;它規範的是服務提供者的申訴處理程序。

對於直接影響法律責任、財務義務,或取得產品與服務權利的自動化決策,服務提供者必須留存決策依據及其關鍵因素。這些紀錄必須足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提供說明。

提供說明不代表必須揭露原始碼、詳細演算法、模型參數,或商業及技術機密。若決策涉及詐欺、詐騙、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網路安全,服務提供者可在符合風險控管及客戶資產保護的前提下說明理由。要求在不暴露可能削弱這些保障的資訊下,解釋相關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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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品質與安全成為部署條件

該通函也處理客戶看到 AI 輸出結果前可能發生的風險。用於訓練、測試及運作的資料必須來源明確且合法。機構必須控管資料品質、偵測錯誤與不準確之處、識別資料遭操弄或投毒的情況,並在系統運作期間監控資料變化。

資料投毒是指刻意污染 AI 系統使用的資訊,讓系統產生不可靠的結果,或達到攻擊者的目的。較常見的問題,例如紀錄不準確或過時,也可能使決策失真。規定要求同時留意蓄意干擾與資料品質。

AI 系統投入運作前、運作期間定期,以及發生重大變更時,都必須接受網路安全評估。服務提供者也須符合資料安全、變更管理、事件處理及日誌紀錄等要求。模型、倫理、委外及供應鏈風險,也都納入管理架構。

部署前,機構必須備妥所需文件,評估是否符合運作條件,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導入新模型或變更現有模型,不只是判斷其輸出結果是否有用而已。

委外不會移轉責任

未經書面同意,外部 AI 供應商不得使用機構資料訓練、微調或改進模型。這項限制與為履行合約服務而處理資料的許可,是兩個不同問題:取得資訊存取權,本身並不代表獲准將資料重新用於模型開發。

使用委外系統的機構,仍須負責營運安全、客戶權益、網路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風險管理。若系統損害客戶或其他受影響者的權益,機構必須迅速採取補救行動、保障客戶、處理申訴,並依適用規定賠償損害。

這些義務將供應商管理與通函其他客戶保障措施連結起來。即使底層技術來自其他公司,銀行仍須能說明重大決策、審查有爭議的結果,並介入營運。委託供應商不會免除這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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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草案呈現監管架構的發展

最終通函接續 2026 年稍早提出的草案架構。貝克麥堅時於4 月草案分析中概述 AI 系統設計、測試、監控、更新及安全退役的控管措施,該分析日期為 4 月 23 日。分析也提到模型漂移偵測,也就是系統接觸的資料改變時,其行為或準確度隨之變化的情況。

該分析指出,草案擬議措施將處理涉及性別、族裔、宗教、身心障礙、年齡及社會經濟弱勢的演算法偏見。分析也將年度能力審查及委外 AI 的獨立稽核列為草案內容。這些是草案細節,不應逕自視為正式發布通函的確定條文。

越南澳洲商會的通函草案更新同樣提到,草案擬禁止歧視及剝削弱勢群體,並指出草案涵蓋效能與準確度基準、人員訓練、事件應變計畫及年度治理審查。該商會表示,越南《人工智慧法》於 2026 年 3 月生效;銀行業通函則是落實該法的相關規定。

兩個機構對草案的說明均指出,重大 AI 事件須於發現後 24 小時內通報國家銀行,並於事件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結案報告。這些期限出現在草案說明中,但詳述正式發布通函的報導並未確認這些規定。機構應核實最終通報規定,不應未經確認就把草案期限納入合規計畫。

實施時程與未解問題

該通函於 2026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在該日期前已運作的 AI 系統,則須於 2027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安全、風險管理及部署要求的合規作業。風險管理架構、網路安全檢查及人員相關部分規定採分階段實施,但詳述最終措施的報導並未說明各階段的具體時程。

  • 2026 年 3 月:越南《人工智慧法》生效,據越南澳洲商會說明。
  • 2026 年 4 月 23 日:貝克麥堅時發布銀行業 AI 通函草案分析。
  • 2026 年 9 月 30 日:國家銀行總裁發布第 53/2026/TT-NHNN 號通函。
  • 2026 年 11 月 15 日:通函生效。
  •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日前已運作的 AI 系統須完成相關合規作業。

銀行正擴大 AI 在信用評分、貸款評估、支付詐欺偵測、自動化諮詢及電子身分查核等領域的應用,相關規定也在此時上路。一名未具名的國營銀行主管表示,多數銀行的支付作業仍有人員參與,該主管所在銀行的貸款核准也仍由人員審查。這番說法顯示,AI 輔助與完全自動化執行,仍是不同的採用階段。

現行規定也要求,單筆超過 1,000 萬越南盾的線上交易須進行帳戶持有人生物辨識認證。這個金額與個人支付的 AI 高風險分類門檻相同,但兩項要求目的不同:前者用於驗證帳戶持有人,後者則規範自動化系統的風險。相關報導未說明各種情況下的自主支付安排要如何符合生物辨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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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第 53/2026/TT-NHNN 號通函於 2026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 個人自動化支付單筆超過 1,000 萬越南盾,或每日超過 2,000 萬越南盾,即列為高風險。
  • 機構客戶的門檻為單筆超過 5,000 萬越南盾,或每日超過 1 億越南盾。
  • 個人自動化支付每日上限為 1 億越南盾,機構為 5 億越南盾,並須遵守服務提供者設定的限額。
  • 相關自動化授信系統在金額達 5,000 萬越南盾或以上時,列為高風險。
  • 自動化支付須取得客戶同意,且客戶必須能暫停或撤銷授權。
  • 有爭議的自動化決策須經人工審查,服務提供者也必須留存重大決策的依據。
  • 委外不會免除機構責任;供應商如要將機構資料重新用於模型開發,須取得書面同意。
  • 現行 AI 系統須於 2027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合規作業,部分要求則採分階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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