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人門檻使刑事執法受到檢視
南韓國會立法調查處警告,若允許至少300名民眾直接對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企業提出刑事告訴,企業可能在尚未由專家評估是否構成違法前,就面臨司法程序。政府正準備全面檢討一套自1980年建立的申訴制度,立法調查處在此時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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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調查處向國會政務委員會委員崔恩錫提交報告,呼籲更審慎檢視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專屬告訴權。報告指出,刑事處罰應是處理重大違法行為的最後手段,並應明確界定適用案件範圍及提出告訴的條件。
2026年3月31日內閣會議提出的方案不只涉及民眾告訴,也將允許至少30家企業組成的團體直接提出告訴,並擴大可要求委員會提出告訴的機關範圍,納入50個中央行政機關、17個廣域地方政府及226個基礎地方政府。
李在明總統則主張進一步擴大改革,詢問地方政府是否應能直接提出告訴,以及是否有必要設定人數門檻。政府打算在今年內向國會提交法案,但最終門檻、適用違法類型及配套保障措施尚未定案。
委員會專屬告訴權的實際意義
現行制度規定,對於涵蓋範圍內的競爭違法案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告訴是檢察官起訴的法定前提。消費者或企業可以向委員會檢舉涉嫌違法行為,但檢舉本身不能取代委員會提出告訴這項起訴必要條件。
這項區別很重要:改革方案將改變誰有權開啟通往起訴的法律程序,而不是賦予民眾起訴或判定企業有罪的權力。檢察官仍將決定是否起訴,法院則負責判定有罪與否。
專屬告訴制度涵蓋委員會管轄的六部法律,包括《獨占規制及公平交易法》與《下包交易法》。制度於1980年引入,目的是在涉嫌違法的商業行為與刑事起訴之間,加入專業的經濟評估。
部分競爭案件須詳細分析市場、企業行為及其對競爭的影響。看似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不一定就構成刑事競爭違法。立法調查處擔心,光是蒐集到足夠連署,並不能證明已符合起訴所需的法律與經濟條件。
這套制度也有批評者希望解決的缺點:若委員會決定不提出告訴,即使受影響的消費者或企業認為應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也可能因此無法進行起訴。
擴大提出告訴管道的兩種方式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席朱炳基在3月31日內閣會議提出兩項不同的改革。一項是允許達到特定門檻的團體,暫定為300名民眾或30家企業,不必先取得委員會告訴,即可直接向調查機關提出告訴。
第二項是擴大公部門要求委員會提出告訴的權限。這與直接提出告訴不同:依據申請機制,獲授權機關提出要求時,委員會就必須提出告訴,即使委員會先前調查後已決定不提出也一樣。
目前有四名官員具備這項要求權:檢察總長、監察院院長、調達廳長及中小風險企業部長。
擬議中的擴大方案列出293個中央及地方機關,包括50個中央機關、17個廣域地方政府及226個基礎地方政府。兩類地方政府合計243個機關。這些數字顯示,要求機制可能大幅擴及現有權限持有者以外的機關,但無法據此推定新增案件數量。
政府也討論將部分經濟犯罪的刑事罰則改為行政制裁,例如罰款。這可能影響改革的適用範圍:依然適用刑事起訴的違法類型不同,擴大提出告訴的管道所帶來的後果也會不同。
總統為何主張擴大申訴管道
李在明總統認為,將告訴權集中於單一機關,可能讓該機關過度掌控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他在內閣會議上如此描述這項問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壟斷這項權力,實際上也掌握了把案件埋掉的權力,
他的發言反映外界長期批評公平交易委員會未充分行使刑事告訴權。前委員會官員轉任大型律師事務所的疑慮,也加深外界認為大型企業集團受到優待的觀感。這些疑慮是支持改革的政治理由,並不能證明任何特定告訴決定有失公允。
李在明也質疑擬議中的人數限制,要求官員考慮賦予地方政府直接提出告訴的權利,而不只是讓地方政府有權要求委員會提出告訴。
因此,委員會最初提出的方案與總統偏好的方向存在實質差異。前者保留明確的申訴門檻,並讓委員會在公部門要求提出告訴的機制中繼續扮演角色;後者則可能進一步取消這些管制。兩種方案都尚未成為法律。
警告關乎證據,不只是人數
立法調查處的核心疑慮是,單靠申訴人數設定門檻,不一定能檢驗指控的實質內容。大群人可能確實有共同的不滿,但人數本身並不能證明市場支配力、非法協調或其他競爭違法要件成立。
因此,立法調查處呼籲制定明確規則,界定申訴範圍及提出申訴的條件。其立場是,重大違法行為應受到刑事處罰,但刑事程序仍應是最後手段。
內閣討論也顯示政府內部的疑慮。產業通商資源部長金正官警告,案件可能遭重複調查,企業負擔也會加重。法務部長鄭成浩則對檢察及告訴權遭濫用表示擔憂。中小風險企業部長韓成淑也對企業負擔表達疑慮。
針對會議中提出的疑慮,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席朱炳基表示:
我會進一步檢視。
重複程序的風險,與告訴最終是否成立是兩回事。企業可能必須回應多個機關的詢問、尋求法律意見並提供紀錄,而此時是否違法尚未有最終定論。目前對方案的說明,尚未確立如何協調重疊案件的最終機制。
小型企業可能同時面臨保護與壓力
開放提出告訴的管道,可能協助認為自己遭受違法行為侵害、卻無法說服委員會尋求起訴的小型企業。依擬議門檻,30家企業組成的團體可直接向調查機關提出指控。
同一管道也可能對遭競爭對手指控的企業造成壓力。辯論中提出的疑慮包括,有人可能把告訴當成談判手段或威脅競爭對手的方式,而非單純為了追究經證實違法行為的責任。
現有資料指出,小型企業在委員會的卡特爾調查中已占相當比例,但未提供具體百分比或案件數。因此,無法精確衡量小型企業面臨的風險,也不能假定擴大申訴制度的主要對象會是大型企業集團。
辯論中有人建議設定嚴格的提出告訴條件,並分階段擴大申訴管道。這些是擬議中的保障措施,不是政府最終法案已確定的內容。其實際效果取決於能否區分可信的指控,以及企圖利用刑事程序施加商業壓力的行為。
46年來制度已經改變
自1980年以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權限並非一成不變。公部門逐步取得要求提出告訴的權力,削弱委員會獨自作出最終決定的能力。目前的爭論在於,這項開放還應擴大到什麼程度。
- 1980年:《獨占規制及公平交易法》建立專屬告訴制度。
- 1995年:憲法法院確認該制度的正當性,包括限制過度承受刑事制裁風險的作用。
- 1996年:檢察總長取得要求委員會提出告訴的權限。
- 2013或2014年:不同資料對監察機關、調達機關及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取得要求提出告訴權的擴大措施,記載的年份不一。
- 2026年3月3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內閣會議提出全面檢討方案,李在明總統則呼籲進一步擴大申訴管道。
- 2026年內:政府打算向國會提交修正案。
日期差異涉及的是先前權限擴大,而非目前的提案。2018年的一篇學術文章將該項改革定於2013年,另一份資料則記載為2014年。現有資訊無法確認差異是否源於立法通過與實施日期不同。
不同資料對3月31日會議的地點也有不同說法:一份資料稱會議在首爾政府大樓舉行,另一份則稱在總統府青瓦台舉行。兩者都提到會議日期、擬議中的告訴門檻,以及總統要求賦予地方政府直接提出告訴權。
較窄的替代方案聚焦卡特爾
孫永華於2018年發表在《商事法評論》的文章,探討維持、全面廢除或部分廢除專屬告訴要件的選項。文章刊於第32卷第4期,頁碼225至258,並提出一項與當前辯論相關的區別:不同競爭違法行為所需的經濟評估並不相同。
文章討論當時《法》第66條與第67條規定的起訴要件。作者指出,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企業結合的案件,可能須經濟分析才能判定行為是否違法。文中提及的條文,不應視為現行條文編號的說明。
孫永華指出,重大卡特爾案件可能適合列為專屬告訴權的例外。卡特爾是指企業協調行為,而非各自獨立競爭,例如協議價格。文章主張,這類案件可與合法性取決於更複雜市場影響評估的行為區別處理。
文章也建議,對卡特爾處以約占相關銷售額20%的罰款,並保護自願揭露卡特爾活動的申請者,使其免於刑事告訴。這些是學術建議,不是已確認納入2026年改革的條文。
這項保護很重要,因為涉入秘密卡特爾的企業可能提供主管機關原本難以取得的證據。孫永華主張,檢察機關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從接獲通報階段起密切合作。擴大直接提出告訴的權利時,應一併考量這些誘因,而非將其視為孤立的程序變更。
外國案例與其他政策警訊
立法調查處以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機關分工為例。日本設有與南韓類似的告訴制度。美國由司法部調查並起訴刑事競爭案件。英國若要起訴涉入卡特爾的個人,則須取得競爭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同意。
這些制度並不完全相同,但支持立法調查處的論點:在其他國家,專業判斷仍是刑事競爭執法的一環。單憑這些案例,並不能決定南韓應保留現行模式,或採取範圍較窄的例外制度。
立法調查處也質疑政府其他經濟政策。該機構詢問,5月推出單一股票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前,是否經過充分事前審查,以及兩到三小時的投資人教育是否有效。這類基金追求與單一公司股票報酬連動的倍數報酬,也可能放大損失。
該機構另指出,韓國成長基金的目標報酬及投資回收條件仍不明確,尤其基金規模計畫從150兆韓元提高至200兆韓元。這是增加50兆韓元,相當於原規模的三分之一。
崔恩錫表示,國會研究機構一再提出疑慮,政府應重新檢視是否充分評估政策的副作用。就競爭執法而言,他呼籲審慎處理過多告訴,以及刑事程序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接下來的具體步驟是政府打算在2026年內提交法案。目前尚未公布具體提交日期、國會聽證日期或表決日期。仍待敲定的關鍵細節包括:哪些違法行為可直接提出告訴、人數門檻是否保留、地方政府將取得何種權限,以及如何處理重疊程序。
重點摘要
- 國會立法調查處警告,僅有300名申訴人並不足以證明違反競爭法。
-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提案將允許至少300名民眾或30家企業直接提出告訴。
- 要求提出告訴的權限將擴及50個中央機關及243個地方政府。
- 李在明總統希望賦予地方政府直接提出告訴的權利,並質疑人數限制。
- 政府部長已提出重複調查、企業負擔及告訴權遭濫用等疑慮。
- 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在考慮將部分刑事罰則改為行政制裁。
- 政府打算在2026年內提交法案,但最終規則與保障措施尚未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