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B Bank 貸款爭議使私人銀行納入資訊權法範圍
斯里蘭卡資訊權委員會裁定,依中央銀行貨幣委員會核發的執照營運的私人銀行,屬於《2016年第12號資訊權法》所定義的公共機關。此裁定源於一名客戶要求了解 SANASA Development Bank PLC 如何檢討其貸款利率。
委員會於2026年10月21日就客戶 Udara Ranasinghe 提出的第 RTC/Appeal/1005/2025 號申訴作出裁定,並駁回 SDB Bank 的主張。該行認為,依《2007年第7號公司法》設立,代表其不受資訊權法規範。
這項裁定讓借款人有具體理由關注一項乍看之下可能與日常生活相距甚遠的法律定義。銀行是否屬於公共機關,決定民眾能否依資訊權法向該行索取其持有的資訊,但仍須遵守該法所列的豁免規定。
對 Ranasinghe 而言,爭議始於自己的借貸成本。他的申請涉及貸款利率的檢討方式。這起申訴隨後促使委員會處理更廣泛的問題:受銀行監管機關核發執照的私人銀行,是否必須依資訊權法回覆資訊申請。
客戶的申請與銀行的回應
Ranasinghe 要求提供與其貸款適用利率檢討相關的資訊。SDB Bank 於2025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但他仍不滿意,因而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程序中,銀行表示曾四度透過電子郵件提供資訊。銀行也質疑資訊權法是否適用於該行,並以其依2007年《公司法》登記為公司為由提出抗辯。
因此,這起爭議既涉及客戶對所提供資訊的不滿,也涉及銀行的法律地位。是否寄出回覆,與是否負有法定資訊提供義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委員會裁定銀行符合該法的定義,處理了後者。
相關裁定的說明未載明貸款金額、相關利率、四封電子郵件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有進一步揭露資訊的指示。若要精確說明 Ranasinghe 在收到銀行回覆後仍要求哪些資訊,便需要這些細節。
銀行執照為何重要
SDB Bank 以其公司身分提出異議,主張該行依《公司法》設立,因此不符合資訊權法對公共機關的定義。
委員會則認定,依中央銀行貨幣委員會核發的執照營運的私人銀行,符合該法的定義。裁定相關說明指出,銀行執照是委員會作出裁定的關鍵。
簡單來說,公司即使由私人持有,仍可能負有資訊公開法所規定的義務。在本案中,委員會認為,SDB Bank 持牌從事銀行業務,因此受該法規範,儘管其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審理小組由委員會主席 Dayaratne Lankapura,以及委員 Kishali Pinto Jayawardena 和 A. Mohomed Nahiya 組成。他們駁回銀行主張的排除適用,並釐清資訊權法適用於持有特定執照營運的私人銀行。
本案中的資訊權如何運作
《資訊權法》第3(1)條賦予每位公民取得公共機關持有、保管或控制之資訊的權利,但須遵守第5條規定。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涵蓋機構持有或控制的資訊,是否能提供則受相關法律例外規定限制。
《資訊權法》第43條定義哪些機構屬於公共機關。第(e)款涵蓋依《2007年第7號公司法》設立的公司,若國家、公共法人,或國家與公共法人合計持有至少25%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具有控制權益。這項規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該法的適用範圍不只限於單純依政府所有權認定的機構。
第(g)款則另行涵蓋依據政府、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所簽訂的契約、夥伴關係、協議或執照,執行法定或公共職能或服務的私人實體或組織。其適用範圍限於該法定或公共職能或服務所涵蓋的活動。
委員會將法定定義適用於 SDB Bank,並認定這家持牌私人銀行屬於規範對象。對提出申請的公民而言,這項分類是第一步:它確立該機構在資訊法下負有責任。
第5條仍是這項程序的一部分。資訊申請仍須依該法的豁免規定審查。因此,實際而言,民眾有權向受規範的銀行申請資訊,之後再依申請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對借款人而言,提出申請的理由尤其重要。Ranasinghe 詢問的是自己貸款利率的檢討情形,讓爭議聚焦於明確事項,而非籠統要求取得銀行資訊。
從電子郵件回覆到裁定的過程
本案從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往來,演變為針對斯里蘭卡資訊法適用範圍的正式申訴。主要日期與程序如下:
- 2025年4月9日:SDB Bank 以電子郵件回覆 Ranasinghe 關於貸款利率檢討的申請。
- 回覆後:Ranasinghe 對所提供的資訊不滿,向資訊權委員會提出申訴。
- 申訴期間:銀行表示曾四度以電子郵件提供資訊,並主張該行不符合該法對公共機關的定義。
- 2026年10月21日:委員會在第 RTC/Appeal/1005/2025 號申訴中,駁回銀行對其法律地位的主張。
- 2026年10月26日:裁定內容公開。
律師 Manoja Gunawardana 與 Himashi Kumaratunga 代表 Ranasinghe 出庭。律師 K.D. Premaratne 與 B.M.P. Nayanathara 則代表 SDB Bank 出庭。
這段時間軸顯示,一般的貸款詢問也可能促成影響國家法律解釋的裁定。客戶的不滿使案件提交委員會審理,而銀行提出的異議則使委員會必須裁定資訊權制度是否適用。
對借款人與銀行的影響
借款人若想了解利率檢討情形,如今有委員會裁定可據以主張,持牌私人銀行也受資訊權法規範。其實際價值在於,借款人可透過既有程序申請資訊,並對回覆提出異議,正如 Ranasinghe 所為。
利率決定貸款所收取的利息。了解利率如何檢討,有助客戶理解銀行對借貸成本的說明,並確認希望進一步釐清的具體決定或計算方式。在本案中,尋求說明正是提出申訴的起點。
委員會所指出、採取相關執照制度營運的私人銀行,在評估其依該法所負責任時,必須將這項裁定納入考量。SDB Bank 的主張立基於公司登記;委員會的裁定則以法定定義及銀行執照為依據。
這項裁定更廣泛的意義,在於為客戶的金融疑問與依法取得資訊的程序建立更明確的途徑。裁定將持牌私人銀行納入這項程序,同時由該法條文繼續規範每一項資訊申請的處理方式。
重點整理
- 資訊權委員會裁定,依中央銀行貨幣委員會核發的執照營運的私人銀行,符合資訊權法對公共機關的定義。
- 本案涉及 Udara Ranasinghe 申請了解其 SDB Bank 貸款利率的檢討情形。
- SDB Bank 表示曾透過四封電子郵件提供資訊,並主張該行依《公司法》設立,因此不受資訊權法規範。
- 委員會於2026年10月21日在第 RTC/Appeal/1005/2025 號申訴中駁回該項主張。
- 資訊取得仍受該法第5條所列豁免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