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措施上路,設有嚴格年度營收上限
越南針對符合資格、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家庭企業、個人營業者及公司,推出應納所得稅減徵30%的措施。適用於2026及2027課稅年度,並逐年個別審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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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理阮文勝於2026年10月29日簽署第398/2026/NĐ-CP號法令,以落實國會第43/2026/QH16號決議。法令當日生效,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透過例行申報或暫繳企業所得稅申請減稅,不必等到年度稅額結算完成。
財政部估計,這項政策將使政府兩年內減收約6.7兆越南盾。預估營收門檻涵蓋99.86%的個人及家庭企業,以及81.1%的企業。
若企業應繳所得稅為1億越南盾,可減徵3,000萬越南盾,剩餘應繳7,000萬越南盾。減徵金額以應納稅額計算,而非按銷售營收計算,也不是直接調降稅率。加值型營業稅不適用這項措施。
主要條件是企業全年實際營收。納稅人可依合理預期,先以全年營收不超過門檻為由申請減稅;但若全年營收最終超過100億越南盾,就必須補回減徵的稅額。對於營收接近門檻的業者而言,追蹤總營收已成為管理稅務義務及營運資金的一環。
哪些個人及家庭企業符合資格?
第398號法令第2條涵蓋從事生產或營業活動並取得所得的居住者個人。符合資格者包括個人營業者、登記為家庭企業負責人的人士,以及經家庭成員授權代表家庭企業行事的人士。
減徵適用於所有符合資格的生產及營業所得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不論採用何種計稅方式。薪資所得不適用這項政策。
個人營業者的年度營收資格,依第68/2026/NĐ-CP號法令第4條及第5條認定,並依第141/2026/NĐ-CP號法令修正。營業者必須合併計算所有營業活動的營收,不得分別評估每家店或每種活動。
第141號法令另訂一項免稅規定:年營收不超過10億越南盾的家庭及個人企業,免繳個人所得稅。新的30%減徵適用於確實產生的所得稅負。因此,原本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營業者,沒有可依這項措施減徵的稅額。
申請及調整須使用三種表格
預期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個人營業者,可使用法令附錄中的01號表格申請減徵,並隨適用的季度、上半年、下半年或年度稅務申報表一併提交。
代扣稅款、辦理申報或代營業者繳稅的組織及個人,應使用02號表格。視適用情況,可按月、按季或逐筆交易申報,並就其代辦範圍內符合資格的稅額適用減徵。
個人累計營收超過門檻時,應使用03號表格辦理更正。三種表格用途各異:自行申請減稅、透過代辦稅務者申請減稅,以及營收條件變動後更正申請。
即使由其他組織代辦稅務,營業者仍須追蹤所有營業活動的營收。最終資格依個人全年實際總營收判定,包括特定代扣或申報安排以外的營業活動。
營收超過100億越南盾會如何?
恰好100億越南盾仍在門檻內,因為法令規定上限為「不超過」該金額。一旦全年實際營收超過門檻,個人當年度即失去減徵資格,並須補繳先前減徵的稅款。
補繳範圍涵蓋當年度已申請的減稅額。營收接近門檻時,優惠不會逐步遞減,因此一旦超過上限,除了營業活動增加所帶來的義務,還可能須額外繳稅。
個人營業者必須在年度累計營收首次超過100億越南盾的該期申報時,連同稅務申報表提交03號表格。因此,一旦超過門檻就須採取行動,不能一律等到年度稅額結算時才處理。
因重新評估而增加的個人所得稅,在超過門檻當期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不計收逾期繳納利息。營業者因此有一段明確期限,可更正先前的減徵申請。
例如商店在年底添購存貨,實際問題在於現金流:先前因減稅而省下的資金,可能正逢企業需要支付採購及營運成本時,必須繳回稅務機關。追蹤累計營收有助業者預先準備這筆款項。
公司可減繳按季暫繳稅款
第3條規定,30%的企業所得稅減徵適用於依越南法律設立的合格企業及組織。符合資格者包括公司、合作社、合作社聯盟、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生產或營業活動並取得所得的組織。
預期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公司,可在按季暫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計算減徵額。暫繳稅款是指年度最終稅額結算前,於年內先行繳納的款項。
減徵適用於相關年度課稅期間內、法令涵蓋的公司所得,不論採用何種企業所得稅計算方式。已享有其他稅務優惠的企業也可符合資格。
應先適用既有優惠,再就仍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額外30%的減徵。因此,公司須先確定套用既有優惠後的剩餘稅負,再計算這項新優惠。
若公司全年實際營收超過上限,必須申報並補繳差額。企業逾期繳納的處理依適用規定辦理,包括第252/2026/NĐ-CP號法令所列條文。個人所得稅規則另行訂明,個人營業者在超過門檻當期的申報期限前享有特定保障。
公司營收不只包括銷售額
公司檢視資格時,必須合併計算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金融活動及其他所得的營收。商品銷售及服務收入部分,依規定計算時須扣除營收減項。
附屬單位及營業據點的營收也須納入。其營收反映於公司合併年度財務報表中,並計入評估100億越南盾上限的總額。因此,計算範圍不只限於公司總部記錄的營業活動。
擁有多個營業據點的公司,必須合併計算各據點營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營收與所得項目。若只看單一據點的銷售額,可能無法完整掌握資格,日後也可能須補繳稅款。
在這項政策中,營收與課稅所得扮演不同角色。營收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規模門檻;扣除既有優惠後的應納所得稅,則決定30%減徵額。分開計算這兩者,有助於理解為何兩家符合資格的企業,獲得的減稅金額可能不同。
拆分公司不會重設營收上限
第43號決議於2026年8月24日生效後,透過分立或分割成立的公司,另須符合一項資格規定。若新設企業的全年營收合計超過100億越南盾,這些企業即不得享有減徵。
計算時須合併相關課稅年度內,原公司分立或分割所成立的所有企業營收。此規定可避免超過上限的企業,僅靠將業務分散至多個較小的法律實體,就取得減稅資格。
第398號法令也規範若干期間不足一年的企業課稅期間,包括公司新設、變更法律形式或所有權、合併、分立、解散或進入破產程序時可能出現的情況。
若此類期間少於三個月,並與2026或2027課稅期間合併,營收及減徵額應以相關2026或2027課稅期間的12個月計算。採用合併課稅期間的企業,評估減徵資格時須將此項規定納入考量。
可重新計算先前繳款並在事後更正
個人營業者若已提交稅務申報表,但未申請減徵,可修正或補充申報表,也可在年度稅額結算時認定減徵額。年度結算是依全年實際數字,結清當年度稅務義務的程序。
以營收百分比計算個人所得稅且已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依稅務管理規定,將溢繳款抵繳其他稅務義務、申請退稅,或採取兩種方式處理。這讓符合資格的營業者可追回申請減稅前多繳的款項。
修正申報、稅務檢查及稽核也可能改變原有所得稅額。若調整後2026或2027年度應納稅額增加,只要納稅人仍符合資格,增加部分也可適用30%減徵。
若原應納稅額調降,減徵額也必須重新計算並相應調低。產生的溢繳款則依適用的抵繳及退稅規定處理。這些調整適用於個人營業者及公司,使減稅優惠與更正後的稅負一致。
適用兩個課稅年度,每年分別審查資格
財政部的估算顯示,與企業相比,這項政策涵蓋較大比例的個人及家庭企業。前者預估涵蓋率為99.86%,比企業的81.1%高出18.76個百分點。這些數字是依營收門檻估算的涵蓋率,個別納稅人的資格仍取決於其實際年度營收。
以下日期說明國會決議及實施規則如何銜接:
- 2026年8月24日:第43/2026/QH16號決議生效,並以此日期作為限制分立或分割成立公司的基準。
- 2026年10月29日: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8/2026/NĐ-CP號法令,法令同日生效。
- 2026及2027課稅年度: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享減徵,但每年均須通過營收審查。
企業可能某一年符合資格,另一年卻超過上限。因此,業者須分別評估2026及2027年度。每年期間,法令允許先行享有減稅優惠;但納稅人能否保留優惠,最終仍取決於全年營收數據。
重點整理
- 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合格企業,2026及2027年應納所得稅可減徵30%。
- 減徵適用於營業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加值型營業稅,以及薪資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不適用。
- 個人使用01號表格申請,代辦申報者使用02號表格,個人營收超過上限時使用03號表格調整。
- 公司可將減徵適用於按季暫繳稅款,但須先扣除其他稅務優惠。
- 實際營收超過100億越南盾,即失去當年度資格,並須補回減徵額。
- 財政部估計,這項措施將使政府兩年內減收6.7兆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