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尼亞州法院判決 BTS 與 HYBE 勝訴
維吉尼亞州聯邦法院於 10 月 22 日駁回 Melissa Mais 對 BTS 及其關係企業提出的修正著作權訴狀。在此之前,法院曾給予她補正案件的機會;駁回後,法院判決被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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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 Leonie Brinkema 的裁決,為針對 BTS、HYBE、HYBE America 和 BIGHIT MUSIC 的案件畫下句點。Mais 指控該團體及相關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她尚未發表的歌曲。
法院已於 9 月 18 日駁回她最初提出的訴狀,理由是內容未充分提出法律上成立的主張。Mais 獲准於 10 月 9 日下午 5 時前提交修正訴狀。她在 10 月 8 日提出修正版本,但仍未符合法院要求。
這項裁決讓 BTS 及相關公司在維吉尼亞州的訴訟中勝出。另一方面,加州另有一宗著作權訴訟仍未解決,案件涉及 BTS 第五張錄音室專輯《Arirang》的主打歌《Swim》。該案的原告、特定的示範錄音,以及被告名單均與維吉尼亞州案件不同。
因此,兩宗訴訟中的各方處境不同:維吉尼亞州法院已判 BTS 及相關公司勝訴;HYBE、BIGHIT MUSIC 及參與創作《Swim》的人士,仍須面對加州案件中的指控。BTS 成員並未直接列為第二宗訴訟的被告。
修正訴狀遭駁回的原因
Mais 於 8 月 25 日提起原始訴訟。她的核心指控是,BTS 及相關公司使用了她未曾公開發表的作品,並稱自己是這些作品的作者。
她提交的文件缺乏具體證據與音樂比對,無法指出 BTS 的歌曲如何抄襲她的作品。她也未能以支持其指控所需的明確程度,指出涉嫌侵權的歌曲。
Brinkema 於 9 月作出的裁決,給了 Mais 補正上述缺失的機會。准許修正訴狀,代表原告可以改寫訴狀,補上遺漏的事實或修正法律問題,而不必在首次提交失敗後立即終結訴訟程序。
Mais 在期限前把握機會提出修正訴狀。儘管如此,法院仍於 10 月 22 日駁回修正訴狀,並在同一天判決被告勝訴。修正版仍未提出足以讓案件繼續審理的法律依據。
此階段的核心問題,是向法院提出的指控是否充分。訴狀必須以足夠的事實與法律細節說明主張,才能支持訴訟繼續進行。若只是重述指控,卻未補上缺少的細節,法官面對的問題依然存在。
維吉尼亞州案件的進展
從最初提出訴訟到法院判決,維吉尼亞州案件不到兩個月便告一段落。重要日期顯示,Mais 在首次遭駁回與最終裁決之間,曾獲得修正指控的機會。
- 8 月 25 日:Mais 對 BTS、HYBE、HYBE America 和 BIGHIT MUSIC 提起著作權訴訟。
- 9 月 18 日:法院以原始訴狀未充分提出法律上成立的主張為由予以駁回,但准許修正。
- 10 月 8 日:Mais 在期限前一天提交修正訴狀。
- 10 月 9 日:法院規定修正訴狀的提交期限為下午 5 時。
- 10 月 22 日:法院駁回修正訴狀,並判決被告勝訴。
Mais 也曾另行對舞廳音樂歌手 Masicka(本名 Javaun Nicholas Fearon)提起著作權訴訟,指控對方未經授權使用她的作品。關於 BTS 案件的報導並未說明她具體的職業身分。
10 月 22 日作出的判決,已在地方法院層級解決維吉尼亞州案件。這些公司接下來面對的是加州訴訟;在該案中,詞曲作者已指出特定的 BTS 錄音,以及他們聲稱與之相似的示範錄音。
著作權主張需要說明哪些事項
著作權保護原創表達,包括音樂與歌詞。在歌曲爭議中,原告需要說明自己擁有哪一項受保護作品,以及遭指控的錄音如何抄襲該作品。
能否接觸作品,以及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通常是這類主張的要點。能否接觸,是指被控抄襲者是否有機會接觸較早創作的作品;實質相似則是指兩者相似之處是否涉及足夠的受保護音樂或歌詞表達,足以支持侵權主張。
若指控涉及未發表的歌曲,能否接觸作品的問題尤其具體:原告需要說明被控抄襲者如何有機會接觸該作品。音樂比對也需要指出相關段落或特徵,讓法院了解原告主張兩件作品之間的關聯。
Mais 的案件尚未進入對此類證據的深入審查,便已遇到問題。最初的訴狀未充分陳述主張,修正訴狀也沒有補正法院指出的法律缺失。
加州案件的原告則採取不同方式提出指控。他們指出一首與《Swim》同名的示範曲,並提交音樂學家(研究音樂的專家)所作的分析,支持他們主張的相似之處。
三名詞曲作者在加州控告《Swim》
Steve Cooper、Jon Sandler 和 Greylyn Johnson 於 7 月 8 日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Swim》訴訟。他們表示,BTS 的錄音與他們於 2025 年 3 月完成的一首同名示範曲有實質相似之處。
訴狀指稱,詞曲作者從 2025 年 3 月起,開始將示範曲寄給不同人士與公司供其考慮,其中包括 Artist Publishing Group 的主管。原告主張,這些主管聽過示範曲後將其分享給其他人,其中包括後來參與創作《Swim》的部分詞曲作者。
詞曲作者指稱,兩首歌在旋律、副歌、和聲、節奏與歌詞方面相似。簡單來說,他們的主張涉及曲調、反覆出現的核心段落、音符的搭配方式、節拍模式與歌詞。
他們委託的音樂學家所作分析,也是支持上述指控的資料之一。原告聘請了 Alexander Stewart,訴狀引述了他的報告。他指出標題句旋律、特殊和聲、音樂質感,以及節奏與歌詞元素上的相似之處,並形容這些元素各自具有鮮明特色,組合起來則獨一無二。
依我的專家意見,可以排除 BTS 獨立創作的可能,抄襲是無可避免的結論。
原告要求就涉嫌著作權侵害獲得損害賠償,並分取歌曲所產生的部分收益。
HYBE、BIGHIT MUSIC,以及參與《Swim》製作與創作的人士均列為被告。訴訟也將 HYBE America 和詞曲作者 Ryan Tedder 列為被告。BTS 成員並未直接列入被告名單,不過案件爭議的錄音是由該團體發行。
原告表示,在提起訴訟前曾聯絡 HYBE 與其他被告,試圖解決爭議。根據訴狀,被告不是未予回應,就是未能與詞曲作者達成和解。
目前尚未有裁決解決加州案件中的指控,也未公布下一次聽證會日期。因此,原告要求的損害賠償與收益分成仍只是其訴求,爭議仍在進行中。
BIGHIT MUSIC 稱《Swim》為獨立創作
BTS 經紀公司 BIGHIT MUSIC 也是加州案件的被告。該公司否認詞曲作者的說法,稱相關指控是原告提出的主張,並表示這首歌是獨立創作。
《Swim》是獨立創作的。
該公司也表示,計劃透過法律途徑回應。這項立場直接反駁詞曲作者關於該錄音抄襲示範曲的指控。
獨立創作是這項回應的核心。著作權侵害涉及抄襲受保護表達。公司以此為歌曲辯護,等於主張創作者自行創作作品,而非取材自原告指出的曲目。
如今,加州爭議聚焦於《Swim》的創作過程,雙方各執一詞:詞曲作者主張作品遭到抄襲,並提出示範曲與音樂分析作為依據;BIGHIT MUSIC 則堅稱歌曲是獨立創作。維吉尼亞州的判決處理的是 Mais 對 BTS 及其關係企業提出的訴狀;加州法院則將審理涉及《Swim》的主張。
重點整理
- 10 月 22 日,維吉尼亞州聯邦法院駁回 Melissa Mais 修正後的著作權訴狀,並判 BTS、HYBE、HYBE America 和 BIGHIT MUSIC 勝訴。
- 法院於 9 月 18 日駁回她最初提出的訴狀,並准許她在 10 月 9 日前修正。
- Mais 於 10 月 8 日提交修正訴狀,但仍未符合法院的法律要求。
- 加州另有一宗訴訟指稱,《Swim》與三名詞曲作者於 2025 年 3 月完成的一首示範曲相似。
- 《Swim》案原告要求損害賠償及分取部分收益。BTS 成員並未直接列為該案被告。
- BIGHIT MUSIC 表示,《Swim》是獨立創作。加州案件仍未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