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規定涵蓋三國六個宗教社群
因宗教迫害或擔心遭受迫害而前往印度尋求庇護的阿富汗印度教徒與錫克教徒,依據印度移民規定修正案,必須取得適當簽證才能繼續居留。此規定適用於符合資格、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抵達且未持有效旅行文件的人,以及抵達後旅行文件已逾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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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措施的適用範圍不只阿富汗。來自孟加拉與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帕西教徒與基督徒也在涵蓋之列。印度內政部於2026年11月4日發布修正案,並於11月5日刊登在《官方公報》,當天生效。
《2026年移民與外國人(豁免)修正命令》保留入境時免持護照與簽證的特定豁免,但要求繼續居留者取得適當簽證。對受影響家庭而言,即使入境或旅行文件適用豁免,現在仍須取得正確類別的簽證才能留在印度。
命令也修訂涉及印度、尼泊爾與不丹旅行的文件規定,為部分無法更新外國護照的居民提供有條件的寬免,並保留西藏難民與完成登記的斯里蘭卡泰米爾人之特定豁免。
哪些人必須取得簽證?
這項規定綜合考量四項條件:個人的原籍國、宗教社群、抵達日期,以及尋求庇護的情況。適用對象為來自阿富汗、孟加拉或巴基斯坦,且因遭受宗教迫害或擔心遭受迫害而被迫尋求庇護的六個宗教社群成員。
抵達期限為2024年12月31日。在此範圍內,規定涵蓋入境時未持有效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者,也涵蓋抵達時文件有效、但之後逾期者。
例如,若阿富汗錫克教徒在期限前抵達,且未持有效旅行文件,只要符合遭受迫害的條件,就屬於規定所述的對象。同一規定也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孟加拉印度教徒,或旅行文件在進入印度後逾期的巴基斯坦基督徒。
因此,這項規定涵蓋旅行文件狀況不同的人。對受涵蓋社群而言,無論抵達時沒有護照,或抵達後護照逾期,實際上都須取得適當類別的簽證才能繼續居留。
與2025年9月豁免規定有何不同?
內政部於2025年9月2日依據《2025年移民與外國人法》推出先前的豁免規定。該命令整合先前通知,依護照與外國人相關法律,給予指定社群豁免,包括免受相關條文所涵蓋的刑事追訴。
2025年9月的命令允許符合資格的六個社群成員在未持有效護照或簽證的情況下入境並居留。2026年修正案保留入境豁免,但新增繼續居留須取得簽證的規定。
護照與簽證的作用不同。護照通常由個人所屬國家核發,記載身分與國籍,供國際旅行使用;簽證則是目的地國家依特定條件核准入境或居留的許可。修正案允許特定護照豁免繼續適用,同時規定居留須持有簽證。
受影響居民接下來須向相關移民機關申請適當簽證。公告未列出申請期限、指定簽證類別、費用或處理時程,也未公布須提出申請的人數。
重要日期如何適用
這些變更涉及數個日期,分別決定不同的資格。最新簽證規定的抵達期限,比《2019年公民身分(修正)法》所設公民身分途徑的期限晚十年。
主要時程如下:
- 2014年12月31日:《公民身分(修正)法》公民身分途徑的抵達期限,另須符合其他法律條件。
- 2024年12月31日:修正後簽證規定涵蓋六個社群的抵達期限。
- 2025年9月2日:政府發布《2025年移民與外國人(豁免)命令》。
- 2026年11月4日:內政部發布修正案。
- 2026年11月5日:修正案刊登於《官方公報》並生效。
家庭確認自身情況時,除了抵達日期,也須考量國籍、宗教、尋求庇護的原因,以及旅行文件狀況。2024年的期限關係到移民豁免與簽證規定;2014年的期限則涉及特定公民身分途徑的資格。
居留與公民身分適用不同規定
《2019年公民身分(修正)法》為來自阿富汗、孟加拉與巴基斯坦的同一六個宗教社群中符合資格者,提供透過登記或歸化取得印度公民身分的途徑。登記與歸化是個人符合規定條件後取得公民身分的法律程序。
兩項措施涵蓋相同國家與社群,但各有不同要求。依公民身分法,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在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進入印度,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修正後的簽證規定則涵蓋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資格抵達者。
因此,2020年抵達的人可能符合較新的簽證規定,但不符合公民身分法的抵達期限。依這項修正案,他們眼前須處理的法律問題,是透過適當簽證取得居留許可。
2014年底前抵達者,仍須依公民身分法評估是否符合公民身分資格。簽證規範居留;公民身分則是另一種法律地位,適用各自的申請程序與條件。
無法更新護照居民的寬免措施
修正案也處理特定居民的情況:其外國護照已逾期,且無法更新。相關規定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免除護照要求,同時要求取得適當簽證才能繼續居留。
其中一類為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持有效巴基斯坦護照進入印度,並有意永久定居的巴基斯坦公民。若他們因缺少巴基斯坦核發的電腦化國民身分證而無法更新護照,即可適用寬免。依該規定所述,這種身分證是巴基斯坦護照更新程序中使用的身分文件。
另一類為特定穆斯林男性:他們原為印度公民,在1947年8月15日至1965年12月31日期間移居巴基斯坦,並於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返回印度。他們必須已在喀拉拉邦定居,並符合其他條件。
這些條件包括:在巴基斯坦期間未結婚或取得不動產;移居時有印度公民身分的家人留在印度;承諾不返回巴基斯坦;且未受到警方或安全機關的不利紀錄通報。
修正案也涵蓋部分取得馬來西亞或新加坡公民身分的印度裔人士,前提是他們於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返回印度。他們的護照必須已逾期,且因無法符合相關國家的更新條件而不能換發,並須提供印度裔身分的文件證明。
對這些類別而言,寬免針對的是護照或旅行文件造成的障礙。要繼續居留仍須取得適當簽證,讓無法更新護照者得以在符合指定條件下處理其移民身分。
經由尼泊爾與不丹旅行有哪些變更?
印度公民仍可依適用規定,免持護照經陸路或航空直達尼泊爾或不丹。他們必須向移民官出示政府《簽證手冊》指定的身分文件,並提供移民官要求的其他資訊。
修正案正式將《簽證手冊》界定為中央政府發布的文件,內容包括簽證、移民及相關事項的指示。相關條文所要求的身分文件將以此手冊為準。
經由印度與尼泊爾或印度與不丹邊境前往第三國的印度公民,必須持有有效護照並使用指定的移民檢查站。因此,若旅程終點是尼泊爾或不丹,所需文件將不同於以這兩國為中途路線、前往其他目的地的旅程。
依適用規定,尼泊爾與不丹公民直達印度仍可免持護照,但須出示《簽證手冊》指定的身分文件,並提供移民官要求的其他資訊。
尼泊爾與不丹公民若往返印度,行程涉及印度、尼泊爾與不丹以外的目的地,則必須持有效護照。若曾從中國、澳門、香港或巴基斯坦出發或過境,還必須同時持有有效護照與有效簽證。因此,旅行路線是判定所需文件的重要依據。
哪些難民豁免仍然有效?
修正後的命令保留西藏難民與完成登記的斯里蘭卡泰米爾人之特定護照與簽證豁免。各群體是否符合資格,取決於其抵達日期、許可證與登記條件。
1959年後、2003年5月30日前進入印度,並持有印度駐加德滿都大使館核發入境許可證的西藏難民,仍適用豁免。
條文也涵蓋2003年5月30日後抵達的西藏人士,前提是持有印度駐加德滿都大使館核發的特別入境許可證,並經由印度與尼泊爾邊境的指定移民檢查站入境。他們必須向相關登記官辦理登記,並依《2025年移民與外國人規則》第13條取得登記證。
在2015年1月9日或之前前往印度尋求庇護,並已完成登記的斯里蘭卡泰米爾人,仍可免持護照與簽證。對這些居民而言,登記狀態與適用的抵達期限仍是判定其命令適用情況的關鍵。
這些變更對受影響家庭的意義
受修正案涵蓋的阿富汗印度教徒與錫克教徒,即使其未持有效旅行文件的情況適用豁免,現在仍須處理簽證身分。相同規定也適用於來自阿富汗、孟加拉與巴基斯坦的其他指定社群。
實際處理時,第一步是確認適用類別:因遭受迫害而尋求庇護的六個社群、無法更新外國護照的合資格居民,或仍享有個別豁免的群體。各類別適用不同日期與條件。
符合迫害條件的家庭,抵達時間與旅行文件沿革等紀錄,將有助判定適用規定。移民機關須評估其情況,並確認適當的簽證類別。
這項全面修正案在延續文件豁免的同時,也針對居留與旅行訂出更具體的要求。對六個社群而言,直接影響明確:依豁免取得入境資格後,還須取得簽證才能繼續居住在印度。
重點整理
- 符合資格的阿富汗印度教徒與錫克教徒,須取得適當簽證才能繼續留在印度。
- 規定也涵蓋來自孟加拉與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帕西教徒與基督徒。
- 規定適用於符合資格、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抵達且未持有效旅行文件,或旅行文件之後逾期者。
- 修正案於2026年11月5日刊登於《官方公報》後生效。
- 《公民身分(修正)法》的公民身分途徑採用較早的抵達期限:2014年12月31日。
- 涉及尼泊爾與不丹的旅行,所需身分文件、護照與簽證取決於旅客國籍及路線。
- 符合資格的西藏難民與完成登記的斯里蘭卡泰米爾人,仍適用特定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