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請求撤銷定罪與法律責任
泰國前總理塔信・欽那瓦正尋求針對他認為源於政治衝突的案件獲得特赦,其中包括一項涉及沒收資產46,373,687,554.70泰銖的判決。其律師威納・查蒙特里於2026年10月12日表示,塔信已於10月8日授權提出請願,要求泰國和平社會促進委員會承認他有權獲得特赦,並免除法律涵蓋的所有責任。
這項請求不只是要求減刑,而是希望從紀錄中撤銷過去的政治指控與定罪。威納表示,申請涵蓋所有相關案件,並非逐案分別提出請求。請願書透過總理府常務次長辦公室聯合服務中心提交,收件對象為委員會主席。
請願是否已收到,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目前尚未獲得確認。總理府常務次長兼委員會秘書查猜・邦楚表示,他需要先確認請願書是否送達。他承認塔信有權提出申請,但也明確指出,與政治無關的一般刑事案件不符合資格。
這項區別是申請的核心:塔信主張,自己的案件應納入旨在處理政治衝突的法律範圍,但委員會尚未接受這項主張。他提出請求之際,各界對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應如何適用特赦法,以及符合資格的被告是否必須等待委員會作出決定,也仍有不同看法。
和平社會法的適用範圍
提供法律協助與人權監督的組織「泰國人權律師會」在其實施聲明中指出,《和平社會促進法》於2026年8月24日生效。該法涵蓋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間,因政治衝突或政治動機而參與政治集會或表達政治意見所引發,且符合資格的行為。
立法者於7月通過這項法案,總理阿努廷・參威拉軍領導的政府則將其定位為促進和解的措施。這項法律可能讓數千名在2006年政變推翻塔信後政治動盪期間遭起訴的人受惠。不過,是否符合資格取決於行為及法案所涵蓋的罪名,而非僅看當事人是否涉足政治。
該組織指出,這項法律的正式名稱為佛曆2569年法,即西元2026年法。媒體對塔信申請所依據法律的年份報導不一,有些稱之為2025年法。泰國人權律師會指出,法律於2026年8月24日生效。該組織也表示,涉及《刑法》第112條、即冒犯君主罪的案件不在適用範圍內。
根據該組織對第7條的說明,符合資格的行為不再構成犯罪,當事人也不再被視為曾犯下該行為。這比減輕刑罰更為廣泛,因為它處理的是行為本身的法律地位。塔信的案件是否符合這些條件,正是他在請願中要求委員會裁定的問題。
塔信的主張從2006年政變談起
據報導,請願書將針對塔信的案件追溯至2005年至2016年間的政治衝突,並特別著重於2006年9月19日至20日的政變。請願書指出,塔信當時是民選總理及泰愛泰黨領袖,並主張他在這些職務上採取的行動,屬於第7條所指的政治表達。
塔信主張,政變促成了針對他的調查與起訴。請願書質疑後續蒐證的正當性,並援引稱為「毒樹果實」的法律概念。簡單來說,這項概念探討透過非法程序取得的證據,是否會使衍生證據也受到污染。
這是申請人的主張,並非已認定調查或判決違法。請願書要求委員會接受其身為政府首長時的行為出於政治動機,應納入特赦範圍。請願書也主張,擔任政治職務不應使他被排除在法律所稱的政治表達者之外。
因此,關鍵問題比塔信是否遭遇政治反對更為具體。委員會必須評估相關案件所涉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規定的條件,包括是否與政治有關,以及是否涉及該法涵蓋的罪名。
資產判決與另外三起案件
請願書援引最高法院政治職務人員刑事庭的四項判決。其中一案為Om.1/2553,涉及沒收46,373,687,554.70泰銖資產,約合463.7億泰銖。另三案分別為Om.4/2551、Om.5/2551及Om.10/2552。
針對資產案,塔信援引政變當局於2006年9月30日發布的第30號公告。請願書主張,該措施列於特赦法附件清單第29項,且這項判決連同相關法律條文,使案件落入法律適用範圍。請願書也對另外三項判決提出類似主張。
法律附件清單是構成法律一部分的列項。在此,請願書的主張部分取決於能否將判決的法律依據與清單所列措施連結起來。但某項措施列入清單,本身並不能證明所有與之相關的案件都符合資格。
塔信也主張,這些判決並未明確認定他犯下第3條所稱、會使其失去資格的貪污或不當行為。這仍是他對判決的解讀。委員會尚未宣布任何接受此一解讀的裁定,資產案究竟可獲得何種具體救濟也尚未確定。
赦免與特赦目的不同
請願書援引王室將塔信三案刑期減至合計一年。請願書表示,他已服完刑期,並以此作為申請依第7、8及9條恢復法律地位的部分理由。
減刑改變的是所處罰則。塔信尋求的特赦則更進一步,將免除符合資格行為所涉的法律責任,並處理因此產生的刑事紀錄。因此,服完刑期本身並不能解決是否符合特赦資格這項獨立問題。
請願書的說法與有關他服刑狀況的報導之間,存在尚未釐清的差異。請願書稱他已服完減刑後的刑期;另一則報導稱,最高法院於前一年9月9日下令他服一年刑期後,他於5月11日從曼谷空巴蓮中央監獄假釋出獄。假釋是指在服刑期滿前,依附帶條件獲釋,與撤銷定罪並不相同。
該報導指出,這項刑期涉及塔信在2006年政變前擔任總理期間濫用職權及利益衝突。報導也記載,他於2023年8月22日結束15年海外生活返回泰國,之後留在警察總醫院而非監獄,並於2024年初曾獲假釋。委員會尚未說明將如何一併評估這段經歷與他目前提出的法律主張。
請願如何進入裁決程序
查猜說明,程序將從確認是否收到申請開始,接著交由由司法部常務次長主持的審查小組,判定請求是否符合受理審議的標準。
若通過初審,請願書將轉交由副總理帕功・尼拉帕蓬主持的委員會。查猜表示,有些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佐證或證明政治動機的理由。聲稱希望促進國家和解,不能取代對案件與政治活動之間關聯的審查。
司法部長魯塔蓬・瑙瓦拉特警察中將表示,他不清楚塔信援引了哪些條文,並將資格判定交由委員會處理。這名部長談到自己對請求所知有限時表示:
現行已有相關規則和標準,但我還不清楚他申請的是什麼。
官員正在彙整請願案件。查猜表示,預計近期將再開會,但尚未排定日期。根據他發言的相關報導,法律規定委員會須在180天內完成工作。報導未說明這段期間從何時起算,也未提供塔信請願的具體期限,因此目前還無法確定他這項申請的正式裁決日期。
法院採取不同做法
塔信提出申請之際,外界也在爭論是否所有特赦案件都必須由委員會裁決。泰國人權律師會主張,第7條及第8條要求法院、警方與檢察官在資格明確時直接適用法律,而不是額外增加轉交委員會審查的程序。
該組織的聲明指出,法律生效後首兩週,各法院做法不一。刑事法院立即終結部分集會案件,但將部分尋求釋放的在押者之聽審排在一個月後。曼谷南區刑事法院則以委員會有權對資格作最終判定為由,將申請轉交委員會。
另有法院未等待委員會裁定便採取行動。中央貪污與瀆職刑事法院在審議約一週、未舉行聽審後,下令釋放一名因2013年關閉投票所而遭起訴的在押者。杜實小型法院則直接著手終結兩起源自P-Move集會的案件,未要求辯方提出申請。
泰國人權律師會主張,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處理有爭議的政治動機問題,而法院仍有責任終結符合資格的訴訟。該組織援引2025年9月11日一次立法委員會討論,指出草案中原本會將特赦延至委員會作出決議後才生效的文字,後來已遭刪除。
這些案例涉及其他被告,並不能證明塔信符合資格。不過,這些案例顯示,轉介程序可能影響當事人多快獲得救濟。該組織的說明也曾批評委員會成立前任命程序的不確定性;後續報導則指出,委員會已於9月21日召開首次會議。
申請相關日期
以下時間序列區分了法律通過、生效與塔信個別提出請求的時間,也有助於釐清先前對委員會組成的疑慮,與委員會何時審議其請願這個後續問題的差異。
- 2006年9月19日至20日:塔信的請願書指為針對他的案件起點之政變。
- 2025年9月11日:泰國人權律師會所引述的立法委員會討論,內容涉及特赦是否應無須等待委員會逐案決議便生效。
- 2026年7月:立法者通過和平社會法案。
- 2026年8月24日:法律生效。
- 2026年9月21日:據報導,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比泰國人權律師會指出的9月22日期限早一天。
- 2026年10月8日:威納表示,塔信授權並提交請願書的日期。
- 2026年10月12日:威納公開披露這項申請。
塔信的聽審或裁決日期尚未公布。確認收件、審查法律理由,以及由完整委員會審議,是彼此不同的程序步驟。
表示無意重返政壇
威納將這項申請描述為協助塔信恢復聲譽,讓他能經商並過平靜生活。談到這名前總理的打算時,律師表示:
塔信希望謀生、平靜生活。他年紀大了,不想涉入政治或從政。
媒體對他的年齡說法不一:請願書稱塔信77歲,關於他假釋及司法部長回應的報導則稱他76歲。兩種說法都未解釋差異原因。
申請公開後,有報導稱政治活動人士表示反對,但未指明人士身分,也未刊出相關貼文。有人預測特赦可能讓塔信恢復級別或職位,或得以更全面參與政治,但這些都尚未被確認為此次請願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也與其律師所述塔信意願不同。
目前能確認的範圍較窄:塔信尋求免除法律責任並撤銷其紀錄,官員則表示必須審查其案件是否具備政治關聯。尚未有任何已公布的決定授予塔信特赦、歸還遭沒收資產或恢復任何職位。
重點摘要
- 塔信的律師表示,2026年10月8日提交的請願書,要求針對所有相關案件給予特赦並免除法律責任。
- 請求援引一項涉及463.7億泰銖遭沒收資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另外三案。
- 該法涵蓋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間符合資格的政治行為,並排除第112條案件。
- 官員表示,案件必須與政治有關;有權提出申請不代表符合資格。
- 請願將先由審查小組評估,再轉交由帕功・尼拉帕蓬主持的委員會。
- 各法院採取不同程序,促使泰國人權律師會呼籲一致且迅速地實施法律。
- 塔信的特赦尚未獲准,也未公布裁決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