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最高法院下令三個月內訂定醫療及工業用大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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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al Supreme Court Orders Cannabis Rules Within Three Months for Medical and Industrial Use

讓沉寂已久的法律付諸實行

尼泊爾最高法院命令政府制定規範,管理大麻的管制栽種與生產,並訂下三個月期限,建立適用於醫療、科學、農業、園藝及工業用途的許可制度。娛樂用途仍然禁止。

目錄
  1. 讓沉寂已久的法律付諸實行
  2. 三個月期限從何時起算?
  3. 法院為何認定政府必須採取行動
  4. 《1976年法》現行規定已允許的事項
  5. 許可制度須涵蓋完整生產鏈
  6. 國際法如何與這項裁決相符
  7. 傳統用途與產品如何影響案件
  8. 參考外國案例,規範仍須符合尼泊爾情況
  9. 娛樂用途仍由國會決定
  10. 重點整理

納哈庫爾・蘇貝迪(Nahakul Subedi)與蒂爾・普拉薩德・什雷斯塔(Til Prasad Shrestha)兩位法官於2025年5月18日作出裁決,按尼泊爾曆法為2082年傑斯塔月4日。判決全文遲至很久之後才公開;2025年9月9日青年抗議期間,最高法院發生火災,導致案件卷宗一度下落不明。

這項裁決處理法院所稱近五十年來一直存在的法律缺口:《1976年麻醉藥品管制法》雖有條文允許特定管制用途的大麻,但政府未制定實施所需的規則。

來自卡斯基的律師薩羅吉・阿迪卡里(Saroj Adhikari),以及代表尼泊爾農場企業家協會的里金德拉・吉里(Rhigendra Giri),向總理府暨部長會議辦公室及其他政府機關提出訴訟。他們的訴求較為廣泛,包括撤除大麻相關刑事限制,但法院只准許範圍較窄的救濟,要求落實現行法律。

法院命令不只是准許種植作物,還要求制定涵蓋栽種、生產、加工、儲存、使用、銷售、分銷、進口及出口的規則,並嚴格監督,以防止非法活動。對農民、研究人員和企業而言,實際改變仍取決於政府是否建立這套制度,並據此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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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期限從何時起算?

根據引述判決的報導所載,命令正文規定,政府須自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的法律安排。但對裁決的初步說明則稱,期限從判決全文公布時起算。政府收到命令的日期並未說明,因此無法計算確切的日曆期限。

這項差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院作出裁決的時間遠早於詳細判決公布。三個月期限依命令所述,從較晚發生的程序步驟起算,而不是自2025年5月18日起自動開始。

以下主要日期有助於說明,為何一項於2025年作出的裁決,延遲一段時間後才引起關注:

  • 1976年:尼泊爾制定《麻醉藥品管制法》,其中包含特定管制用途的相關條文。
  • 1987年6月29日:尼泊爾加入《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並提出判決中討論的保留條款。
  • 2020年: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大麻自公約附表四移除。
  • 2025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就大麻訴訟作出裁決。
  • 2025年9月9日:抗議期間發生火災,影響最高法院檔案,導致判決全文延後公布。
  • 收到命令之日:命令正文以此為政府完成必要安排的三個月期限起算點。

法院為何認定政府必須採取行動

最高法院發布了強制令,要求公權力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法院的核心認定是,政府未行使制定規則的權力,導致《1976年法》部分條文一直未能實施。

第4條在列明禁令的同時,也規定政府可透過法規實施例外條款。法官審視了賦予政府制定規則權限的文字,是否代表政府可以無限期擱置相關條文。

蘇貝迪與什雷斯塔兩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判決中說明了他們對這項義務的解讀。譯文如下:

法律使用『得』一詞,並不代表政府可以無限期不制定規則。

法院的論證將舊法條文與當前義務連結起來。國會已設立管制相關活動的法律途徑;負責執行法律的行政部門,也就是政府,必須提供相關程序,讓這條途徑得以運作。

判決也援引尼泊爾《憲法》第133條第2、3項,作為指示主管機關採取行動的依據。因此,法院的救濟措施是要求落實法定條文,並附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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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法》現行規定已允許的事項

《麻醉藥品管制法》第4、5及6條是法院分析的核心。這些條文共同呈現出,法律如何在限制之中,為特定用途及監督方式設下例外。

第4條有一項規定,涉及尼泊爾西部丘陵自然生長的大麻。政府可依規則核發許可,允許特定大麻脂活動,包括生產、採集及交易。大麻脂是從大麻中採集的樹脂。法院將此視為立法機關預先設想大麻可在規範下使用的證據。

第5條及第5A條規定醫療用途的例外,包括依經認可醫師的建議取得大麻。政府在書面答辯中說明,患者可循此途徑,從持照商店購買處方所列數量,供治療使用。

第6條則提供依政府指示與監督,由機構為醫療或科學研究進行受管制藥品相關活動的依據。法院在下令建立栽種及生產制度時,援引了這項規定。

法院也討論第19條。該條允許持有少量毒品供個人使用者,在首次被查獲時以書面承諾代替起訴而獲釋。這項有限的裁量權,仍存在於持有及使用持續受到管制的法律架構之中。

許可制度須涵蓋完整生產鏈

政府必須為一連串活動設計許可制度,從栽種大麻,到加工成獲准產品,再到儲存與交易。除醫療、研究及工業原料用途外,農業與園藝用途也包括在內。園藝是指為特定栽培目的而培育植物。

因此,農民、研究機構與加工業者,將在同一套管制制度下從事不同活動。法院命令要求相關階段均須取得執照或許可,而非讓任何人都能自由進行商業生產。

嚴格規範與監督同樣是命令明確要求的事項。主管機關在管理獲准活動的同時,必須防止非法栽種、生產、製備、運輸及銷售。未經許可的活動仍適用現行刑事規範。

判決交付政府的實際工作,是將許可與監督制度連結起來。規則、標準及程序必須說明合法生產如何運作,以及主管機關如何管制許可範圍以外的大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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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如何與這項裁決相符

最高法院指示政府依據《麻醉藥品管制法》及《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採取行動,並特別指出公約第23條及第28條與相關制度有關。

第28條將公約的管制制度適用於為生產大麻或大麻脂而進行的大麻栽種。第23條則列出政府監督栽種的制度範本,包括核發許可及進行監管。這些條文支持法院建立管制制度的要求。

第28條第2項另訂規定,適用於專為工業用途栽種大麻,例如取得纖維與種子,或供園藝用途。法院在說明國際法容許工業栽種的空間時,援引了該項規定。

判決也討論尼泊爾於1987年6月29日加入公約時,依第49條提出的保留,涉及特定非醫療用途及交易。第49條處理過渡期保留,因此實施規則須考量保留範圍及公約限制。

法官引用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2020年將大麻自附表四移除的決定。該附表在條約下增設一類限制。大麻仍列於附表一,國際管制持續適用,其中包括醫療及科學用途的規範架構。

法院的做法是將國內許可與國際監督一併考量。尼泊爾必須建立可行的許可制度,同時履行各項獲准活動所涉及的條約義務。

傳統用途與產品如何影響案件

判決追溯了阿育吠陀典籍《妙聞集》、《遮羅迦集》及《善明集》,以及佛教《律藏》中記載的大麻藥用歷史。這些典籍是法院說明大麻在區域醫療與文化實踐中長期占有一席之地的部分依據。

總理府在書面答辯中也承認這段歷史,並提到大麻葉、莖及樹皮的用途,也指出大麻的藥用價值與經濟效益長期受到關注。

法院列舉了可能的產品,包括藥品、紡織品、紙張、線及油。纖維與種子的用途,讓工業栽種有別於以致醉效果為目的的大麻種植。

法官將自然生長大麻的利用及可能的商業栽種,與憲法中有關自然資源及經濟發展的目標相連結;同時也關注成癮、健康問題、家庭經濟損失及社會生活受損等影響。

政府在答辯中表示,政策研究院及尼泊爾健康研究委員會正在研究大麻的醫療與經濟用途。這項裁決將研究工作與一項法律任務並列:建立獲准活動所需的許可與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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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外國案例,規範仍須符合尼泊爾情況

最高法院檢視了美國、加拿大、紐西蘭、烏拉圭及印度的做法。其中包括加拿大《2018年大麻法》,印度的法律與各邦措施也為政府管制栽種提供比較案例。

印度《1985年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法》允許核發許可,供工業纖維、種子或園藝用途的大麻栽種。判決討論的制度包括劃定栽種區域、核發執照,以及由官方監督生產。

法院討論管制做法時,也參考了印度北阿坎德邦及喜馬偕爾邦的案例。這些比較案例提供了管理栽種及特定用途的制度範本。

法官指示尼泊爾在設計法律安排時,應考量自身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情況。他們主張進行研究與討論,並制定符合當地需求的規則,同時保留防止濫用的保障措施。

娛樂用途仍由國會決定

訴訟人也要求更廣泛的合法化,包括允許娛樂用途並撤除刑事處罰。最高法院駁回了這部分訴求,現行限制仍然有效。

法官表示,決定哪些活動構成犯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屬於國會的職權。法院將更廣泛的大麻改革視為公共政策議題,涉及健康、社會價值及經濟影響。

不過,法院仍提醒總理府暨部長會議辦公室,注意可能的立法變動。法院呼籲與相關專家及利害關係人廣泛諮商,將尼泊爾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環境納入考量,再視需要推動修法。

因此,判決提出兩項不同的政府工作。為命令所列管制用途制定規則,是具有拘束力且須在三個月內完成的義務;考慮更廣泛的變革則須先進行諮商,若推動修法,也須循立法程序辦理。

對患者、研究人員及生產者而言,眼前的重點是許可制度。制度的實際效用,取決於政府能否將現行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程序,讓獲准活動得以進行,同時維持監督。

重點整理

  • 最高法院命令政府制定規則,管制醫療、科學、農業、園藝及工業用途的大麻栽種與生產。
  • 納哈庫爾・蘇貝迪與蒂爾・普拉薩德・什雷斯塔兩位法官於2025年5月18日作出裁決;法院檔案受火災影響,判決全文延後公布。
  • 命令正文規定,政府須自收到命令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的法律安排。
  • 許可制度須涵蓋栽種、加工、儲存、使用、交易、進口及出口,並實施嚴格監督。
  • 相關制度須符合尼泊爾《1976年麻醉藥品管制法》及《1961年聯合國公約》的相關規定。
  • 娛樂用途仍然禁止;刑事法律是否作更廣泛調整,則由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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