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加強金融消費者保障
中國修訂版《金融法》草案將禁止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銷售業者依客戶情況提供合適的金融商品,並限制透過網路宣傳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募集的商品。相關提案於2026年11月2日提交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讀。
這些修正案聚焦幾項日常金融決策:客戶購買商品時接受的條件、銷售人員說明的風險,以及民眾在線上看到的投資廣告。業者必須訂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條件,行銷金融商品與服務者也將負有明確義務,必須了解客戶情況。
草案的規範範圍也不只限於個別交易。草案提出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釐清監管機關之間的責任,並強化金融風險的辨識與處理機制。草案旨在為銀行、保險、證券及其他金融活動提供共同的法律基礎。
11月提交的版本是在2026年6月首次審議後提出。相關條文仍是立法審議中的提案。草案未公布通過或施行日期,也未排定下一次審議時間;修正內容的說明也未載明罰則,或客戶可循何種程序求償。
金融契約有哪些變化?
金融業者必須提供公平合理的條款。修訂版草案特別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加以規範,包括排除或限制客戶權利、減輕或免除業者自身責任,或以不公平、不合理方式加重消費者與投資人責任的條款。
定型化條款是事先擬定、供重複使用的條件。客戶通常會在制式書面契約中看到這些條款,而不是逐條協商。提案規範這些條款中的責任分配,包括業者要求客戶接受哪些條件,以及業者自身應承擔哪些責任。
因此,若契約條款將責任轉嫁給客戶,也必須一併考量草案提出的公平性要求。對一般買方而言,實際重點很明確:契約應說明交易內容,不應利用定型化文字不公平地削弱買方的權益。
修正案涵蓋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條文規範金融商品與服務的提供,將擬議中的保障落實在業者訂定客戶關係條件的環節。
銷售業者須了解客戶
行銷金融商品與服務的業者必須強化客戶適合度管理。簡單來說,適合度是確認商品是否適合被推薦的對象,而不是將每位潛在買家都視為適合的客戶。
修訂版草案列出幾項相互關聯的義務。行銷業者必須依規定了解客戶情況、如實說明商品與服務內容、充分警示風險,並提供符合客戶情況的商品與服務。
如實說明與適合度推薦,分別處理銷售過程中的不同環節。說明商品如何運作,有助客戶了解自己買了什麼;確認適合度,則是檢視該商品是否一開始就該列入提供給這位客戶的選項。
這些擬議要求將業者對客戶的了解,與行銷過程中提供的資訊連結起來。風險警示之外,業者還有義務提供合適的商品,讓銷售流程承擔更廣泛的責任,不只是介紹商品並取得客戶同意。
網路行銷須符合兩類規範
透過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業者與行銷者,必須遵守《金融法》、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訂定的規則;也必須遵守專門規範網路提供或行銷活動的規定。
這項提案整合了金融商品本身的規範,以及商品觸及客戶的方式。透過網路管道提供的商品,仍須遵守適用於該商品的規定;其網路展示與宣傳,也須符合相關網路規範。
這項規範對客戶很重要,因為銷售商品的螢幕只是交易的一部分。修訂版條文將網路活動納入更廣泛的金融監管架構,同時涵蓋服務提供及吸引買家的行銷方式。
非公開發行商品不得公開招攬
修訂版草案新增一項針對非公開發行金融商品與服務的明確限制,禁止透過網路及其他管道刊登廣告、公開招攬,或以變相方式公開招攬。
非公開發行通常稱為私募,對象是有限範圍內符合資格的投資人,而非一般大眾。提案限制這類商品的宣傳方式:原本只供特定對象認購的商品,不得透過面向大眾的宣傳招攬客戶。
條文提及「變相公開招攬」,將規範範圍擴大至未明確以公開銷售方式呈現的廣告。擬議的限制著眼於宣傳的實質內容,包括以間接方式吸引大眾的行為。
這項規定與適合度要求相互補充。適合度著重商品是否符合特定客戶的需求;非公開發行限制則關乎銷售業者可透過公開宣傳接觸哪些對象。加上契約規定,三者分別涵蓋吸引買家、推薦商品及訂定交易條件等環節。
為金融立法奠定共同基礎
《金融法》正朝基本性、綜合性法律的方向研擬,目標是引導並協調中國的金融法律架構。草案在「1+N+X」架構中,被定位為核心部分。
在這個架構中,「1」代表《金融法》;「N」指規範個別金融領域的法律,包括銀行、保險與證券;「X」則涵蓋其他金融法律與規章。各領域法律及其他規則將與這部基本法確立的原則保持一致,做法包括制定新法及修訂現行法律。
這套做法以廣泛的法律原則規範各類金融活動共通的事項,同時將更細部的規則留給特定領域的法律處理。這也說明為何同一份草案會涵蓋客戶保障、監管責任、市場發展與金融風險等議題。
草案也要求由中共中央對金融工作實施集中統一領導,並以服務人民為重點。二讀版本新增內容,支持以法治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的發展方式,並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釐清監管機關分工
草案整體提出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並依活動類別與層級實施管理。這種做法可在區分不同活動的同時,將其納入監管架構,也要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監管責任也是草案關注的重點。草案力求釐清職責分工,強化對監管機關履行職責的支持,並加強績效問責;同時推動部門之間,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合作。
這些條文規範監管工作的組織方式。金融業務的監管有賴主管機關掌握監管範圍、各方職責如何銜接,以及何時需要相互合作。草案將消費者與投資人保障納入更廣泛的監管責任架構。
二讀版本也新增資產管理業務及跨境金融活動監管的相關規定。資產管理一般是指替客戶管理資金或投資;跨境活動則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
提早因應金融風險
草案提出完善金融風險的預防、降低與化解機制,並明定參與處理風險各方的責任。草案要求及早辨識、預警、揭露問題並採取行動。
這項提案旨在處理應對金融困境時,法律授權與資源不足的問題。授權決定處理困境的相關人員依法可以採取哪些行動;資源則決定他們有哪些手段可用來因應。
化解風險將遵循市場化原則與法定程序。草案也力求強化金融風險處理與司法程序、刑事執法之間的銜接,讓監管措施與法院及打擊犯罪的主管機關工作相互配合。
因此,消費者保護與風險管理都納入同一套擬議架構。銷售相關條文規範個別客戶如何受到對待;監管與風險化解條文則處理主管機關如何監督金融活動,以及問題出現時如何因應。
草案二讀進程
目前所述的立法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11月提出的修正內容,是在2026年稍早首次審議草案架構後進一步研擬。
- 2026年6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首次審議《金融法》草案。
- 2026年11月2日: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讀,內容擴大客戶保障,並增列針對網路行銷的規定。
二讀的主要進展,是更詳細規範金融交易與商品宣傳。公平的契約條件、如實說明、充分風險警示,以及限制公開行銷非公開發行商品,都將明確納入共同法律架構的提案內容。
重點整理
- 中國《金融法》草案於2026年11月2日進入二讀,此前已於6月進行首次審議。
- 業者必須訂定公平條款,避免使用不公平限制客戶權利或轉嫁責任的定型化條款。
- 行銷業者必須了解客戶、如實說明商品、警示風險,並提供合適的商品。
- 網路金融活動須同時遵守商品本身的規範,以及網路提供與行銷活動的規定。
- 非公開發行商品不得透過網路廣告、公開招攬或變相公開招攬宣傳。
- 草案整體涵蓋監管範圍、協調、問責及提早因應金融風險。
- 相關提案仍在立法審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