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七年審理,終將宣判
國際法院將於 2026 年 11 月 19 日就甘比亞控告緬甸的種族滅絕案作出判決,裁定緬甸在對待羅興亞人的過程中,是否違反 1948 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本案涉及 2017 年導致至少 73 萬人逃往孟加拉的軍事行動,以及緬甸防止並懲治種族滅絕的義務。
目錄
國際法院院長岩澤雄司將在海牙和平宮宣讀判決。判決為終局,對兩國均有拘束力,且不得上訴。人權觀察於 11 月 3 日在判決聲明中確認了日期。
甘比亞要求法院認定緬甸須負國家責任、採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並向羅興亞受害者提供賠償。緬甸否認發生種族滅絕,並主張軍方對叛亂分子採取的是正當行動。法官於 2026 年 1 月進行為期三週的聽證,聽取雙方陳述、證人證詞及一名專家證言。
對於在孟加拉以難民身分生活的約 120 萬羅興亞人而言,本案將迫使他們離開家園的暴力事件,與安全返鄉、恢復財產及免遭再次迫害的訴求連結在一起。若開邦戰事持續之際,緬甸境內的羅興亞平民再度遭受侵害,這些訴求也顯得更加迫切。
公告列明公開庭期於海牙時間上午 10 時舉行,但其他已公布的行程則標示為格林威治標準時間 08:00,相當於 11 月海牙時間上午 9 時。因此,開庭時間仍有待釐清;11 月 19 日的判決日期則一致無誤。
若開邦發生了什麼事?
緬甸安全部隊於 2016 年對以穆斯林為主的羅興亞人展開行動,並於 2017 年 8 月在若開邦北部發動規模大得多的軍事行動。難民描述了殺戮、大規模強暴、處決及焚村等情況。緬甸也拒絕承認羅興亞人的公民身分,使許多人無法享有國籍通常提供的法律保障。
聯合國事實調查團認定,這場攻勢包含種族滅絕行為,並發現有種族滅絕意圖的證據。緬甸不認同調查團的結論,也質疑其報告在法庭上應具備的證據效力。
緬甸表示,軍方行動是為了回應若開羅興亞救世軍(ARSA)的攻擊,包括造成 12 名安全人員喪生的攻擊。甘比亞則主張,軍方行動的目標是消滅羅興亞族群,而非僅限於打擊武裝團體。
甘比亞在聽證期間的陳述聚焦於三個村莊遭受的攻擊:敏吉村、朱特平村和貌努村。甘比亞以暴力的規模、反覆出現的模式及殘酷程度為據,主張緬甸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羅興亞族群。
西非國家為何提起訴訟
甘比亞在伊斯蘭合作組織支持下,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提出申請。甘比亞援引《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九條,該條允許公約締約國之間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甘比亞於 1978 年批准該公約。甘比亞主張,所有公約締約國都有利害關係,應確保公約保障獲得遵守,即使被指控的罪行發生在其他地方,且受害者並非該國公民。
緬甸質疑甘比亞提起訴訟的資格,並主張甘比亞是伊斯蘭合作組織的代理人等。2022 年 7 月 22 日,法院駁回緬甸提出的初步反對意見,確認法院具有管轄權,且甘比亞的申請可以受理。
甘比亞司法部長道達・賈洛在 1 月的聽證期間,談到本案攸關的人命與處境:
這不是在討論晦澀的國際法議題,而是關乎真實的人、真實的故事,以及一群真實的人們。
2022 年的裁定讓法官得以進一步審理指控的實質內容。人權觀察的問答說明指出,這是國際法院首宗由與被指控罪行沒有直接關聯的國家,援引其《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締約國身分提出的案件。
法律判斷的核心在於意圖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將種族滅絕界定為:懷有特定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某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並犯下公約禁止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殺害、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施加旨在造成身體毀滅的生活條件,以及採取意圖阻止生育的措施。
甘比亞主張,緬甸犯下了上述類別所涵蓋的行為,並特別強調性暴力,包括大規模強暴、性侵及生殖器官殘割,認為這些行為既是摧毀族群的手段,也顯示軍方的意圖。
法官在判斷是否存在種族滅絕意圖時,可以檢視行為模式。甘比亞援引國際法院於 2015 年在克羅埃西亞控告塞爾維亞案的判決中討論的標準:從相關行為中推論出「意圖消滅該族群」,是否為唯一合理的解釋。
緬甸主張沒有種族滅絕意圖的直接證據,甘比亞也未能符合上述標準。緬甸還質疑聯合國機構、非政府組織及其他單位蒐集的證據,同時指控甘比亞對 ARSA 的活動著墨不足。
緬甸總統府部長郭郭萊在聽證期間駁斥甘比亞的陳述:
情緒化的措辭與模糊不清的事實圖像,不能取代嚴謹的事實陳述。
法官必須評估所指控的行為及背後意圖,同時審視緬甸防止種族滅絕及懲治責任人的個別義務。
從緊急保護措施到最終判決
11 月的判決歷經數個不同階段:緊急保護措施申請、法院管轄權爭議,以及對指控本身的審理。主要日期如下:
- 2019 年 11 月 11 日:甘比亞對緬甸提出訴訟。
- 2020 年 1 月 23 日:法院命令緬甸保護羅興亞人免遭種族滅絕行為侵害,並保存證據。
- 2020 年 10 月:甘比亞提交詳細書面訴狀,稱為「訴狀書」。
- 2022 年 7 月 22 日:法官駁回緬甸提出的初步反對意見。
- 2023 年 8 月:緬甸提交書面答辯,稱為「答辯書」。
- 2024 年 5 月:甘比亞提交答覆書。
- 2026 年 1 月:法院就案件實質內容舉行為期三週的聽證。
- 2026 年 11 月 19 日:法院預定宣判。
時任緬甸文人領袖翁山蘇姬於 2019 年 12 月親自向法院陳述,否認軍方具有種族滅絕意圖。軍方於 2021 年 2 月推翻她的政府後,她遭到拘留,將不會出席判決宣讀。
政府更迭並未改變緬甸在公約下的義務,也未使針對該國的訴訟程序中止。
緬甸提交 12 份遵約報告
法院於 2020 年 1 月發布的臨時措施,要求緬甸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一切措施,防止羅興亞人遭受種族滅絕行為;確保軍方及其他武裝力量不犯下此類行為;並保存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法官也要求緬甸在四個月內提交報告,此後每六個月提交一次。緬甸共提交 12 份報告,說明其所稱為履行命令而採取的措施。
緬甸提到三項總統指令,內容涉及遵守公約、保存證據及仇恨言論。緬甸也提出調查機構的成立,以及與遣返和人道援助相關的措施。甘比亞質疑這些報告,並要求法院認定緬甸未遵守臨時措施。
另有 11 個國家獲准介入訴訟:比利時、加拿大、丹麥、剛果民主共和國、法國、德國、愛爾蘭、馬爾地夫、荷蘭、斯洛維尼亞及英國。這些國家的參與範圍僅限於依據法院規約第 63 條,就《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解釋提出意見,並未參與甘比亞指控實質內容的聽證。
賠償對羅興亞家庭的意義
甘比亞的訴求不止於宣告緬甸違反國際法,也包括為失去家園、親人、財產及社群生活的人們提供實際補救。
甘比亞提出的賠償措施包括:安全且有尊嚴地返回原居地、歸還或替代財產、家庭團聚、身心復健,以及協助尋找失蹤者。甘比亞也要求協助尋回、辨認遇害者遺體,並依照羅興亞人的文化和宗教習俗安葬。
甘比亞要求保障羅興亞人免遭歧視和迫害、承認其自我認同為羅興亞人的權利、保障行動自由,並取消對居住、就業及生計的限制。甘比亞也要求在無法透過恢復原狀充分彌補損害時,提供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
緬甸質疑甘比亞有無法律資格在自身並未直接遭受相關行為的情況下,替受害者要求賠償。法官必須在裁定責任問題的同時,決定是否提供補救及其形式。
孟加拉接納了 2017 年逃離的人群中的大多數,以及更早和後來流離失所的羅興亞人。與緬甸的協商至今未能實現原定遣返計畫。法院審理的保障措施,關乎家庭能否安全返回並重建生活的條件。
難民等待之際,侵害仍在持續
自 2023 年底緬甸軍方與若開軍的戰事升高以來,仍留在若開邦的羅興亞平民面臨更多危險。人權觀察指出,雙方都犯下嚴重侵害,包括非法殺戮、大規模縱火及非法招募。
該組織表示,緬甸軍方持續對羅興亞人犯下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包括迫害和剝奪自由。人權觀察也指出,控制若開邦大部分地區的若開軍,施行強迫勞動及任意拘留,並犯下戰爭罪。
人權觀察國際司法事務資深法律顧問瑪麗亞・埃蓮娜・維尼奧利,將即將出爐的判決與持續發生的情勢連結起來:
這項裁決也將嚴正提醒世人,羅興亞人持續受到壓迫。尊重人權的國家必須果斷採取行動,支持他們、為暴行伸張正義,並確保他們能安全、自願地返回家園。
因此,對流離失所的家庭而言,實際訴求不只在於承認過去的苦難,還包括保護他們免受眼前暴力侵害,並確保暴行不再重演。
判決具有拘束力,但政治影響有限
國際法院負責裁決國家之間的爭端。其判決將裁定緬甸依國際法應負的責任;個別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則由其他法院審理。
《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要求會員國遵守其所涉案件的國際法院裁決。法院沒有警察部隊或其他直接執行判決的手段。
若甘比亞認為緬甸未遵守判決,可以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建議或決定採取措施,使判決得以落實,但人權觀察指出,安理會從未行使《憲章》第 94 條第 2 項賦予的這項裁量權。各國政府也可透過外交途徑及聯合國大會決議,施壓要求緬甸遵守判決。
個人刑事責任則由其他程序追究。2024 年 11 月,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就敏昂萊涉嫌犯下涉及驅逐及迫害的危害人類罪,申請逮捕令。根據人權觀察截至 2026 年 11 月 3 日的說明,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尚未公開裁定這項申請。
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包含將羅興亞人驅逐至該法院締約國孟加拉的案件,因此即使緬甸不是締約國,法院仍有依據採取行動。在阿根廷,聯邦法院於 2025 年 2 月對包括敏昂萊在內的 25 人發出逮捕令。該案援引普遍管轄權原則,允許各國法院起訴在國外犯下的特定重大國際罪行。
其他種族滅絕案件也關注本案
緬甸案判決將是國際法院第三宗就種族滅絕指控實質內容作出重大裁決的案件,前兩宗分別是波士尼亞和克羅埃西亞控告塞爾維亞案。這也是該院十多年來首度作出此類判決。
法院對意圖、暴力模式、性暴力及國際調查人員蒐集證據的處理方式,可能為其他訴訟提供指引。南非於 2023 年 12 月提起訴訟,指控以色列在加薩犯下種族滅絕罪。以色列否認此項指控。
其他尚待審理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爭端,包括烏克蘭控告俄羅斯案、尼加拉瓜指控德國支持以色列案,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於 2026 年 6 月對盧安達提起的訴訟。每宗案件都有各自的證據和法律主張,但都援引同一公約及國際法院逐步發展的詮釋。
眼前的裁決攸關緬甸與羅興亞人:緬甸是否違反公約、違反哪些義務,以及該國必須提供哪些補救。
重點整理
- 國際法院將於 2026 年 11 月 19 日對甘比亞控告緬甸案作出判決。
- 本案涉及緬甸依《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應負的國家責任。
- 2017 年攻勢後,至少 73 萬名羅興亞人逃往孟加拉。
- 緬甸否認種族滅絕,並稱軍事行動的目標是叛亂分子。
- 甘比亞要求賠償、安全返鄉、財產補救,以及防止再次遭受迫害的保障。
- 判決為終局且具有拘束力,但執行仍取決於國家是否遵守及國際社會採取行動。
- 國際刑事法院及阿根廷法院另有程序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