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轉移2.480801枚比特幣,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泰國最高法院維持一名被告因蘇梅島暴力搶劫案被判處10年徒刑的判決,並裁定比特幣依刑法規定屬於財產。第4929/2569號判決涉及一群攻擊者於2022年9月強迫受害者購買並轉移2.480801枚比特幣,當時價值約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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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全體法官駁回被告的主張,亦即比特幣沒有內在價值,因此不能算是搶劫罪所指的財物。法官著眼於實際情況:比特幣有市場價格、可以持有,也能在有買家的情況下兌換成現金。
這項裁決讓被告仍須服刑,並依命令返還比特幣或支付賠償。下級法院原判處15年徒刑,後因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助於審理,減刑三分之一。
本案的核心問題看似直接,卻攸關數位資產持有者:當金錢被轉換成加密貨幣後,強迫他人交出財物是否會在法律上有所不同?法院認定,轉換形式並未改變遭取走財物的價值。
蘇梅島咖啡店發生了什麼事?
據描述,共有5名外籍男子參與攻擊。他們在蘇梅島一間咖啡店找上受害者和他的妻子,毆打受害者,並威脅其家人安全。攻擊者控制受害者的手機,強迫他把比特幣轉入攻擊者控制的錢包。
受害者身分為一名俄羅斯籍租車店業者。這群人包括德國、俄羅斯和哈薩克籍人士。刑期獲維持的被告協助策劃這群人的行動,包括安排交通和住宿。
整個過程不只是要求受害者交出原本持有的加密貨幣。他被迫先把錢換成比特幣,再進行轉帳。這個步驟成為上訴案的核心,因為辯方質疑攻擊者收到的數位資產能否算是遭竊財物。
加密貨幣錢包是用來管理和轉移數位資產的工具。本案中,受害者遭威脅後,攻擊者透過收款錢包取得比特幣。法院在審視轉帳紀錄時,也一併考量暴力行為的證據及被告策劃團體行動所扮演的角色。
法官為何認定比特幣屬於財產
辯方主張,比特幣本身沒有價值、沒有實體形式,也不是泰國法定貨幣。因此,強迫轉帳不符合搶劫罪所要求的財產要件。
最高法院審酌泰國《民商法典》第137條和第138條。這些條文涉及物和財產,包括具有價值且可被占有的無形物。無形資產雖然沒有實體形式,仍可歸屬於某人,並具有經濟價值。
法官認為,比特幣具備這些特性。比特幣在國際市場交易、有價格,且一般民眾可以持有。只要有人願意購買,持有人就能將其出售換取金錢。
最高法院全體法官在翻譯版的判決摘要中說明,轉移的價值符合財產犯罪的相關要件:
因此,作為財產轉移的款項價值,符合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
現有判決摘錄附有相應的泰文原文:
เงินที่ถูกโอนไปเป็นทรัพย์จึงครบองค์ประกอบความผิดเกี่ยวกับทรัพย์แล้ว
法院的推理沿著交易過程追溯受害者的財產。金錢先轉換成比特幣,再在威脅下遭到轉移。資產形式改變,並未消除其經濟價值,也沒有改變受害者對該資產享有的所有權。
泰國數位資產法規如何適用於本案
法官也審酌《數位資產業務緊急法令》(佛曆2561年,即2018年)。該法令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在網路上創建、可作為交換媒介使用的電子資料。佛曆是泰國使用的佛教紀年;佛曆2561年相當於西元2018年。
這項定義為法院提供了涉案資產的法定描述。比特幣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其交易與兌換功能則賦予它實際經濟用途。法官將這些特性與《民商法典》對有價無形財產的規定一併考量。
泰國已透過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督的制度規範數位資產業務,其中包括對受監管服務提供者的許可要求。本案處理的是法律的另一面:當資產因暴力或威脅遭到取走時,法律如何保障所有人。
這項裁決凸顯了法律架構中的兩個面向。提供受監管加密貨幣服務的業者須遵守數位資產制度;涉及取走比特幣的犯罪行為,則可依刑法追訴。
財產身分與法定貨幣的功能不同
最高法院考量了泰國中央銀行一封指出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的函件。儘管如此,法官仍認定比特幣在本案搶劫案中可構成財產。
法定貨幣涉及某項資產作為貨幣、用來清償金錢債務的正式地位。財產法則處理人們可以擁有哪些財產,以及所有權所附帶的保障。某項資產即使不是一國的官方貨幣,仍可能具有市場價值並歸屬於特定人士。
泰銖仍是泰國的國家貨幣,本判決也不要求商店接受比特幣。實際改變的是對遭所有人失去的比特幣如何定性:其數位形式和支付地位,並不會使它失去本案法律保障的財產身分。
對受害者而言,關鍵在於失去了一項數量明確且具有市場價值的資產。對被告而言,同一點則推翻了其針對搶劫罪必要要件提出的上訴主張。
定罪與刑期為何維持不變
最高法院審酌受害者、其妻子及其他證人的證詞,以及照片證據和比特幣轉帳紀錄後,維持原定罪判決。法院認為證詞前後一致。
被告被裁定犯下共同搶劫、脅迫和傷害等罪名。下級法院判處15年徒刑,針對的是共同使用交通工具搶劫。由於被告提供了有助於審理的證據,刑期減為10年。
審判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刑法》第309條第2段、第340條第1段(併同第340條之三)及第391條,並適用第83條。由於同一行為違反多項規定,第90條要求依刑度最重的罪名處罰:共同使用交通工具實施犯罪、運走財物或逃避逮捕的搶劫罪。法院據此判處15年徒刑,之後依第78條,因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助於審理而減刑三分之一,刑期降為10年。
下級法院判決摘錄以泰文載明量刑結果:
การกระทำของจำเลยเป็นกรรมเดียวผิดต่อกฎหมายหลายบท ให้ลงโทษฐานร่วมกันปล้นทรัพย์ โดยใช้ยานพาหนะเพื่อกระทำผิด หรือพาทรัพย์นั้นไป หรือเพื่อให้พ้นการจับกุม ซึ่งเป็นกฎหมายบทที่มีโทษหนักที่สุดตาม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อาญา มาตรา 90 จำคุก 15 ปี ทางนำสืบของจำเลยเป็นประโยชน์แก่การพิจารณา ลดโทษให้หนึ่งในสาม ตามประมวลกฎหมายอาญา มาตรา 78 คงจำคุก 10 ปี
被告曾協助安排這群人的交通和住宿。這些行為是本案所述策劃過程的一部分,將他的角色與攻擊及強迫轉帳連結起來。
本案主要進展如下:
- 2022年9月:攻擊者在蘇梅島毆打並威脅受害者,強迫他購買並轉移2.480801枚比特幣。
- 審判程序:法院依第90條判處15年徒刑,再因被告提供有助於審理的證據,依第78條減刑三分之一至10年。
- 上訴程序:第8區上訴法院維持審判法院判決。
- 最高法院第4929/2569號判決:全體法官駁回對比特幣財產身分的質疑,並維持刑期及返還命令。
案件資料未載明最高法院判決的確切日期。判決編號用以識別裁決,而搶劫案本身發生於2022年9月。
返還命令對受害者有何意義
法院維持命令,要求被告返還遭竊比特幣或支付賠償。實際轉移數量為2.480801枚比特幣,在案件描述中通常簡稱約2.48枚。賠償金額約為187.8萬泰銖。
審判法院的命令指定返還價值5萬美元的比特幣,即2.480801枚,折合187.8萬泰銖。最高法院的理由指出,這筆泰銖金額是依當時匯率換算受害者購買比特幣所花的5萬美元,而非依比特幣後來的估值計算。現有判決摘錄未另行載明採用的匯率。
泰文原文說明了計算方式:
เมื่อปรากฏว่าผู้เสียหายต้องใช้เงิน 50,000 ดอลลาร์สหรัฐ คำนวณตามอัตราแลกเปลี่ยนในขณะนั้นก็มีมูลค่าเป็นเงินไทยประมาณ 1,878,000 บาท แลกเปลี่ยนเป็นบิตคอยน์เพื่อโอนให้กับกลุ่มของคนร้าย
搶劫發生時,這批比特幣價值約5萬美元。後來估值則接近20萬美元,約為當時的4倍。這些數字顯示,固定數量的比特幣在犯罪發生至後續法院審理期間,市場價值可能有多大變動。
返還2.480801枚比特幣,就能恢復遭取走的數量;支付賠償則依照法院訂定的現金替代方案辦理。當資產價格大幅變動時,返還命令的條件對雙方都會造成重要影響。
判決除了懲處暴力和強行取財行為,也要求被告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判決資料未說明被告是否已返還比特幣或支付賠償。
這項裁決對數位資產持有者有何影響
最高法院已針對本案提出的法律主張給出明確答案:在追訴搶劫罪時,比特幣可以屬於財產。法官是根據資產的所有權、市場價值,以及兌換現金的可能性作出這項認定。
本案也顯示,數位交易紀錄如何能成為實體場所犯罪案件的一部分證據。在本案中,比特幣轉帳紀錄與證人證詞,以及案發情況的照片一併納入考量。
對在泰國持有比特幣的人而言,這項裁決明確確立了法律依據,可將遭脅迫轉帳視為取走有價財產。裁決的直接結果很明確:被告的10年刑期維持不變,返還資產或支付賠償的義務也仍然有效。
重點整理
- 最高法院第4929/2569號判決維持一名被告因2022年9月蘇梅島搶劫案被判處的10年徒刑。
- 受害者遭強迫購買並轉移2.480801枚比特幣,案發時價值約5萬美元。
- 全體法官認定比特幣具有市場價值、可以持有,也能兌換成現金。
- 法官審酌《民商法典》及2018年《數位資產業務緊急法令》。
- 法院維持返還比特幣或支付約187.8萬泰銖賠償的命令;金額依當時匯率以5萬美元換算。
- 審判法院依第90條判處15年徒刑,並因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助於審理,依第78條減刑三分之一。
- 比特幣獲認定為財產,並未改變泰國的法定貨幣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