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方式擬議調整,買方資金成為焦點
越南國會議員正研議限制未完工住宅的銷售,包括禁止轉讓購屋合約,並逐步改為僅在住宅完工後出售。除了這些提案,議員也希望加強管控訂金、銀行保證,以及買方在取得所有權文件前支付的款項。
目錄
在2026年10月30日的國會辯論中,清化省代表黎青歡提議,禁止轉讓仍在興建中的住宅合約。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則提出不同做法:維持轉讓可能性,但將每筆交易登錄於不動產資訊系統,並連結電子身分識別與經查證的法律資料。
對等待入住的家庭而言,這場辯論關乎積蓄,也關乎能否脫離停滯的購屋交易。受胡志明市Roxana Plaza工程延宕,以及峴港、河內交屋延遲影響的買方,已支付房款,卻仍背負貸款債務。
相關提案仍在討論中。建設部長陳紅明表示,將檢視並完善《不動產經營法》修正草案;目前尚未公布最終表決或實施日期。
目前研議的是兩種不同的限制。禁止轉讓合約,將使買方無法把購屋協議轉給他人;僅出售完工住宅,則會改變建商首次銷售房屋、向客戶收款的時間點。兩項措施都會改變住宅建設的融資方式,但影響買方的階段不同。
議員為何要阻止合約一再轉售
黎青歡認為,一再轉讓可能使住宅協議淪為投機工具。住宅完工並交屋前,轉讓合約的買方交出去的是契約權利與付款義務,而不是已完工的房產。
首位買方可以先付訂金或一小筆分期款,等價格上漲後再轉讓協議。黎青歡表示,最初投入的資金可能獲得50%或100%的報酬;多次轉讓加上仲介費,最終交屋價格可能高達原價的兩倍。
最初支付款項的報酬率,與整戶房屋價格上漲幅度並不相同。由於首位買方只支付部分房價,房價相對小幅上漲,就可能使其現金投入獲得高得多的百分比收益。
黎青歡提出的對策不只限制個別投機者。他呼籲研究逐步改為住宅完工後才出售,縮短購屋協議在房屋尚未備妥前流通的期間。
阮玉山承認,轉讓能滿足實際需求,也有助於讓交易留在法律制度內。他的提案則是要求登錄每筆轉讓,讓買方流轉情形與實際成交價格更容易追蹤。他也呼籲妥善規劃上路方式,避免資料庫尚未完備就中斷合法交易。
買方為何可能需要退場管道
阮必成大學經濟學家黃清田表示,禁止轉讓可能降低投機,但若真正有購屋需求的買方財務狀況改變,可能使他們陷入困境。他指出,建案可能歷時一至三年,期間買方可能失業、經營虧損,或遭遇家庭急難。
無力繼續付款的買方,可能需要轉讓協議,以取回已投入的資金。若沒有這個選項,剩下的做法可能包括取消合約或單方面終止,並可能引發違約金、賠償與退款爭議。
黎忠發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志明市律師公會會員黎忠發反對一刀切禁止。他主張,合法住宅合約所產生的權利屬於受保障的財產權,並援引2013年《憲法》第32條。這是他反對該提案的法律論點,並非法院裁決。
黎忠發傾向透過稅制與法律查核進行規範。他警告,禁令可能使交易轉入非正式安排,包括授予廣泛權限的委任書、私人書面協議,以及買賣承諾。這類交易可能減少主管機關掌握的資訊、降低稅收,並增加爭議或詐欺風險。
訂金管制不只限於5%上限
草案將未完工房產的訂金上限訂為買賣或租購價格的5%,且僅在房產符合經營條件後才能收取。芹苴市代表蘇愛雲提議,這筆款項應存入為該建案提供保證的銀行所設立的凍結帳戶。
凍結帳戶可避免建商自由提領訂金。依蘇愛雲的提案,只有在房產符合規定條件,且買方與建商簽署正式購屋合約後,才能動用款項。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警告,建商或銷售業者可能改用其他名目收款,例如預約金、意向登記費或優先購買費。清化省代表梁氏和也呼籲,法律應依付款目的判定,而非只看款項名稱。
實際判斷標準應是這筆錢是否用來確保日後簽約,或抵付部分購屋款。稱為優先費也不會改變其用途。胡志明市代表陳英俊也希望,建商與直接收款者(包括中介)都明確承擔責任,並依《民法典》處理退款與賠償。
前平陽地區國道13號旁的一處建案,呈現了受到檢視的做法。買方被要求支付1億越南盾預留公寓,預計約一個月後簽購屋合約;若買方選擇不簽,則可退款。
交屋前建商最多能收取多少款項?
阮玉山說明,草案擬訂的上限包括首次付款30%、交屋前累計付款70%,另加上5%的訂金上限。他擔心,買方仍須預付大筆款項,卻無法監督建商如何運用。
黎青歡提議,交屋前收款不得超過70%,其餘30%須等買方同時取得房屋與所有權證書後才支付。把尾款與這兩項條件掛鉤,能在建物實際完工之外,進一步保障買方的財務權益。
不同的數字反映出重大的政策抉擇。與交屋及取得所有權證書掛鉤的30%尾款,是草案其他部分所談5%尾款的六倍。兩種做法下,無法由建商立即支配的款項將有很大差異。
阮玉山也提議,依實際施工進度監督付款,尤其是買方未採用銀行保證的情況。實際做法上,款項撥付應依查證完成的工程進度,而非只依合約所列付款日期。
銀行核准建案保證,不等於買方取得保證函
陳英俊著重於如何讓個別買方獲得銀行保障。銀行同意為建商提供保證只是其中一個階段;為特定客戶開立保證函則是另一個階段。客戶取得的保證函,載明該筆交易所享有的保障。
對選擇銀行保證的買方,陳英俊提議,建商只有在客戶取得個別保證函後,才能收取合約款項。他也要求明訂開立期限、程序與費用,讓買方清楚知道保障何時生效,以及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草案允許買方自行選擇是否取得銀行保證。阮玉山提議將保障設為預設選項,買方只有在充分了解說明後,另以書面確認,才能選擇放棄。
阮玉山擔心,否則拒絕保障可能變成購屋合約中的制式條款。他的做法會要求買方更審慎地作出選擇;若買方不採用保證,也須加強付款監督。這些提案針對的是買方已付錢、仍等待建商履行義務的期間。
最後5%款項涉及管控與退款問題
草案也處理買方等待所有權證書期間,合約價金最後5%的款項。這筆款項不同於最初訂金,儘管兩者的比例都是5%。
楊克梅要求明確規定帳戶由誰管理、哪些文件可作為撥款依據、利息歸誰,以及建商無力償債時如何處理。他希望款項獨立管理,並依明確的法律依據撥付。
蘇愛雲提出另一種做法,適用於主管機關尚未完成土地估價或批准規劃變更等客觀因素,導致證書延遲核發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建商可用等值、無條件的銀行保證取代凍結5%款項,在維持財務保障的同時釋出現金。
議員也要求釐清帳戶所有權、付款時間與費用。若買方自行辦理證書申請,將保留款項轉交建商應以自願為原則,而建商仍有責任提供必要文件。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提到,部分芒青建案的家庭等待多年仍未取得證書。他們的經驗顯示,所有權文件與施工進度同樣是辯論核心:拿到鑰匙後,仍可能要等很久才能取得正式文件。
誰負責查核建案,誰承擔責任?
武文進呼籲,主管機關應在交易進行前,比對出售公寓與核准的規劃及設計。他也希望要求建商賠償買方並補救違規造成的後果,包括必須拆除建物的情況。
芹苴市代表陶志義主張,交易平台與仲介應依其能進行的查核承擔相應義務。他表示,業者可以檢查文件並比對可取得的資料,但不能取代主管機關認定房產的完整法律狀況。
陶志義提議,要求中介查核所提供的紀錄是否完整一致、揭露無法查證的資訊,並在明知資訊不實仍允許交易時承擔責任。興安省代表阮文輝則呼籲,釐清缺漏或不一致的紀錄,若問題仍未解決,就應拒絕提供服務。
陳英俊也要求,建案易手時應明訂更清楚的義務。原建商的文件及已收款項都必須交代清楚,建商之間的協議也應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蘇愛雲提出另一項相關疑慮:若要求建案轉讓前先履行完土地財務義務,可能阻礙旨在挽救停滯建案的收購案,使買方繼續受原建商財務危機牽連。
融資模式改變,也可能改變付款壓力
國道13號旁建案的代表為預售辯護,稱這對買賣雙方都有幫助。該代表表示,客戶通常先支付20%至30%,客戶資金有助建商評估需求,並減輕借貸壓力。該建案每份合約轉讓的處理費為300萬至500萬越南盾。
該代表主張,若只在交屋時出售,買方屆時就得支付公寓價值的95%。這是建商對此種模式下付款壓力的說法。若改為房屋完工後才出售,建案融資就會從買方分期付款,轉向建商必須在銷售前取得資金。
因此,對買方而言,選擇不只在於能否查看完工公寓。施工期間付款可分散付款時間,但資金可能受延誤影響;完工後購買,房屋更接近可立即入住,但購屋所需資金可能集中在成交時支付。
胡志明市的證書問題也顯示,限制持續多久十分重要。胡志明市於2024年11月5日成立5013工作小組,後改組為1645工作小組,以處理核發證書的障礙。若限制措施要持續到取得證書,入住後仍可能影響家庭很長一段時間。
主要的具日期發展如下:
- 2024年11月5日:胡志明市成立5013工作小組,處理房產證書核發困難。
- 2026年10月30日:國會議員辯論《不動產經營法》修正案中的合約轉讓、預付款與保證措施。
- 辯論結束時:建設部長陳紅明承諾進一步檢視並完善草案。
陳紅明表示,草案第5條禁止違法使用客戶訂金與預付款。其餘政策選擇在於如何落實保障:由誰管控款項、何時可以撥付、如何讓個別買方取得保證,以及家庭情況改變時能否轉讓合約。
重點整理
- 議員提議禁止轉讓未完工住宅購屋合約,並研究僅在工程完工後出售。
- 另一種做法是保留轉讓機制,同時以經查證的市場資料登錄每筆交易。
- 擬議保障措施包括凍結訂金帳戶、為個別買方提供保證,以及依施工進度付款。
- 議員辯論了最後保留5%款項,以及交屋並取得證書前扣留30%的提案。
- 反對者警告,禁止轉讓可能使遭遇財務急難的買方陷入困境,並助長非正式交易。
- 相關提案仍在檢視中,尚未公布最終表決或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