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與規劃供電時間相差六年
菲律賓目標在 2032 年開始生產核電,裝置容量達 1,200 百萬瓦,但擬議的採購時程顯示,首批電力要到 2038 年才會交付。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署長威廉・D・麥格伍德四世(William D. Magwood IV)表示,由於籌備核能計畫所需時間超過六年,要達成較早的期限並不樂觀。
隨著能源部制定採購該國首批核能發電容量的規則,這項落差也愈發明顯。招標框架草案規劃自 2038 年至 2047 年分階段交付電力;新成立的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PhilATOM)則仍在等待主管人事任命及施行細則完成。
總統小費迪南德・馬可仕(Ferdinand Marcos Jr.)曾表示,2032 年目標可以達成。能源官員目前仍維持這項目標,同時承認納入擬議招標的計畫可能要到 2038 年才能開始供電。透過其他安排開發的計畫,則有可能較早開始,因此招標時程只適用於其中一種核能開發途徑。
麥格伍德在菲律賓核能監管框架工作坊場邊受訪,說明他為何認為期限難以達成:
我不認為六年內就能讓第一座反應爐運轉。這件事就是需要更長時間。六年內或許能做出決定,但整件事非常複雜。
對用電者而言,實際上的差別是政府最初設定的目標,與招標草案所設想的首批電力交付時間,兩者相差六年。在此期間,菲律賓仍需要其他電力來源來滿足需求。
政府實際設定的目標
政府最初的目標是在 2032 年達成 1,200 MW。百萬瓦(MW)是發電容量的單位,表示電廠在某一時間點可以產生多少電力。一年內實際交付的電量,還取決於電廠運轉的時間。
能源部(DOE)的九月招標更新提出後續目標:2035 年達到 2,400 MW,2050 年達到 4,800 MW。較早一版的《菲律賓能源計畫》則將 2,400 MW 的里程碑訂在 2045 年,比新時程晚十年。九月的聲明反映能源部近期公布的時程。
這些數字顯示目標規模之大:2,400 MW 是最初容量目標的兩倍,4,800 MW 則是四倍。若要達成這些增幅,就需要陸續推動多項計畫,並建立支援計畫所需的機構、輸電連接和融資安排。
能源部能源利用管理局局長派屈克・T・艾奎諾(Patrick T. Aquino)表示,設定這些目標是為了促使各機關加快準備工作。他承認實際供電可能要到 2038 年才開始,同時說明政府尚未正式更改目標。
艾奎諾如此說明能源部的立場:
核能計畫需要很長時間,也需要大力推動。我們仍未正式更改目標(但仍)希望能完成。
擬議的競標如何進行
能源部計畫透過競爭性招標採購核能發電容量,由有意參與的開發商依政府訂定的規則提交投標。招標將選出供應電力容量的計畫,價格與技術要求則會影響哪些提案符合資格。
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Baker McKenzie)的七月法律簡報指出,招標草案時程將競標訂於 2027 年 6 月,預計 2027 年 12 月公告得標,並於 2038 年首次交付電力。後續供電將分階段延續至 2047 年。
能源部於 2026 年 9 月 25 日在塔吉格市博尼法西奧環球城的部內禮堂舉行第二場公眾諮詢,公布修訂後的招標指引草案。艾奎諾說明,修訂內容納入了菲律賓國家電網公司、馬尼拉電力公司(Meralco)及其他業界參與者的意見。
以下重要日期呈現政策、採購與施工預計如何推進:
- 2025 年 9 月 18 日:《第 12305 號共和國法》,即《菲律賓國家核能安全法》,正式簽署。
- 2026 年 7 月 6 日:貝克・麥堅時的簡報說明招標框架草案及擬議交付時程。
- 2026 年 9 月 25 日:能源部就修訂後的招標指引舉行第二場公眾諮詢。
- 2027 年 6 月:草案時程預定舉行核能容量競標。
- 2027 年 12 月:草案時程預計公告得標結果。
- 2032 年:政府目標為達成首批 1,200 MW 核能容量。
- 2038 至 2047 年:招標草案規劃分階段交付電力。
相關通函仍在諮詢階段,因此競標與交付日期都還是提案。能源部表示,將評估諮詢意見後再定案指引。
新監管機關必須開始運作
《第 12305 號共和國法》成立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作為負責監管核能與輻射相關活動的獨立機關。這部《菲律賓國家核能安全法》於 2025 年 9 月 18 日簽署,為該國核能計畫奠定制度基礎。
法律規定,須在生效後 180 天內訂定施行細則,但細則尚未完成,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委員會的人事任命也仍待進行。艾奎諾表示,能源部長莎朗・S・加林(Sharon S. Garin)已提醒總統府,亟需任命相關官員。
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將監督選址、施工、試運轉及營運等安全決策。試運轉是電廠進入常態服務前,測試設備與系統的階段。
能源部將負責競爭性採購程序。即使得標,開發商仍須取得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的核准,以及其他必要許可與批准,才能展開施工或其他受監管活動。
人力配置也是一項重大任務。麥格伍德表示,即使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招募合格專業人員也不容易。菲律賓需要能評估技術設計、檢查設施,並在電廠整個使用年限內維持獨立安全監督的人才。
能源部表示,正推動人力培訓,並與已運轉核能設施的國家進行技術合作。相關準備工作必須與計畫同步推進,因為開發商與監管機關都需要合格人員。
電網也是施工時程的一環
九月版草案修訂將輸電規劃列為核心。視情況進行的初步電網可行性評估,將有助於決定能源部在每輪招標中提供多少容量。
反應爐必須可靠連接電網,才能向用戶供電。因此,擬議投標要求涵蓋變電所、併網點、輸電需求及電網同步。電網同步是指讓發電機的電力輸出符合所接入電網的條件。
能源部提議分階段採購容量,供電時程則將考量場址開發、反應爐技術、融資、核發許可及電網準備情況。施工時程會依選用的技術,以及得標者獲核准的提案訂定。
麥格伍德的警告也反映了施工前各國政府、公用事業業者與供應商之間所需的協商。開發商必須就建造內容、併網地點、融資來源,以及取得營運許可的方式達成共識。
菲律賓正在評估重啟已封存的巴丹核電廠,以及興建小型反應爐。這些選項涉及不同的開發決策,因此選擇計畫與技術,是訂出可行時程的重要一環。
由誰付費?電價如何訂定?
草案框架賦予能源管制委員會責任,由該會針對每輪招標訂定適用的價格門檻、底標價格、電價區間或定價方法。這些門檻或方法將用來評估開發商提出的價格。
依招標條款及相關法規,超過適用招標價格或上限的投標可能遭到取消資格。對開發商而言,允許的價格會影響計畫能否回收成本;對消費者而言,則有助於決定採購電力的成本。
七月版草案也允許得標者申請就政府主權支持或保證進行協商。主權保證是政府承諾在約定條件成立時,承擔特定義務;其財務影響取決於最終協商的條款。
依提案,政府可取得專案公司的最高 10% 股權。股權代表所有權,讓政府在企業中持有財務利益。法律簡報也提到,率先加入計畫的開發商可能獲得優先待遇。
最終融資條款、政府承諾與電價尚未定案。這些決策連同施工與許可要求,將影響哪些計畫能夠推進,以及何時推進。
全國支持度高,各地看法不一
能源部調查顯示,全國對核能的支持度從 2019 年的 79% 上升至 2024 年的 82%,增加 3 個百分點。這為政府籌備核能計畫提供了廣泛的民意基礎。
被列為核能開發候選地區的社區,支持度介於 60% 至 90%。評估地點包括巴丹、巴拉望、馬斯巴特、邦阿西楠及北甘馬粦。這項區間顯示,各地接受程度差異甚大。
地方層級的決策將使計畫更貼近可能居住在設施附近的居民。選址、安全安排及核廢料管理,都會提出具體方案供當地社區評估,而不只是討論菲律賓是否應使用核能的全國性問題。
麥格伍德對菲律賓發展核能計畫的能力表示信心,儘管他對期限抱持疑慮。他指出,菲律賓已有的人才、專業知識與領導力,是計畫有望成功的原因。
核廢料處置方案尚未定案
用過的核燃料仍是潛在設施所在地社區的關切事項。從反應爐取出的燃料仍具放射性,並會產生熱,因此必須在管控下處理與貯存。
麥格伍德表示,專用容器可安全貯存用過核燃料數十年,之後再送往地質處置場。地質處置場是建於深層地下、用來長期隔離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
菲律賓尚未決定如何進行最終處置,因此最終成本難以估算。這項決策將影響所需設施、設施所在地,以及核電廠營運所伴隨的長期責任。
麥格伍德也承認,對於預期將接收核廢料的社區而言,廢料問題具有情感層面的影響。因此,政府除了推動採購時程,也面臨一項實務工作:制定一套居民能夠評估、計畫規劃者也能納入成本計算的核廢料政策。
眼前的里程碑包括完成招標規則、任命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主管,以及建立監管能力。接下來,預定於 2027 年 6 月舉行的競標及 2027 年 12 月的得標公告,將檢驗菲律賓的核能雄心是否正轉化為具備明確開發商、時程與責任的計畫。
重點整理
- 菲律賓維持 2032 年達成 1,200 MW 核能容量的目標,但麥格伍德認為期限難以達成。
- 招標草案規劃 2038 年首次交付電力,後續交付將延續至 2047 年。
- 能源部九月聲明提出的目標為 2035 年達到 2,400 MW,2050 年達到 4,800 MW。
- 擬議競標預定於 2027 年 6 月舉行,得標公告預計於 2027 年 12 月發布。
- 菲律賓原子能管制局仍待任命主管並完成施行細則。
- 競標得標者仍須取得核能安全核准及其他許可。
- 2024 年核能支持度達 82%,但最終核廢料處置安排仍未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