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法院裁決未獲執行,公共權益、文化遺產與數百億盧比款項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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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al's Unenforced Court Orders Leave Public Rights, Heritage and Billions of Rupees in Limbo

244項公益訴訟判決仍待執行

尼泊爾最高法院判決執行主管機關表示,仍有244項公益訴訟判決尚未落實,涉及從海外投票到環境保護等權利與責任。同一主管機關另列出超過317.5億盧比的未繳罰款;受害者實際領到的補償,則不到記錄應付金額的5%。

目錄
  1. 244項公益訴訟判決仍待執行
  2. 判決執行主管機關能做什麼
  3. 藍毗尼污染命令引發爭議
  4. 較早的文化遺產案件也呈現相同模式
  5. 海外投票與廓爾喀權益需要實際措施
  6. 透析設備供應商仍在等候付款
  7. 未繳罰款數字實際反映什麼
  8. 91案報告列出負責機關
  9. 判決與延遲執行時間軸
  10. 已有改善提案,但缺少交付日期
  11. 重點摘要

爭議判決之一,是要求關閉或遷移佛陀誕生地藍毗尼15公里範圍內的污染產業。其他案件涉及廓爾喀士兵的公平待遇、海外尼泊爾人的投票權,以及政府支付已使用透析設備的費用。

延宕不只是法院等候部會回覆公文。政府進度報告指出,命令在各辦公室之間流轉,卻沒有帶來所要求的行動。有些案件涉及公有土地與地下水保護,距今已超過15年。

不過,標題所列數字能說明的情況也有限。主管機關通報的244項待執行公益訴訟判決,與政府進度報告所列的91項並不相同。相關資料沒有說明兩者是否涵蓋不同期間、機關或案件類別,因此不應將它們視為可互換的衡量數字。

關鍵差別在於勝訴與實際取得救濟並非一回事。環境命令要求採取行動遏止污染;投票判決要求安排投票方式;補償裁決則要求付款。反覆往來的公文可以記錄執行工作,卻不代表上述任何結果已經實現。

判決執行主管機關能做什麼

最高法院判決執行處並非只負責非正式提醒。根據其官方機關介紹,該處負責執行公益訴訟裁定,也負責協調及監督其他判決執行工作。

該處是依據最高法院於2066/1/29召開全院會議的決定,以及首席大法官於比克拉姆曆2066/2/27所作的決定成立。最高法院規則2074年第15章為其提供法律依據。第130條涵蓋對下級法院及其他機關作出指示、召開協調會議、培訓人員,以及提出法律或政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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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負責機關不願承擔責任,該處也有權將未解決的執行問題提交司法合議庭。這點很重要,因為部會未履行義務,不必永遠停留在公文往返:判決執行處有正式管道將問題交回法官,尋求適當處理。

機關介紹區分民事、刑事及訴訟令的執行。介紹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2074年第152條及《民事訴訟法》2074年第230條,一般法院裁決通常由相關地方法院負責執行。公益訴訟裁定往往需要不同類型的行動,涉及政策、預算或多個政府機關。

判決執行處也指出,國家執法不力是刑事執行的一項弱點。其說明並回溯司法改革研究,以及司法機關2066/67至2070/71年度第二期策略計畫對判決執行問題的關注。因此,這項問題早於近期爭議判決及目前的執行積案。

藍毗尼污染命令引發爭議

庫馬爾·雷格米與蘇尼爾·庫馬爾·波克雷爾兩位法官於2082年巴德拉月11日,針對資深律師普拉卡什·馬尼·夏爾馬、律師桑傑·阿迪卡里等人提出的請願,發布藍毗尼強制令。強制令是要求公權力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法院命令。

據報導,判決要求文化遺產區15公里範圍內的污染產業關閉或遷移,執行期限為兩年。南側範圍據稱延伸至印度邊境。政府據報以此地理範圍問題為由,考慮聲請再審,而非著手執行。

夏爾馬表示,法院介入前,政府已決定遷走工業區。他質疑政府聲請再審,是在面對自己先前已接受的義務時所採取的回應。

身為本案請願人的資深律師夏爾馬表示:

即使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之前,政府就已決定將工業區遷出佛陀誕生地藍毗尼。

他也表示,世界遺產委員會對不遵守規定感到關切,並警告藍毗尼可能失去世界遺產地位。這是他的警告,並非已宣布撤銷資格。目前沒有資料指出委員會已作出此類決定,或已排定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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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與期限已屆也有差別。據報導,命令給予兩年期限,但現有資料無法確認期限是否已過。相關說法描述的是執行爭議及可能的再審,並未指出再審裁定、命令暫停執行,或具體遷移時程。

較早的文化遺產案件也呈現相同模式

藍毗尼爭議與最高法院出版的指標性判決集中的案件相似。第3027號訴訟令(2059年),普拉卡什·馬尼·夏爾馬等人訴內閣秘書處等案,涉及加德滿都谷地磚窯,以及政府決定未獲執行的問題。

判決記錄了多個政府機關於2057年至2059年間作出的關閉決定及指示。判決也記載請願人指出,磚窯距離巴克塔普爾與昌古納拉揚世界遺產區不到兩公里,使民眾與古蹟都暴露於污染之中。

律師拉朱·普拉薩德·查帕蓋恩援引一項估計,指出磚窯占谷地總懸浮微粒排放量的89.90%。總懸浮微粒是空氣中的粒子,包括灰塵與煤煙。這是案件中提出的歷史估算,不是目前谷地空氣污染的測量數據。

法院的核心認定涉及行政執行。政府決定作出三年後,律師仍無法說明哪些措施已落實、哪些尚未執行,以及何時才會採取行動。法院認為環境政策仍停留在紙面上,並提醒環境部長注意此一失職問題。

此案與藍毗尼案件的相似處十分具體:兩案請願人都因文化遺產地附近的污染問題尋求司法介入,而政府此前都已承諾採取行動。較早的判決顯示,再作出一項裁決,並不足以解決既有承諾未獲履行的問題。

海外投票與廓爾喀權益需要實際措施

2074年柴特拉月7日,最高法院在涉及律師雅吉亞馬尼·尼烏帕內與普雷姆·錢德拉·拉伊的不同請願案中發布指示,要求保障海外尼泊爾人的投票權。命令並不限於移工,也要求為因不同目的身處海外的公民安排投票方式。

法院也承認,各接待國對外國人在其境內投票有不同法律與政策。法院指示政府與這些國家進行外交接觸,必要時也應與雇用尼泊爾勞工的公司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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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烏帕內如今也是民族獨立黨(Rastriya Swatantra Party)國會議員。他表示,多次要求仍未促成執行,計畫透過國會委員會尋求答覆,包括國家事務委員會。目前沒有確定海外投票聽證日期或實施時程的資料。

另一項判決涉及1947年11月9日尼泊爾、印度與英國簽訂、規範廓爾喀兵招募的三方協定。帕達姆·桑達爾·林布等請願人依據尼泊爾憲法、《公民權利法》及國際人權原則,質疑他們認為帶有歧視性的條款,包括採用印度薪資標準。

請願人也將派兵對抗中國與巴基斯坦,以及1987年派兵前往斯里蘭卡等情況,列為涉及尼泊爾外交政策與國家尊嚴的疑慮。這些是訴訟中提出的主張,並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所有受爭議條款均無效。

這項日期為2079年瑪格月24日的判決,要求採取措施,使服役待遇公平、符合時代並以平等為原則,同時避免損害尼泊爾與英國的歷史關係。判決要求進行專家研究、諮詢受影響群體,並參考歐洲人權法院裁決推動外交行動。據報導,未履行之處在於後續行動不足,而非未支付法院指定的單筆款項。

透析設備供應商仍在等候付款

這起衛生部門爭議涉及較直接的財務義務。尼泊爾根傑的阿尤什·比斯塔表示,比朗貿易公司斥資4.7億盧比,投資透析設備與設施,地點包括賈瓦拉赫爾、塞蒂省立醫院、尼泊爾根醫學院、博卡拉健康科學院及梅奇省立醫院。

當腎臟無法充分發揮功能時,血液透析可過濾血液中的廢物與多餘液體。政府使用該公司設備與設施,卻未支付公司要求的補償及服務費,因此公司提起訴訟。

2082年阿薩爾月18日,帕坦高等法院命令衛生與人口部,就使用相關設備支付補償及費用。這是高等法院案件,與最高法院的公益訴訟裁決不同,但同樣顯示命令與實際執行之間存在落差。

部會估價委員會將設備與設施估值約為3.524億盧比。據報導,文件記載經內閣審議並與財政部協調後,同意支付2.1億盧比。比斯塔表示,連這筆款項也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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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億盧比約為其所稱4.7億盧比投資額的45%,也約為委員會估價3.524億盧比的60%。這些比較說明他所述妥協方案的規模,但無法證明原始投資額、估值與應付金額在法律上相同。

比斯塔表示,他每月會前往判決執行處三、四次,並追蹤該處發給部會的公文。據報導,部會以抗議期間火災燒毀原始檔案為由解釋延誤。事件時間線不清楚:資料將抗議日期列為2080年巴德拉月23日及24日,但未釐清該日期。判決執行處已指示部會,必要時重建檔案並儘速執行命令。

未繳罰款數字實際反映什麼

綜合執行數據據稱涵蓋2082/83財政年度至傑斯塔月月底。資料列出的累計有期徒刑總計為165,881年、2個月又10天,其中已執行41,197年、10個月又29天,尚未執行122,904年、10個月又5天。

這些數字需要謹慎看待。報告所列總數,與已執行及未執行刑期相加後的數字不符。前文概述也較廣泛地提及約121,000年尚未服刑。這些是跨案件累積的判刑紀錄,不是受刑人數,也不能用來衡量目前有多少人仍在逃。

罰款數字較為一致:記錄總額為43,211,728,610盧比,已收取11,455,335,604盧比。尚欠31,756,393,006盧比,約占記錄總額的73.5%。

受害者補償的執行落差更大。記錄應付金額為15.838億盧比,僅有7,830萬盧比完成支付,占4.95%。因此,約15.055億盧比仍未支付。案件裁定應返還政府款項的收回情況更差:記錄總額為23.732億盧比,僅收回3,790萬盧比,回收率為1.60%。

廣義所稱的340億盧比未收回款項,不應與罰款餘額混為一談。罰款、受害者補償及政府款項追償屬於不同類別。尤其是補償款屬於受害者,不應列為一般政府收入。

91案報告列出負責機關

總理辦公室另有一份執行進度報告,列出91項待執行的公益訴訟判決。該報告由時任內閣秘書長蘇曼·拉傑·阿里亞爾與法律秘書普什卡爾·薩普科塔領導編製,據報導於施拉旺月11日發布。

報告將20項待執行判決列在內政部名下,19項列在總理辦公室名下,15項列在法律、司法與國會事務部名下。這些項目合計54項,占所列91案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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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包括前森林與環境部14項、前聯邦事務與一般行政部8項。前婦女、兒童與老年公民部及各地方政府各有5項,加德滿都都會市與檢察總長辦公室則各有2項。

報告指出,公文在總理辦公室、各部會、部門與科室之間傳遞,卻沒有落實判決。報告列出的問題包括預算、基礎設施及專業人員不足,也包括重複訴訟,以及部分判決執行方式不明確。

從已發布的說明,無法將91案清單與判決執行處所列的244案數字對上。部會分項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但不能據此認定較大的積案已降至91案,或兩者差異代表判決已完成執行。

判決與延遲執行時間軸

這些案件橫跨數十年。以下尼泊爾日期保留比克拉姆曆的月份名稱與年份,以免將其誤當作西曆日期;部分英文說明對藍毗尼及廓爾喀判決就曾出現這類問題。

  • 2059年:磚窯訴訟挑戰污染問題,以及政府未執行先前決定的情況。
  • 2066年傑斯塔月12日:最高法院就執行拉瓦爾委員會有關公共及政府土地的報告作出裁決。
  • 2066年波斯月1日:發布指示,要求規範加德滿都谷地地下水開採。
  • 2011年4月1日:法院命令安排監獄產婦設施,並在六個月內成立研究小組。
  • 2074年柴特拉月7日:發布指示,要求為海外尼泊爾人安排投票方式。
  • 2079年瑪格月24日:廓爾喀服役待遇判決要求展開研究、諮詢及外交行動。
  • 2082年阿薩爾月18日:帕坦高等法院在透析設備爭議案中命令付款。
  • 2082年巴德拉月11日:最高法院發布藍毗尼污染命令,據報導給予兩年執行期限。

2020年的一項調查已指出,有213項要求政府採取行動的裁決遭到忽視,其中92項針對內政部。調查者透過資訊申請查閱判決執行處33案的文件,發現當局反覆催辦,回覆卻一再延遲。這些歷史數字與較晚公布的總數不能直接比較。

一宗監獄產婦設施案件,光是成立原定六個月內成立的研究小組,就花了四年。其他案例涉及少年法庭、藥品管理、反歧視保障、磚窯及砂石開採。近期資料也指出,費瓦湖保護及影響性與別少數群體的指示仍未完整執行。這些是具體尚未履行的義務,並不能證明相關領域完全沒有任何政策。

已有改善提案,但缺少交付日期

政府進度報告建議建立共用數位追蹤系統,串聯法院、部會與檢察總長辦公室。報告也建議勸阻不必要或重複提出的訴訟令請願,並運用監督委員會與部會官員,解決判決執行上的實務疑慮。

首席書記官比馬爾·保德爾表示,執行判決需要警方、土地稅務辦公室、地方政府及其他機關積極參與。判決執行處處長賈金德拉·巴哈杜爾·辛格建議,至少為執法人員提供兩天專業訓練,以因應催收罰款與執行判決的技術要求。

這些提案針對不同問題:追蹤系統可揭露怠惰,訓練可改善執行能力,協調則可釐清責任。但任何一項提案本身,都不能證明部會已遷走產業、讓海外公民能夠投票,或已向債權人付款。判決執行處現有的向合議庭通報失職權限,仍是另一項可用機制。

目前沒有共用追蹤系統、訓練計畫或海外投票安排的確定啟動日期。國會聽證日期、藍毗尼再審結果,以及透析設備款項的付款期限,也都尚未確定。下一步真正重要的衡量標準,是逐項完成命令要求的行動、釐清帳目不符之處,並明確指出責任歸屬。

重點摘要

  • 判決執行處通報有244項公益訴訟判決尚未執行;政府另有報告列出91項,但未說明兩者差異。
  • 據報導,藍毗尼命令要求15公里範圍內的污染產業在兩年內關閉或遷移。
  • 海外投票及廓爾喀權益判決需要法律、行政及外交行動,目前仍未完整落實。
  • 一家透析設備供應商表示,儘管帕坦高等法院已下令,協議支付的2.1億盧比仍未入帳。
  • 據報導,未繳罰款超過317.5億盧比;記錄應付的受害者補償僅4.95%已支付。
  • 公布的有期徒刑總數在算術上無法吻合,仍待釐清。
  • 當局已提出數位追蹤、人員訓練及協調方案,但尚未訂出明確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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