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天安門悼念活動領袖不服顛覆罪判決及七年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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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Tiananmen Vigil Leaders Appeal Subversion Convictions After Seven Year Prison Sentences

天安門悼念活動籌辦者遭判刑後提出上訴

香港民主派人士鄒幸彤與李卓人已就煽動顛覆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使這宗針對香港年度天安門悼念活動籌辦者的案件進入新的法律階段。鄒幸彤被判處七年三個月徒刑,李卓人則被判七年,判決於2026年9月11日宣告。

目錄
  1. 天安門悼念活動籌辦者遭判刑後提出上訴
  2. 法院的裁決內容與日期
  3. 法官為何認定案件情節嚴重
  4. 憲法保障如何成為控罪核心
  5. 當局否認因政治信念而懲罰被告
  6. 鄒幸彤的陳詞質疑判決
  7. 悼念活動與國際反應
  8. 上訴仍待釐清的事項
  9. 重點整理

41歲的人權律師鄒幸彤於宣判後的星期一提出上訴。69歲的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隨後也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目前兩宗上訴均未排定聆訊日期。報導兩人提出上訴的消息並未提供確切日期。

原訟法庭也判處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五年兩個月徒刑。政府聲明中以「何俊仁」稱呼他,他此前已認罪。三人曾領導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罰款150萬港元。

判刑使案件進入最初定罪裁決後的新階段。當時鄒幸彤與李卓人面臨最高10年監禁,刑罰尚未裁定。兩人於2021年被起訴後均否認控罪。

爭議核心在於,支聯會推動結束中國共產黨統治的行動,究竟構成對中國憲政制度的非法煽動,還是正當的民主倡議。香港當局稱被告逾越合法言論界線。鄒幸彤不認同這種區分,主張判決將支聯會公開活動背後的信念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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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決內容與日期

香港政府的判刑聲明指出,原訟法庭於2026年8月21日作出定罪裁決,並於9月11日宣判。中國人權也將8月21日列為定罪日期。

各篇報導對此細節的說法不一。一篇關於李卓人上訴的報導稱,他與鄒幸彤於8月22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兩份機構聲明均稱定罪日期為8月21日,判刑日期則在各篇報導中一致。最初的報導只說裁決是在星期四作出,未提供日曆日期。

案件的主要階段如下:

  • 2020年:北京在香港於2019年爆發大規模示威後,對香港實施《國安法》。
  • 2021年:鄒幸彤與李卓人遭起訴。支聯會領導層被捕後,支聯會於9月表決解散。
  • 2026年1月:據一篇庭審報導,庭審開始時何俊仁認罪。
  • 2026年8月21日:香港政府與中國人權列出的定罪日期。另有一篇報導稱日期為8月22日。
  • 2026年8月28日:鄒幸彤試圖在判刑前宣讀求情陳詞。
  • 2026年9月11日:法院判處三名前領袖徒刑,並對支聯會判處罰款。
  • 判刑後:鄒幸彤與李卓人提出上訴,聆訊日期尚未排定。

定罪與判刑的區別至關重要。定罪確立刑事責任,判刑則決定刑罰。若同時就兩者提出上訴,便是要挑戰有罪裁決及徒刑,而非只要求減刑。

法官為何認定案件情節嚴重

根據政府聲明,法院將有關罪行定性為性質嚴重。法院表示,被告具有動員能力與影響力,並透過公開活動及網路平台持續14個月進行相關活動,影響範圍遍及香港及不同年齡層。

法院的說法著重於相關行為的時間點與持續性。法院表示,《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仍繼續推動其主張,儘管他們認為這些行為可能違反該法及中國憲法。這些是法院認定的事實,並非鄒幸彤或李卓人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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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判刑報導指出,三名法官陳慶偉、陳仲衡及李運騰以七年六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三名領袖透過支聯會共同行事,責任基本相同,之後再按個別情況減刑。

最終刑期相差甚大。鄒幸彤的刑期比李卓人多三個月。何俊仁的刑期比鄒幸彤少兩年一個月,比李卓人少一年十個月。判刑報導指出,何俊仁認罪、過往公職服務經歷及審訊意外延誤等因素都納入減刑考量,但未列出每名被告的完整計算方式。

憲法保障如何成為控罪核心

政府指出,被告是依據香港《國安法》第23條被控煽動顛覆罪。政府對相關罪行的說明則援引第22條;該條禁止以武力、武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這項區分有助理解本案。煽動罪涉及鼓勵他人從事受禁止的行為。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成功推翻政府;爭議在於,被告的倡議是否鼓勵了法律所涵蓋的行為。

政府的憲法論點將第22條連結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政府稱,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的核心,因此推翻或削弱黨的領導,也就等同破壞《國安法》所保障的制度。

判刑報導指出,法院認為支聯會要求結束一黨統治,符合顛覆罪所要求的非法手段要件,因為這項訴求旨在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且被視為違憲。這正是鄒幸彤質疑的法律推論:她主張,民主改革的訴求不應僅因挑戰現存政治秩序就成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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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否認因政治信念而懲罰被告

香港政府稱,法律並未追溯適用。政府聲明引述法院的認定指出,被告是因《國安法》生效後從事受禁止行為而遭起訴,並非因先前的活動或政治理念。官方對定罪的說明因此以所指控的14個月行為為核心。

行政長官李家超為判刑辯護,表示支聯會的主張旨在削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他在描述自己所稱的法院評估時表示:

被告意圖煽動敵意並製造分裂,令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心,以達到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

政府發言人也表示,所有被告均依據香港法律、《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接受公平審訊,過程未受干預。政府駁斥外國批評,並堅稱法院考量的是相關法律與證據,而非政治觀點。

這些聲明呈現當局的立場,但無法化解一項分歧:法院所指的行為能否與被告的信念切割。這正是鄒幸彤回應的核心。

鄒幸彤的陳詞質疑判決

中國人權於2026年8月28日以英文及簡體中文刊出鄒幸彤的完整求情陳詞;簡體中文版本由粵語翻譯而來。該組織表示,法官在她只讀出開頭幾句後便打斷她,完整文本其後上傳至她的Patreon頁面。

求情陳詞通常讓被告有機會在法院判刑前陳述意見。鄒幸彤藉此質疑定罪的道德與法律依據,而非為自己的立場道歉。她提到判決書的篇幅時寫道:

這份206頁的判詞,歸根究柢只說了一件事:追求民主就是犯罪。

這是鄒幸彤的評價,並非法院明示的結論。她主張,判決不容許相信中國共產黨統治應該終結的人有合法的活動空間;即使是紀念六四,也可能因被置於這種政治信念的脈絡下而成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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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也否認她的倡議是以敵意為基礎。她表示,這場運動可以透過事實與理性爭取支持,並將追求平等與民主問責的訴求,和煽動仇恨區分開來。

她的陳詞清楚表明,她無意在獄中放棄自己的理念。她列出釋放民主派人士、承認1989年民主運動、追究鎮壓責任,以及建立民主的香港與中國等目標,表示將繼續追求。

談及個人所付出的代價時,鄒幸彤寫道:

因此,我對曾與香港支聯會及香港市民同行的路,絲毫不感到後悔。我唯一遺憾的,是家人與愛我的人所承受的煎熬。

悼念活動與國際反應

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數十年來每年舉辦燭光悼念晚會,紀念同年6月4日中國軍隊在北京鎮壓示威時的死難者。死亡人數估計從數百人到可能數千人不等;本案相關資料並未確定一個確切數字。

鄒幸彤的陳詞提到維多利亞公園持續30年的燭光集會。這些悼念活動將追念鎮壓受害者與追究責任、要求政治改革連結起來。2019年大規模示威後,香港自2020年實施《國安法》以來,實際上已禁止公開悼念活動。

鄒幸彤獲頒2023年法德人權獎;她被定罪後,德國與法國發表聯合聲明,對有罪判決表示遺憾。兩國政府呼籲立即釋放她,並表示:

和平倡議人權並非犯罪。

負責對中政策的台灣大陸委員會對判決表示遺憾與痛心,並敦促中國共產黨及香港政府釋放本案遭羈押人士。陸委會也呼籲中國停止政治迫害。

人權團體與聯合國也譴責這些定罪。各方與香港當局為檢控辯護的立場形成直接對比:批評者認為相關行為屬於受保障的倡議,當地當局則稱其為危害國家憲政秩序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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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仍待釐清的事項

目前關於上訴的報導未披露聆訊日期或詳細上訴理由。因此,現階段尚無法得知鄒幸彤與李卓人將正式挑戰審判法院推論的哪些部分,也無從確定上訴庭何時審理兩人的案件。

已被羈押的時間也是理解判刑的重要部分。判刑報導指出,截至9月11日,李卓人已還押1,442天。這接近四年,早於法院判處七年刑期,因此若將判刑理解為自當日起還要再服刑七年,便會造成誤解。

已公布的估算顯示,李卓人可能於2029年9月左右獲釋,鄒幸彤可能於2030年1月左右獲釋,何俊仁則可能於2028年4月左右獲釋。這些只是估算,並非已確認的日期。李卓人的估算明確假設不計減刑;若上訴改變定罪或刑期,也可能影響服刑時間表。

下一項明確進展將是排定並審理上訴。目前,判處的刑期仍然有效,鄒幸彤與李卓人則繼續爭議其活動是否構成煽動顛覆,以及法院因此施加的刑罰是否恰當。

重點整理

  • 鄒幸彤與李卓人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目前尚未排定聆訊。
  • 鄒幸彤於2026年9月11日被判處七年三個月徒刑,李卓人被判七年,何俊仁被判五年兩個月。
  • 香港支聯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罰款150萬港元。
  • 香港政府與中國人權將定罪日期列為8月21日;一篇報導則稱日期為8月22日。
  • 當局稱本案涉及《國安法》生效後的非法行為,而非政治信念或較早前的行動。
  • 鄒幸彤質疑這種區分,並表示判決將民主倡議刑事化。
  • 預計獲釋日期只是估算,並非已確認日期,且可能受上訴結果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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