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駁斥十國對黃之鋒遭判刑10年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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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Rejects Ten Nations' Criticism of Joshua Wong's 10-Year Sentence

監禁判決演變為外交爭端

香港政府於2026年11月7日駁斥十國對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遭判處10年徒刑的批評,稱十國的聯合聲明干預司法獨立。這些國家的政府呼籲立即停止他們所稱的不公正起訴,並指控當局利用國家安全法打壓政治表達與參與。

目錄
  1. 監禁判決演變為外交爭端
  2. 最新案件涉及什麼
  3. 爭端如何發展
  4. 香港捍衛法院獨立性
  5. 十國提出哪些質疑
  6. 1984年協議為何成為爭論焦點
  7. 國家安全與政治活動的處理方式
  8. 歐洲與英國提出異議
  9. 台灣關注黃之鋒遭羈押多年
  10. 重點摘要

香港高等法院於11月5日判處黃之鋒有期徒刑,罪名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亦被稱為黃之鋒,他已認罪。他因另一起涉及香港立法會非官方初選的案件,先前已在服刑,刑期為4年8個月。

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澳洲、加拿大、荷蘭和紐西蘭於11月6日透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辦公室發布聯合聲明。聲明也談及香港聯盟領導人依《國安法》遭定罪,使這場爭端不再只關乎黃之鋒的刑期。

香港政府表示,法院依法獨立行事、遵循法律程序,並根據事實及充分證據作出裁決。十國政府則認為,這些起訴威脅香港在國際承諾下應受保障的自由。雙方立場分歧,使政治活動的處理方式、法院權限及中國主權再次成為外交對峙的核心。

最新案件涉及什麼

黃之鋒遭定罪,與他在2020年7月至11月下旬期間尋求外國對北京實施制裁或其他限制措施有關。檢方指控他與其他運動人士合作,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鼓動海外政府及組織對中國和香港官員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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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是政府對國家、組織或個人施加的限制措施。此案將呼籲採取這類限制措施的行為,置於國家安全起訴的核心。香港政府將黃之鋒的行為描述為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的刑事串謀。

黃之鋒於9月認罪後,案件轉向量刑,而非就相關指控進行完整審訊。該罪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當時法院尚未宣布量刑日期,也未透露將判處何種刑罰。

如今的10年刑期使黃之鋒在先前判決的刑期之外再加服一段刑期,他目前仍在羈押中。關於11月判決的報導並未說明新刑期將如何與原有刑期併計,也未提供修訂後的出獄日期。

爭端如何發展

最新的對峙是在一連串司法程序與外交回應後發生。黃之鋒9月認罪,接著於11月遭判刑,外國政府隨後提出批評,香港政府則正式反駁。

  • 2026年9月: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11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判處他10年徒刑。歐盟對外事務部當天也批評這項判決。
  • 11月6日:十國發布聯合聲明,談及黃之鋒的刑期及香港聯盟領導人遭定罪一事。
  • 11月7日:香港政府駁斥聯合聲明。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也就黃之鋒遭監禁一事發表看法。

這段發展對黃之鋒本人而言十分重要,因為最新刑罰是在他依同一國安架構另案遭定罪後追加。對香港政府而言,外國的回應則演變成一場爭論,焦點在於其他政府是否不當挑戰香港法院。

香港捍衛法院獨立性

香港政府發言人表示,黃之鋒已承認罪行,法院獨立、公正地作出量刑決定。政府指控十國無視事實、歪曲《國安法》,並干預香港事務;香港政府稱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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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表示,政府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並執行法律。發言人說明政府立場時表示:

香港是一個以法治為基石的社會。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秉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追究罪犯責任。

政府表示,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政治觀點或背景而有不同待遇。政府的論點是,黃之鋒的政治知名度不會改變他因承認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言人也駁斥將刑事訴訟描述為打壓公民活動。針對外國政府對這些案件的定性,發言人表示:

企圖將依法作出的刑事判決扭曲為針對『政治表達』或『政治參與』的行為,純屬政治操弄,刻意混淆公眾視聽、顛倒是非,

十國提出哪些質疑

十個簽署國聚焦於當局對參與政治表達與活動的人士動用國家安全法。他們對黃之鋒在該法下遭追加控罪後被判刑,以及香港聯盟領導人遭定罪表示關切。

十國呼籲立即停止他們認為不公正的起訴,對象包括北京和香港當局。他們敦促當局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履行國際義務,並特別提及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

這份日期為2026年11月6日的聯合聲明全文如下:

黃之鋒在《國安法》下遭追加控罪後,被判處10年監禁。就在幾個月前,香港聯盟領導人也依據同一法例遭定罪。這些案例再次顯示,《國安法》正被用來針對從事政治表達與參與的人士。我們呼籲立即停止所有依《國安法》遭控人士所面臨的不公正起訴,並敦促中國及香港當局履行國際承諾,維護《中英聯合聲明》(1984年)向香港人民保障的權利與自由。

因此,這場分歧不只關乎黃之鋒刑期長短。香港政府將相關訴訟描述為依法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十國政府則認為,這些案件是限制政治活動與表達的一環。

日本參與聲明,與歐洲、北美及太平洋地區的夥伴並肩發聲。這份聲明匯集十國政府,而歐盟外交機構與台灣也透過各自的回應表達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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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協議為何成為爭論焦點

《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於1997年由英國移交中國主權訂下框架,並規定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保留香港既有的社會與經濟制度及權利。

「一國兩制」原則意指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同時在法律、經濟等領域保有獨特制度。十國援引這份聲明,將最新的定罪案件與主權移交前對香港未來所作的承諾連結起來。

香港政府也重申對「一國兩制」的承諾。政府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法例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同時強調行使這些權利必須遵守法律限制。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政府的立場是,權利保障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行不悖。外國政府則認為,國安法的實際運用方式與保障政治表達及參與相衝突。

國家安全與政治活動的處理方式

2020年6月生效的《國安法》,是黃之鋒最新遭定罪的法律依據。他的案件涉及該法生效後的國際遊說活動,因此這些活動發生的時間與目的,成為檢方起訴的關鍵。

香港政府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受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慣例承認。政府指出,包括美國和英國在內的國家也有國家安全法,並曾起訴涉及外國干預的案件,以及未登記的外國代理人。

香港政府指控西方政府一面批評香港的法律制度,一面自行維持廣泛的安全架構,做法有雙重標準。政府表示,政治壓力不會改變其執法決心。

對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士而言,黃之鋒案顯示,在香港國安架構下尋求外國施壓會帶來具體法律後果。針對海外政府的活動已導致刑事定罪和10年刑期,圍繞受保障自由的外交爭論也仍在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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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與英國提出異議

歐盟對外事務部於11月5日表示,對其所稱出於政治動機的判決深感遺憾。該機構認為,此案反映法治狀況惡化,並進一步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

英國外交部發言人也表示,黃之鋒的刑期顯示《國安法》被用來懲處從事政治表達與參與的人士。英國隨後加入十國於翌日發布的聲明。

香港政府駁斥這項解讀。政府的回應以量刑法院的獨立性及黃之鋒認罪為辯護核心;歐洲與英國的聲明則聚焦於遭懲處行為的性質。

台灣關注黃之鋒遭羈押多年

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於11月7日表示,台灣將與其他民主夥伴一同持續關注並支持香港民主運動人士。他呼籲北京及香港政府恢復居民的自由、民主、人權與法治。

邱垂正表示,自2020年以來,黃之鋒遭羈押已超過2,000天,先前所受刑期合計也超過4年。他的談話凸顯黃之鋒在最新刑罰之前,已累積遭羈押多年的時間。

邱垂正也認為,香港透過國安法施加的限制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與聲譽。香港政府則堅稱,執行這些法律是履行憲制責任,並表示外界施壓不會改變其立場。

重點摘要

  • 香港高等法院於2026年11月5日判處黃之鋒10年徒刑,他先前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 黃之鋒因另一起涉及立法會非官方初選的案件,先前已在服刑,刑期為4年8個月。
  • 十國於11月6日發布聯合聲明,批評黃之鋒的刑期及香港聯盟領導人遭定罪一事。
  • 香港於11月7日駁斥相關批評,捍衛司法獨立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 外國政府援引政治自由及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所載承諾。
  • 歐盟外交機構與台灣也批評黃之鋒遭到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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