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3月新增權力扣押書籍
據團體侯鳥提供的扣押收據,香港海關援引《國安法》實施細則所賦予的權力,扣押逾60本由侯鳥從台灣進口的書籍。這批貨原定10月13日送達,但延至10月20日才抵達,且大部分貨品不翼而飛。
支持在囚人士的團體侯鳥表示,收據列明《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13B(1)條。該條文允許在指定地點執勤的海關人員扣押其合理懷疑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無論是否有人因相關物品遭到逮捕。
侯鳥於11月2日披露扣押事件。該團體表示,已向海關提交書面查詢及陳述,並獲確認海關人員取走了書籍,但至今仍未獲告知扣押原因。
海關拒絕評論個別個案。海關表示,若人員發現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會依法扣留調查,並視乎情況轉介警方國家安全處。
這場爭議聚焦於侯鳥稱此前已進入香港、並已在本地發售的書籍。該團體要求取回書籍;相關細則則訂有程序,讓物品所有人或管有人就扣押提出異議,並由裁判官考慮如何處置相關財物。
貨件送達時多數書籍不翼而飛
侯鳥表示,這批貨原應有兩箱書籍,送往如意店。延誤約一週後,該團體只收到約半箱散亂的書籍,逾60本不見了。
運輸公司告知該團體,海關扣留了部分書籍進行檢查。運輸公司也提供一張海關扣押收據,列出所援引的法律條文,讓侯鳥得以向海關查詢失去的存貨。
侯鳥透過書面及電話跟進。該團體表示,10月底收到的一份簡短回覆並未說明取走書籍的原因。侯鳥不認同這些書籍內容具有煽動意圖的說法。
所稱遺失數量是指書籍冊數。侯鳥未公開書名或作者,因此受影響的不同作品數量不明。團體成員邱思聰表示,不便透露這些詳情,並稱部分書籍仍在香港發售。
事件經過
送貨日期顯示,一批延誤的商業貨件如何演變成國安權力使用爭議。扣押的確切日期尚未公布;這項細節很重要,因為提出書面陳述的期限從扣押當日起算。
- 3月:《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加入本案所述的海關扣押條文。
- 10月13日:來自台灣的書籍原定送達如意店。
- 10月20日:據侯鳥表示,延誤的貨件送達,逾60本書籍不翼而飛。
- 10月底:該團體聯絡海關後收到簡短回覆,但表示仍未獲解釋扣押原因。
- 11月2日:侯鳥公開說明書籍失蹤、扣押收據及要求取回書籍一事。
侯鳥披露事件時,已提交書面陳述。該團體未說明是否收到進一步回覆、提出法院申請或安排聆訊,以及相關日期。
海關權力的範圍
第13B(1)條賦予海關人員在指定地點執勤時行使相關權力。條文所述的門檻是合理懷疑某物品具有煽動意圖。簡單來說,人員只要有理由懷疑物品屬於該法律範疇,即可將其取走。
條文明確規定,無論是否有人因物品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均可扣押物品。因此,當局可在審視相關材料及考慮後續行動期間扣留財物。
海關表示,一般做法是扣留物品調查,並視乎情況轉介警方國家安全處。海關未說明侯鳥一案是否已作出此類轉介。
為何挑選這些特定書籍,仍是核心未解問題。海關未作出解釋,書名也未公開,讀者及其他書商都難以得知促使人員採取行動的具體內容。
物品所有人如何尋求取回財物
實施細則允許遭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或管有人,在扣押日起60天內向海關關長提交書面陳述。這讓受影響的個人或團體有正式機會表達立場。
侯鳥表示,除了要求提供資訊,也已採用這項程序。該團體主張,書籍內容是對社會事務的理性討論,以及個人經歷與感受的記述,應予發還。
海關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物品。充公是透過法律程序永久沒收財物,而非僅在調查期間暫時扣留。
若裁判官不信納物品具有煽動意圖,可命令發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對侯鳥而言,眼前的實際問題是能否透過陳述取回存貨,或此事將進入法院程序。
此前曾進口並在本地發售的書籍
侯鳥表示,遭扣押的書籍並非新出版品。同一批作品此前曾多次從台灣進口,並在如意店及一些獨立書店發售。據該團體稱,當局過去未曾指出這些書籍危害國家安全。
邱思聰表示,該團體無意刻意挑戰法律。除非當局提供明確指引,否則仍會依照其認為合理合法的標準繼續販售書籍。
侯鳥也在公開聲明中表明立場,稱無意圖也無能力危害國家安全:
我們既無意圖,也無能力危害這個國家的安全。
該團體的回應點出兩項當務之急:取回遭扣押的書籍,以及決定今後還能繼續進貨哪些書籍。該團體提及過往進口紀錄,也說明了為何要求海關具體交代此次扣押原因。
對書商與讀者的實際影響
爭議持續期間,侯鳥有逾60本書無法出售。貨件延誤也使該團體只能依靠運輸公司的收據及自行查詢,確認失蹤書籍的去向。
其他販售相同作品的書商則面臨更根本的資訊問題:書名尚未公開,海關也只說明其一般執法立場。邱思聰表示部分書籍仍在發售,意味著書籍遭扣押與繼續在本地流通同時發生。
接下來的具體進展,取決於侯鳥書面陳述的處理情況,以及當局是否決定申請充公。若海關說明扣押依據,也能回應該團體自貨件送達以來一再提出的疑問。
重點
- 侯鳥表示,海關從一批由台灣進口的貨件中扣押逾60本書籍。
- 書籍原定10月13日送達,10月20日抵達時,貨件中大部分書籍已不見。
- 扣押收據列明《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13B(1)條。
- 侯鳥不認同書籍具有煽動意圖的說法,並已要求取回書籍。
- 海關拒絕評論此案,並表示相關事項可能轉介警方國家安全處。
- 物品所有人或管有人可在扣押日起60天內提交書面陳述;裁判官可考慮充公或發還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