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查冊規則受檢視:媒體取用、隱私保障與缺乏上訴機制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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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and search rules face scrutiny over media access, privacy and lack of appeals

九種准許用途,未明列新聞報導

香港計劃要求查閱土地紀錄的人,將申請歸入九種指定用途之一。此舉引發記者及立法會議員反對,關注由誰決定調查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新安排計劃於2027年上半年實施。

目錄
  1. 九種准許用途,未明列新聞報導
  2. 查閱紀錄的人將面對哪些改變?
  3. 物業報導仍可能即時取得紀錄
  4. 官員稱公眾利益申請將如何處理
  5. 調查不一定會沿著原定方向發展
  6. 議員要求設立挑戰拒絕決定的途徑
  7. 私隱投訴為政府改革提供依據
  8. 媒體豁免與通知業主引發不同看法
  9. 車輛紀錄先例影響這場辯論
  10. 重點

2026年11月3日,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官員承諾會在收到完整資料後一至兩個工作天內,處理以公眾利益為由提出的申請。其他符合資格、查閱現時紀錄的申請則可即時取得資料。遭拒的公眾利益申請人沒有專設上訴機制,但官員表示,申請人可提出新理據要求覆核,或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決定。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要求擱置修例。記協列出18宗依賴土地紀錄進行的調查,並稱新安排下無法進行這些調查。記協擔心,要求事先批准會妨礙外界監察物業業權、涉嫌不當行為及土地用途。

政府表示需要加強保障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專員公署五年間接獲20宗涉及懷疑不當使用土地登記冊資料的投訴,其中6宗在2026年接獲。投訴涉及有人利用資料在網上披露個人詳情,以及向業主寄送宣傳信件。

爭議的核心在於一個實際問題:記者如何在看到可能揭示新聞的紀錄之前,說明查閱的意義?官員表示,申請人只需說明疑點及預計用途。記者和議員則希望規則更明確,並設有防止拒絕申請的保障及更快捷的申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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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紀錄的人將面對哪些改變?

現行安排下,公眾只要聲明會遵守私隱法例,便可在無須提交佐證文件的情況下查閱土地紀錄。擬議制度則要求申請人列明指定用途,並聲明會如何利用紀錄達成該用途。

九種用途包括物業交易、估價、審計、學術研究、物業市場研究及公眾利益。新聞報導未有明確列為獨立類別。媒體機構不會獲一概豁免。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正審議與業權註冊制度相關的八項附屬法例。附屬法例依據主體法例授予的權力訂立詳細規則。本案所涉細節包括公眾如何查閱土地紀錄。

能否查閱也取決於紀錄類型。至於現時項目相關資料及佐證文件,只有以公眾利益為由提出的申請需要由土地註冊處處長審核。過往項目紀錄則會開放予15類人士查閱,包括聲明以公眾利益為由提出申請的人。

政府將土地登記冊主要定位為維持物業市場運作的工具。買家、賣家及專業人士會利用登記冊查核業權及其他已登記權益。記者也會使用同一批資料,在調查影響公眾的議題時梳理個人、公司與物業之間的關係。

物業報導仍可能即時取得紀錄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向議員表示,涵蓋學術研究及物業市場分析的用途,也包括媒體對物業交易及房屋的報導。這類查閱申請可能即時取得紀錄,毋須接受公眾利益審核。

這項澄清回應了記協對日常物業新聞報導的部分憂慮。記協主席鄭嘉如曾警告,規則可能令大部分日常物業報導無法進行,也令調查疑似違規用地變得不可能。至於範圍更廣的調查,仍須視乎是否符合其他准許用途,或能否獲批公眾利益申請。

相關措辭本身也受到檢視。發展局較早前的一份文件提到市場研究或物業市場報導。其後英文版本的措辭仍保留「報導」,相應的中文版本則省略了這個字眼。何珮玲的解釋讓新聞編輯室得以了解政府的預期做法,而議員則要求規則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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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稱公眾利益申請將如何處理

發展局以調查大型僭建物業,以及業主身份無法辨識的物業為例,說明哪些案件可能符合公眾利益理由。土地註冊處處長會逐宗審核申請,考慮申請目的、私隱權益、預計用途及資料可能遭不當使用的風險。

土地註冊處處長陸家健表示,記者毋須證明懷疑的不當行為確實發生,只須說明疑點及其與公眾利益的關聯。官員在作出決定前可要求補充資料。

何珮玲表示,申請人須提供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並解釋預計如何使用紀錄。她說,所需資料的門檻不高,官員關注的是調查方向,而非已發展成熟的個案。

何珮玲於11月6日表示,政府希望促進符合公眾利益的報導,並預期申請獲批的機會很高:

我們認為,應設立一套機制,讓媒體能進行符合公眾利益的報導,而且這套機制不應太難使用。

何珮玲也向議員表示,記者以公眾利益為由取得紀錄後,最終沒有刊出報導,不會僅因故事未有刊出便構成虛假聲明。關鍵在於提出申請時所持的懷疑是否屬實。

調查不一定會沿著原定方向發展

立法會議員、前記者陳凱欣指出,記者查閱紀錄後,調查方向往往會改變。原本調查財務往來的報導,可能發現僭建物,或發現新界原居民涉嫌違法出售小型屋宇建層權益。

陳凱欣提到,有查冊揭露柬埔寨詐騙集團據稱持有山頂11個豪宅物業。她表示,這些發現促使律政司凍結資產。這個例子顯示,業權資料有助揭露一般物業交易以外的涉嫌犯罪活動。

委員會主席林筱魯詢問,若記者因一項准許用途取得紀錄,之後卻將資料用於另一宗符合公眾利益的報導,會有何後果。何珮玲表示,資料用途必須與申報用途相符,並建議機構在報導目的改變時盡快重新提交申請。

對新聞編輯室而言,這代表調查發展期間還要持續處理行政程序。陳凱欣也警告,事先解釋調查內容,可能涉及披露消息來源資料,或在新聞編輯室尚未準備好時提早曝光報導。

記協認為,商業使用者仍可簡便查閱資料,但調查業權及公平交易的人則須特別申請批准。主席鄭嘉如如此形容相關憂慮:

新安排會加劇大型發展商或業主,與資源較少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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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要求設立挑戰拒絕決定的途徑

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鄭秀雯要求政府說明何謂公眾利益,以及會否公布相關例子。立法會法律顧問就相關安排提出逾20條問題,包括拒絕申請的理由及申請人可獲哪些保障。

問題包括審核因素會否寫入法例或詳細指引,以及是否會就準則諮詢公眾。議員也詢問,遭拒的申請人會否收到書面理由,以及在申請遭拒前有沒有機會作進一步陳述。

陸家健表示,現有上訴條文不適用於拒絕新的土地查冊申請。若要設立上訴機制,須修改主體法例。申請人仍可提出司法覆核,即透過法院程序審視公共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

代表地產及建造界的黃浩明警告,訴訟費用高昂、耗時,也會降低報導的新聞價值。他建議設立簡化覆核程序,或加快處理獲認可媒體機構的申請。

何珮玲於11月6日表示,遭拒的申請人可提出之前未曾提供的理據,要求官員重新考慮。這讓申請人有機會再次向決策者提出申請,但議員仍要求訂立明確的覆核機制。審核準則、書面拒絕程序及最終保障措施仍在檢討中。

私隱投訴為政府改革提供依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支持收緊土地查冊的規定。她表示,專員公署接獲的投訴包括有人從土地紀錄取得個人資料後發布在社交平台,以及業主的資料遭人取得後收到推銷信件。

專員公署五年間接獲20宗投訴,其中6宗於2026年接獲。她指出,情況有惡化跡象。鍾麗玲認為,列明准許用途有助保障業主、讓部門更容易處理申請,也能讓查冊人士更清楚了解合法用途。

記協認為,政府未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收緊查閱權限有其必要。記協關注的是,政府應對資料遭不當使用的措施,會否對正當監察物業市場及公共事務造成過重負擔。

鍾麗玲表示,記者必須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她援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指出新聞活動使用個人資料的豁免,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據。她表示,查冊申請擬設的公眾利益要求遵循相同原則。

因此,查閱資料與發布報導會涉及不同階段的決定。記者首先須以准許用途取得紀錄,其後須依照私隱法例使用資料。私隱專員的立場是,新聞工作不會概括豁免於合法及公平收集資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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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豁免與通知業主引發不同看法

陳凱欣建議,若申請由在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機構之法律代表或新聞主管提出,便視為符合公眾利益。她認為這能讓正當報導有較可預期的查閱途徑。

何珮玲拒絕設立媒體白名單,表示公眾利益途徑更具彈性。代表出版界的立法會議員霍啟剛則另行呼籲,在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並對正當新聞工作採取較寬鬆的處理方式。

霍啟剛因須赴北京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與小組委員會會議時間衝突,因而退出小組委員會。林筱魯也促請政府避免妨礙合理的媒體查冊。前立法會議員、律師鄭松泰則質疑,為何市場研究人員能查閱資料,記者卻可能難以取得。

官員也在考慮,當有人查閱某物業紀錄時是否通知業主。當局尚未提出這項建議的最終設計。這套制度或有助業主了解其資料何時被查閱,但也可能通知調查對象,讓對方知道其物業正受調查。

車輛紀錄先例影響這場辯論

陸家健表示,土地查冊安排參考運輸署車輛登記冊制度及相關法院判決。記者曾就查閱該登記冊受到的限制提出訴訟,因此其運作方式成為土地紀錄爭議的焦點。

自由製作人蔡玉玲於2020年11月被控,指她為香港電台一部調查2019年7月21日元朗暴力襲擊的紀錄片查閱車輛資料。她於2021年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港元。終審法院於2023年推翻其定罪。

政府於2024年推出新的媒體查閱車輛紀錄規則。據記協表示,17宗以新聞用途提出的媒體申請中,只有一宗獲部分批准,而且審批耗時甚久。記協對相關限制提出的司法挑戰於2026年遭高等法院駁回。

記協視這段經歷為依賴個別審批的警號。官員則認為,車輛登記冊制度可作為兼顧准許查閱與私隱保障的模式。雙方的分歧令新土地查冊程序承諾的速度及透明度,對新聞編輯室格外重要。

主要日期如下:

  • 2023年:終審法院推翻蔡玉玲因查閱車輛紀錄而被定罪的裁決。
  • 2024年:政府推出媒體查閱車輛紀錄的新安排。
  • 2026年11月3日:立法會小組委員會開始審議與業權註冊制度相關的八項附屬法例。
  • 2026年11月6日:何珮玲表示,應容許符合公眾利益的報導,遭拒的申請人可提出新理據要求重新考慮。
  • 2027年上半年:新土地查冊安排計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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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 查閱土地紀錄須符合九種指定用途之一。新聞工作沒有明確的專屬類別或一概豁免。
  • 官員表示,物業市場報導可即時取得現時紀錄;其他新聞工作可能須先獲公眾利益批准。
  • 資料齊全的公眾利益申請一般會在一至兩個工作天內獲得決定。
  • 不會設立專門的上訴機制。申請人可提出新理據要求重新考慮,或尋求司法覆核。
  • 私隱專員提到五年間接獲20宗涉及懷疑不當使用土地登記冊資料的投訴,其中6宗於2026年接獲。
  • 記協要求擱置修例,議員則要求訂明更清晰的準則,並加強保障新聞報導。
  • 新安排計劃於2027年上半年實施。當局也在考慮於物業紀錄遭查閱時通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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