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行賄罪名,成為加入組織的考驗
印尼正推動將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列為刑事犯罪,力求在2028年前成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正式會員。這項修法將填補肅貪委員會(KPK)指出的法律漏洞:印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無法懲處行賄他國官員的本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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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經濟事務統籌部長艾爾朗加・哈塔托(Airlangga Hartarto)在雅加達重申推動修法。他表示,在加入OECD的程序中,24個領域已有20個完成技術審查,包括醫療保健在內的部分領域仍有待改善。除了各領域審查,外國行賄立法也是所需法律工作的範圍之一。
改革範圍不僅止於在海外支付賄款。KPK於2026年2月4日向法律部提交的建議涵蓋四個領域:外國行賄、影響力交易、不法致富,以及私部門行賄。這些建議將擴大印尼反貪法律明文規範的行為範圍。
負責統籌經濟政策的艾爾朗加將外國行賄立法形容為加入OECD的初步步驟:
這項批准是加入OECD程序的初步環節。
印尼於2006年透過第7號法律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二十年後,政府正考慮如何將更多國際承諾轉化為國內法下的罪名,供調查人員與法院適用。
外國行賄法將帶來什麼改變?
KPK於2025年2月發布的聲明指出了法律漏洞。該聲明發布於OECD反賄賂公約技術研討會在雅加達開幕之際。委員會表示,印尼目前尚無法律依據,可將本國人士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行為列為犯罪。
外國行賄是指為取得商業利益,向他國官員提供或承諾提供不當利益。舉例來說,某公司可能向海外官員行賄,以取得合約,或在開設企業時獲得優待。擬議中的罪名將為印尼當局處理此類行為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OECD反賄賂公約聚焦於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行為,範圍包括直接付款或透過中間人付款。這點相當重要,因為企業可能透過他人或其他公司轉付款項,而非親自交錢給官員。
KPK表示,公約的17條條文涵蓋犯罪化、企業責任、國際合作與制裁。企業責任代表公司與涉入付款的個人一樣,都可能面臨法律後果。因此,印尼改革必須決定哪些行為應受處罰,以及如何歸屬責任。
擬議四項罪名,不只一項
KPK於2026年2月提出的建議於雅加達一場全國研討會上公布,並於2月4日及5日持續討論。委員會表示,這項工作是依據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及加查馬達大學反貪腐研究中心(PUKAT UGM)合作的任務進行。
這四個領域分別涉及人們以不同方式買通關係、謀取利益的行為:
- 外國行賄:向他國公職人員提供不當利益。
- 影響力交易:以實際或聲稱具有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換取不當利益。
- 不法致富:財富增加無法以合法收入合理說明;具體罪名仍取決於最終採納的立法內容。
- 私部門行賄:公職體系以外的商業關係中涉及的貪腐付款。
KPK主席塞蒂奧・布迪揚托(Setyo Budiyanto)表示,影響力交易等部分概念雖已在印尼法律架構中提及,但缺乏具體規範。委員會希望制定明確條文,作為執法依據。
這些建議將為學術論文及《肅貪法》(俗稱UU Tipikor)修正草案提供參考。如此一來,外國行賄提案除了配合印尼加入國際公約的工作,也將有國內立法途徑。
為何履行條約承諾仍須制定國內法
塞蒂奧表示,印尼自2006年批准UNCAC以來,《肅貪法》並未作出重大修改以配合公約。2026年2月13日,他特別指出涉及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的第16條,認為這是更新國內規範的理由之一。
批准條約代表一國正式接受國際承諾;要設立刑事罪名,則須由國內立法界定禁止行為及其後果。印尼正尋求加入OECD反賄賂公約,同時也在考慮修法,讓當局能在國內執行相關規定。
領導KPK的塞蒂奧將加入程序形容為修訂國內法律的契機:
加入OECD反賄賂公約不只是外交議程,更是更新國家法律的重要契機。
2024年11月24日刊出的《Jambe Law Journal》研究也得出類似結論。作者包括印尼伊斯蘭大學學者、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客座講師克里斯多福・麥可・卡森(Christopher Michael Cason),以及獨立研究員漢娜・A・赫夫尼(Hanna A. Hefni)。兩人檢視近期加入OECD的會員國,以及加入程序進展較快的候選國,發現印尼須大幅修改反貪法律,才能符合反賄賂公約要求。
OECD加入程序進展如何?
艾爾朗加10月公布的進度顯示,24個領域中已有20個完成技術審查,尚有四個領域待完成。他表示整體進度約達80%。醫療保健是仍需改善的領域之一,顯示賄賂立法只是更廣泛政策與制度審查計畫的一環。
KPK表示,印尼的加入路線圖至少包含272項文書,其中六項涉及反貪腐。這些文書涵蓋的議題遠比擬議中的外國行賄罪廣泛。委員會已受任為國家團隊的反貪腐協調機構,協助準備並加速印尼加入OECD。
KPK記載,印尼於2024年3月收到加入路線圖,並於同年5月啟動相關程序。2025年2月的研討會上,OECD金融與企業事務副主任尼古拉・皮諾(Nicolas Pinaud)表示,印尼是首個尋求加入該組織的東南亞候選國。
政府的目標是在2028年加入。UU Tipikor修法仍由政府審查,並納入2025至2029年中期國家立法計畫(Prolegnas)。目前尚未公布立法日期或最終文本,因此確切刑罰、定義與執法安排仍待決定。
從路線圖到當前修法推動
印尼推動外國行賄立法,歷經條約承諾、技術討論與正式建議。以下主要進程顯示,加入OECD程序如何與更廣泛的反貪法律修訂相互連結:
- 2006年:印尼透過第7號法律批准UNCAC。
- 2024年3月及5月:印尼於3月收到OECD加入路線圖,並於5月啟動相關程序。
- 2024年11月24日:《Jambe Law Journal》研究認為,印尼須大幅修改立法,才能符合OECD反賄賂公約。
- 2025年2月10日至14日:在日本政府支持下,雅加達舉辦公約技術研討會。
- 2026年2月4日至5日:KPK向法律部提交建議,並舉行更新法律架構的討論。
- 2026年2月13日:塞蒂奧呼籲針對UNCAC第16條提出具體立法回應。
- 2026年10月23日:艾爾朗加重申制定外國行賄規範的訴求,並公布20個領域已完成審查。
- 2028年:政府設定的OECD正式會員目標年。
擬議修法也納入2025至2029年國家中期發展計畫(RPJMN)。因此,政府已將改革列入立法計畫與國家發展議程。
銀行與企業為何也牽涉其中
銀行可能接觸與行賄有關的資金流動,因此金融監督也是執法工作的一環。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法律部分析師雷納迪(Reginaldi)與阿曼達・薩維拉・莫妮卡(Amanda Savira Monica)主張,應加強客戶查核、可疑交易監控,以及金融監管機關與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
客戶盡職調查是核實客戶身分並了解其業務性質;強化盡職調查則是在風險較高時進行更深入的檢視。對銀行而言,這些查核有助於辨識需要調查的交易,包括透過中間人轉付的款項。
一馬發展公司(1MDB)醜聞是金融後果的區域案例。高盛因該案面臨超過29億美元的罰款、處分與刑事制裁。這也說明,外國行賄執法可能涉及大型金融機構,以及行賄或收受賄款的人士。
OJK於2025年4月29日推出印尼銀行業人工智慧治理框架,為負責任地運用人工智慧提供依據,同時維持風險管理與審慎原則。雷納迪與阿曼達認為,這類技術也能協助偵測詐欺與行賄;不過,規模較小的機構可能需要培訓與資源,才能強化監控能力。
調查需要跨境合作
外國行賄案件可能涉及一國的公司、另一國的官員,以及存放於其他地區的財務紀錄。調查人員可能需要其他司法管轄區協助取得證據並追查交易。
OECD反賄賂公約第9條要求,對公約涵蓋範圍內的刑事及非刑事程序,提供迅速有效的法律協助。這項合作對印尼擬議罪名至關重要:當局除了需要在國內起訴的法律依據,也必須能取得海外證據。
KPK預期,印尼在加入公約前將接受OECD賄賂問題工作小組評估。準備工作包括明確將外國行賄列為犯罪、追究企業責任、強化執法機構,以及保護舉報不法行為的人士。
南韓提供了一個立法比較案例。該國1998年《禁止行賄外國公職人員法》規定,最高可判處五年徒刑或罰款。印尼則須透過立法確定自己的規範。在2026年2月的研討會上,UNODC代表艾瑞克・范德芬(Erik van der Veen)表示願意合作,並指出該組織支持依各國需求採取合適做法,而非要求一體適用的模式。
政治決策左右接下來的時程
法律部對KPK的建議表示肯定。該部政策策略局局長安德里・因德拉迪(Andry Indrady)呼籲使國內法律與國際標準接軌,並讓相關討論轉化為實際政策與執法措施。
PUKAT UGM研究員扎伊納爾・阿里芬・莫赫塔爾(Zainal Arifin Mochtar)表示,進展取決於政府與國會(DPR)的政治意願。接下來必須將學術評估納入草案,再進入立法程序。
印尼在透明國際組織2024年清廉印象指數中獲得37分(滿分100分)。該指數衡量外界對公部門貪腐的觀感,分數愈高代表政府愈清廉。這項分數反映更廣泛改革議程的背景,而擬議罪名則針對KPK指出的特定漏洞。
對於在海外營運的印尼企業,這項改革將明確規定行賄外國官員須承擔國內法律責任。對KPK及其他執法機關而言,改革將擴大處理國際商業案件時可運用的法律工具。目前的要務,是將建議轉化為法律,同時完成OECD其餘審查,以趕上政府設定的2028年目標。
重點摘要
- 印尼力求在2028年前加入OECD,並將推動外國行賄入罪列為相關工作之一。
- 艾爾朗加・哈塔托表示,24個領域中已有20個完成技術審查;醫療保健仍有待改善。
- KPK於2026年2月4日提交涵蓋外國行賄、影響力交易、不法致富及私部門行賄的建議。
- 《肅貪法》修正案仍由政府審查,並列入2025至2029年立法計畫。
- OECD公約準備工作包括企業責任、國際法律合作,以及接受賄賂問題工作小組評估。
- 最終立法文本、刑罰與立法日期尚未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