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減少九成適用對象,執法成為核心
越南國會正研議全面改革環境法規。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表示,依提案,目前約九成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取得環境許可的對象,將不再受這些要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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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於河內舉行的討論中,議員要求加強工業廢水、家庭垃圾、污染監測與碳交易的保障措施。國會主席陳青敏也要求說明企業繳入越南環境保護基金、用於回收補助但尚未撥出的8,870億越南盾款項。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落實:越南希望企業減少花在取得許可上的時間,同時提升主管機關在營運期間發現並制止污染的能力。這代表監管重心可能從專案啟動前審查申請,轉向事後檢查設施、查核監測紀錄並對警示作出回應。
司法部長黃青松提出修法方案,稱將修正現行法律171條條文中的78條,並增訂2條;另有說法稱他的報告提出修正79條、增訂3條。提案也將環境專案類別從4類減為3類,環境評估指標群組則從3組減為2組。
陳青敏呼籲簡化程序,但不得降低責任,尤其涉及公共衛生時更應如此。議員將這項原則連結到具體決策:何時必須評估工廠風險、由誰確保分類垃圾維持分類、稽查人員如何取得證據,以及污染跨越省界時由誰負責。
這些變更仍是提交國會審議的提案。目前尚未訂出最終通過日期、生效日期,或擬議垃圾分類安排的全國施行期限。
在投資決策變得昂貴前辨識風險
代表同奈省的黎黃海質疑草案中的一項規定:對須取得投資政策核准的專案,環境影響評估將在取得該核准後才進行。投資政策核准是讓擬議開發案進入更詳細籌備階段的早期決定。
環境影響評估通常簡稱EIA,用於預測專案可能對周遭環境造成的影響,並提出預防或減輕危害的措施。黎黃海主張,重大環境風險應在準備投資決策時就加以辨識,並與投資及建設法規相互協調。
若等到可行性研究階段才發現問題,投資人可能被迫變更專案地點、規模或技術,甚至放棄專案。黎黃海表示,這將浪費企業與政府機關的時間和資源。
代表興安省的武紅鸞指出另一項程序先後問題:詳細建設規劃需要環境資訊,但規劃核准前,環評審查申請可能又得先行等待。她要求釐清環評審查、詳細規劃、建設許可與專案核准之間的順序。
代表奠邊省的盧氏鸞詢問,若詳細建設規劃中的廢水或廢棄物處理安排與環評審查結果相牴觸,應修改哪份文件。釐清程序順序,能讓企業和官員更明確掌握如何符合這兩套要求。
工業區豁免須以處理設施實際運作為前提
設於工業區或工業群聚區內的專案,是擬議豁免措施的主要對象。工業區基礎設施評估可涵蓋共用設施,但個別工廠可能帶來不同的排放、廢棄物或排放位置。
陳青敏表示,只有在環境處理基礎設施全面建成後,才應適用豁免。他主張,產生大量排放或有害廢棄物,以及進口廢料的專案,應排除在豁免範圍之外。
代表富壽省的鄧碧玉建議,依產業、技術、廢棄物特性及實際處理能力判定是否符合資格。若出現新風險,也應加做評估。盧氏鸞則要求釐清未使用共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專案如何適用,包括工業廢水流量每日低於100立方公尺的情況。
代表廣治省的阮明心談及廢棄物基礎設施尚未完備、但已投入運作的工業區。他建議訂定完工期限,明確規定基礎設施投資人興建、營運、維護處理設施並公開其狀況的責任,並建立廢水超標時的協調規則。
小型工廠仍可能危及社區
代表峴港市的阮飛雄反對將密集住宅區與飲用水水源排除在第28條所列環境敏感因素之外。他主張保留這兩項因素,並由政府訂定可量化的門檻。
代表清化省的潘氏垂玲主張,受影響區域與污染風險應比土地面積更受重視。威脅水源的小型工廠,可能比環境影響有限的大型開發案更需要嚴格審查。
代表同塔省的杜氏秋草也提出應納入累積影響。多處設施各自符合規定,合計排放量仍可能超出同一條河流或周邊環境的承受能力。她建議一併考量專案技術、地點、環境敏感度及受納環境的承載能力。
國會委員會建議,同時以污染物濃度與污染物總負荷管制廢水。濃度是指一定水量中的污染程度;負荷則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量。委員會也要求定期公布流域承載能力,也就是水系在符合環境要求的前提下可承受的污染量。
對於影響鄰省的專案,鄧碧玉建議徵詢受影響機關、訂定回覆期限,並建立解決歧見的機制。共用河川也需要統籌機關與共用資料,即使個別許可由地方核發亦然。
垃圾分類必須經得起垃圾車收運
代表峴港市的陳孟輝建議,依第77條將維持垃圾分類的要求,納入服務品質評估、完工驗收及付款機制。如此一來,收運業者是否維持垃圾分類,就會成為契約履約表現的一環。
他針對第75、77及78條提出的建議,要求地方安排明確列出垃圾種類、貯存方式、接收單位及處理去向。也應清楚告知家戶如何計算垃圾重量或體積,以及如何收取費用。
代表同奈省的黎秋容希望依各類廢棄物流安排不同的收運車輛、時間表與路線。若收運業者拒收垃圾,應說明原因、告知家戶如何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陳孟輝主張,只有在居民已獲得充分指引,也能使用合適收運服務時,才能以未分類為由拒收。黎秋容建議,正確分類者可減收收運費,未分類者則應受處罰;金甌省的阮平新也主張提供費用優惠。
代表金甌省的黎氏玉玲建議,依地方基礎設施條件採用兩類或三類分類方式,並以過渡模式先將可回收物與其他垃圾分開。國會委員會主席阮青海支持研議先採兩類分類,待收運與處理能力提升後再調整。
廚餘凸顯處理能力不足
代表興安省的阮氏垂銀表示,廚餘占家庭固體廢棄物逾50%,但將其製成有機肥料的處理能力僅能滿足近13%的需求。她主張,垃圾分類必須搭配能處理分類後物料的設施。
這些數字凸顯廚餘在投資決策中的重要性:家庭垃圾中有逾半是需要適當收運及處理途徑的物料。阮氏垂銀建議,先在已有處理能力的地區分開收運廚餘。
陳孟輝與潘氏垂玲建議,在市場、學校、公共廚房及住宿業周邊設置地方型或區域聯合處理設施。他們提出的建議包括提供分類貯存設備、操作指引、合適技術,以及安全利用製成肥料的安排。
玉玲提醒,廚餘含水量高、容易腐敗,且會產生異味與受污染液體,因此必須妥善處理。她建議保留彈性,讓地方政府依照處理技術選擇分類方式,並隨基礎設施改善逐步升級。
黎秋容也希望電池、燈泡、藥品、油漆,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包裝分開處理,降低對健康與環境的風險。代表同塔省的范文和呼籲,明確規範電子廢棄物的責任,包括電池及太陽能系統使用的設備。
回收與能源回收須有明確先後順序
黎秋容建議,先重複使用及回收,再優先對剩餘垃圾進行能源回收;若符合環境要求,可透過焚化發電。她也主張分階段停止未處理垃圾直接掩埋,取代現行較不明確的限制目標。
依她的提案,各省人民委員會須制定替代處理方式的投資計畫,並每年向政府報告。大型城市及垃圾產量高的地區,應設置整合設施,涵蓋分類、回收、合法有害廢棄物處理,以及剩餘物料能源回收。
黎秋容表示,評估投資人時應考量技術、處理成效、減少掩埋的程度及是否符合環境標準。處理能力、初期建設成本與最低投標價格只能是部分考量。服務契約應明訂垃圾數量、環境標準、灰渣管理、驗收程序與價格調整方式。
范文和建議允許各省共用大型處理設施,並以同塔省與永隆省可能合作為例。他要求為山區及財政收入較弱、較難吸引民間投資的地區提供預算、土地與基礎設施支援。
回收基金與公共支出受到檢視
擬議新增的第72a條將規範從廢棄物回收的再生材料,並授權政府制定產品及商品的回收率路線圖。草案也鼓勵將廢棄物再利用為材料或燃料,並提供使用再生原料的誘因。
生產者與進口商責任的修正將取消現行透過越南環境保護基金繳納財務分攤款的選項,改採其他旨在實際推動收集與回收的安排。陳青敏提出的8,870億越南盾尚未撥出款項問題,也讓現有款項的處理方式與替代制度的設計同時受到檢視。
國會委員會要求設定過渡期,或允許同一類產品之間抵銷義務,讓回收基礎設施有時間跟上。阮青海也呼籲,相關義務應考量企業的履行能力。
委員會建議每年國家預算支出至少提撥2%用於環境保護。代表永隆省的阮氏金草支持這項提撥,但希望支出資訊公開、針對明確問題投入,並依成果評估,尤其是垃圾收集、處理與污染整治方面。
杜氏秋草要求釐清垃圾遭非法移轉或處理不當時的責任。依她的提案,垃圾產生者即使簽訂收集或處理契約,仍須與接收業者一同履行法定義務。
稽查人員需要設備、證據與明確啟動條件
盧氏鸞指出,山區地形讓執法工作困難,工廠分散各處,前往現場也需耗時。夜間排放、間歇性傾倒或焚燒廢棄物可能轉瞬即逝,稽查人員取得證據的時間窗口十分有限。
她建議增加專業人員、經費、快速測量設備、行動採樣工具,以及監測資料庫的存取權限。地方政府若承擔更多責任,也應配備技術人員並提供操作指引。
鄧碧玉建議依據風險、守規紀錄、監測結果及有實證的民眾檢舉,選定第48條所規範的稽查對象。監測數值超過許可門檻、處理設備停擺或出現事故跡象時,應及時啟動查核。稽查計畫也應互相協調,減少對守法企業的重複稽查。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關係委員會議員阮玉山提議將稽查風險分為高、中、低三級。代表西寧省的阮廷春則呼籲定期監測,而非主要仰賴造成損害後的處罰。
陳青敏支持將機關首長責任與可量化的環境品質指標連結,並定期公布及檢視指標。代表胡志明市的阮武忠建議,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應負起責任,每年公開環境支出與污染熱點改善進度,並要求污染者負擔預防、處理、復原與賠償費用。
數位紀錄須能接受公眾檢視
草案將使國家環境與氣候資料庫連結國家資料中心及國家公共服務入口網站。電子紀錄將涵蓋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回收、處理與移交,並提供線上評估及許可程序。
國會委員會建議,在監測資料鏈中採用識別碼、時間戳記及電子紀錄。委員會要求分別處罰非法干預、刪除或竄改資料的行為,包括暫停或撤銷專業執業資格;也希望揭露監測服務提供者的能力,並讓可靠的監測資料可作為法律證據。
國會議員兼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阮蘭孝建議,將環境紀錄與健康資料連結,包括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的住院人數。他希望空氣品質公告也提供適用於脆弱族群的實用健康建議。
阮蘭孝也要求對新環境技術試驗訂定嚴格的時間與範圍限制,並採取持續監測、公開結果及繳交財務保證金等措施。對已完成輻射安全評估的放射治療與核子醫學設施,他建議免除環評或採行整合程序,以減少擴增癌症治療服務的延誤。
阮明心呼籲,民眾應能便捷取得公開的環境資訊,不必為已開放使用的資料額外申請。阮飛雄建議依第157條,對社區監督建議設定最長30天的回覆期限;杜氏秋草則要求公開說明如何處理諮詢意見與污染檢舉。
碳交易須釐清權利並確保測量可靠
盧氏鸞建議建立一致的排放盤查方法、碳信用額度核發標準,以及登記與查證制度。山區省分擁有森林資源,卻往往缺乏測量碳儲量及查證減量成果所需的人力與經費。
碳信用額度代表經查證的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盧氏鸞希望釐清所有權、利益分配及出售權利,並設置防止同一減量成果重複計算的保障措施。她也建議補助小型專案的測量與查證成本、公開交易價格,並管制國際移轉,以維護越南的排放目標。
阮氏金草要求統一第3、39、139及159條的規定,釐清減排量能否直接交易,或必須先認定為碳信用額度,以及由哪些機關負責查證或核准。委員會建議,大型排放源或排放量大幅變動者須每年盤查;排放穩定的設施則每兩年盤查一次,條件變更時也須申報。
10月24日的討論也涉及海洋與島嶼資源法草案。阮青海呼籲統一管理海洋空間;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則要求明確區分整合性空間協調與由部門法律規範的活動。兩場討論都凸顯協調的重要性,因為環境影響可能超出單一專案或地方的範圍。
重點摘要
- 國會委員會估計,依據提案,須進行環評或取得環境許可的對象將減少約九成。
- 議員希望及早篩查風險,並對工業區豁免設定嚴格條件。
- 垃圾分類提案將家戶責任與分類收運、適當處理及透明收費相連結。
- 議員質疑尚未撥出的8,870億越南盾回收分攤款,並提議至少提撥2%環境預算。
- 強化稽查需要人力、採樣設備、可靠的監測紀錄,以及明確的地方首長責任。
- 碳市場提案涵蓋所有權、查證、社區利益及國際移轉。
- 法案仍在審議中,施行期限尚待敲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