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憲法法院裁定企業犯罪責任可由公司、負責人或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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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Constitutional Court Allows Corporate Crime Liability for Companies, Responsible Officers or Both

一個字改變了誰須負責

印尼憲法法院裁定,企業犯罪的刑事責任可由公司、負責人或雙方承擔;法院受理了 PT Abimanyu Pustaka Utama 董事長 Andri Yanto 提出的聲請。

目錄
  1. 一個字改變了誰須負責
  2. Andri Yanto 為何質疑這項條文
  3. 累積責任與擇一責任的意義
  4. 兩部法律為何需要一致
  5. 判決背後的法律時序
  6. 法官與調查人員如今必須評估的事項
  7. 重點整理

法院於 2026 年 10 月 29 日在雅加達中區作出判決,案號為第 371/PUU-XXIV/2026 號,改變了《刑事訴訟法》第 20 號 2025 年法律第 326 條第 1 項的解釋方式。法院宣告,除非將「and」解釋為「and/or」,否則該字違憲。

這項措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and」將法人與其負責人並列為刑事責任主體。憲法法官 Daniel Yusmic P. Foekh 說明,這使責任成為累積式,意即必須同時適用於兩者。依照法院的解釋,主管機關可依據各主體應負責任的法律基礎,分別追究其中一方,或同時追究雙方。

法院全數准許聲請。判決理由將受爭議條文與《刑事調整法》第 1 號 2026 年法律第 49 條連結;該條已允許企業刑事責任採累積或擇一方式適用。

對公司及經營公司的人而言,實務上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責任。公司本身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與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有所區別。判決要求,在公司責任、個人責任或雙方責任之間作出選擇時,須依個案的責任認定基礎而定。

因此,法官裁定應由哪個主體承受制裁時,必須審視審判中確認的事實。法院在賦予這項彈性的同時,也提醒執法人員必須審慎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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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i Yanto 為何質疑這項條文

Andri 質疑第 326 條第 1 項,因為他認為,依其身為公司負責人的職位,條文措辭可能使他承擔刑事責任。他反對的是該條文將公司的責任與他個人的責任連結在一起。

他主張,「and」一字要求公司及其負責人一併承擔責任,卻未區分各自被追究責任的依據。簡單來說,他擔心將兩個主體強制配對,可能妨礙個別評估各自應負的責任。

Andri 援引《1945 年憲法》第 28D 條第 1 項及第 28G 條第 1 項。這些條文涉及公平的法律確定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人身與人身安全保障。他在聲請中指出,刑事訴訟條文的措辭可能威脅這些憲法保障。

法院的判決針對的是企業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則。Andri 或 PT Abimanyu Pustaka Utama 涉嫌特定企業犯罪的指控,並未出現在其聲請案的說明中。

Andri 也委任七名律師代表他:Valdo Wira Dwiputra Madianung、Aldi Rizki Khoiruddin、Michael Graceson Loyver Sitompul、Emka Azzam Ittaqi、Angelina Agung Putri Zaman、Fajar Arafat 及 Talitha Danti Elvina。

累積責任與擇一責任的意義

法院的核心區分,在於責任是同時加諸雙方,還是分別加諸其中一方。「累積」意指公司及其負責人都可能被追究責任;「擇一」則意指責任可由其中一方承擔。

「and/or」一詞涵蓋這兩種可能。法院列出三種方式:

  • 依據公司的責任認定基礎,僅由公司承擔責任。
  • 依據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責任認定基礎,僅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 若有充分理由認定雙方均應負責,則由公司及其負責人共同承擔責任。

法官的職責,是將審判中認定的事實與適當的責任方式相連結。判斷時,必須以追究公司責任的法律依據,以及追究個人責任的法律依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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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法律為何需要一致

第 326 條第 1 項位於《刑事訴訟法》中,印尼稱為 KUHAP。刑事訴訟規範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受爭議的措辭則決定,企業犯罪責任適用於哪些主體。

《刑事調整法》第 49 條允許採累積或擇一方式追究責任。法院認為,若第 326 條第 1 項仍規定必須將公司與負責人配對,可能造成兩部法律之間規定不一致、彼此不協調及法律不確定。

負責說明法院判決理由的憲法法官 Daniel 表示,程序法條文需要採用相同的累積與擇一方式。以下為英文譯文:

法院認為,有必要使第 20 號 2025 年法律第 326 條第 1 項的規範與第 1 號 2026 年法律第 49 條的規範一致,也就是在第 20 號 2025 年法律第 326 條第 1 項中採用兼具累積與擇一性質的措辭,使用『and/or』一詞。

法院也提到,第 20 號 2025 年法律第 362 條第 1 項已採用累積與擇一的措辭。法院的憲法命令,針對的是第 326 條第 1 項中「and」一詞的解釋。

對法律專業以外的讀者來說,問題很直接:涉及同一責任的規則必須彼此一致。一項條文將公司與負責人強制配對,另一項則允許由其中一方或雙方承擔責任。這項判決使受爭議條文與後者的做法一致。

判決背後的法律時序

本案涉及 2025 年制定的程序法、2026 年制定的刑事調整法,以及同年稍晚作出的憲法挑戰判決。了解這些事件的先後,有助於說明法院為何檢視各條文之間的關係。

  • 2025 年:《第 20 號 2025 年法律》訂定《刑事訴訟法》,其中包含受爭議的第 326 條第 1 項。
  • 2026 年:《第 1 號 2026 年法律》即《刑事調整法》第 49 條,規定企業刑事責任可採累積或擇一方式。
  • 2026 年 10 月 29 日:憲法法院就第 371/PUU-XXIV/2026 號案件作出判決,全數准許 Andri 的聲請。

法院採取的救濟方式,是要求以特定方式解釋條文:「and」必須解釋為「and/or」。法院藉此使該條文與憲法及《刑事調整法》所採取的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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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調查人員如今必須評估的事項

法院指示執法人員,在判斷企業犯罪應由誰負責時,必須審慎評估。他們必須判斷責任應由公司、公司負責人或雙方承擔。

法官可依據審判中揭露的法律事實,在上述可能性中作出選擇。因此,評估各主體應負的責任,是裁決結果的關鍵。認定公司有責與認定個人有責,都必須各有法律依據。

法院將此一做法與《憲法》第 28D 條第 1 項所保障的公平及法律確定性相連結。法律確定性意指人民應能了解適用於自身的規則,並可預期規則會得到一致適用。在本案中,法院關切的是,相互衝突的措辭可能導致各方對誰必須承擔責任產生不同解釋。

因此,公司及負責人將適用更具彈性的框架,責任結果則取決於認定責任的依據。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仍可分別追究,也可同時適用。關鍵在於,必須根據事實與法律審慎判斷適用何種責任方式。

重點整理

  • 憲法法院於 2026 年 10 月 29 日全數准許 Andri Yanto 的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 326 條第 1 項中的「and」必須解釋為「and/or」。
  • 責任可由公司、公司負責人或雙方承擔,並依各主體的責任認定基礎而定。
  • 這項判決使受爭議條文與《刑事調整法》第 49 條一致。
  • 法官必須依據審判中確認的事實作出選擇,執法人員則必須審慎評估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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